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發展權


  (西安)林牧


      中國政府領導人在反覆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的同時,又一再強調「
發展權」。中國政府的《人權白皮書》指出:「國家的獨立權,人民的生存權和發
展權,是察訪中國和中國人民的最重要的人權。」處於發展中的國家強調發展權,
這是完全必要的。一九八三年,聯合國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就已經確認了發
展中國家特別關注的「發展權」。不過對於「發展權」也要正確理解和正確執行。


      首先,人民追求的發展權,主要不是本國經濟、軍事實力的發展,而是人的
改善人的需求的發展。

      一九九五年三月,聯合國在哥本哈根召開的各國首腦會議,通過了關於發展
的宣言和行動綱領。這兩個文件闡明了三條主要原則。

  一、社會發展以人為中心,人民是從事可持續發展的中心課題。社會發展的最終
目標是改善和提高全體人民的生活質量。

  二、社會發展與其所存在的文化、生態、經濟、政治和精神環境不可分割。

  三、社會發展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中心需要和願望,也是各國政府和民間社會各
部門的中心責任。社會發展應當列入當前和跨入第二十一世紀的最優先的事項。

      可是,在中國這個長期忽視人和人的權利的國家,至今還沒有樹立起以人和
人的需求為中心的發展觀和價值取向。執政黨的路線,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兩個基本點,並沒有把人民當做可以
從事持續發展的中心課題,沒有把「改善和提高全體人民的生活質量」當作最終目
標。鄧小平先生提出的「三個有利於」,也只是把「改善人民生活」同「發展生產
力」和「增強綜合國力」平列起來。同時,中國政府還沒有把社會發展同文化、生
態、經濟、政治和精神環境全面地聯繫起來。中國大陸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居住、通
訊自由常受到無理地侵犯,這說明中國大陸目前還缺少良好的政治環境;中國公民
的言論、出版、創作自由繼續受到壓制,這說明中國大陸目前也缺乏良好的精神環
境;長江和松花江流域的大水災又暴露了中國大陸缺少良好的生態環境。在這樣的
環境下怎麼能夠推動社會和人民的正常發展呢?

      其次,人民追求的發展是集體的發展,更是個體的發展。

      中國領導人較多強調執政黨和國家、地區、團體等集體的權利和發展,而忽
視公民個人的人權和發展。

      可是,馬克思說:「每一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因
為個人是集體的基礎,是構成國家、民族、地區、政黨、團體的實實在在的基本粒
子。集體的權利和發展如果不落實到每一個個人的身上,權利和發展就會被架空,
就會變成抽像的概念,就會被這個集體中極少數掌權的人所篡奪。例如:菲律賓、
扎伊爾、韓國、伊拉克、印度尼西亞等國民族獨立和經濟發展的集體成果。都曾經
被阿明、蒙博托、全斗煥、薩達姆、蘇哈托等獨裁者和大貪官所篡奪。因此,當我
們在爭取和維護髮展權的時候,不僅要重視國家、民族、地區的集體的發展權,尤
其是重視各個國家、民族、地區內部每一個公民的發展權。

      最後,人民追求的發展權,是公平的發展,而不是畸貧畸富的發展。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
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第九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
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第十一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第十二條規定:「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
體與精神健康。」第十三條:「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二(A)「初等教育應
屬強迫教育性質,免費普及全民;」二(B)「各種中等教育……特別應逐漸採行
免費教育制度,大行舉辦,應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二(C)「高等教育……應
逐步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中國大陸的公民是否能夠按照上述的人權標準享受到公平的發展權呢?顯然
是不能的。

      中國大陸沒有民主和法治的畸形經濟開放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和兩極分化
。一方面,特權的持有者和攀附者,通過權力市場化,蠶食和鯨吞了大部分國有資
產和集體財產,並攤派苛捐雜稅,對城鄉居民巧取豪奪,成為擁有大量灰色和黑色
經濟的貪官、污吏和新生的土豪、惡霸、不法奸商,使中國大陸貧富分化的指數超
過一些西方國家。另一方面,城市國有企業有二千多萬被迫下崗的失業者和數量更
大的未下崗卻常常領不到工資的半失業者。在農村,由於農業生產停滯、鄉鎮企業
由盛而衰和苛捐雜稅嚴重,原來統計的七千萬貧困戶的隊伍正在擴大,流入城市打
工的數千萬農民,工作時有時無,生活半饑半飽。

      下崗職工、未下崗卻常常領不到工資的職工和貧困農民,他們不僅無權享受
「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沒有「適當的衣、食、住及不斷改善的生活環境。」
不能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而且無權享受「社會保障,
包括社會保險。」因為中國大陸至今還沒有建立社會保障的制度與基金。

      中國大陸各級學校收費很高,由政府主辦的公立高等學校和中等學校,每個
學年要收學費二千元到六千元,就連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免費義務教育的初等學校
,也要收不義的學費、雜費和教材費。現在,子女教育費成為中國大陸城鄉居民僅
次於吃飯的沉重負擔。大量的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失學,並由此造成許多家庭悲劇。


      由此看來,中國大陸,不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常常受到侵犯,就是中國政
府最為重視和強調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也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我們希望中國大陸政府
在簽署了兩個人權國際公約之後,正視國內的人權狀況,迅速批准兩個公約,並使
國內法律同人權國際公約接軌,通過國內的立法和執法,誠實地、認真地、不斷改
善中國大陸大陸人權狀況,使中國成為一個尊重人權的文明進步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