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憲法部分重大內容的建議 (北京)高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可持續發展的實踐,我以一個中國公民的名義提出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重大內容的建議。 一、憲法序言中政黨式的用語,特別是突出中國共產黨的用語應當刪除。 二、憲法第一章中政黨式的用語也應刪除。 三、憲法第五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修改 為「任何政黨、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四、憲法第六條增加加「一切公有制企業事業組織的勞動者都有權依法獲得公有 制資產」一款為該條第三款。 五、憲法第十條增加「農村長住居民有權依法獲得土地所有權」一款為該條第三 款。 六、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國家化」一款為該條第一款 。 七、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得 到實現」一款為該條的第四款。 八、憲法第七十九條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兼任全國一切武裝力量統帥即全 國國防委員會主席」一款為該條第四款。 九、憲法第二章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修改為「全國國防委員會」,該節中 凡「中央軍事委員會」一詞均修改為「全國國防委員會」。 十、憲法第九十四條增加「任何政黨、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全國國防委員會事務 」一款為該條第二款。 十一、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 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修改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 不受任何政黨、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十二、憲法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 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修改為「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 ,不受任何政黨、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以上建議,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黨務委員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憲法修正草案,提 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