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之淺見 (1999年1月16日在首屆亞洲資本論壇的演說) 曹思源 女士們、先生們: 眾所周知,在不合理的政治體制下,不可能保證資本健康有效的運行。因此 ,在這個亞洲資本論壇上探討一下政治體制改革顯然是有必要的(掌聲)。中國共 產黨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也提出了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口號。我個人認為,政治 體制的重要載體之一是憲法。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應該在對憲法有關條款的修改上 反映出來。因此我今天鄭重談談修改憲法的「四項基本原則」(掌聲、笑聲)。 第一、保證憲法貫徹執行的原則 一部憲法,無論寫得多好,如果隨時可以被撕為廢紙,那就一錢不值了。 一九九八年,在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誕辰一百週年之際,中國大地 上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報刊輿論乃至影視、音樂,歌頌劉少奇的豐功偉績的內 容鋪天蓋地,卻沒有一個人談到劉少奇是怎麼死的。不瞭解情況的這一代青年還以 為劉少奇是正常死亡,是在鮮花簇擁之下含笑九泉的。我彷彿聽見劉少奇在天之靈 唉聲長歎:「九十年代的同志們呀,你們用千言萬語讚揚我,還不如解答一個問題 --為什麼我在國家主席任內居然被中共中央主席打倒,並被折磨致死?」一九五 四年憲法居然保證不了一位主席的尊嚴和生命,當然也就談不上保護其他公民的尊 嚴和生命。(掌聲) 坦率地說,現行憲法雖然在許多方面比一九五四年憲法有進步,但在關鍵問 題上,在我們剛才涉及的問題上,仍然沒有絲毫的進步。它仍然保證不了一位主席 的尊嚴和生命,其原則就在於我們的憲法沒有對違憲行為的懲治制度。因此,我提 出修憲的第一個原則就是要保證憲法實施的原則。體現這一原則的具體措施是:設 立憲法委員會和憲法法院。 按照現行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們的全國人大有外交委員會,有華僑委員 會,有教科文衛委員會,有民族委員會等等,卻偏偏沒有憲法委員會。可以說,唱 歌跳舞有人管,違反憲法沒人管,實在是驚人的缺憾!有人說,全國人大負責憲法 的監督,但沒有一個專負其責的監督機構顯然不行。全國人大統統來監督,結果統 統落空。所以我建議,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委員會負責憲法的監督,同時設立憲法法 院負責對違憲案件的審判。任何公民都有權向憲法法院起訴任何人的違憲行為,包 括領袖人物的違憲行為。憲法法院不管偷雞摸狗的事,專管違反憲法的懲處。 第二、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 眾所周知,我國是人民共和國。但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有這麼一句口號 響徹雲霄:「一切服從毛主席,一切為了毛主席」。「一切服從毛主席」我們暫且 不論;「一切為了毛主席」,那毛主席又是為了什麼呢?這是一個反動的口號,它 顛倒了主僕關係。孫中山是人民公僕,毛澤東也應當是人民公僕。居然要全國人民 一切為了某個公僕,這不是本末倒置嗎?我們經常把一些次要的口號上升到最高地 位,動不動就來一個「誰反對毛主席就砸爛他的狗頭!」一旦犯上,人頭就變成狗 頭,還要砸爛,人民的地位從何談起?! 我主張明確規定,居於最高地位的東西只有一個,那就是人民的利益。因此 ,我國憲法應該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口號: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掌聲 ) 「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不僅要作為共和國的最高原則載入憲法,而且應當 通過修憲,在憲法的一些具體條文中體現出來。我這裡只談兩點: (1)要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現行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 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我們中國人聽話聽音,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那私有財產就是可以侵犯的了。因為只保護A,B就不在保護之列。任何公民的 私有財產都有可能在任何借口下遭到侵犯。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我主張憲法改作如 下表述:「社會的公有財產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熱烈掌 聲) (2)要允許公民有選擇新聞媒體的自由。我愛看文匯報就看文匯報,你愛 看大公報就看大公報。你不能強迫我看大公報,而不讓我看文匯報。現在就有這種 強迫的現象發生,強迫的手段就是財政補貼。一些報紙拿到市場上,根本沒銷路, 卻可以通過行政手段,大量派發給企事業單位。經濟上入不敷出則靠國家給補貼, 因此我主張在憲法裡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公民選擇新聞媒體的自由。禁止 用國家財政經費補貼任何新聞媒體。」你們新聞界贊成嗎?(掌聲) 也許有人會說,某些媒體對我們國家太重要了,必須重點照顧給它補貼。這 種做法的荒謬性就等於說,我們足球隊要重點培養陳先生,特許陳先生在足球場上 拄著枴杖去搶球。這不是害了陳先生嗎?柱著枴杖搶球是永遠成不了足球明星的。 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新聞產業和其他競爭性產業一樣也只能在優勝劣汰中發展 。任何新聞媒體只有通過市場競爭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取得社會的承認。 第三、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的區別,是現代法律制度與封建法律制度的重 要區別之一。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把無罪推定原則寫進憲法,而我國有的法學權威 卻說:「我們不搞資本主義無罪推定那套東西,我們搞實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 無罪就是無罪。」這種說法似乎很好聽,卻能不能解決社會現實中的一個大問題- -當一個人有罪無罪還不能判定的時候怎麼辦?究竟應該把他當作有罪的對待還是 當作無罪的對待?有人檢舉起訴張三犯有貪污罪,法院還沒審理,也還沒有判決張 三犯有貪污罪。這時該如何對待張三呢?如果馬上把他抓起來,隔離審查,不讓回 家,實際上就是假定他有罪,剝奪了他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把他當 作罪犯來對待了,這就是有罪推定;另一種做法是在法院沒有判定張三有罪之前, 要先假定他是無罪的,不得剝奪其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這就是無罪推定。 我國先後出台的幾部憲法都寫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卻偏偏不 寫無罪推定原則,結果長期以來只要一張郵票一封檢舉信就可以把一個公民的權利 剝奪得乾乾淨淨,以致於冤假錯案堆積如山。 對於我們這個沒有實行無罪推定的國家的公民來說,每人頭上都是懸著一把 達摩克利斯寶劍。這把劍用什麼吊著呢?用一根頭髮吊著,它隨時可能掉下來砍掉 你的腦袋。所以我們可不能掉以輕心啊!一些糊塗人總認為有罪推定沒有什麼大不 了的。殊不知有罪推定就是把劉少奇抓起來,把賀龍關起來,把彭德懷整死的重要 法律條件。十年文革浩劫,幾十年冤假錯案、千千萬萬人頭落地,至今還沒有換回 來一條無罪推定原則!---有罪推定原則的奴隸狀態,實在危險得很。不搞無罪 推定就是搞有罪推定,隨時都可以以「革命」的名義把良民當作罪犯。 為此,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三十七第二段之後增加一款:「任何人未經人民 法院依法判決為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 總而言之,無罪原則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重要條件,非寫進憲法 不可。 第四、公開化的原則 我們只聽說,某某人洩密了,要受處分;某某人竊取了國家機密,要判刑。 我們從來沒有聽說某某人壟斷了資料,該公佈的不公佈要判刑的,為什麼?因此我 們的憲法裡缺少一種公開化原則,沒有規定公僕必須如實地向主人披露某些信息。 現行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人民代表不得洩露國家機密,卻沒有任何一條規定,人 民代表必須與人民溝通信息。這顯然是片面的。我們的人代會往往是秘密舉行,而 且戒備森嚴。湖北代表團不能到江西代表團那兒去,江西代表團也不能到雲南代表 團那兒去,對記者採訪的限制也很多。我主張在憲法第七十六條之後加上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公開舉行,凡需秘密舉行的會議,須經出席會議 的全體代表或委員的2/3以上通過決議方可舉行。」這就是說,公開是正常的,秘密 是非常的,非常的秘密的會議要通過非常的程序,不能隨心所欲。 至於如何公開化,鄙人在一九八七年提出了人大建立旁聽制度的建議。讓老 百姓旁聽人大,並不是要讓老百姓都到人民大會堂去,可以在電視上開闢專門頻道 ,把人大和常委會議公開直播。這是否可行呢?我很榮幸地告訴大家,關於人大旁 聽制的建議已經寫進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當中去了。不僅全國人大,地方人大的規則 也寫進了旁聽制度。據我瞭解,廣東省召開人大的時候,旁聽席上座無虛席,有的 人到了還沒有地方坐。這是進步,但是還需要進一步落實,人大公開化的方式也不 僅僅限於人大旁聽制。 此外,根據憲法規定的公開化原則,還有必要制定專門的信息公開法,這個 信息公開法要規定國家機關有責任向人民通報信息,要規定違反信息公開法的量刑 標準。有朝一日,報紙能登出一大新聞,說某某人違反了信息公開法,被判型三年 ,那將是歷史的一大進步,人民會鼓掌歡迎!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的,人民的事情人民有知情權。人民對於改革事業只 有充分知情的條件下才願意共同承擔風險,共同推進它,改革道路上的困難也就不 在話下了。我想,這就是政治公開化的現實意義所在。謝謝!(熱烈掌聲) 會議主席:曹先生,現在還有幾分鐘時間,你是否願意回答一下大家的提問 ? 答:我很樂意。 張先生:我提一個觀點,一個問題,總共兩點。 (1)我在一九九五年就聽過你的報告,很支持你所主張的人大代表專職化 。但是現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裡有省長、省委書記、市長、市委書記。他們本身 就是官員,卻又普遍兼任人大常委主任,所以我的觀點是所有的人大代表都應專職 化。 (2)與美國的憲法對照,中國能從美國的兩院制得到什麼借鑒? 答:好,張先生這個問題提得很好。鄙人一九八一年發表在《民主與法制》 第二期上的關於《關於修改憲法的十點建議》裡,就提出了人大常委要專職化。人 們不能自己監督自己啊。人大代表裡,省長、市長、縣長佔有很大比例,這不就等 於自己監督自己嗎?顯然人大代表和常委應當是專職化的。另外,人大的人數要減 少。有的人大代表是養豬能手,他發言第一句話是:「我完全擁護總理、副總理的 報告,下面我匯報一下我的養豬經驗。」(掌聲、笑聲)。養豬經驗到人代會上匯 報什麼?到專業會上去匯報吧。人大代表重在要有議政能力,而不要人數太多。三 千多人能討論什麼問題? 我主張全國人大作為中國的下議院或眾議院,政協作為中國的上議院或參議 院,兩院互相制約、互相監督,這才是比較完善的議會制度,同時也有利於充分發 揮政協的作用。 溫先生:我認為老曹的結論比較超前。我想問的是,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 狀態下,老曹的言論有多大的空間。 答:非常感謝溫先生的提問。我可以告訴大家,我一九八九年以後發表的文 章和出的書比一九八九年以前更多。到一九九八年為止,已出書九部,文章五百一 十四篇,共約三百萬字。演講三百三十六場,直接聽眾約六萬人次。如果包括電台 電視台的間接聽眾,是十九億人次,這就是我的工作空間。 李小姐:目前我國要通過法制保障人民的監督權,請問這種保障是不是能夠 充分實現?現在改善這種狀況的條件是不是具備? 答:監督顯然應當是異體監督。只能是A監督B,B監督A,而不能是A自 己監督自己。老百姓有個比方說,自己打自己的屁股打不疼。在座諸位女士、先生 們不妨試一下,你們打自己的屁股能打得疼嗎?無論你們如何下定決心,不怕犧牲 ,也打不疼。這不是你的決心大不大的問題,而是一個是否符合科學規律的問題。 沒有分權制衡,就不可能有有效監督。監督要有條件,條件要抓緊創造,現在解決 貪污腐化問題的速度趕不上產生貪污腐化問題的速度(掌聲)。有人說,一個陳希 同倒下去了,千萬個陳希同站起來了(笑聲)。怎麼辦?我們需要一個高效的辦法 ,而不能老是手工業方式,揭發一個,報批一個,從黨支部開始層層審批,最後報 告中央。這太落後了,我們為什麼不能搞點現代方式呢?現代方式已經擺在我們面 前,就是充分動用新聞監督。我主張,我們的媒體逐步開放,第一步不要全面開放 ,只要開放一條,揭發貪污腐化的新聞,不經審批就可以披露(掌聲)。 我接觸過很多記者,他們說,上面鼓勵我們大膽揭發貪污腐化問題的指示很 少,而打招呼,說這個不要見報,那個不要發表的指示卻很多。我想,現在老百姓 最痛恨貪污腐化和官官相護。這關係到社會穩定,可不能捂蓋子了。因此在揭發貪 污腐化問題上,要給記者、給輿論充分的自由。約束方式主要是兩個,一是犯誣陷 罪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如果某家報紙報道失實太多,就會在廣大讀者中失去威 信,失去市場,失去生存條件。 我在國務院辦公廳工作時,聽到這麼一句話:「不怕內部通報,就怕公開登 報。」前不久,有一個派出所所長開車壓死了人還不停車,他覺得沒有什麼了不起 ,幾千塊錢就可以打發了。沒想到最後被判死刑。槍決前他痛哭流涕地說:「我不 是被法院槍斃的,我是被記者給槍斃的。」什麼意思?他觸怒了無冕之王,掩蓋不 下去嘛。許多人都說,某些「王子犯法」的案件,如果沒有無冕之王出面,法官判 案時手就要打抖。為了防止法官手打抖,也需要借助新聞監督,輿論可以在反對貪 污腐化問題上充分放開。在這一點上,任何人都不要代替新聞媒體去承擔責任。如 果強行干擾新聞媒體揭發貪污腐化,其結果必定是很可悲的。(全場熱烈鼓掌)。 (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