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中國人權發展50年》白皮書 (吉林)冷萬寶 第一:缺少反思、悔過的《白皮書》 中共在2月18日發表了一份《中國人權發展50年》白皮書。這對曾經視人權為 「洪水猛獸」的中共當局來說,不能不說是一種進步。但如果要瞭解了發表《白皮 書》的本意及歷史、現實當中所存在的明顯的嚴重的人權問題時,難免不讓人對中 共當局在對待人權的實質態度上而感到失望。 1、無反省、悔過的《白皮書》 筆者在此對白皮書發表的真正目的(顯然是針對民主國家準備在聯合國人權 委員會提出譴責中國踐踏人權議案而作的)不作什麼評價。但對白皮書中所闡述的 內容與中國公民在歷史及現實中的人權狀況所存在著巨大的反差這一點,尤其是中 共在白皮書中並沒有對其建國之後所製造的大規模的一系列的踐踏人權的行為,不 僅沒有作出任何的反省及悔過,反而還把踐踏人權的行為美化為是「在維護和促進 人權」,並把人為造成的災難輕描淡寫說成不可避免的「挫折」。對這肆意進行扭 曲及掩飾的做法,不能不說說看法,不能不提醒人民不要忘記中國50年中所發生的 悲劇及要敢於面對我們的人權狀況。因為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在告訴我們:忘記歷史 的悲劇,不僅要從蹈覆轍,而且也無法建立起遏止產生歷史悲劇根源的制度。因此 只有當我們能夠正視無論是歷史上的,還是現實中所存在的人權問題時,我們的國 家才能真正從法律上、制度上走向保障公民權利的道路上來。 2、生存權在中國 白皮書稱「新中國成立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解決 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問題放在首位,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人民生活水平大幅 度提高。」 上述說法,實際上是對中國50年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一個閃爍其詞的 概括。對中國歷史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中共在建國後的50年當中,可以說是絕大 部分時間裡,是處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年代裡。在那個中共當局號召人整人的 社會裡,就連國家主席、元帥、將軍的生存權、發展權都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數 億普通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充其量不過是當權者瘋狂踐行烏托邦的犧牲品罷了。在 那個堅持「寧要社會主義草,不要資本主義苗」的社會裡,中國人民能夠享有生存 權和發展權?也許那個「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的大躍進、人民公社所造成的餓死 的至少3000萬人的生命,以及在文化大革命中億萬人整日生存在恐懼之中,並感到 朝不保夕的災難場面,能算是對「中國政府一貫尊重人權,積極致力於促進和保護 人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說法的最好的解釋吧。至於在當今時代所發生的震驚寰 宇的89年「6、4」慘案,恐怕更是對中共當局所說的「始終關注生存權」的最有利 的論證吧。 即使中國人民在後期的20年來,生活水平是比以往的歷史時期有所提高。但 比照其它在此之前各種條件不如中國生活水準的國家,而在後期發展成發達或中等 水平的國家如日本及亞洲「四小龍」等而言。中共當局還有何顏目自吹自擂,誇耀 所謂的輝煌呢?更何況中國今天所達到的生活水準,在某種程度上來講,並非主要 是什麼「英明決策」、 「一貫尊重人權」的產物,而是中國人民通過不斷的冒著生 命的危險掙脫精神及組織上枷鎖爭取到的,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農民為了解決吃飯 的問題私下分田的做法,就是非常的一個典型而又非常普遍的一個事例。況且今天 的經濟發展誰又能說不是建立在千百萬普通人、尤其是那些幾乎把一切都獻給國家 的國有企業的工人所付出的昂貴的代價的基礎之上所換取的呢?但如果中共當局不 再把人民為了爭取生存權、發展權而衝破其束縛的行為視為犯罪的做法,算做「中 國政府始終把解決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問題放在首位」的豐功偉績的話,顯然那 些為了爭取完整的生存權、發展權而死去的冤魂,尤其是那些死前被殘忍的割斷喉 嚨、摘掉腎臟以及在精神上徹底被摧毀的人們,以及那些被生活的重擔壓得有氣無 力的失業者、被稱為盲流的農民、輟學的兒童等等被就業、失業保險、醫療保障、 商品住房、義務教育等方面所拋棄的人們,對此也許無話可說。 逝者如斯,苦難者欲說無聲。但是作為生者或有良知的人如果面對謊言而無 動於衷或是自願的遺忘歷史悲劇及無視現實中所存在的嚴重的人權問題的話,那無 疑是不可饒恕的犯罪行為。 第二:略議中國公民所具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實質   《中國人權發展50年》白皮書稱「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 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權力的機關,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及『目前,中國 有99.97%的18歲以上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其實質是怎樣的呢?但 如果對中國的選舉制度及選舉的過程上來看,人們就能真正的明白了中國人享有的 所謂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包含的實質內容了。 1、不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每一個公民具有同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被看作衡量公民是否真正具有選 民資格的標準,也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一條款,在公民 的身上是否能夠真正的體現出來。但由於這一標準或這一法律條款被另外的規定所 限定,就是你、我、他首先必須天然的、歷史的服從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或群體的領 導--也就是說必須接受壟斷政權的政黨的領導。在這樣的前提或條件下,中國的普 通公民實際上就被法律量化成了具有等級身份的對象,因此說中國人所具有的選舉 權與被選舉權將因人的信仰、身份、地位、權力的不同而造成其所具有的選舉權與 被選舉權的屬性也是不相同的。從憲法的內容上來看,不難看出這一點。憲法上明 文規定,中國這個國家必須要由中共來領導,僅這一點就否定了人與人之間是平等 的。這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中國人又不是中共黨員的話,尤其又不是中共的高層領導 人的話,那麼作為普通的中國人所擁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手 中所擁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也就自然而然的不能等量齊觀了。至於憲法所規定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這一條款,實際上也就成了掩耳盜鈴的東西了。 2、沒有實際意義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別無選擇的選舉過程 在中國儘管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及人 權白皮書所言「國家權力的機關,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並稱「中國有99.97%的 18歲以上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由於公民的身份、地位、權利已被法 律所規定,並被量化成為不同的等級,因此在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關領導人的過程 當中基本上也就是因人而異了。首先是通過立法制訂《選舉法》的方式把絕大多數 的中國人從選舉市級以上的人大代表的範圍內排斥出去。其次是國家機關的候選人 基本上是由及少數的人或特殊小群體認定推出。這一點從人大代表中所流傳的「我 選你舉」的順口溜就不難理解中國特色的選舉制度所潛藏的真正含義,作為人大代 表在選舉過程都能發出這樣的感慨及無奈的聲音,那麼選舉過程對普通的公民而言 是怎樣的過程呢? 首先對絕大多數的中國人來說並沒有選舉國家領導人的權利,就是絕大多數 的人大代表也不過是舉舉手或按按表決器履行一下自己的所謂的選舉權而已,說白 了就是把早已內定的候選人舉行一下合法化的儀式義務罷了。至於所謂的基層的人 大代表的選舉,更是走走形式而已,甚至連選票都有人替你填寫。話又說回來,即 使是本人填寫,誰又瞭解候選人的具體情況呢。其次作為絕大多數的中國人來說, 如果誰想要踐行一下被選舉的權利,即競選人大代表的話,是要承擔很大的風險的 ,甚至要落得個入獄的下場,陝西省一個叫趙常青的年輕人就是因在98年要競選人 大代表而被關進了監獄。北京的高洪明等人在98年也因想參加競選人大代表,遇到 了很多的麻煩。即使是普通的人大代表如想推出自己認定的國家機關的候選人,搞 不好是要受到領導追究的,輕的說你「打亂了組織的安排」。重的說你有陰謀,是 要受到調查的,並且要受到處分的。在實行「槍打出頭鳥」、「出頭的緣子先爛」 的政體之下,對「敢為天下先」的人士來說,大多數人是絕對沒有好下場的。 選舉本來是各種對立的力量和思想實行一系列妥協的結果。但當選舉制度如 不與多種政見的充分表達緊密相連,並且在不存在公平、公開、自由競爭的普選的 條件下,而且社會信仰及選舉過程又是在被操縱的情況下,選舉制度不過是使政權 把持者合法化的工具。所謂的選舉,不過就像計劃經濟時代生產的商品一樣,買不 買由不得你、我、他來選擇。這樣的選舉制度,如果能稱得上是充分的體現出民主 的內涵及公民享有充分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話,那麼當年墨索里尼稱他的政治制 度是是世界上最民主的話,與此相比似乎也不算太過份了。但歷史畢竟是歷史,謊 言是無法所掩蓋歷史真相的。 如果說現代社會把公正、自由、競爭的普選制度視為國家權力的產生及交替 的唯一的合法方式,那麼因此可以說這條標準不僅是衡量一個國家的選舉是真正的 選舉還是偽選舉的試金石,同時可以說這條標準也是衡量一個國家中的公民是否享 有真正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基礎。 第三:略議言論、出版自由在中國 言論、出版自由是人類表達思想自由的一部分。人有表達的自由,但表達的 自由不僅僅是局限於對日常生活的表達,更重要的是人們可以對其所生活的國家中 的社會制度、政治及國家領導人有通過運用言論、出版表達自己的看法及主張的權 利,並且通過此方式影響國家的決策及間接的參與管理國家公共事務。儘管《白皮 書》稱「國家大力發展新聞出版事業,為公民行使言論、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條件 。」但這一人類之最基本的自由,在中國的狀況是怎樣的呢? 1、 憲法上的缺陷 對言論、出版的限制及阻礙最主要的方面是來自憲法。儘管憲法規定中國公 民享有言論、出版的自由權利,但由於憲法規定某種思想、體制不允許人民對此提 出疑義、批評及反對的限定,其結果就導致了人民享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就成為一 紙空文。 2、 對媒體的管制 對言論、出版的限制不僅來自憲法的規定,而且來自中共當局對言論、出版 的嚴厲的控制,這方面從國家主要領導人主張「政治家辦報」(實際上這是明顯的 在剝奪普通人辦報的權力),並要求媒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宏揚主旋律 」的做法上來看,不難說明這一點。實際上這種對媒體的要求是非常可笑及荒唐的 ,什麼叫「正確的輿論導向」及「主旋律」,即使依靠權力稱自己是真理的擁有者 的獨夫能解釋這一問題,但歷史對這一喪失理性而製造的夢幻,最終還不是給予了 無情的摧毀。二十年前的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的華國鋒主席不是要求媒體對他提出 的「兩個凡是」當做「主旋律」進行宣傳嗎,但結果還不是以可悲的結局收場。 中共當局始終如一的對言論、出版的控制,不僅讓普通的公民難以行使言論 、出版的權利,就是對沒有掌握實權的官員也是如此。當年就連胡耀邦主張發表《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文章,都要受到中共主管宣傳部門的抨擊,說是「 反對毛澤東思想」。周揚因發表一篇有關《人道主義與異化》的文章,不僅遭到肆 無忌憚的批判,而且最終被氣死。試想一下,就連中共的高級官員在言論、出版方 面都要受到無情的打擊及迫害,那麼普通公民在這方面的狀況會是怎樣的呢? 3、 以言治罪仍是中共統治壓制言論、出版的一個手段 臭名著著的「文字獄」雖然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上盛行,但比起在中共統治下 的中國把「文字獄」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儘管憲法規定「 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儘管毛澤東說過:「讓人們說話,天不會塌下來 」的話,儘管鄧小平說過:「革命的政黨,就怕聽不到群眾的聲音」的話。但是人民 一旦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的時候,一旦超出他們認可的程度時,就馬 上撕去虛偽的外衣動用專政的機器,對人民是「大打出手」殘酷鎮壓。 55萬的知識 分子在57年一夜之間被打成右派摔進萬丈深淵受盡煉獄之苦,就是毛澤東的「陽謀 」的傑作。毛時代不僅在對待普通的持不同政見者,採取諸如先割斷喉管、摘掉腎 髒後槍殺的等殘忍的方式消滅異己分子,就是對待持不同政見的國家主席、元帥、 將軍等國家領導人也是常常以革命的名義把他們從肉體上消滅掉,以達到「一言堂 」的目的。毛的專制並沒有因其死亡而結束,而是不斷的再延續。在西單民主牆期 間,當民主派人士反對鄧小平所反對的專制的「兩個凡是」時,鄧小平不是也支持 嗎,但當民主派把矛頭指向他的專制時,便禁不住大發雷霆,把民運人士紛紛投入 監獄。而這種不容忍不同聲音做法,可以說是在89年動用坦克、機關鎗等重型武器 製造的「6、4」慘案的過程當中發揮得淋漓盡致,並且可以說這種鎮壓的餘波並沒 有隨著鄧的衰老及死亡而停止,而且至今是綿延不斷。 對言論、出版的限制及扼殺,不僅造成文化的沙漠、精神的荒原、道德的虛 無,而且也是造成中國出現災難所在的重要的根源之一。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 建立起相對於政府的司法獨立和新聞出版自由的制度。只有讓各種思想在自由的市 場中公開的平等的競爭,才是獲得真理的最佳方式,而政府對思想的任何限制,都 可能阻礙對真理的追求,這是歷史的經驗反覆證明的定律。 第四:略議結社、組黨、遊行、示威自由在中國 結社、組黨、遊行、示威是公民表達思想的一個重要的基本的權利,然而在 中國當公民在行使這一權利時,常常得到的根本不是《白皮書》所稱的「依法保障 」,而是極其悲慘的結果。 1、 結社、組黨自由在中國 在中國除了中共嚴加控制的八個花瓶黨及所謂的社會各種群眾性的組織之外 ,在中國不存在著任何的合法的反對黨,而且也不存在著被官方認可的任何獨立的 民間社會的團體。這從中共建國之後的歷史發展的過程當中,不難說明這一點。盡 管在這50年的歷史裡,出現過中共認為的反對黨或是民間社會組織,但大部分是中 共為了迫害異己的需要,而製造出來的,如「新內蒙古人民革命黨」(此冤案造成 87000多人遭刑訊逼供而終身殘廢,16000多人含冤而死,總計346000多人因此遭殃 。)就是很悲慘的一個說明。而中共對民間社會中自發形成的團體,向來是作為打 擊的重點對象。遠的不說,就是近年來對所出現的反對黨或獨立工會及人權團體的 打擊力度不但沒有減弱,而且有不斷增強的趨勢。 當代中國真正的反對黨的出現,是在98年6月誕生的中國民主黨。儘管中國民 主黨順應了第三波民主的浪潮而產生的,並且通過合法的方式很快在全國絕大多數 的省市建立了起來了籌委會及在國內國際上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最終還是被中共 為維護其壟斷政權的地位及特權階層的利益的需要而鎮壓了,並將王有才等眾多的 中國民主黨創始人關進了監獄。中共不僅在對待反對黨時採取殘酷的鎮壓,就是對 主張建立維護工人合法權益的民間組織的做法,也是決不心慈手軟將其扼殺在萌芽狀 態之中。甚至象民間創辦的「中國人權觀察」、「腐敗觀察」等組織,都不允許存 在的情況下。那麼《白皮書》所稱的「社團組織活動都依法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 的說法,豈不成了夢中之花、水中之月了嗎? 2、 遊行、示威自由在中國 遊行、示威的權利不僅是公民表達思想及建議的一個方面,而更重要的它是 監督政府行為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當社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公民通過行使言 論等其它的權利不能促使政府解決問題時,遊行、示威權利的運用就是敦促政府解 決問題的最好方式。顯然這種方式可以提醒政府知道社會所存在的具體問題,以便 促使政府盡快解決問題。然而中國政府似乎是不這樣看待問題的,從鄧小平所說的 「今天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日子還能過嗎」的話及相當多的官員把 公民行使遊行、示威權利的行為當作「鬧事」的事情來看。不難看出中共對遊行、 示威權利無視的態度。另一方面這個自稱是「人民的兒子」的鄧小平,實際上根本 就不相信人民,並且是把人民當成了「刁民」。眾所周知,在中國有幾個老百姓沒 事去「上街」,即使老百姓有事時又有幾人去「上街」呢?容忍可以說是中國人民 最基本的性格,不到最萬般無奈的時刻,是不會行使公民這一天賦的人權。76年的 「4、5」運動是人民在專制的社會裡無法生活的情況下,才自發的聚集在天安門廣 場上。89年民主運動的產生根源,是由於人民的生活狀態受到了官倒、腐敗及通貨 膨脹的嚴重威脅之後,才迫不得已又一次聚集在天安門廣場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 利。但這兩次善意的壯舉,不僅沒有得到「人民公僕」的公正的回應,相反卻遭到 了暴力的鎮壓,尤其89年的民主運動遭到的鎮壓更是慘烈的,致使當時所造成的創 傷,到今天也難以癒合。 對公民權利的踐踏,必然導致官員作威作福及肆無忌憚的腐敗現象。這就是 中國社會為什麼會頻頻出現災難的根源及現實腐敗問題無法解決的癥結。而解決社 會這一問題的所在,顯然是必須從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讓中國的社會按照 現代社會理念的要求進行運作,形成制衡國家權力的社會力量。 第五:略議司法部門與人權的保障 中共在建國之後,在政治、司法領域製造的冤假錯案,可以說除了蘇聯之外 恐怕是無它國可比。但《白皮書》對此是隻字未提,只是稱「近年來,為嚴格執法 ,加強在司法各個環節中對人權的保護,全面推進依法公開審判,確保司法公正。 」及「監獄機關堅持依法治監,切實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但實際情況是否如此 呢? 1、 超長羈押及非人道的生存處境 超期關押犯罪嫌疑人員在當今的中國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嚴重問題,在這裡不 提那些被關押時間長達三年以上、甚至十幾年未決的人員,就是一般的嫌疑人員也 要被羈押一年以上,用看守所流行的 「人一旦被羈押,就要最起碼的要度過3個月 打底,6個月發芽,9個月開花,12個月結果的漫長的羈押歲月。」的話,基本上反 映出了超期羈押的真實寫照。 被羈押的人員基本上是關押在看守所裡。看守所對中國人而言,是一個非常 令人畏懼的地方,在那裡要遭受各種非人的待遇:每間牢房關押的人數,要超過規 定人數的三倍以上,白天要有秩序的擁擠在一起坐板(夏天每個人就感覺跟蒸籠裡 的包子似的),晚上有很多人睡在水泥地上(冬天的感覺不會比冰窖要好些)。由 於牢中的伙食是定量的,每天是9兩糧(如果能保障的話),而且菜湯又是沒有一滴 油,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關押的人只要超過一星期之後,每天都會有飢腸轆轆的感 覺。為此,不少人因這一問題,也不得不迫使自己與警察、司法機關合作,交代他 們想要其交代的問題,目的只是希望早日解除羈押快到勞改隊服刑。羈押過程當中 還存在著一個問題兩個方面,就是不斷的遭到體罰和虐待。這種情況一方面來自牢 中的牢頭獄霸,另一方面來自警方的刑訊逼供,有罪的會盡快招供,無罪的也能屈 打成招。 2、 法院審判案件明顯的存在走形式的問題 法院在過去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基本上是採取暗箱操作的方式進行運作。由 於法院對審判的案件存在著實行「層層把關、層層審批」及審判委員會事先定性的 制度。為此在法官無法獨立審判的情況下,開庭只不過是把開庭之前早已內定好的 判決走一下形式罷了,這從報紙上報道的被屈打成招的案件都能得到法院的認定、 並被判死刑的消息,也不難說明這一點。但這種形式也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而這一點在審理持不同政見者、中國民主黨成員的案件上是最明顯不過的, 既不讓所謂的「被告」在法庭進行充分自辯,也不讓律師到法庭來對所謂的「被告 」進行辯護,甚至採取變相的秘密審判的方式進行,以阻止親朋好友及其他關注案 件的人士來法院進行旁聽。 法院本是維護公正的最後一道防護牆,但由於中國的司法部門不是一個獨立 的機構,而常常又受政治因素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僅在保障公民權利面 前顯得軟弱無能,而且還常常成了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工具。 3、 監獄虐待被監禁人員屢見不鮮 監獄是中國政府關押政治犯及刑事犯的地方。儘管《白皮書》稱「監獄機關 堅持依法治監,切實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在監獄的政治 犯及刑事犯一方面在維持最底(甚至是吃不飽)的生活程度的情況下,用勞動的血 汗養活大批的監獄警察。另一方面又要遭受警察各種各樣的凌辱和強暴。在監獄裡 被關押的人員經常是處在帶手銬、砸腳鐐、遭電棍、蹲小號、進嚴管、被「洗腦」 的狀況下生活,警察把這種做法稱之為管理犯人最有效的方式,並認為 「沒有對皮 肉的『幫助』,達到改造犯人的思想或靈魂,那只能是一句廢話。」監獄一旦在這 種思想指導下進行管理的話,那獄中的犯人的處境就可想而知了,那獄中屢次出現 犯人自殺、逃跑或報復犯罪的事件,也就不是什麼新鮮的事情了。 4、 司法賠償難上青天 一個公民無辜的遭到冤獄,得到司法賠償本應是一種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 最無奈的方式。這是因為人一旦遭受冤獄之後,無論是在心理方面,還是在精神方 面所受到的傷害,是任何金錢都無法補償的,何況目前的《賠償法》還沒有對精神 賠償這一條款。然而這一象徵性的賠償,對那些蒙受冤獄的人士而言,可以說是差 不多比登天還難。從官方的一份統計資料裡瞭解到「法院受理的賠償案,不到冤獄 的1%人。」不難說明這一點,由此可見國家賠償實施難,最難還在司法賠償。 在中國要想解決上述司法所存在的問題,司法部門必須進行根本性的改革,讓自身 擺脫政黨的控制及對行政部門的財政依賴,建立真正的獨立的司法系統,並在此基 礎之上,建立起一套有利於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程序,如實行陪審員及控辯雙 方平等的對抗試的審理程序及制度。(2000年3月18日於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