王策判決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9)杭刑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策,原名王左峰,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溫州市人, 博士文化,經商,居住西班牙瓦倫西亞市。因本案於1998年11月3日被監視居住,同 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押於浙江省公安廳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策犯偷越國境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 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1999年1月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公 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胡根明、代理檢察員王玉鹹出 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 論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策於1998年10月19日從越南邊境老街 地區偷渡潛入我國境內活動,並於同年11月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玉泉公園一茶室內與 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王有才會面並資助其1000美元。認為王策的行為分別構成偷 越國境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要求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策對所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解其偷越國境不屬情節嚴重,資助王 有才1000美元系生活費,不構成犯罪。 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策系境外敵對組織「民聯陣--自民黨」主席。 1998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策在越南邊境老街地區非法渡過中越兩國南溪界河, 潛入我國邊境河口地區,後化名「李衛強」進入內地活動。 1998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策到達浙江省溫州市,在溫州會見了黃河清(另 案處理)等人,並指使黃安排其與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且正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的 王有才(已被判刑)見面。同年11月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王策在浙江省杭州市玉 泉公園一茶室與王有才進行會面,並資助王有才美元1000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王有才、陳光銘、李貴方、鄧煥武、黃河清等人的證詞,從 王有才身上搜得的美元及王策化名「李衛強」偽造的居民身價證等證據證實,被告 人王策也供認不諱,且與上列證明所反映的事實相符。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策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並資助境 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偷越國境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 犯罪活動罪,應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策辯解其 偷越國境不屬情節嚴重。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策系境外敵對組織頭目,入境後實 施危害安全的犯罪活動,偷越國境實屬情節嚴重;被告人王策又提出其資助王有才 1000美元系生活費,不屬活動經費的辯解,顯系對法律的認識錯誤,故本院均不予 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六 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策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兩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 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何 敏 審判員 孫 偉 代理審判員 樓軍民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劉東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