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難屬集體訴訟書 我們作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的受害人,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一九八 九年六月發生在北京的政府命令軍隊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嚴重流血 事件立案偵查,追究參與這場屠殺事件最高決策、並對屠殺事件負有主要責任的原 國務院總理李鵬的法律責任。 控告人: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部分受害人(簽署者名單附後) 被告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李鵬 控告事由:一九八九年六月三日至四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發生 了政府命令軍隊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嚴重流血慘案,致使數以千計 的民眾喪生、數以萬計的民眾致傷、致殘。這次流血慘案的主要責任者是原中央軍 委主席鄧小平(已去世),原國務院總理李鵬(現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原中國國 家主席、軍委副主席楊尚昆(已去世),原北京市市長陳希同,原北京市市委書記 李錫銘。李鵬參與了這場大屠殺的最高層決策,而且是此一決策的直接執行者。由 李鵬以國務院總理名義簽發的戒嚴令,直接導致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戒嚴部隊對首都 和平示威者以和平居民的大規模屠殺。 一九八九年四、五月間發生在中國首都北京的有百萬學生、民眾參加的示威 、請願和抗議運動,是中國公民依據本國憲法和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有 關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使公民正當權利的行動。運動自始至終堅持了和平、 理性、非暴力的原則。在整個運動過程中,首都學生和市民自覺維持了良好的社會 秩序。示威民眾的唯一訴求,只是要求政府按民主和法治的程序,通過協商、對話 的方式使雙方分歧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得到合理的解決。 此次示威事件發生後,政府方面置本國憲法和國際人權約法於不顧,斷然拒 絕示威民眾的合理要求。四月二十六日,政府在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 ,通過《人民日報》指稱學生、民眾的和平示威為「動亂」,導致矛盾激化,學生 被迫絕食抗議五月十九日,政府悍然調動數十萬配備有坦克、裝甲車和各種殺傷性 武器的人民解放軍分多路進入北京市區,緊接著李鵬於二十日以國務院總理名義簽 發戒嚴令,宣佈在首都部分地區實行戒嚴致使事態急轉直下,不安和恐懼籠罩全城 。 但是,即使在如此嚴重的情勢下,首都居民仍然保持了鎮靜和克制,各界人 士緊急呼籲人大常委會召開臨時會議,以求通過法定程序解決分歧、平息事態。 與此同時,首都民眾紛紛走上街頭、路口,耐心勸阻軍隊不要進城,不要向 民眾動用武力。以後的事態表明,在戒嚴部隊奉命向學生、市民開槍之前,學生、 市民沒有採取任何暴力行動,更沒有發生政府所指稱的「反革命暴亂」。在戒嚴部 隊奉命向學生、市民開槍之後,軍隊的殘忍和濫殺無辜激起了民眾有限的反抗,這 是民眾在生命和自由遭到侵犯時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這次由政府一手製造的大規模屠殺事件,是在首都居民毫無防備的情況下發 生的。六月三日晚十時許,戒嚴部隊以黑夜為掩護,以坦克和裝甲車開路,從各個 方向開赴天安門廣場,沿途一路掃射、追殺;所經之處,學生和民眾死傷慘重。當 示威學生於四月凌晨列隊撤離天安門廣場時,軍隊又開動坦克從身後追趕輾壓,致 使十多名學生當場喪生或輾成重傷。直至六月六日,政府仍未停止軍事行動。這一 天僅在復興門外大街一帶就被打死三人、打傷三人,受傷者年齡最小的僅十三歲。 以上事實,人物、物證俱在。我們作為「六四」大屠殺中的死難者親屬和致 傷、致殘的倖存者,作為那場暴行的見證人,在此向檢察院陳述如下事實:據我們 的不完全統計,在目前已找到的一百五十五位死難者之中,僅學生就有六十二名, 包括大學本科生和研究生五十一名,中學生和小學生十一名。在這些死難者中,年 齡最小的僅九歲,最大的六十一歲。又據我們對部分死難者死因的分類統計,其中 : 有十一位是在搶救傷員和搬運死者屍體時被槍殺的; 有九位是在居民區的胡同或街巷裡被戒嚴部隊追殺的; 有六位是在居民樓的住家被戒嚴部隊射殺的; 有六位是在抗議軍隊的暴行時被打死的; 有五位是在現場拍照時被射殺的; 有三位是在撤離天安門廣場時被從身後開過來的坦克輾死的(另有死傷者多 人不知下落,未統計在內)。 除上述情況之外,絕大多數死者是在戒嚴部隊開赴天安門的途中被機槍和沖 鋒槍濫射致死的,或被坦克和裝甲車衝撞、輾壓致死的,其中有五名失蹤者至今下 落不明。 經我們反覆查證、核實,在目前已知的一百五十五位死難者和六十五位傷殘 者中,無一人有任何暴力行為,他們均屬於那場屠殺事件的無辜受害者。 以上事實,我們認為,在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間北京地區未發生任何武裝叛 亂或武裝暴動的情況下,政府當局調動數十萬軍隊對和平示威者實行殘暴的殺害, 其行為屬於政府權力和國家武裝力量的非法濫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之規定;按《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等有關聯合國人權公約所確認的國際人權準則,即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 和人身安全,此項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 我們認為,政府當局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 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本國的憲法,違背了一個主權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人類的國 際義務,而且已由對人權和公民權的一貫侮蔑發展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為已構成 對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生命權利的故意侵犯和剝奪,就其造成後果之嚴重足以認定 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第一百卅 一條、第一百卅二條、第一百卅四條之規定,原國務院總理李鵬作為這場暴行的參 與決策者和決策的直接執行者,應對這場大規模屠殺事件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應受 到法律追究。為此,我們鄭重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次大規模屠殺事件立案偵查 ,並請求檢察院對此次事件的被告人李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控告人:丁子霖、張先玲、李雪文、周淑莊、徐玨、蘇冰嫻、杜東旭、宋秀 玲、於清、郭麗英、蔣培坤、王范地、袁可志、段宏炳、尹敏、趙廷傑、錢普泰、 吳定富、孫承康、楊世玉、鄺滌清、尤維潔、黃金平、賀田鳳、孟淑英、袁淑敏、 劉梅花、謝京花、周淑珍、馬雪琴、鄺瑞榮、張艷秋、張樹森、楊大榕、劉秀臣、 沈桂芳、謝京榮、孫寧、王國先、張俊生、袁長祿、王文華、金貞玉、孟金秀、要 福榮、孫秀芝、孟淑珍、田淑珍、寇玉生、王桂榮、譚漢鳳、孫恆堯、周菩、李桂 英、除寶艷、劉春林、狄孟奇、楊銀山、管衛東、高婕、索秀女、劉淑琴、王培靖 、王雙蘭、張震霞、祝枝弟、姚瑞生、劉天媛、潘木治、黃定英、何瑞田、程淑珍 、張耀祖、包玉田、軋偉林、郝義傅、肖昌宜、任金寶、林景培、田維炎、楊志玉 、齊國香、李顯遠、張彩風、王玉琴、韓淑香、曹長仙、方政、齊志勇、馮友祥、 何輿才、劉仁安、李淑娟、熊輝、韓國剛、石峰、周治剛、龐梅清、黃寧、王伯冬 、張志強、趙金鎖、孔維真、劉保東、倪禹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