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公開信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月 尊敬的各位代表: 中國人權是一個獨立的、非政治性人權組織,值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 際,呼籲各位人大代表利用本次會議認真修改憲法和法律,真正建立起對人權的保 護機制。 中國人權特別呼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敦促政府有關部門停止利用所謂的「危 害國家安全」罪,剝奪公民根據憲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同時,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應當通過對憲法進行修改和制定有關法律,並且督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 會盡快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向世界展示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決心。 今年是震驚中外的「六四」事件十週年,中國人權敦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 據憲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任命一個特別特員會,對六四事件進行調查,尤其是審 查政府在六四事件中所採用的武力手段,包括使用軍隊和坦克鎮壓學生運動是否得 當和合法。同時,應當對所有公民因六四事件系獄的案件重新甄別,特別是對某些 仍然為此服刑的公民案件進行徹底審查。 以下是中國人權的具體建議: 1、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通過修正憲法,在中國建立真正的法治,這些憲法原 則包括人人有權得到一個獨立的、公正的司法機構審理他們的案子;所有立法應當 以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為基本出發點。以下是中國法律制度在人權保護方面進行改 革的具體步驟。 A、將「四項基本原則」從憲法中刪除 中國憲法在其序言中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 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以及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但 是,多年的實踐證明:「四項基本原則」在公民權利和自由保護方面起了極大的消 極作用,它甚至常常被用來作為剝奪或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依據。這些原則實 質上將中國共產黨置於法律之上。並且,從法律規範的技術層面上看,四項基本原 則只是抽像的意識形態原則,缺乏法律的可操作性,應當規定在中國共產黨的黨章 中,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中。 B、建立憲法審查機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對憲法進行修改,建立起切實可行的違憲審查機制, 允許公民或團體在他們的基本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向有關違憲審查機構提起訴訟, 以尋求法律的救濟。違憲審查既可以由普通的人民法院進行,亦可以由一個專門的 、獨立的憲法法院來受理。但是,如果沒有這樣一個違憲審查制度,公民的憲法權 利就無法得到切實的保障。 目前,中國缺乏有效的制度對政府行為進行違憲審查。憲法權利受到侵犯的 個人也無法利用憲法直接提起違憲審查程序。雖然根據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 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責任監督憲法的實施並接收和調查違憲事件,但是實際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沒有一套有效程序處理違憲案件,也幾乎不直接處理任何違憲 事件。 C、建立起真正的司法獨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修改憲法保證司法機關真正獨立,不受其他國家機關 和中國共產黨的干涉。法官應當獨立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包括不受任何 黨的機構(如政法委員)、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法官(來自法院內部)的干涉。司 法獨立對於保障公民的人權至關重要。有關司法獨立的修正案還應當保證司法機構 的財政獨立,其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批准;法官的任期由憲法保證,沒有 特定法律事由,任何法官不得被解職。 2、批准加入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 兩個重要的人權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並稱國際權利法案。公約中確定的準則 已經成為公認的國際人權標準。中國政府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簽署了這 兩個公約,但是僅僅簽署並不意味著當然加入。根據公約規定,只有提交了批准書 才意味著成為公約的締約國。加入這兩個公約實際上將標誌著中國在保障人權方面 與國際標準接軌,這就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履行其法律職責,直接或者督促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立即批准加入公約,從而將公約中的人權標準納入中國的國內 法體制。 我們注意到,中國過去在批准條約方面一直非常迅速,很多條約從簽署至批 准不到一年,有的甚至僅僅相距數月。我們在此籲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繼承這一優良傳統,盡快批准加入上述人權公約。在批准加入條約後,我們衷心希 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時將人權公約中的標準落實到中國法律中,並加入嚴格執行 。 3、審查中國政府利用「危害國家安全罪」限制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做法 近來,中國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對一些政治異議人士進行了審判。這 些被判決入獄的人士包括徐文立、王有才、秦永敏、王策、張善光和林海。根據獲 取的信息包括官方的法律文件,中國人權認為,採用「危害國家安全罪」對上述人 士進行審判實際上是對國家權力的嚴重濫用,基實質是對公民和平行使憲法和法律 賦予的權利進行限制和鎮壓。根據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和各國通行的法律標準,上 述人士和平地行使其權利不應當被視為犯罪,相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自去 年以來,中國政府通過頒布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公開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對公民 的結社自由進行限制,並對出版政治敏感書籍的行為進行鎮壓。 以上述方式運用「危害國家安全罪」為政治服務是完全違法治精神的,也不 符合中國憲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人權保護的條款。同時, 這種做法極大地破壞了司法獨立和法治,顯示了中國共產黨以法律公器營一黨之私 。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肩負著維護和監督憲法實施的重責, 應當及時糾正政府的這種濫用「危害國家安全」罪鎮壓異已的做法。 此外,令我們特別感到擔憂的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憲法修正案要求以「危 害國家安全」替代憲法第二十八條中的「反革命」根據。應當指出:「反革命」一 詞是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政治詞彙,應當完全徹底地從法律中消除,而非以另一 種面目出現。考慮到政府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濫用及其危害,我們在此特別提 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擯棄在憲法中使用「危害國家安全」根據,它實質上還是「反 革命」根據的延續。而且,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國家與犯罪作鬥爭的職責,無 需列舉所有的犯罪。 同時,我們堅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必要在本次會議上,對「國家安全」一 詞進行嚴格而謹慎的定義,並對刑法進行相應的修改,而現行的刑法對什麼是國家 安全完全缺乏明確的定義。 在確定新的「國家安全」的概念時,應當考慮到如何避免限制公民基本權利 和自由。在這方面,我們建議全人國人民代表大會參考由國際人權專家小組起草的 有關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的《約翰內斯堡規則》。根據《約翰內 斯堡規則》的要求,所有在國家安全名義下對公民自由和權利進行的限制都應當盡 可能地嚴格進行定義,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限制為準則,並且這些限制是為了「真正 保護可以辨別的國家安全和利益」,為此,政府負有舉證責任證明有關國家安全或 利益受到了損害。該規則還進一步明確規定「和平地行使言論自由權不應當被視為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約翰內斯堡規則》最後得出結論: 任何「為了保護政府名譽,使政府免於難堪;掩蓋政府錯誤行為;推行某種意識形 態;為政府公共職能行為進行保密;或者鎮壓社會不穩定」的目的而對公民的權利 進行限制都是完全不正當的。 對最近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略加分析,我們便可以發現這些審判完 全不符合《約翰內斯堡規則》的有關規定,並且,政府對這些異議人士進行征罰的 目的也正好是該規則認為「不正當」的情形。 徐文立、秦永敏和王有才主要是因為組織成立中國民主黨而犯了「陰謀顛覆 國家政權罪」,被分別判處十三年、十二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張善光因為向境外 組織提供「情報」(向自由亞洲電台講述了工人和農民示威活動)而被判處十二年 有期徒刑。王策則因為和王有才提供了生活資助而犯了「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被 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林海因向海外網絡雜誌提供了因特網通訊地址,犯了「煽動顛 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在上述案件中,公訴人未能證明被告人和 平地行使結社權利和言論自由權利對國家安全構成了任何損害,甚至公訴人無法證 明這些行為是否能夠損害任何國家安全。很顯然無論根據什麼標準,張善光所提供 的有關社會事件的信息也不能構成所為的「情報」。 鑒於上述案件的嚴重性,中國人權籲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七十一 條賦予的職權,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和審核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並且對 所有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正以前判決的反革命安全一併進行甄別審查。根據中國人 權獲得的信息,這些被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反革命罪判刑的人絕大多數只是和平地 行使了憲法所賦予的基本公民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 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設立「六四」事件調查委員會 今年是六四事件發生十週年。十年前,中國社會各界以學生和知識分子為主 體發動了聲勢浩大的反腐敗和要求民主的示威運動。這些運動的參與者只是和平地 行使了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權利,但是卻遭到了血腥的武力鎮壓。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審查政府在全國各地鎮壓運動中採用的手 段以及監禁運動的參與者是否合法。 大量的證據顯示:至少在北京和成都,官方採用了過度的暴力,包括使用武 裝部隊和裝甲車,並使用實彈鎮壓,導致了示威者和旁觀者的慘重傷亡。那些遇難 者和受傷者及其農民非但從未得到任何賠償,並且一直受到政府迫害。六四事件發 生後,成千上萬的人因各種原因遭到了不公正的審判,其中有些人在證據不足的情 況下被匆匆量刑,有些人則被剝奪了依法辯護的權利。還有很多人受到了嚴厲的刑 罰,據信,仍有數以百計的人為此在中國監獄中服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賦予調查委員會全權審查所有現有證據,並接收國內 外個人和組織的投訴。該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是確定事實,然後將有關證據轉交最高 人民檢察院,起訴在六四事件中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委員會還應當審查有關個案, 在與多方協作的基礎上,認真甄別所有在六四事件中被判決的人,包括那些被指控 犯有暴力罪行的人。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應當公開,其最終報告也應當公諸於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四調查委員會地可以向全世界莊嚴表明:中國決不 姑息人權侵犯事件,也決不放縱那些人權侵犯的責任人,同時,中國對人權侵犯的 受害者提供賠償和其他法律救濟。 祝大會圓滿成功 劉青(主席) 蕭強(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