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處理李海一案 (北京)龔力文 呼籲書 我現在向你們呼籲:要求三月份探視兒子——李海 李海原是北大哲學系研究生,後因給「六四」受難人員家屬送人道救助款, 被司法部門以「為境外人員刺探國家秘密罪」重判九年,現關押在北京市良鄉監獄 。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我們探視李海不到一分鐘,就被監獄獄政科科長趙剛 中斷了,二月三日我因為拒絕按照他們要求寫「保證書」又被停止了探視。二月十 一日(春節前夕),趙通知我不寫保證書三月份就不要來探視了,趙剛停止我探視 的理由是:因為我向兒子——李海轉達了王丹母親和劉念春對他的元旦問候。趙剛 認為違反了監管局「不能談論被捕被判人員情況」的內部規定,說了不利犯人改造 的言論。 我認為趙剛剝奪我探視我兒子權利是濫用職權是違法的。因為: 1、我轉達一些人的問候並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 2、我轉達問候也沒有違反監獄方面的內部規定。因為我提及的王丹母親是 正在工作的高級知識分子,劉念春也不是被捕被判人員,他們根本不屬於所謂「被 捕被判人員」。 3、關於不准談話不利於犯人改造的言論。既沒有明確的條文,又指不出我 講了哪些不利於改造的語言。而趙剛卻說:「這主要由我們監控人員來決定,我們 認為不利改造的話就不能說。」 4、我們與趙剛以前有口頭契約:「如果我們說了你們認為不適當的話,可 以馬上制止,我們就不說了。」趙剛也表示同意。但後來趙剛卻不遵守這個契約。 而時動輒用「停止探視」的口氣威脅我們,促使矛盾尖銳起來。在中斷我們會見時 ,下樓後,我壓不住怒火,大聲講理時,趙剛就和我爭吵起來,並大聲地威脅說「 我有權永遠停止你的探視」,後來他被別的獄警拉走了。 5、趙剛是執法人員,他濫用權力,他除了口頭講過「有權永遠停止你的探 視」外,後來又向我宣讀內部秘密文件規定其中有「有權停止半年以上探視」條文 時,他特別強調「以上」兩個字,這是哪家的規定,居然可以賦予執法人員這樣一 種「無限的權力」,我們對此表示抗議! 6、趙剛讓我寫「保證書」這是對我的污辱,是將我與犯人同等對待。 在當前我國對司法部門整頓改革之際,特別強調「有法必依」的形勢下,李 海的案子是否正確暫且不論,就母親探視兒子的權利是合法的。趙剛在執法中有法 不依,卻要用他們自稱所謂有「法律效力」的秘密內部文件來執法。(沒有經過立 法機關批准,有什麼法律效力,執法機關自己立法是誰給予權力),本身就是違法 的(其他還有違法現象暫時不贅述)。對於他們這些做法,我多次向監獄管理局反 映,要求幫助解決,他們推三阻四不予理睬。 我已有二、三個月沒有見到兒子了,特別在春節期間,不但不能與兒子團聚 ,連三月份的探視權利也被剝奪了。我是在氣憤、傷心、憂鬱中渡過的春節,為此 引起了我頭疼頭暈心臟不適等疾病。作為母親我無法可施,只有求助各有關部門和 社會輿論。 尊敬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們是李海的家屬,他在一九九五年到一九九七年被公、檢、法機關分別以 「流氓罪」傳訊、拘留,以「洩露國家機密罪」收審、逮捕、起訴,最後以「刺探 國家機密罪」處以九年重刑。 作為家屬,我們在李海一案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關執法部門存在著不少違規操 作、違法審判的情況,其中感受頗深的是他們「依據雙重法律」辦案的問題。適逢 九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召開之際,我們謹以公民的身份,並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提 請各位人大代表關注、討論並採取措施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改革的一個重點是強調「有法必依」,但「有法必依」的 前提是執法者所依據的只能是一種法律,即全國人大通過的、向公民公告的、公民 有權瞭解的法律,而不應包括那些秘不示人的文件、內部工作手冊或與國家法律抵 觸的規定、司法解釋。然而在涉及李海官司的幾年中我們發現執法人員動輒堂而皇 之地拿出一些內部的、秘密的「法律」來處理一李海一案有關的司法程序、甚至司 法實質的問題。 其一、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根據北京市保密局出具的一份「鑒定函」指控李 海「洩露」(後改為「刺探」)國家機密,而該鑒定函的法律根據很成問題,在我 們多次上訴和追問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的一位法官明 確告訴我們,該密級鑒定依據的是一九九零年一個內部文件,該法官說:這份文件 本來不應當讓當事人家屬知道,但為了答疑,還是把相關內容念一下。 其二、一九九六年四月,朝陽區法院決定在審理李海一案時拒絕家屬出任辯 護人,當家屬追問其法律依據時,辦案人員出示了一本一九八三年的法院工作人員 「辦案手冊」。當我們指出手冊上的規定與國家「大法」,即《刑事訴論法》有沖 突時,該辦案人員竟宣稱,由於《刑訴法》「不完善」,法院有權根據具體司法實 踐制定「補充」《刑訴法》的條文。 其三、一九九九年一月,李海母親在未違背探視規則的情況下與監獄李海的 獄警發生矛盾,該獄警竟宣佈有權停止李海母親「半年以上」(注意,這無疑等於 「無限期」)的探視。在追問其根據時,該獄警出示的是據稱「不應由外人知道的 」內部文件,並且其內容多有與《監獄法》牴觸的地方。 類似的情況非止一端,它們直接揭示著我國司法領域中「雙重法律」現狀; 在具有「可公告性」的法律文獻之外還存在著大量具有「秘本法律」地位的文件、 內容規定或司法解釋,它們是未經過立法機構通過、不受立法機構監督、「不可公 告的」的「抽屜中的法律」,是與缺乏限制的權力相關的「心中的法律」。由於「 雙重法律」的存在,許多執法者以為自己開口便是法律,以為自己具有法律的創製 權和解釋權。這是十分不公正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李海一案中,不僅密級鑒定依據的是秘密法律,而且審判 主體也是由一個秘密的、不參與開庭卻決定審判結果的審判組織——朝陽區法院審 判委員會——操作的。這樣,由一個秘密的審判組織審理、以秘密的方式開庭、依 據的又多是秘密的法律,這就是李海一案審理中最顯著的特徵。具有諷刺意味的是 ,他們正是以這種「秘密方式」把從「流氓行為」到「洩露國家機密」直至「刺探 國家機密」這些彼此不相干的罪名一股腦兒加在李海頭上。為此,我們不得不一再 申訴和上訴。我們申訴和上訴,為了使李海個人得到公正對待;我們申訴和上訴, 也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坦率地說,在許多次與司法人員的交涉中,我們認為自己 對法律的態度更認真,為此我們呼籲: 1、作為監督機構和立法機構的全國人大應當對各執法機關所制定的司法解 釋、內部文件進行全面監督和清理,採取有力措施結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雙重法 律」的局面,使執法人員依照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具有可公告性地位的法律——而 不是內部制定的條文——辦事。 2、在這個前提下,依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真複查李 海一案,對我們上訴中提出的涉及司法程序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 我們希望全國人大不要「因人廢言」,不要因為我們是李海的家屬而忽略我 們提出的「雙重法律」問題的現實性和嚴重性。實際上,如果不是處於這樣的地位 ,我們斷不會對這種「雙重法律」的現實有如此深切的感受。我們希望李海一案得 到公正處理,希望我國司法實踐在這個過程中得到完善。 上書人:龔力文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