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的精神 (陝西) 炳 德. 赫布豪斯在討論完人類道德的演化過程後,得出結論,「一個負責任的人, 不論是男人或者女人──是近代倫理,也是近代法律的中心。」這項研究結果清楚 地告訴人們:法律,作為旨在維護由於人類共性發展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的強力規則 ,其實並不神秘,它是由於『我』(個人)的行為而產生,由於『我』(個人)的 行為而得到遵守,因此,『我』擁有制訂、監督、廢止甚至破壞它的權力。這對於 現代法律地制訂、修訂和具體的執行,無疑將產生直接的影響。 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不再是體現某個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多數 』或者『大多數』也沒有市場,相反,它密切關注的是『個人』。赫氏在論述中用 洋洋數萬言力圖闡明這樣一個淺顯的道理──以『個人』為中心,充分體現『個人 』權益的同時,調節『個人』間行為的法律才是趨近完善的法律,只有如此,才能 做到『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違法必究』。 一、以『個人』為中心──關於有法可守的問題 按照我們傳統的經驗,一提到『個人』,一定有人要浮想翩翩,將它和絕對 的自私自利相連,從而把它打入萬惡不赦的深淵。因此,在這裡首先有必要辨析一 下『個人』一詞的涵義,赫氏所定義的『個人』,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已成年的、 擁有相應社會地位和擔負著相應社會義務、並能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責任的個體 。當法律僅僅是體現某個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時,作為維護暴政的主要手段之一, 最後它必然跟隨暴政的滅亡而消亡,其運行軌跡從字面意義的『有』最終到『無』 。同時,因為它只是體現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這種『法律』,其自身的合法性( ──指體現自然法原則)尚且不得而知,還有什麼資格侈談『有法可依』和『違法 必究』呢?單從這一點上看,這種『法律』也無法約束該社會的成員們自願自覺的 去遵守。關於此點,歷來論述已經頗豐,在這毋需贅言。 當法律的出發點是維護多數人的利益時,表面上看,這充分體現了社會民主 的精義,並且在實踐中,它也一定能夠在相當範圍內建立起相當的權威,獲得比較 長久和穩定的效果。細審之,我們就不難發現它本身隱藏的痼疾──法律的終極目 的在於促進實現並且維護社會的正義,而人類社會的正義莫高於「自由的平等和平 等的自由」。在通向實現這一正義的道路上,真理往往首先掌握於少數人的手中, 倘若這種為了多數人的利益(這種利益往往有短期性)而確定的多數人的權威失去 制約並且滑向極端,蛻變成為一種『多數對少數的暴政』的話,法律所要維護的社 會秩序也就走到了危險的邊緣了。毋庸置疑,隨著該社會秩序的瓦解,其法律自然 也就成了博物館裡的故紙堆。關於這一點,蘇格拉底之死以及古希臘城邦的衰落、 羅馬帝國的滅亡等史實頗值得參考和借鑒。 另外,這種法律的『可依性』以及『違之必究』性也值得商榷,從這種法律 的來源看,其出發點和著眼點都在於多數人的利益──我不得不發問,多數人的利 益就一定等同於神聖麼?在這裡,且不說『人類的利益』這一概念本身的不確定性 甚至反覆性的問題,難道對『當前社會多數人利益』的實現就是人類社會的目標和 方向麼?──如前所述,既然該法律始終排斥著一部分人,或者說它始終對於一部 分人的要求和需求視而不見,這一部分人為什麼要遵守它呢?希圖憑借暴力迫使他 們接受麼?正如對許多其它的有關人類社會性問題的探討一樣,對法律的探討最終 落到了社會個體──『個人』的身上。當以『個人』為中心,高度凝煉『個人』之 需求,確立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和尊重機制,禁止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踐踏 ,與之相伴著的,便是法律愈加貼近於實現這一正義──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 。只有從這個意義上,法律才算是實現了真正的集體意志,並且擁有了自我完善的 機制。換言之,當對法律的遵守成了每個社會分子──『個人』的一種生活需求時 ,還有必要對社會秩序問題憂心忡忡麼?此時的法律便可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有 法』,因為有法,所以順理成章的『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二、守法精神的另一面──關於藐視法律的問題 立法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一個社會如果不能甚至是不想賦於 組成它的每一個『個人』該項權利調節和維護著人類社會秩序的幾大手段──宗教 、道德和法律(限於篇幅,在這裡不討論經濟因素。事實上,從歷史上看,經濟因 素對社會秩序的影響,或遲或早要借助法律來體現)。其中,法律作為一種有形的 強力,可以看作是最重要的因素。前面討論過,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法律走 過了一條體現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維護多數人利益的工具、實現社會正義的強力 規則這樣的路。事實上,在追求幸福、和平、平等、自由的漫漫長途中,人類最終 認識到了,良好的社會秩序便是對這一正義──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實現 的結果。一個社會,倘若不能努力的追求並去實現這一正義,最終來到的必然是桎 梏、動盪和暴力。『共和』這一國家體制從近代到現代在越來越多的地區和國家中 被付諸實踐,並且取得了令人矚目和驚喜的成就,正是由於人類逐漸認識到這一點 並且開始接受它的結果。倘若法律只是體現特殊階級利益的工具時,在它約束下的 人民的重要權利便是藐視它,視之為非法。倘若法律只是維護多數人利益的工具時 ,那些『少數』的重要權利便是藐視它,這種藐視的權利恰恰是合法的,並且,是 不可侵犯的。 事實上,確立對不能體現正義、良知、民心的『法律』的藐視權利的不可侵 犯地位,正是現代社會,對該社會,就決不再是局限於藐視範圍內的問題了。 三、關於執法必嚴的問題 法律作為一種強力規則,其最重要的特徵在於尺度,而尺度最重要的特徵, 便是精確性,因此,從法理上講,根本不會牽扯上『執之必嚴』一類的問題。 另一方面,有了『必嚴』,其相對的另一面難道不是必寬麼?尺度出現變化 ,只有一種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貴出現了。 我的一位摯友曾經對我說,「自由的平等和平等的自由,就是現代共和國要 實現的正義。回顧歷史,人們在追求平等的時候,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忘記自由 ,採取拉平差別、犧牲自由的路線。在這一路線的極端出現的就是自由的徹底毀滅 ,平等本身不僅一文不值,而且立即被新的權貴階級粗暴破壞。」 我想引用中國的一句古話,「至公則私」,回頭看看,凡打著『集體利益, 集體意志』這些很中看的旗號,同時忽略『個人』,鄙視『個人』,甚至踐踏『個 人』最終所造成的災難之深重,難道不足以引起現代人的高度警覺麼?!(二零零零 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