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新聞出版機構的運作機制(續) 舒 乎 在新聞出版單位對外交流、交往與採用境外信息來源方面,中宣部於1980年 就發出通知,禁止美聯社等西方通訊社在中國發展用戶。1992年,中宣部和中央對 外宣傳小組再次重申,西方四大通訊社除與新華社無償交換新聞外,其各類新聞稿 「不得在我國發行」,「我國其他新聞單位不得直接向外國通訊社購買新聞」;「 新華社有關部門應杜絕編輯個人利用外電向各報、台投私稿」;「《中國日報》仍 可按現在的辦法使用外電,但要加強把關」。 除嚴禁海外報刊在國內發行外,中宣部和廣播電影電視部也嚴禁各廣播電台 和電視台轉播境外的廣播電視節目。 隨著衛星接收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完善,接收境外電視節目所需的技術設備成 本大大下降。按照中國現有的收入水平,許多個人也有能力購買和安裝衛星電視天 線,接收境外電視節目。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 定》,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 ;明確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單位設置 接收設備,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有確定的接收方位、接收 內容和收視對像範圍」;由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審核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 ,進行技術安全檢查,並視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設置衛星天線的單位 ,必須向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和國家安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除了對新聞機構傳播的內容進行嚴格管理與控制之外,中宣部及有關 行政管理部門還對書籍、期刊所刊載的內容作出了相應的明文規定。已成文的一部 分具體規定如下: --已故中共中央領導和現任中央常委未曾發表過的文稿,「限由人民出版社和中 央文獻出版社、人民文學出版社按既定分工範圍出版」;對領導人的著作進行摘選 或彙編,「一般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獻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範圍安排出版 」。 --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作品,「必須嚴格執行送審制度」 ,「凡發表和出版涉及健在領導人的作品,必須徵得本人同意」;「這類內容的圖 書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共黨史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中 國青年出版社、八一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 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出版、翻譯出版和轉載台、港、澳作者撰寫的上述這類作品,「均按上述規定 審批」;並且,這類作品「不得進行協作出版或對外合作出版」。 --新聞出版署在審批圖書、報刊文章和音像製品過程中,「可轉請中央文獻研究 室、中央黨史研究室和軍事科學院等部門協助審核」。 --在有關中共黨史方面,「中央特科」的「具體情況不應公開宣傳」,「以免授 人以柄」;有關作品「應報送中央宣傳部和中央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 審定」,「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收集和發表這方面的資料」。 --在編輯出版回憶地下鬥爭的作品時,「應非常慎重,嚴格注意內外有別」,出 版計劃應事先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黨史資料徵集委員會等單位聯繫、審批,「 以便統籌安排,把關防漏」。 --回憶文章在涉及中央領導人未經正式發表的言論和文章時,「一律提請中央文 獻研究室審定」。 --中共「歷史上幾次肅反擴大化的情況及有關資料,不作過多的尤其是集中的宣 傳」。 --「歷史上中央還沒有正式公開的重大政治案件,未經有關部門審查,不予公開 出版」。--中共「白區地下鬥爭」,「只能粗寫,寫得過詳過細的,退請刪改」 。 --某些「政治性情節和私生活情節是一定歷史條件的產物」,「公開宣傳有損我 黨或黨史人物的形象」,「盡可能避免公開發表」。 --對同一史實有不同記憶、不同認識,如「屬重大政治分歧,或由於分歧影響團 結的,就不能公開發表」。 --涉及軍事機密和經濟情報的材料,「都不能公開發表」。 --涉及民族關係、對台工作,涉及外事的問題,「凡稍重要的均送有關部門審查 以後才能發表」。 --回憶錄作者有「政治問題」的,「要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發表、出版有關西安事變的稿件,要報省級黨委宣傳部審批,把握不準時,「 直接報送全國政協《西安事變史》領導小組審批」,「同時抄報中宣部」;「一些 目前不宜公開的個人史料」,也應送交該小組統一處理。 --涉及陳獨秀、王明、張國燾等人物的,地方出版社報省級黨委宣傳部審批;中 央級出版社報各自主管部委審批;把握不準的,再報中宣部轉中央黨史研究室審批 。 --「有關『文化大革命』的辭典等工具書,今後相當時期內,各出版社均不得安 排」;凡屬專門研究、專門敘述「文化大革命」的著作,「一般不要安排」出版; 有關「文化大革命」的回憶錄、傳記、紀實文學作品等,「原則上不要再安排」; 確有價值的選題,地方出版社報省級黨委宣傳部、中央級出版社報主管部委,經審 查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並中宣部審批同意後方可組織出版」;此類作品「不得 隨意使用中央未正式公開的歷史材料」,「不得隨意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個人品德 問題」;准予出版的此類圖書,「限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有關中央級社會科學出版 社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均不得安排」;翻譯國外的此類圖書,「一律按上述 規定執行」。 --涉及民族政策的論著和文學作品,地方出版社需報省級黨委統戰部審批,或轉 報中央統戰部,中央級出版社直接報中央統戰部;凡有關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習 俗、信仰等方面的內容的圖書,涉及重大問題的,「要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 --伊斯蘭教內部使用的經書、典籍、經典、教義、教規等印刷品,由伊斯蘭教團 體提出申請,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新聞出版局備案,辦理內部准印手 續,限在政府批准的清真寺內發放、流通;以伊斯蘭教為基礎進行加工編寫的通俗 讀物,特別是海外此類出版物,「原則上不得安排出版」;有關伊斯蘭教的連環畫 、畫冊「不得安排出版」。 --軍事專業性強的出版物,原則上歸口軍隊系統的出版單位按專業範圍分工出版 ;因特殊情況需地方出版社出版的,報新聞出版署批准;「對國外或港澳台作者撰 寫的涉及我國國防秘密、醜化軍隊形象的出版物,不得翻譯或翻印」。 --描寫國民黨歷史人物的作品,品種「不可過多」,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報 新聞出版署備案,「書稿應規定送審」;此類作品應正確反映「國民黨領導過辛亥 革命,但是並沒有找到中國的出路」這一「歷史發展的道路和方向」;要有利於「 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對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政治態度的國民黨歷史人 物,要區別對待」,對去台灣的國民黨上層人物,「一般不宜公開發表介紹他們的 傳記文學和其他體裁的作品」;對一些敏感人物和在世重要人物,「特別是蔣氏父 子」,「應報送省一級宣傳、統戰、對台工作部門審批」,中央報刊發表此類稿件 前,應報送中央有關部門審閱;要掌握內外有別原則,有些主要對海外,有些可在 政協或民主黨派報刊上刊登,各級中共黨委機關報「應慎重」刊登這方面的作品。 --出版和翻印台港澳圖書,要引進「確實有用的圖書」,「要防止境外敵對勢力 乘機對我進行政治思想滲透」;「對個別政治思想很不好但在內部確有參考價值的 圖書」,經規定報批後,「可少量出版內部發行」;社會科學類圖書由中華書局等 11家出版社出版,文學藝術類圖書由人民文學出版社等8家出版社出版,科學技術類 圖書由中央有關科技專業出版社和其他6家地方出版社出版,古籍類圖書由中華書局 等3家出版社出版;有權出版台港澳圖書的出版社,「必須履行專題報批手續」 , 由新聞出版局或主管部門審讀之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批准後方可聯繫版權等有 關事宜。 --凡公開發表有關外國專家來華的紀實性文學作品,「應當特別慎重」,「公開 發表前均需經過各地外事、外專部門的核實,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 審定」。 --介紹和研究蘇聯、東歐改革及重要領導人、重大事件的圖書,限由6家中央級 出版社和各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經報主管部門和省級黨委宣傳部審核同意後,報新 聞出版署審批;有重大問題,由新聞出版署報中宣部審批;有關原東歐主要領導人 的書籍「仍可繼續公開出售,不必撤除」;「齊奧塞斯庫夫婦的選集、言論集、專 著不再公開出售,但可轉為內部銷售」;「今後上述東歐原主要領導人的圖書不再 重印出版」。 --「對前蘇聯、東歐國家政界要人的回憶錄和國外有關對前蘇聯、東歐國家演變 情況介紹和研究的著作的出版,應本著為國內研究蘇、東和平演變歷史教訓提供資 料的原則,選擇要精,印量要少,嚴格控制發行範圍」,經新聞出版署批准後方可 出版;對國內學者的同類著作,「可謹慎、適度地安排少量質量高的選題,並注意 內外有別」,同時要報送新聞出版署批准;「對於面向廣大群眾進行形勢教育的出 版物,應堅持以正面的社會主義教育為主」,「如書稿中涉及對前蘇聯、東歐國家 和平演變過程的描述和評價,要嚴格遵守中央對外宣傳方針和紀律」,此類書稿均 需先報新聞出版署,再由新聞出版署「將書稿送中央對外宣傳小組或中聯部審定同 意後方可安排出版」。 --對於部分古舊小說,「未經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一片情》、《濃情秘 史》《金瓶梅》等52種古籍圖書「仍需專題報批」新聞出版署後,方可出版;此類 圖書,如需重印或再版,「必須事先專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新武俠小說的出版,由新聞出版署核定的文藝專業出版社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批准後出版。 --中共黨代會、全國人代會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黨代會、人代會文件學 習輔導材料,限由9家中央級出版社和省級人民出版社,以及民族出版社和外文出 版社出版;公開出版發行的學習輔導材料「不得收進會議文件或以摘錄形式變相收 進會議文件」。 --各出版社不能安排出版「介紹我國政府官員情況的圖書」。 --「對現代的外國學術著作和政治著作」,「不能採取自由放任的態度」,「要 有計劃有選擇地翻譯出版」;「無反動內容,不致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的」確屬有 參考或研究價值的學術著作,由中央和地方出版社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經新聞出 版署核准後,組織翻譯出版,「分別採取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的辦法」。 --對「確屬反共反華」的學術著作,「一律不要翻譯出版」;其中有個別「如有 翔實的或重要的資料」,「可分別不同情況,採取刪節或全譯的辦法出版」;此類 書籍限由三聯書店、商務印書館、社會科學出版社、世界知識出版社和新華出版社 在經主管機關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批准後,方可組織翻譯出版;此類書的發行「 一律採取內部控制發行,嚴格控制印數,供中央領導機關和少數專門研究工作人員 參考」,「其中有的書,應由出版社直接掌握發行對像名單,將書直接發到有關同 志手裡,以免流到社會上去」。 ………… 以上對新聞出版物刊載內容的限制還並非全部。這些由「上報」、「報送」 、「送審」、「審定」、「審批」、「審查」、「審核」、「核准」、「核定」、 「不要」、「不准」、「不得」、「不許」等組成的限制性規定,以及隨時通過「 電話通知」、「明傳電報」、「通氣會」和「吹風會」等形式佈置的限制性規定, 構成了中國新聞出版物現存的環境。由這些規定來看,中共宣傳管理部門和國家行 政管理部門在頒布有關新聞出版的規定、政策和管理辦法時,似乎從未考慮過憲法 中有關公民言論自由權方面的規定,從未考慮過依他們所制定的這些規則公民的言 論自由權是否能夠實現,從未考慮過這些規則是否與憲法的有關規定相衝突。當然 ,也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新聞出版單位對這些規定、政策和辦法是否符合憲法作 過公開的研究。 職業規範與記者管理 對新聞出版機構的控制,要通過對人的控制來實現。中央一級的新聞出版機 構,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中宣部共同決定,並以「中共中央」 的名義發文;部委所屬的新聞出版機構負責人,則由部委的中共組織部門任免;省 級新聞出版機構負責人,由中共省級組織部門任免。 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每年都要辦「總編輯學習班」或「主編學習班」,來培 訓新任總編輯或主編的人。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熟悉所有有關出版、發行方面 的成文與不成文的規定。 在《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中,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被分成了八 個方面,其排列順序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遵守法律 和紀律,維護新聞的真實性,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廉潔奉公的作風,發揚團 結協作精神,增進同各國新聞界的友誼與合作。由此可以看出這種「職業道德」真 正的側重點所在。實際上,與其說這些規定是職業道德,還不如是一種外部命令。 其實,在新聞出版物作為中共黨的喉舌的情況下,新聞出版機構不過是中共 黨或政府的一個有特定功能的部門而已。新聞出版機構既不是向新聞出版物負責, 也不是向新聞出版物的受眾負責,而是向中共各級黨委宣傳部和組織部負責。在眾 多「送審」、「報送」以及「不得」、「不准」等規定的嚴格限制下,新聞機構的 從業人員只不過是執行中共黨的指示的工具,就其功能而言,與其他中共黨或政府 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所起的作用並無區別。沒有獨立性的新聞出版機構,沒有自主 性的新聞出版機構的從業人員,也就無所謂作為一個獨立職業而存在的新聞出版業 ,從而也就無所謂新聞出版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一個只能聽從外部命令的人 ,如何要求他遵守那些只能對自己良心負責的內在道德呢? 最能說明新聞出版機構的從業人員不過是中共黨和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性 質的,莫過於新聞出版機構的從業人員一方面沒有自主性可言,而另一方面卻和其 他中共黨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一樣享有相應的特權。作為中共黨和政府獲取 信息和情報的一個重要來源,新聞出版機構可以通過「內參」等各種形式,把許多 不能在媒介上公開披露的事情直接匯報至最高領導層。這既是一般官員難以作到的 ,甚至也是中共黨和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所難以瞭解和難於作到的。由是,幾十年來 ,新聞出版機構通過公開披露和「內參」匯報等方式,既把眾多不符合中共所規定 的標準的官員「搞」了下來,又把許多適應形勢的典型與模範「推」了上去;既發 現了社會中的許多苗頭,使中共得以除之於露頭之時,也肯定了某些「新生事物」 ,並為之推波助瀾,使之成為社會一時之風尚。儘管「上去」與「下來」、典型與 模範的標準變化無常,儘管諸多的「苗頭」與「新生事物」不過是政治運動與政治 鬥爭中的曇花一現,但是,作為中共黨的喉舌的新聞出版機構的職能及其所附屬的 特權卻沒有什麼變化。不論幾經反覆,沒有一家新聞出版機構因為在不同時期把「 打倒」與「平反」印在同一報刊的同一位置而作出過檢查、甚至哪怕是道歉!因為 所有的「打倒」與「平反」都是為了完成中共黨在不同時期所交給的不同的任務; 作為喉舌,它只不過是為中共在當時想要說出的話發出了聲音,並通過「發音」實 現了中共為其所規定的功能而已。因此,在「打倒」時鋒芒畢露的新聞出版物,也 常常在「平反」時出盡風頭。由於其職能所限,如此這般的新聞出版物也就無所謂 「缺德」,更談不上「羞恥」。由此,這樣的新聞出版機構還有何「職業道德」可 言? 在職業規範上,中共對新聞出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要求與其對黨和政府的 其他部門與人員的要求大致一樣。但是,由於新聞出版機構的特殊性質,中共對新 聞出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控制更加嚴格。除為新聞出版機構的創辦規定了嚴格的 條件以外,中共黨的宣傳和組織部門還對新聞出版機構的負責人的任免規定了嚴格 的條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則對一般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與管理作出了相應的 規定。新聞出版署在記者證的核發上進行統一管理,由新聞出版署對記者證的內芯 統一編號、統一印製,並加蓋「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出版署同時定,「嚴禁 偽造、變造、轉讓、抵押、出賣和冒名使用記者證」。 在中國,記者是在重重限制中完成其工作的,但畢竟還有某種公開「表達」 的可能與機會,儘管這種可能與機會不過是完成其職責所必須附帶的。由於公開發 表對現實中所發生過的事件的記敘、以及通過公開或不公開途徑的「說話」都成了 一種特權,因此,在社會中,在一定範圍內畢竟還可以「說話」的記者就成了具有 特權的一部分人。這就使得記者成了那些想借助這種特權來達到某種目的人競相冒 充和利用的對象,記者證也就成了冒充記者所必不可少的工具。這也就是新聞出版 署對記者證的發放嚴加控制的原因之所在。 在中國經濟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已經不可逆轉的情況下,現有的新聞出版體制也同中 共黨所控制的其他部門一樣,成了腐敗滋生的溫床。許多記者為了「致富」,用自 己手中的筆「寫出」了一個個優質產品;更多的新聞出版機構為了擺脫經濟困境, 不惜出賣版面,出版「專著」,來推出一批又一批的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然而 ,正是在優質產品、優秀企業及優秀企業家不斷增多的情況下,中共所極力挽救的 國有大中型企業卻每況愈下,虧損面逐年增大…… 近些年,一些重大的詐騙案件,多有新聞出版機構參與其中。在當時轟動海 內外、「集資」金額多達10億元人民幣的「長城公司集資案」中,如果沒有新聞媒 介的參與和推波助瀾,集資就不可能成功。 隨著電視機在家庭中的普及,電視台記者在社會上的「地位」似乎變得愈益 重要。他們拉廣告、要贊助,索要機器「磨損費」等等不一而足,成了新聞出版界 中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 圖書出版機構,則採取各種方式,大量出版能夠刺激感官的書籍,並由此帶 富了一部分人。也正是因此,近幾年被騙子冒充最多的就是「中央電視台記者」, 被偽造印章最多的就是圖書出版機構。進行這種詐騙的騙子,其用以騙人的手段, 並非是偽造公證機構證明其情況或金融機構證明其資金信譽的證件,而僅僅是偽造 其具有某種「身份」的證明。而如果在媒介向公眾開放,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得到充 分保障的社會中,僅僅持有這些「身份」本身並不能自動地給持有這種身份的人帶 來經濟上或其他方面的好處。由是,使騙子產生行騙衝動的,並不是假冒某種身份 所產生的那些可能的後果,而正是那些真正具有這種身份的人在利用這種身份時所 產生的確定的結果。 因此,儘管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出了「禁止有償新聞」、禁止新聞機 構及其從業人員索要「交通費」、「差旅費」、「版面贊助費」等通知並三令五申 之,儘管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廣播電視贊助活 動和贊助收入管理暫行規定》, 但是,可以肯定,只要現行新聞出版制度不 改變,只要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實現,「有償新聞」、索要贊 助這種「體制病」就只能日益加重,而無好轉的可能。這樣,中共黨的各級宣傳部 門和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就必將在管理中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 除了對中國國內新聞出版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管理之外,國務院、中宣部、 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中央對外宣傳小 組還對駐中國的外國新聞機構、來華採訪的外國記者和台港澳記者的管理也作出了 相應的規定。 這些規定,對外國記者及台港澳記者的採訪活動實行嚴格的限制,使其任何採訪活 動都要經過事先批准後方能進行。 實際運作 瞭解了中國新聞出版機構的管理體制和管理規定,並不等於掌握了新聞出版 機構實際運作的全部情況。其實,這些管理體制和管理規定只不過是新聞出版機構 實際運作的公開或半公開的一個部分。而那些雖不可見、但卻起實際作用的制度, 以及許多不公開的規定,對於新聞出版機構的實際運作來說,或許更為重要。 中共黨對新聞出版機構進行管理的最高領導機關,並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而是中共中央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領導小組。該小組的組長由中共負責意識形態宣傳 工作的最高級官員擔任,現任組長為丁關根。組員由負責意識形態、政策研究、新 聞出版、廣播電視、對外宣傳、解放軍總政治部等方面的主要官員擔任,人數不多 。 除此之外,還有中央對外宣傳小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兩個機構,這兩個機 構無論在人員還是在職能上都有所重疊,它們按分工範圍通過中宣部或直接向有關 新聞出版單位下達指示。中央對外宣傳小組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宣部是同一級 別的機關,相對而言,中宣部更多地負責日常的事務性工作,而對外宣傳小組和新 聞辦公室只是在其所分工的範圍內,負責制定政策原則、開列注意事項、下達有關 指示。 中共中央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領導小組的領導方式,是每個季度向全國新聞出 版等意識形態宣傳系統佈置工作要點和注意事項。在遇有重大問題、重大事件或需 要部署重大行動時,則另外召開專門會議,制定相關政策,下達指示。中央對外宣 傳小組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的佈置,在自己職責範圍內,制定更加具 體的規定和辦法。中宣部根據這些政策和規定,結合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制定具體 的實施辦法和步驟,對有關新聞出版機構分別提出不同的具體要求,並負責檢查和 督促。比如,1996年,中共中央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領導小組在佈置第三季度工作時 ,對國際圖書聯合會大會、國際檔案大會和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大會的報道提出了意 見;據此,中央對外宣傳小組制定了具體的報道原則和注意事項;中宣部則根據這 些意見、原則和注意事項,提出了更加細緻的規定,指定哪些新聞單位可以參加報 道、各派出幾名記者,哪家新聞單位發社論,社論主題是什麼,什麼消息可以報道 ,什麼消息不可以報道,什麼消息必須經過請示才能報道,什麼消息由新華社統一 發稿,以及記者可以採訪什麼,不能採訪什麼,等等。 中共黨對全國新聞出版和意識形態宣傳的控制,主要的方式就是不厭其煩、 事無鉅細地下達各種各樣的指示。每年年初,中共中央都要把當年新聞出版和意識 形態宣傳工作的要點在全國宣傳部長工作會議上佈置下去,以使全國各地方的宣傳 與中央保持一致。每年一月,是中共黨和政府召開會議最多的一個月,各個部門都 要在年初把全年的工作計劃佈置下去。這是單一制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所決定的。 但是,在所有這些會議中,中共最重視的會議有兩個,其中之一即是全國宣傳部長 工作會議。中共所有高層領導人都要出席這個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這種講 話往往為中共全年的新聞出版和意識形態宣傳工作定下基調,成為中共主管機關全 年工作的方向。 在日常管理中,中宣部擔負著主要責任。中宣部每週都要召集「中央各大新 聞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北京其他主要新聞媒介的負責人開所謂「通氣會」。在「通 氣會」上,中宣部要傳達中央最新的指示精神,並對上周的工作進行小結,對本周 和下周的工作進行佈置。這種「通氣會」一般每週一次,但遇緊急情況,也隨時召 集相關負責人開會。按慣例,「通氣會」是由中宣部負責新聞宣傳的副部長主持, 並傳達有關事項。在重大事件發生之後,或重要會議召開之前,中宣部還要召開專 門會議,進行細緻部署,明確各新聞出版單位的分工,以便它們「守土有責」 此外,中宣部更經常的是以電話通知的形式「及時」地提醒新聞出版單位應 予注意的問題,或佈置某些工作,以配合新聞出版機構的「時效」性。 由此,中央各個新聞出版機構所傳播的內容,已經在中宣部的「通氣會」上 被確定好了。小至某類問題的標題、提法,大到某些重大事件的報道主題、行文字 數,都由中宣部事先研究並確定,由新聞出版機構負責具體執行。比如,在論及台 灣與大陸時,不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大陸」,而應稱「祖國」;在抨擊腐敗時 ,不能以「二森」之類的提法作為標題,不能把「王寶森」與「孔繁森」對照著寫 ;對社會上流傳的「民謠」,各個媒體不能刊登,所發文章中也不能引用那些「情 緒不健康」的民謠;有關物價問題不要擅自進行報道;對國有大中型企業要鼓勁, 要「多講成績」、「多講貢獻」、「多講希望」,「少講虧損」……再比如,中宣 部自1996年起,計劃每兩個月推出一個先進典型,以供全國人民學習,頭兩個月推 出了解放軍打井部隊團長李國安,3-4月,推出了上海修理工徐虎……1999年初本 計劃推出天津建築公司的一個模範,但因重慶橋塌事故以及其他橋塌、樓倒事故在 年初接連出現,中宣部在計劃時間前一天緊急通知各媒體暫停宣傳,以免形成「反 諷」的負面效果,但中央電視台不知為什麼還是照常播出,形成了「單兵突進」… …每推出一個先進典型,都採取同一方式,即由各新聞機構在同一天刊登相同的文 章,以「形成合力」、「造成聲勢」…… 許多「敏感」新聞的處理,往往要由中宣部、中央對外宣傳小組或國務院新 聞辦公室親自確定或者經請示更高領導之後確定。在世界婦女大會召開時,美國總 統克林頓的夫人希拉裡是否參加會議在美國國內引起了政治爭論,因此,它成了世 界矚目的大事,中國其實也非常在乎此事。但當希拉裡來華出席會議並發表講演後 ,中宣部等機構卻遲遲不能確定以何種方式報道此事。直至第二天凌晨近2時,早已 過了新聞機構的截稿時間,才確定在報道大會的稿子最後加上一句「美國總統夫人 希拉裡·克林頓也參加了這次大會」。 此外,中宣部還要隨時從國內外的各種動向中發現問題,及時地提醒各新聞 出版機構需要注意的事項。比如,中宣部經常告誡新聞出版媒介對各國發生的示威 、遊行、罷工、罷課等事件「不要過於熱衷」,非報道不可的,也要簡單發個消息 即可;對意大利在「淨手運動」中受到審判官員的情況也不要過多報道;對韓國的 「世紀審判」的報道要「把握分寸」。中宣部在年初就提示各新聞機構,1996年將 是幾十個國家的「選舉年」,對此不要過多報道,對重要國家的大選,如俄羅斯、 美國,不要報道競選過程,最後只報道競選結果。 在1996年夏季水災中,中宣部批評了部分新聞機構「不聽招呼」,擅自報道 ,並且把水災造成損失的數據公之於眾的作法。主管防汛工作的姜春雲通過中宣部 批評了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的某些報道,儘管這些報道是按照中宣部的有關要求, 經過全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審核同意才發稿的。為此,中宣部要求各新聞機構, 不要擅自報道水災情況,不要在稿件中提出「幾十年不遇」等說法;中央領導到災 區慰問,也要「以恰當的方式」盡可能地不報道災情。 1998年的夏季水災,中宣部同樣在事先打招呼,告誡各媒體不要用「人禍」 等字句,不得擅自報道災情數字,不得報道救災中官員腐敗貪污等行為,不得報道 分洪、溢洪等情況,所有報道均應通過全國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審核方可刊用。 廣播電台、電視台為了吸引聽眾和觀眾,在黃金時間附近安排了「新聞縱橫 」和「東方時空」節目。然而,在得到中央領導的關注之後,新聞「縱橫」和「焦 點訪談」成了中國領導人對外顯示中國新聞界開放程度的一個櫥窗。 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中宣部和廣播電影電視部嚴格控制各地廣播 電台的直播節目,對直播中出現的問題給予嚴厲的處理。 中宣部還對電視節目中外國體育比賽過多、晚10時之後外國電視劇過多的現 象提出了批評。由是,中宣部在管理工作中真正做到了「防微杜漸」、細緻入微。 丁關根擔任中宣部部長之後,中宣部開始把一些成熟的管理辦法制度化。其 中最重大的舉措之一就是在中宣部內成立了「新聞中心」。新聞中心在日常業務上 控制著各大新聞媒體的實際運作。 新聞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對各大新聞媒體日常報道進行審查和管理。新聞中心 的工作人員由抽調上來的各大新聞機構中熟悉業務的編輯記者擔任,為期一年,並 由各大新聞媒體不斷派人輪換。新聞中心成立後,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 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國日報等新聞 機構,都要按有關規定提前一周上報下一週報道的題目及內容以及主要理論、評論 文章的題目及內容。重大報道和重點文章還要提前更多時間上報。人民日報、新華 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等新聞機構,還要每天上報一次題目,以便隨 時審查修改。其他新聞機構如對已上報的發稿計劃有所修改,則要隨時向新聞中心 上報修改後的題目及內容。為了隨時處理上報的題目,新聞中心24小時有人值班, 以對應新聞機構的工作時間,增加「新聞」的時效性。在黨代會、人代會或遇有重 大事件如鄧小平逝世時,新聞中心則直接參與到中共中央的工作班子之中以便協調 宣傳、統一口徑。 中宣部內還設有「審讀小組」,小組主要由原中宣部退休的一些「老同志」 組成,分工負責閱讀審查中央及地方的主要報紙,審聽、審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 新聞節目和其他重要節目,審看一些出版物。審讀小組對審讀、審聽、審看所掌握 的具有傾向性的問題提出批評或肯定的意見,對一些把握不準的觀點、提法則直接 摘錄。審讀小組把他們的意見、摘錄刊登在《新聞輿論動向》上,報送中共領導層 。此外,中宣部還編有收集社會各方面反映的《輿情動態》報送中共最高領導層。 新聞出版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遵照中宣部「守土有責」的告誡,其主要職責就 是負責把關,不出差錯。參加中宣部「通氣會」的負責人,總要及時地把會議的內 容傳達給新聞出版機構內部的相關人員,以便於他們在日常的工作中進行「自我對 照」和「自我檢查」。按照中宣部對新聞出版界「要幫忙,不要添亂」的要求,各 新聞出版機構都制定了許多內部規定,對本單位的編輯記者進行管理。 經過1989年的政治運動,中共對新聞出版界的管束更加嚴格。長期在種種限 制中工作的新聞編輯與記者,在缺少職業成就感的同時,也在逐漸地消磨著其新聞 敏感性和是非鑒別力。通過「六四」後對新聞界的整肅,中宣部的各種指示和規定 都是在沒有受到什麼「疑問」的情況下,得到新聞出版界順利地貫徹和執行的,這 是在70年代末至1989年期間也是很少有的情況。而這種狀況無疑將大大地鼓勵中共 有關部門對新聞出版界日益趨緊的控制。 在新聞出版機構的實際運作中,報刊的發行以及電台、電視台如何爭取聽眾 和觀眾都成了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儘管中共黨控制了鐵路、郵政、通訊線路與網 絡等國家資源,使報刊發行的正式渠道掌控在中共手中,廣播電台、電視台覆蓋到 國家的各個角落,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成員遷徙頻繁度的增加和交往範圍 的擴大,人們獲取信息的渠道也不斷增多,這就使那些中共「喉舌」在昔日所獲得 的發行、覆蓋等方面的壟斷性優勢逐漸地退化,與那些在中共百般扶持下長大的國 有大中型企業一樣,其日益萎縮是任何藥方和任何人都無力挽救的。從八十年代中 後期開始,有幸參加中宣部「通氣會」的中央各大新聞出版機構,其發行量和聽、 觀眾人數都呈直線下降趨勢。其中人民日報的發行量由八十年代中期的500多萬份降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的200多萬份,而現在,即使中共中央三令五申,也只能保證在每 年的一月份超過200萬份。一月份一過,報紙訂數便直線下降。 其實,即使是現有的發行量,也是在中宣部等機構三令五申下,通過各級黨 委宣傳部門以及郵政部門的強制、半強制措施才得以實現的。每當報刊發行季節來 臨,中宣部總要下發各種文件,要求各地確保訂閱黨報黨刊的數量,命令各地黨委 宣傳部檢查督促各部門的訂閱情況。越是中宣部平時控制嚴密的報刊,在「發行大 戰」中就越是能夠得到中宣部的格外關照。在人民日報1996年的發行數量將要跌破 200萬份的時候,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甚至還為此開會專門討論了這一問題,並立 即下發文件,要求各地黨委一定要確保人民日報的訂閱數量,明令各級黨委「黨費 一定要用來訂閱黨報黨刊,不得挪用訂閱其他報刊」。只是在中共最高領導層的干 預下,人民日報才得以確保200萬份的發行量。不過,由此也可以看出,即使是中共 黨的部門,甚至也不願意用「黨費」來訂閱黨報黨刊,足見黨報黨刊在中共黨員心 目中的地位,而這也就足以折射黨報黨刊在一般人心中的形象。 在訂閱報刊上,中共黨已經控制不了其黨費的流向,又何以左右其他人的閱 讀取向呢!其實,在被中共嚴密控制的新聞出版機構內部,往往集中了最好的設備 、最便利的條件和整體素質最優秀的人才,但是,這些新聞出版機構卻如同被牽著 線的衣著華麗的木偶,對觀看其表演的觀眾的離去毫無辦法。而這不啻是一種資源 的巨大浪費。 為了充分利用控制國家資源的優勢,中共中央對鐵道部和郵電部報刊發行局 等部門的業務作出了各種規定。為此,有的郵政部門為了完成任務,對不訂閱黨報 黨刊、或訂閱數量不夠的單位採取不為其發送郵件的辦法,來迫使這些單位按照規 定訂閱。還有的新聞出版機構為了不使發行量下降過多,通過給郵政部門增加發行 「回扣」的方式,來鼓勵郵政部門為本報刊的發行盡力。郵政部門為確保中共所認 可的報刊和書籍的發行數量,還在郵寄上對其他報刊書籍的擴散與傳播採取了多種 限制性的辦法。普通公民在郵寄書刊時,都要向郵局出示所要郵寄的書刊是否有正 式書號或刊號。這當然不僅僅是郵寄價格上的差異--姑且不論製造這種差異是否 有道理,更重要的是,沒有正式出版刊號或書號的印刷品根本就不能通過郵局進行 大宗數量的郵寄。即使是那些雖有正式刊號,但卻限於內部發行的報刊,要想通過 郵局發行到其限制範圍以外的地區也是不可能的。在「掃黃打非」活動中,鐵路部 門又嚴格執行起有關規定,對沒有正式書刊號的印刷品拒絕承運。如是,中共有關 部門就從郵政、運輸渠道上堵死了「非法」印刷品流通和傳播的途徑。 通過限制其他印刷品的流通和傳播範圍,並不能增加黨報黨刊的發行量。這 一點已經為近幾年的事實所印證。但是,中共所控制的新聞出版機構的唯一功能還 不只是向人們宣傳中共的意識形態,傳播一些必要的信息,眾所周知的是,這些新 聞出版機構同時也是中共領導層瞭解社會動向的一個重要情報來源。除了正式出版 公開發行的報刊以外,這些新聞出版機構還有大量的、等級不同的「內參」送往中 共黨和政府不同級別的各個部門。 在「內參」中,人們往往可以看到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所看不到的信息。「 內參」所反映的大都是社會上發生的一些按中共黨的宣傳紀律要求不能公開報道的 事件、群眾的反映和呼籲、基層領導幹部的表現、社會上一些傾向性和動向性的情 緒等。這些「內參」被分成不同的級別,為防擴散,級別越高的「內參」,印刷的 份數越少,報送領導層的級別也越高;直接送往中共黨的政治局(常委)的「內參 」常常不經校對、印刷等程序,原稿複印數份後直接報送。一般「內參」則定期或 不定期地發至部委一級或「專送」至相關單位。 在所有新聞出版機構中,新華社是出產「內參」數量最大、級別最多的單位。由於 新華社的觸角遍及中國和世界各地,因此,每天有大量的「內參」報送至中共黨和 政府各個領導層。其中每天都要印製、限省、部級幹部閱看的「內參」為《動態清 樣》。限縣(團)級以上訂閱的、定期半公開發行的「內參」為《內部參考》。在 國外和台港澳消息報道方面,除了有公開發行的「小參考」--《參考消息》之外 ,還有限「縣(團)級以上」單位訂閱的「大參考」--《參考資料》。 按照有關規定,某些單位可以經指定的圖書進出口機構訂閱海外報刊。然而 ,這些海外報刊卻不一定能夠滿足人們的信息需求。越是與人們有關的信息,就越 是有可能被限制「進口」或被扣發。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規定,對進口報刊要「有 選擇,有控制,區分內容,從嚴掌握」,「控制的重點是:港澳台中文報刊,特別 是時事政治性報刊」,「少數問題比較明顯的外文報刊,……除供應外賓以外,禁 止對內銷售」;對已訂閱海外報刊的單位,則可以「有選擇地扣發期次或單頁(張 ),貨款不退」。而訂閱此類報刊的單位,也要按規定由「機要」部門負責保管好 報刊,並不能放在閱覽室中供人隨意閱讀。因此,對於那些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國 外和台港澳信息的人們來說,訂閱「大、小參考」幾乎成了他們更多地瞭解國外的 唯一途徑,儘管這些「僅供參考」的消息毫無例外地都要經過責任編輯依有關規定 所進行的「取捨」和刪節。 近幾年,在中共中央領導提出「『內參』也有導向問題」、「內參是對領導 幹部的導向」的說法之後,各新聞出版機構極其注意「內參」所發的內容,防止其 「內參」對中共黨和政府的「各級領導幹部產生消極的導向作用」。在這種要求之 下,各新聞出版機構的「內參」越來越像它們的公開出版物,成了報捷的喜報。 發「內參」是新聞出版機構的一個重要業務。由此看來,說新聞出版機構是 中共黨和政府的情報機關也並不為過。然而,長時間地從事公開與「不公開」的兩 種業務,使新聞出版機構的從業人員形成了判斷是非的雙重標準,養成了公開與「 地下」的雙重人格。從現有新聞出版機構的運作機制看,「內參」寄生於公開的出 版物中:沒有公開出版物,就沒有新聞出版機構,從而也就沒有「內參」;但是, 從中共對社會信息的需求看,新聞出版機構又恰恰寄生在「內參」當中:沒有「內 參」,以新聞出版機構公開出版物的內容,新聞出版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就要大打折 扣以至徹底喪失。 「內參」的存在,使不同級別的官員能夠享有不同的信息;掌握信息的多寡 ,成了官員權力大小的一個標誌;享有某些信息,成為一部分社會成員的某種特權 。由是,新聞出版機構所發的「內參」,既使中共領導層掌握了社會動態,又使消 息閉塞的群眾「保持」了「安定團結」。然而,從整個社會來說,不同級別的「內 參」在滿足掌握不同權力的官員要獲取不同量的信息需求時,也使這部分人的「窺 陰」心理同時得到了滿足,使沒有公開性可言的社會卻沒有秘密存在;在相當程度 上把「打小報告」、相互告發、匯報思想、探聽他人的隱私的行為職業化、合法化 、制度化了……這在很大程度上敗壞了社會成員的道德。 然而,正是通過這種運作機制,中共可以在社會中創造出其所需要的社會輿 論,完成其政治動員的任務。這種新聞出版機制的運作稍有不順,就會影響到中共 的整個統治。儘管中共有關部門對新聞出版機構的控制不斷加強,但是,在新聞出 版機構不斷增多的情況下,中共的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已經屢出顧此失彼的紕漏。 由上文可以看出,在現有體制下,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對媒介所抱有的某些 樂觀的估計是缺乏一些必要的事實支持的。並且,某個媒體、某種媒介獨自取得的 一些突破很容易被「消滅在萌芽狀態」,以致招來對所有媒體和整個行業的更加嚴 密、更加嚴格的管束。儘管中國在1998年參加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在實際中起作用的還是--可以預計,在將 來也仍然會是--上述的規章制度。當然,規章制度執行的情況是隨著執行它的人 的精神與道德狀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但是,只要這些制度存在,加之中共黨的 組織控制,近來中共又利用所謂「法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手段來對出版物 進行控制,那麼,中國大陸的新聞出版和信息流通媒介就仍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之 公器」。沒有獨立的媒介存在,就不會有「一元化」國家的解構,從而也就不會有 國家與社會「二元」的建構。因為獨立的媒介是社會公意和道德生存與成長的場所 之一。由是,中國的轉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