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策之政改主張及判刑經過 ——中共政權下一個溫和改革主義者的遭遇 佚 名 王策,原名王左峰,是一位溫和改良主義者,曾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十 年政改」之主張。他要求中共開放黨禁,並陸續開放國會席次以供非共黨人士參選 ,但在三十年內,此項開放系以百分之四十九席次為極限。該方案規劃以立法手段 允許中共在三十年內,繼續擁有穩定多數的國會席次。依各國施行民主憲政,以三 十年之久為籌備期間,尚鮮前例。縱使是當年的國民黨,亦標榜在「十年訓政時期 」後,即行「還政於民」。王策的政改方案,實在算是極端溫和的。唯此主張仍不 為中共當局所接受,王策主持之民運組織,則被視為敵性團體,他現已被判刑而於 金華服刑中。中共現在致力向台灣推銷「一國兩制」,由王策事件所釋放的訊息, 毋寧是負面而令人質疑的。 王策——詩人世家的留美國政治學博士 王策生於一九四九年浙江溫州市,其父王敬身曾在抗戰時期為蔣鼎文將軍掌 文牘,嗣後任重慶國民政府考試院文官。他於詩詞上有相當成就,為復興書院馬一 浮之得意門生。其與乃師及成惕軒、於右任有唱和,頗有足傳之作。其作品「詩法 指要」一書,由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敬身為前朝遺老,對其於「中共建政」之年 出生之子,命名為左峰,顯然對於中共及其主張猶抱持期許之意。至於王策之岳父 唐堤,以九葉派詩人知名於當今中國文壇上,其所作「英雄的草原」、「海陵王」 等長詩,為人傳頌,近年來其十四行詩作亦益臻圓熟。王策之父為舊詩詩人,岳父 為新詩詩人;因此,王策可謂出身於詩人世家。王策畢業於廣州中山大學,於八四 年赴美國的夏威夷大學攻讀政治學獲博士學位。當時,即獻身於民運,其所以為此 ,抑與乃父之畢生襟抱與庭訓有關。其在為乃父遺著「王敬身詩文集」弁言中有雲 :「今當先父詩文出版之際,緬懷其一生,以良相之心而行良醫之事,懸壺濟世, 澤及鄉里;而時候變遷,山川風物,蒼生疾苦,胸中塊壘,皆一一發之於詩,大集 告成,殆亦杜陵詩史之流業,可謂立德、立言,而功亦在其中,此生雖苦,應無憾 矣。」其中「蒼生疾苦」足以反映乃父對「鼎革」以來之感受。弁言又云:「余不 肖如吾於十年之中亦已微聞大義,殆可慰親心於萬一!」可知王策之從事民運,早 在當年乃父庭訓中,已經受到相當的啟發。 王策的中共執政三十年不變政治改良方案 王策之上項主張是在一九九八年擔任「民陣」及「自民黨」主席時,發表於 「中國之春」雜誌「港澳回歸」專輯中。具體而言,王策因其所主張的「三十年政 改」,應歸類於溫和改良派。遽其自稱此方案乃融合了戊戌變法和君民合治滿漢不 分的君主立憲精神,清朝慈禧太后預備仿行憲政的方法,以及鄧小平的香港實行一 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的精神而架構完成的。依其主張將政改頭五年稱為「預備期」, 實行社會大和解,如平反六四死難家屬,但不追究其政治責任及參與鎮壓的官兵等 等。此外,完成相關的立法改革、調整國家機構、設立相關政府部門、開放黨禁和 報禁,允許有意參政的社會人士組織政治團體以為日後參政之準備等等。迨此五年 預備期完成之後,第二個五年則開始實行國會選舉,開放百分之十的席次由非共產 黨人士參選。第三個五年則將國會席次開放到百分之二十,依此逐漸增加至百分之 四十九為止;最後,在達成三十年政改之目標後,開放全部議席自由參選。 王策所提溫和改革方案之用意及苦心 王策之方案如此溫和,其動機在提供中共足以接受改革之誘因,亦可以避免 流血革命及激烈改革引致之動盪不安。遽其自述該政改方案擁有以下幾項優點: 一、循序的改革手段較容易為共產黨所接受。執政者毋須擔憂政權的瞬間顛覆( 如東歐及蘇聯)、政治地位不保,而且逐步開放政權也可消弭官員們心理上的威脅 感。 二、民主開放本為當今世界潮流之一,倘若共產黨執意只走極權保守的路子,則 不僅無法攏絡民心,且隨時有垮台之憂。 三、對社會民心而言,平和改革的方式絕對具有安撫之作用。較之歷史上激烈手 段的改革,王策的溫和主張巧妙地避免了社會的動盪不安,又維持了社會大眾的正 常生活及經濟活動。 四、對欲積極參與政權的民主人士而言,造就了一個能夠執行民主改革能力的機 會,對日後政府朝向民主程序的運作,多了一份準備力量。 被控「偷越國境」及「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並判刑四年勞改 依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杭刑初字第一號判決王策被中共當局所指 控的罪狀大致可分成兩部分:一是「偷越國境罪」,另一則是「資助危害國家安全 犯罪活動罪」。緣王策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自越南過境偷渡入境,並在杭州以 美金一千元交付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王有才,因而被捕。杭州市人民法院之刑事 判決書上聲稱:被告人王策偷越國境之行為具「情節嚴重」之性質,因為他是境外 敵對組織頭目,而其入境後又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該法院對王策所陳述 ,其在交付美金時,曾指時為春節見面禮之抗辨,不予採納。該判決並認定王策之 「民陣」、「自民黨」系為敵對組織,而王有才則因發起組織政黨,故被認為危害 國家行為。 依中共的實證法評論其法院判決 坦白地說,在中共現有法制下,希望實質的正義之充分實現原是有問題的。 依「上帝的,歸於上帝;凱撒的,歸於凱撒」之義,我們在探討該法院的判決,自 必然依據中共的法律。依中共的實證法而言,該法院遽認王策之偷越國境之行為, 系為情節重大,其是否妥適,甚有相當可議之處。依「大陸刑法精要」一書中之分 析:刑法制定偷越國境罪之處罰規定之目的,主要繫在防止人民為妨害國家出入境 管理機關之正常管理之活動之為,則其保護之法益應為國家出入境管理秩序,是故 偷越國境行為是否情節嚴重,應就此行為是否妨害上述兩目的來認定之。倘若未經 詳細說明此二點,且又無法舉出對於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正常活動,及管理秩序造 成如何之影響,即據以判斷王策其偷越國境之行為屬情節重大,則實有欠缺周延之 失。 至於王策所犯「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此一部分,按「罪刑法定主 義」以及「刑事證據法則」之要求,犯罪行為之成立必須符合構成要件該當之要求 ,且犯罪事實之認定,亦必須基於足夠之證據方可。然對此一判決中,僅依王策資 助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之王有才美金一千元,即認定其為同謀,且對於王策辯稱此 一千元美金實為資助王生活費之說法,判決書僅以對法律認識錯誤為由,不予採納 。這般的犯罪認定及認事用法,實在有違前述法則,自然有草率與不當之慮。 被告選任辯護律師亦遭遇困難 據傳聞,王策在訴訟中,曾經由其家屬設法委任律師辯護,但經其所接觸律 師,均托詞拒絕。最後,由法院安排中其鄰近的一個律師應卯,而該律師之陳述與 起訴書的內容幾乎一樣,可說根本沒有辯護。依任何文明法治國家的標準,此種情 形就構成「程序正義」的嚴重瑕庇。 歷史的冷諷:「危害國家」?「危害政府」?六十年後杭州的人民法院竟與 當年國民政府時期蘇州高等法院判決,秉持相同的觀念。 在一九三0年代,嗣後成為北京毛澤東主席上賓的章士釗,在為中共創黨人 陳獨秀辯護時,對於檢察官起訴法條所稱「顛覆民國」,曾予以嚴詞指摘。指在文 明法治國家,政府與國家有別,國家不能顛覆,但顛覆改變政府,並非不可。在議 會政治制度下,執政黨不孚民望,應予更換,乃天經地義之事。王策及王有才之組 織政黨,不過要求參政,則其追求的目標,並非顛覆國家。依王策的主張也不過是 將法律上給中共的執政之保障,由「永續」改為卅年而已。中共與國民政府訓政時 期法院之主張,竟如此巧合,誠為歷史的冷諷。 對於如此溫和的改良主張,亦遽認為「敵對」活動,可為慨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