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其名,黨治為實 ——中共第三次憲法修正案評析 於浩成 今年三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已將中共中央提出並經全國人大黨委 一月三十日通過的修憲建議列入議事日程。一九八二年通過的現行憲法部分條文在 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三年做過兩次修改,這次大會即將通過的修正案將是第三次修 改憲法了。據報道,中共的修憲建議主要針對大陸憲法以下六項重要內容進行修改 : 一是在憲法序言中寫入鄧小平理論,將鄧理論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列為 同等重要地位;把中國大陸「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改為「將長期處於社會主 義初級階段」;在「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部分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內容。 二是在憲法第五條中增加「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法治國家」內容。 三是將憲法第六條修改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 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 制度」。 四是將憲法第八條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 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濟體制。」 五是將憲法第十一條「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修改為「個 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私營 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六是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 」中的「反革命的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總的說來,對現行憲法的這六項修改主要是根據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報告中 一些新的理論提法,在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中加以法律表述,就此將中共黨的意 志變為國家的意志,以此作為根本的行動準則。日前,中共有關部門曾向全國人大 常委及省級幹部教出徵求意見稿,徵求各方對此次修憲的意見,做為一個關心國事 的公民和憲法學者,筆者略抒己見如下: 一、中共將鄧小平理論做為全黨的指導思想寫入黨章,這是中共自己黨內之 事,但做為全國的指導思想寫入憲法,要全國人民一致遵從,這種做法就不恰當了 。 首先,在制定八二憲法時,鄧小平提出將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 想在內的所謂「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憲法,在當時和其後,就有一些法學家和有識 之士認為不妥,因為這種把意識形態的東西(主義、思想、理論)寫進憲法,實際 上是把一個政黨的領袖的思想寫為「國教」,共產國家的政治領袖必須同時被尊奉 為「教主」(像古羅馬教皇那樣)。這種做法完全違反現代民主政治的思想自由原 則,又回到曾遭嚴批判的對斯大林和毛澤東「個人迷信」(或叫「個人崇拜」)的 老路,把某一種主義、思想或理論變成法律強迫人民信仰和遵從完全是法西斯主義 的做法。如過去,國民黨反動派就曾提倡「一個黨、一個領袖、一個主義」。林彪 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曾主張「全國七億人民應該有統一的思想,這就是毛澤東思 想。」 其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以及鄧小平理論的內容究竟是什麼,就連共產黨 人自己也往往說不清楚,即使人民想要尊從也有無所適從的困惑,以鄧小平理論為 例,鄧本人就有一些言論、主張前後不一致。如他雖然多次講過反對西方民主,不 搞三權分立,但也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一次重要講話中公開承認西方民主制的優越性 :「斯大林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在英、法、美這樣的 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於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致 未能避免發生『文化大革命』的悲劇。」(鄧小平《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 《鄧小平文選(1975-1982)》第293頁)而且馬、列、毛、鄧的思想,言論彼此也 是不一致的,更讓人不知聽誰好了。按照共產黨歷來的說法,在黨內不同理論、路 線、方針、政策的鬥爭中,得勢領導人的主張被褒為「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 ,失勢領導人的路線則被貶為「背叛馬克思主義」的「修正主義」。至於繼承與背 叛或發展與修正的分辨和確認,還不是靠當前掌權領導人的裁定!正如堆柴積薪, 總是後來者居上,這種情形與我國古代封建社會中存在「法先王」還是「法後王」 的問題如出一轍,漢武帝時廷尉杜周在答覆「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旨為獄」的 指責時曾理直氣壯地說:「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者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中共把這種封建社會的做法搬到原應體現現代化民主 憲政的憲法中,豈不是在開歷史的倒車! 再次,現行憲法序言中已列入外國人馬克思、列寧和中國人孫中山、毛澤東 的錯別字,這次修改又將寫上鄧小平的名字,憲法不是人物傳記或歷史教科書,也 不是碑記或墓誌,將人名寫入憲法是一種不恰當的做法。早在一九五四年大陸奠定 第一部憲法時,看來當時毛澤東還算清醒,不像後來那樣被勝利沖昏了頭腦,他否 定了將他的名字寫入憲法的意見。他曾解釋說:「有人說,憲法草案中刪掉個別條 文是由於有些人特別謙虛,不能這樣解釋。這不是謙虛,而在因為這樣寫不適當, 不合理,不科學。在我們這樣的人民民主國家裡,不應當寫那樣不合適的條文,不 是本來應當寫,而因為謙虛才不寫,科學沒有什麼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 科學。」(毛澤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毛選》第五卷,人民出 版社會1977年4月出版)因此,這種不適當、不合理、不科學的做法還是當做,不做 為好。 以上說的只是將鄧理論入憲的問題,還沒有講到鄧小平理論本身,所謂「建 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鄧理論,其要點是經濟上開放,發展市場經濟,政治 上收緊,堅持一黨專政,也就是經濟上反左,政治上反右,中共十五大將鄧理論寫 入黨章後有人說中共當前奉行的不是馬克思列寧主義(Maxx-leninism),而是市場 列寧主義(market-leninism),實際上也就是經八十年代起海內外理論界大肆宣揚的 「新權威主義」,大約三年前曾有媒體報道說: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鄧小平與趙 紫陽曾有如下一段對話: 趙:國際上有一種新權威主義理論,現在國內理論界正在討論,這個理論的要點 是:在落後的國家實現現代化要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權威的強人統治作 後動力,而不能採取西方民主。 鄧:我就是這個主張。具體的提法可以再斟酌,再考慮。(引自香港中國通訊社 北京1996年4月7日電) 這一政治主張的實質是藉著發展市場經濟來維持中共一黨的專制統治。二十 多年來中共奉行這一理論,執行這一路線其結果如何是有目共睹的:由於只在經濟 上改革開放,而政治上民主改革停滯不前。雖然經濟上有了較大發展,部分人民生 活得到一定改善,然而主要受益者只是特權階層,而官場腐敗程度遠遠超過在大陸 垮台時的國民黨政府。錢權交易無孔不入,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下崗人潮遍及全國 ,貧富差距急遽擴大,環境污染愈益嚴重,社會治安極度惡化,以致危機四伏,險 象環生,執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已降至最低點。在此情形下,仍然不 思改弦更張,反而高舉鄧的旗幟,繼續推行鄧的一套做法,因面使情況更加惡化, 這是所謂「情況大好」、「歌舞昇平」等大量虛假宣傳所無法掩蓋的。 二、中國大陸「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提法,最初是趙紫陽於一九八 七年十月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在趙被趕下台後已有八年之久未再有人提起, 而在一九九七年九月中共十五大上才又被江澤民舊話重提。這一說法的提法說明了 中共在理論上的無奈和貧困。早在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討論,通過《關於建國以來 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時,就有人提出社會主義在中國是「早產兒」,社會主 義搞早了,搞快了,是毛澤東左傾路線的產物,主張中國應回到建國初期的新民主 主義。這一主張未被採納,當時的考慮是:如果把毛澤東於一九五二年底拋棄他自 己的新民主主義理論,宣稱說一九四九年起中國即已進入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也完為 左的錯誤那豈不是說,中共說建國以來自始至終執行一條左的路線,完全是一團漆 黑了嗎?這在政治上當然是太不利了。因此《決議》只認定毛澤東自一九五七年以 後才制定並實行了左的路線。此後,「社會主義早產兒」便一直遭到批判。中共十 三提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不過是為中共改革派企圖「利用資本主義以挽救社 會主義」的做法尋找理論上的根據。因為中共掛出的社會主義的牌子畢竟已有幾十 年了,現在取下這塊牌子,重又回到新民民主義面上子未免太不好看,勢將影響到 中共統治的合法性。(前幾年大陸上就統傳一條順口溜「辛苦奮鬥幾十年,一覺睡 到解放前),所以需要這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作為遮羞,以此掩飾八二憲法 及後來的憲法修正案有許多地方完全恢復了五四憲法的內容,事實上中共走了一大 圈後又回到原地的境況。其實不少人心中都明白,社會主義在中國不是搞早了,搞 快了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該搞對於廣大人民說來,這一點在一九九零-一九九一 年間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相繼垮台以後看得更加清楚了。過去由於中共一貫實 行愚民政策,對西方國家社會科學方面的理論、學說嚴密封鎖,懷疑或非議社會主 義、馬列主義成了犯罪行為,像哈耶克《到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 b y F.A. Hayek)、帕普《開放社會及其敵人》(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by K.R. Popper)等著作,連從事理論工作的學者都很少看到,偉大科學家愛因斯 坦早在一九四九年五月就講過:「計劃經濟還不就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本身可能 伴隨著對個人的完全奴役,社會主義的建成,需要解決這樣一些極端困難的社會政 治問題。鑒於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的高度集中,怎能才能防止行政人員變成權力無 限的傲慢自負呢?怎樣才能使個人權利得到保障,同時對於行政權力能夠確保有一 種民主的平衡力量呢?」(《愛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許良英等譯,商務印書館出 版)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垮台完全證實了愛因斯坦的預言。由此可見,中共 十五大重新拾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已經大大落後於現實,除了作為遮蓋布, 掩飾人們所說的中國現時社會主義不過是「羞羞答答的資本主義,堅定不移的封建 主義」這一現實之外已經毫無意義可言。因為既然現時的社會主義只處在「初級階 段」,那就意味著社會主義這條道路還要走下去那麼,蘇聯在垮台前又處在社會主 義哪一階段?他們為什麼又不走這條路了呢?鄧小平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起碼還 要有一百年,然而,他連近在眼前的蘇、東社會主義垮台的事實都沒能預見到,又 怎能論斷一百年以後的事情呢?這項之所以要在憲法中加上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 主義初級階段」顯然是為了一方面讓那些害怕中共政策多變的人放心,不必擔心也 許哪一天早晨醒來才知道中共又宣佈要搞第二次社會主義革命了;另一方面又可堵 住鄧力群一夥黨內左派的嘴(他們近年來多次在「萬言書」中攻擊江澤民等當權派 背離「社會主義」方向,放任「資本主義復辟」,可說是一舉兩得。這正是中共為 什麼不憚其煩地才在一九九三年三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將「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 初級階段」寫進憲法而僅僅在六年之後,又加上「長久」兩個字的奧妙所在。 三、人們經常談論江澤民掌權以來一直是「簫規曹隨」,對鄧小平「高舉」 和「緊跟」,幾乎很少他自己的東西。但他在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特別其中使用「法治」一詞,對中共領導人說來,確實 是一個新的提法。因為在此以前的官方文件中一直只講「法制」,從來不用「法治 」。雖然這兩詞同音,但其含義卻有很大區別。中國大陸當前恰恰是有法制而無法 治,正像有憲法而無憲政一樣。筆者在一九八一年三月所寫《論法制與法治概念之 異同兼及以法治國的提法》一文(於浩成《我國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建設》,山西人 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第100-105頁)中曾提出,「法治」一詞所以成為禁區, 「這一情形可能與五十年代中期流行起來的權威說法『要人治,不要法治』有很大 關係,人們諱言『法治』便以『法制』相代了。」限於當時環境,這篇文章講得未 免語焉不詳,所謂五十年代中期流傳起來的權威說法,實際上說的是毛澤東在內部 文件上的一個批示,其大意是: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報》一篇社論全國實 行,何必要什麼法律,由於中共領導人的內部講話或批語,凡未正式公開發表過的 一律列入保密範圍,為了保護毛的威信和中共形象,這一批示即使在毛去世至今也 未公開,甚至內部發行的《毛澤東內部文稿》中也未編入,因此雖然大陸法學界熱 烈討論過法治與人治的問題,但中共官方一直避開「法治」之詞,只講「法制」、 「依法治國」等。中共十三大上,趙紫陽在報告中講到政治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時 ,講了「高度民主,法制完備,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十六個字,也是說的「法制 」,而非「法治」,其實當時如將「法制完備」改為「厲行法治」要好得多,因為 「法制完備」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而「厲行法治」則更包括「有法必依,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內容。因此中共十五大報告中首次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 治國家」可以說是前進了一大步。然而,說整個報告看來,江澤民強調「中國特色 的社會主義法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又說「依法治國,就 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 家事務。」「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黨領 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 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在這裡,他一再強調黨的領導,以此作為 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仍然是黨比法大,黨高於法,凌駕於法之上,說到底還是黨 治而非法治。 黨治,實際上也就是人治。因為共產黨的結構恰以一座金字塔。根據黨的民 主集中制的原則,全黨要服從中央而中央委員會服從政治局,政治局服從常委,最 後是常委服從核心,黨的領導核心實際上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項大權(還應加 上軍權)。當然立法必須通過全國人大的像皮圖章,那不過走走形式而已。這與封 建皇帝「口含天憲,言出法隨」又有多大區別呢?中共領導人的法治概念與中國古 代法家可以說是一脈相承,但與現代法治主義和憲政主義則是截然不同的。因為根 據現代法治主義和憲政主義,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律統治,而非依法而治( rule by law)。前者尊法律為全社會,包括統治者在內所有人的行為規範;後者則 以法律為統治者的工具,也就是中國古代法家韓非所說的「以法治國」,兩名的根 本區別在於一個是法律規範論;一個是法律工具論。繼中共一向批評「法律至上」 ,貶之為「資產階級法律觀點,認為只有四項基本原則(特別是其中的黨的領導) 才是至上的觀點看,中共十五大報告中說:法治正是以法為工具而非以法為規範, 與真正的法治顯然不可同日而語。儘管如此,這次在中共修憲案中將「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仍然是一大進步,正如在包括大陸憲法在內的 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迫於世界民主潮流不得不普遍開列保障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 清單,實際上並不準備真正實行一樣,但有這一清單比沒有要好,人民至少可以據 此要求統治者加以兌現。 四、中共這次修憲案中三至六項內容都是正確的,必要的,有利於市場經濟 的進一步發展問題是步子邁得還不夠大,對憲法條文修改得還不夠徹底。從三十年 前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開放的方針以來,不但只搞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停 滯不前,進展不大。經濟改革也由於意識形態原因(共產黨從成立那一天起就以實 行公有制,消滅私有制,建立共產主義為既定目標,至今在黨章上仍如此規定,共 產黨人為此宣傳與實踐了幾十年,在觀念上牢不可破!)阻力甚大,如遲至一九八 八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才在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 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在十一年以後的 今天,才又在憲法修正案中將「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改為「個 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對於一些法學家和 有識之士提出的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入憲法條文的建議,卻至今沒有回 應,這就是說,目前在大陸仍然只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憲法 第十二條)。雖然實際上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已到十分嚴重的程度,在此也可見現行 憲法與實際情況的脫節。還有,中共領導人至今仍堅持將「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詞 句寫入憲法,以此表明自己仍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然而,經濟發展規律是不以人 們意志為轉移的,人們有理由相信,過不了多久,中共又會再度提出一個憲法修正 案,不得不將「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詞勾掉,還應指出,憲法是母法,其他一切法 律均為子法。一切法律均應以憲法為基礎,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大陸憲法第五條對 此亦有明確規定,但實際情形卻並非如此。如這次修憲案的第六項內容,將「反革 命犯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就是一九九七年新修訂《刑法》中先做改變, 這次修憲才跟著做出修改。這裡還可再舉一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 合作。」其中上半句「或者個人」但下半句裡卻沒有,這就是說在大陸,個人不能 從事外貿活動,但最近有報道說,個體經濟和私營企業已被允許從事外貿活動,這 又是法律、法規可以突破憲法規定這一例,這種情況的存在當然無助於增強憲法的 權威性。 中國建國五十年來,除了曾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 綱領」不計外,先後已有五四憲法、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八二憲法一共四部憲法 之多。現行憲法即八二憲法通過實施以來又已有八八、九三兩次憲法修正案,這次 提出的是第三次修正案,在半個世紀以內已有七次修憲,不可謂不頻繁,有人擔心 修憲如此頻繁,是否會影響到憲法做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然而如不 修憲使現行憲法同實際生活脫節,會更嚴重影響到憲法的權威性,因此修憲比不修 好,問題在於修憲的內容如何,是愈修愈好,還是愈修愈壞,這次修憲如前所述, 可說有好有壞,將鄧理論寫入憲法就是不好的,本來在憲法中寫進四項基本原則就 是不正確的,不科學的,這次修憲不但未能改正這一錯誤,反而加重了這一錯誤。 現在問題在於人們應該探究大陸修憲何以如此頻繁的癥結所在。筆者認為,大陸之 所以如此頻繁修憲主要在於它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一是中共將建立一個共產主 義烏托邦的理論強加在人民頭上,而在實際上又行不通。這就導致憲法的一再修改 ;二是憲政主義認為,憲法是人民之間的政治契約,其主要內容應是規定人民保留 哪些基本權利,應予保障,國家如何構成,政府權力應受一定限制,如憲法學家布 朗戴爾將憲法定義為憲法是「強調對政府活動進行限制,給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 的強制性規定。」(布朗戴爾《比較憲法導論》英文版,第226頁),孫中山說:「 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孫中山《中華民國憲法史 「序」》)但馬列主義認為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和工具,憲法是勝利了的統治階段 意志的體現。毛澤東所說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其實也是這個意思, 誰來治國安邦呢?當然只有統治階級才有此資格,中共領導人和大陸憲法學者一向 主張憲法是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使黨的意志變成國家 意志。」正因為如此,在二十世紀以前,憲法大抵只規定國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 個人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本身沒有目的。二十世紀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 ,尤其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愈來愈「無所不包」。憲法成了一個筐,什麼蔬果 都拋進去。把政府在一定時期的目標、任務、甚至方針、政策也都一古腦地包括到 憲法中去。這樣一來,憲法做為根本法的涵義完全改變了,成了「綱領性」和「政 策性」條文的彙集,而方針、政策又不能不隨著形勢的發展加以改變。這樣一來, 憲法的頻繁修改就毫不奇怪了。因此,為使憲法不致頻繁加以修改,只有改變社會 主義類型憲法為憲政主義的憲法。在憲法中根本不寫入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 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第一條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六條)等條文,使憲法僅僅是國家構成法和人民權利保障書就足夠了。 大陸現行憲法規定憲法修改應遵循一定的程序:「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黨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 表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第六十四條)但在實際上,一切憲法修正 案統統由中共中央提出,而由全國人大常委一致通過(通常是無異議的,毫無改變 的)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這種做法已經形成慣例。上述第六十四條中規定「或 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僅僅是具文而已,實際上幾乎無法做到。全國 人大代表一共有三千人左右,五分之一是六百人。這六百人如何串聯、討論,一致 協議提出修憲案呢?這裡僅舉一事為例,說明這種做法根本無法實行。在一九八九 年的六四事件中,身為全國人大常委委員的胡績偉等人,僅僅由於串聯其他常委提 出召開人大常委緊急會議以期安全,由於國務院總理李鵬宣佈戒嚴公引起的不安全 局勢,事後就被責以進行非法活動被免去人大代表以及常委委員的職務,何況修憲 這樣重大問題更是只有「領導我們國家的核心力量--中國共產黨」專有的權力, 其他人不得擅自僭越。否則黨的領導作用從何體現?豈不構成「擺脫黨的領導」( 一九五七年年反右鬥爭中被劃為右派分子的罪名之一)?再有,據報道,這次中共 的修正案曾由中共有關部門向全國人大常委及省級幹部發出徵求意見稿,表現出一 付發揚民主的架勢,但除了天真的小孩,誰都知道這不過是擺擺樣子。正如一九八 二年修改現行憲法時,曾將憲法草案全文公佈,勞動全民討論,廣泛徵求意見,但 實際上完稿時還不是中共領導人拍板定案,例如當時就有一些法學家提出由全國人 大及其常委會負責憲法實施的監督這一規定不妥,因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本身無法 審查自己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建議成立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這一建議卻被 當時負責起草憲法的中共領導人彭真一口拒絕(理由是與人民代表大會一元化領導 的體制不合),當然勞動全民討論,廣泛徵求意見還是好事,一般情況下,人民群 眾包括憲法學者在內,連討論、修改憲法的權利也被剝奪,修憲建議更難以在報刊 上公開發表。近年來,海內外憲法學者各界人士曾提出不少修憲建議,但中共領導 人一直置若罔聞,不予理睬。這種情況自到今天亦毫無改變,以上情況說明,中共 十五大提出,這次寫入憲法的「建設法治國家」憲法是表面文章,法治其名,黨治 為實。不管以後還要修憲多少次,但萬變不離其宗,只要中國大陸仍是一黨專制的 統治,這一狀況是不會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