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萬名居民狀告政府案 《編者按》這裡發表的是從國內輾轉帶出的萬名北京居民狀告市政府國土局 的有關材料。「萬人訴訟」的過程基本是這樣,一九九九年人大期間,1200名 北京居民上書「特級舉報信」,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六位代表攜帶萬人簽名和 「申請書」來到北京市房地局遞交,要求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就其在拆遷中的違 憲、違法行為在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在法定期限得不到書面答覆的情況下,二 000年二月二十二日以駱淇椿、鳳曉年為首的七位訴訟公代表,代表了全北京市 10357名被拆遷公民,以市房地局不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答 復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訴訟狀。在法律規定的七天期限,即二 月二十九日七們代表赴二中院查詢是否立案,但是法院不予答覆,而以簽名冊不合 法院內部規定等理由拖延。在二000年三月全國人大期間,代表們將拆狀及案情 背景材料上書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披露司法腐敗亦無回音。 正如受難的北京居民所說,拆遷已經不再是一家一戶的問題,它已經涉及到 了社會的公正性、國家強勢團體對個體公民的公正與否問題。「萬人訴訟」也不再 僅僅是立案與否的問題了。是什麼樣的邪惡勢力在背後支持著官、商勾結大肆掠奪 公民財產?!是什麼樣的邪惡勢力在向《憲法》挑戰?!又是什麼樣的邪惡勢力, 壓制著一萬名公民的訴訟權利?我們希望中國司法當局能夠公正處理此案,希望中 國的老百姓能夠生活在一個公正的社會裡。 行政訴訟狀 原告:北京市駱淇椿、鳳曉年等一萬零三百五十七人 訴訟代表人: 駱淇椿男56歲漢族身份證號:110102440305083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牛八寶胡同16號 鳳曉年男60歲漢族身份證號:110102400102001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民豐胡同51號 賈則戌男41歲漢族身份證號:110103490103031 住址:北京市崇文區東茶食胡同44號 喬均芬男41歲漢族身份證號:110104590102304 住址: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胡同35號 王毅青男46歲漢族身份證號:110102541209085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南順城街54號 劉洪坤男51歲漢族身份證號:220402491028301 住址:北京市崇文區健康裡31號 臧林男29歲漢族身份證號:110102701105005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學院胡同12號 被告: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 人:王文英,職務:局長 住址:北京市東城區南灣子胡同甲1號 案由:原告申請被告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被告不予答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對原告的申請作出書面答覆;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在土地批租中違反《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土 地使用權和城鎮拆遷費)詳細內容見《申請書》)。 原告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1995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185號發佈,自1996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8條第二款、第三 款之規定,於1999年1月1日向被告遞交了申請書,要求被告在土地批租中依 法行政,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停止侵權,糾正侵權,並提出了明確要 求: 1、撤消違反《憲法》的京房地字《1995》第434號「請示」,停止 執行「請示」,糾正由於執行「請示」而造成的侵權事實。 2、依據《憲法》完成對所有原屬公民城市土地所有權權屬變更登記,實現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完成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發證的法律程序。在完成 這一法律程序後,對歷年來的建設項目進行清查。 3、對每宗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公民(房地產權利人)享有 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評估、補償,變更權屬登記。 4、對每宗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中的城鎮拆遷費(安置、補償費)進 行清查,公佈帳目,向所有被安置居民返還財產。 5、北京市房地局對以上違法侵權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 的法定職責,並依據《信訪條例》第30條規定,30日之內對申請人員作出書面 答覆。 但被告違反《信訪條例》第30條的規定,在法定的30天之內未將辦理結 果答覆原告。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五款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 產權的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原告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對被告違反《信訪條例》的「行政不做為」提起行 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要求履行保護公民賭產權的法定職責的 申請作出答覆。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代表人:(簽字)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 1、《申請書》; 2、京房地字《1995》第434號《關於拆遷城市私有房屋國有土地使 用權是否補償問題的請示》; 3、《北京市第十屆人大五次會方平類第1529號建議的辦理報告(A3 )》; 4、原告(被拆遷公民)簽名名單(10357人簽名簿共三冊); 5、推舉、授權訴訟代表人書; 6、接受推舉授權書。 《附》 北京市萬人行政大訴訟背景材料 北京市駱淇椿、鳳曉年等一萬零三百五十七人訴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 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一案背景材料 北京市被拆遷居民 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駱淇椿、鳳曉年等一萬零三百五十七人訴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 局(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一案背景材料 土地批租是房地產開發的龍頭,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 土地批租的目的。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依據法律房地合一的原則規定:「拆遷房屋需要 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即:房子的主人是國家時,開發 商要以出讓受讓方式取得國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子的主人是公民時,開發商要 以轉讓受讓方式取得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 北京市九十年代已通過房地產開發實施危房改造146片,拆遷居民20萬 戶。 長期以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房地局,現為國土資源 和房屋管理局在房地產開發的地土批租中,篡改、歪曲解釋《憲法》,拒不執行國 家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規,大規模侵犯公民財產權(侵吞公民土地使用權和城鎮拆遷 費)。所有開發商未依法取得國家和公民佔有的土地使用權。西城區人民政府不履 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成立「強制拆遷指揮部」,崇文等區成立了「強制 拆遷辦公室」。違反《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無任何法律程序,動用防暴警察和 公安警察,在公民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未依法變更、土地使用權不 給補償、拆遷費被侵吞的情況下,強拆民房,強制剝奪公民的財產權。 以上大規模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嚴重違憲事件,引發了北京市公民大規模公民 行政訴訟和群體行政訴訟。 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以上行政案件時,接受行政干預,故意違反 審判程序,以內部「支持行政(即支持被告)的精神」篡改《行政訴訟法》規定的 「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全面審查」的審判原則,對所有案件都是串通被告審原 告,對判案所依所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審查不認定,違反《行政訴訟法》,以內部文 件規定為依據,裁定不予立案,甚至既不立案又不給裁定書,剝奪了公民的訴訟權 。多年以來,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接受行政干預,篡改《行政訴訟法》,枉法判決 ,剝奪公民訴訟權,已造成了大規模的違反法律的事件。 1、侵吞公民的財產—土地使用權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可以無償 收回。八屆人大常委會在討論房地產管理法草案時,依據憲法保護公民財產的立法 原則,刪去了「本法實施前國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權「視同劃 撥方式取得」的規定。 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中明確規定,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除劃撥和出讓以外,還有土地公有制之前, 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工、轉讓、繼承等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原北京市房地局在土地批租中,公開篡改、歪曲、解釋《憲法》,說《憲法 》沒收入了公民的土地財產;因為不是出讓取得,所以當屬無償劃撥取得,無償收 回,不給補償;甚至將這一違憲解釋寫入了1995年的文件中,1997年在答 復人大代表的復函中不承認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1998年12月4日,市房 地局授意某律師在《北京日報》上發表文章,公開宣揚「《憲法》沒收了公民的土 地(財產),是由國家收復失地所決定的。」 原北京市房地局無視以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的解釋和原國家土地管 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將該局的違憲解釋用於土地批租之 中,無任何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序就將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給新的土地 使用者。 當公民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時,北京市各區縣房地局又違反《憲 法》和國家基本法律,濫用行政裁決權進行裁決,從1995年開始,每年都有數 百戶公民遭到裁決,不承認公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強迫公民將土地使用權交給新 的土地使用者。 當公民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時、各區縣房地局向區縣政府又申請強制拆遷 ,由各區縣「強制拆遷指揮部」或「強制拆遷辦公室」集體研究決定,動用防暴警 察和公安警察強制拆遷。 在公民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未依法變更,受《憲法》和國家 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無任何法定程序(只要房地局申請就批准,當事人事先根本不 知道,強制拆遷公告上區縣人民政府負責人不簽字<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公告 >),就動用大批防暴警察和公安警察強拆民宅。從1995年至今已有駱萬里、 駱淇椿、駱淇濤、王毅青、王愛棠、顧瑞、顧玉琦、張長祿、袁希茹、楊京漢、張 濟厚、雅頌、楊為渡、王明、王軍、沈小京、張立香、魏振武、徐美琪、劉光、張 婉貞、胡捷等數十記居民遭受經制拆遷。 二、侵吞公民的財產—城鎮拆遷費。 我國法律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設)中,新的 土地使用者必須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即從國家佔有的土地所有 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新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向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範圍內的居民支付城鎮拆遷費。城鎮拆遷費的標準是在北京市基準地價中根據拆遷 居民戶數而確定的。城鎮拆遷費政府不收取(基準地價中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法律 中明確規定)。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由新的使用者(如市政機關或國家機關、經濟適用房 建設單位等)支付給居民,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由國庫支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由新的使用者(即房地產開發商)支付給居民,計入 商品房成本之中,由開發商支出。 城鎮拆遷費是市政基礎建設和商品房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的生根組成 部分。 《北京經濟報》1997年12月22日報道:「平安大街拆遷工程需要投 資近20億元,其中居民拆遷安置費10.55億元,居民拆遷補償、獎勵及服務費3億 元。」《北京晚報》1999年8月28日報道:「菜市口大街工程拆遷安置費需 13億元人民幣」。中共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辦的刊物《是與非》1996年 第8期刊登的「正本清源看房價」一文中報道:「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感歎到,北京 市房地產開發拆遷安置費,在商品房成本中所佔比例已達30%左右,」(即開發 商得房率是70%,其餘30%是所有被拆遷居民的財產),安置每戶需要30多 萬元。 《人民日報》1998年8月24日《北京房價為何居高不下》一文中報道 :「根據北京市1993年頒布布的基準地價規定,城鎮拆遷費為5900—78 00元每平方米,占基準地價的60%,每戶的拆遷費高達30-40萬元。但經 過若干危改小區安置居民進行調查時發現,大部分居民根本沒有拿到這30-40 萬元。」 《北京日報》2000年2月22日在《房價高高在哪兒》一文中報道:「北京市危 舊房改造,僅安置居民費用每戶就達30萬元左右,拆遷費用一般已佔商品房投資成 本的30%多」安置費用的標準是則北京市基準地價中的城鎮拆遷費決定的,是支付 給居民的。 北京市房地局在土地批租中,串通開發商,將支付安置費用變為指定居民到 所謂「安置地點」去租房,採取暗箱操作的方法,用公民的名字造假帳,侵吞巨額 拆遷費。 《北京日報》2000年1月19日在「經濟適用房還有降價空間嗎?」一文中報道 :「造成北京市住宅價格偏高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土地開發安置拆遷費用高,這部 分費用增長過快,政府部門難於控制。」(註:這是為房地局開脫法律責任,實際 上都是在土地批租中由北京市房地局批准、開發商制定的所謂安置方案控制的)。 「此外,有的開發商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採取降低安置標準,侵吞安置費用的辦法 ,賺取巨額利潤,而這筆未兌現的開支也計入新建商品房的成本之中。」 這種侵吞拆遷安置費的手法與近日《焦點訪談》曝光的四川豐都國土局侵吞 三峽工程移民款(即拆遷安置費)的方法同出一轍。 事實上,在北京市房地產開發拆遷中,每戶居民並沒有得到這30-40萬元的 城鎮拆遷安置費。北京市房地局在土地批租中,違反國家法律侵吞城鎮拆遷安置費 ,鐵證如山,每一戶公民都可以為此作證。 三、北京市房地局違法土地批租,侵吞公民土地使用權和城鎮拆遷費,引起 北京市被拆遷公民大規模行政訴訟和群體訴訟。 自1995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對西城區金融街訴訟公 民和群體訴訟代表講:「上級有指示,審理你們的行政案我們支持行政(即支持被 告),不予立案。」199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對上述案件的訴 訟代表講:「有行政干預,我們也沒辦法,不予立案,你們申訴吧。」 199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違反《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規定,制定 京高法發(1995)106號文件,規定「對人民政府發佈的有關區域性建設決定不服( 土地批租的行政許可證),對強行拆遷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不予立案。」 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對上訴公民講:「我們沒 辦法,只能判你們敗訴,這就和文化大革命一樣,將來一起平反。」 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就是這樣以「支持被告」的違法指示,取代《行政訴訟 法》「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全面審查」的審判原則。對所有公民訴訟都 是「先定後審」,故意違反審判程序,串通被告審原告,對判案的依據的事實和法 律不審查不認定,剝奪原告質證的權利,甚至串通被告,依據被告提供的偽證枉法 判決,北京市數百起公民行政訴訟無一勝訴。1995年以來,致使楊小群、方揚、方 輝、張桂榮、劉振海等數十戶公民被強制拆遷。 依據鄭州市高級人民法院(1995)106號文件,對北京市近百起公民對強制拆 遷決定不服提交的行政訴訟一概不受理。 1995年6月,西城區金融街駱淇椿、王毅青、顧瑞、方揚等114戶600多人提起 的行政訴政,北京市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均裁定不受理,已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 1998年9月,西城區西單鳳曉年等600人提起的行政訴訟,北京市一中院既不 立案,又不給裁定書。 1999年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東城區賈則戌、劉洪坤、王玉芹 、喬均芬、趙蕾、張樹鑫等近6000名公民提起的20個群體行政訴訟中,三個案件一 中院既不立案,也不給裁定書,一個案件二中院7月26日下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至 今也不公開審理;其餘16個案件均裁定不受理。所有裁定書上都沒有案件不屬於行 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事實根據。近6000名公民就這樣被枉法剝奪了訴訟權。 四、《憲法》在北京市得不到實施 北京市房地局和各區縣房地局不履行保護公民財產的法定職責,串通房地產 開發商長時期、大規模侵吞公民的財產(土地使用權和城鎮拆遷費),各級人民法 院接受行政干預,違反《行政訴訟法》,枉法判決和裁定,剝奪近6000名公民的訴 訟權,包庇、縱容土地批租中的違法行為,公民的財產被侵吞而狀告無門。 西城區近千名公民1996年、1997年曾兩次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北京市一千 多公民1999年曾以《特級舉報信》的形式上書中央,要求懲治北京市土地批租中的 腐敗,但至今未果。 各級房地局、各級人民法院和房地產開發商串通一氣,欺壓百姓,已形成了 嚴重違反《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事件,引起了人民的強烈不滿和關注。我們本 盼望著以上違反法律事件能夠在黨中央1998年以來部署的以司法公正為中心的司法 整頓和「三講」活動中得到徹底糾正,但我們失望了:大批錯案得不到糾正,公民 得不到法律救濟,侵吞公民財產的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各級人民法院依然枉法判決 和裁定,《憲法》仍不能實施,各級房地局、各級人民法院和房地產開發商仍然頂 風作案,絲毫沒有收斂。 在此背景下,引發了駱淇橋、鳳曉年等10357名公民的行政訴訟案件。北京市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北京市政法工作先進單位)仍然頂風作案,在法定7天期 限內,對本案是否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拒絕答覆,採取既不立案又不給裁定的方 法剝奪了10357名公民的訴訟權。 北京市人民並未灰心,他們高興地看到中紀委四次會議公報中把房地產開發 、土地批租兩個領域列入了黨中央今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任務,更多的人將要用法 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期有8個群體數千人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人民堅信在黨 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反腐敗鬥爭一定會取得徹底勝利。 北京市人10357名公民 二000年2月29日 特級舉報信 北京市土地批租中的腐敗 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流入小金庫 北京市被拆遷居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土地批租中的腐敗 導致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流入小金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 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京城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的流失打亂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擾亂了社會經濟 秩序,為國法所不容。 自1992年上半年的開發熱和房地產熱中,北京市冒出了700多家房地產開發公 司,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這些大大小小的「開發公司」都有各種權力背景,有的 就是區政府、市區房地局打著實施總體規劃、危房改造的旗號,直接經營的開發公 司。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流入小金庫,使這些公司幾年之內就成了千萬、億萬富 翁。他們從白手起家到千萬億萬富翁的暴富是土地批租中腐敗的產物。 1、制定違反法律的地方規章,擴大劃撥土地使用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1990)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範圍和年限。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其中(四)為「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用地。」 但北京市地方規章《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 讓暫行條例>辦法》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劃撥土 地使用權的範圍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1993年9月1日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鄭州市財政局在發給各區縣房地產管理 局、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各建築工程公司「關於在本市危舊房改造及城鎮成片開發 區辦理建設用地劃撥手續時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的通知」房地字【93】第52 4號中,以在一幅地塊內並存兩種土地供應方式,且沒有設計方案,給撥地前辦理土 地評估和土地出讓帶來諸多困難……,經請示市政府主管領導批准,對危改區和城 鎮開發區的撥地,作如下規定:「對於既有劃撥用地,又有出讓用地的危舊房改建 區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用地,擬全部採取劃撥方式,待拆遷完畢後,在有償出讓的 地塊開工前,經評估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在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時,可以根據不 同地段的建設用地面積,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出讓預定金。」 當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領導小組成員為: 組長:李其炎市長 副組長:張百發副市長 王寶森副市長 主要成員:劉歧市政府房改辦主任 陳書棟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土地局局長 薛洪江市訪房地局副局長 范遠謀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政府法制辦主任 北京市規章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劃撥)」與行政法規規定的出 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用地(劃撥)明顯牴觸,違法擴大劃撥 土地使用權範圍。 通知則進一步依據「市政府主管領導批准」,在「沒有設計方案」的前提下 ,將所有建設用地統統以劃撥方式供應。也就等於開發商可以在沒有設計方案,即 不用依據《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取得立項批准書、建設 設用地批准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可以申請拆遷, 取得拆遷許可證,根本無須投資,就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而搞炒賣地皮的投機經 營。 這種違法的土地批租是以上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注入小金庫的總根源。 2、700多家開發商利用以上「規章」和「通知」大搞圈地運動 由於北京市有了以上「規章」和「通知」,開發商明白只要以危改立項,獲 得批件就可以搞拆遷、炒賣地皮獲暴利,就通過各種關係,從實權人物處獲得危改 批件。 93-94年北京出現了批地熱,以後幾年開發商搞拆遷炒賣地皮時所用的劃撥 土地使用權憑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幾乎都是這兩年獲得的。形成了誰的背景深、 靠山硬,誰圈的地就多。其中以各區政府、市區房地局等興辦的開發公司以其優勢 圈地最多。 例如隸屬西城區人民政府的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在93年12月13日未經規劃 批准,就由市計委批准危房改造項目,由市房地局批發031號《建設用地批准書》無 償獲得了334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94年又以市房地局021號《建設用地批准書》無 償獲得了103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 市房地局現任拆遷處處長黃順清在95年5月曾對西城區上訪公民就以上違法事 實作了如下解釋:「在市區建設要拆舊房子,所以統稱危舊房改造至於拆舊房後蓋 什麼房是政府的事,與你們無關。」 就這樣土地用途統統變為危房改造了。國家佔有的土地資源,用一張《建設 用地批准書》無償劃撥給大大小小的開發商,國家無壟斷、控制土地批租一級市場 ,土地資源都囤積在開發商手中。 3、利用劃撥取得的危舊房立項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建高檔商品房、 公寓、寫字樓,造成國家土地收益流失。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收益,因土地用途的不同,出 讓金存在巨大差異。商業、公寓用地與住宅用地出讓金之差為0.395萬元每平方米。 由於土地囤積在各開發商手中,中外投資商只能與這些大大小小的開發商打 交道,不能直接立項申請用地,只能找這些囤積土地者搞「暗箱」交易。投資商依 據基準價交付地的地價款(出讓金和拆遷費)就落入囤積者手中,其中以上的土地 用途的差價就落入囤積者手中。 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在其土地招商廣告中公開寫到:土地權屬歸該公司,投 資者必須委託該公司拆遷。 4、官商勾結壟斷拆遷,巨額城鎮拆遷費流入小金庫 依據法律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中確定了安 置居民的標準—城鎮拆遷費,並規定一年調整一次,向社會公佈。但北京市一直保 密,從未公佈執行。 據96年《經濟日報》、96年北京市委《是與非》刊物及98年8月24日《人民日 報》報道,開發商安置居民每戶要30-40萬元人民幣。但這筆錢老百姓根本沒有得 到,而是被市、區房地局批准的所謂「安置方案」強迫遷往遠郊區租住房去了,其 中大部分又是農村集體土地開發的非法建築或單位的合建樓。 5、違反《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官商勾結侵吞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 土地使用權 北京市房地局一直不承認公民的合法財產—土地使用權,並在97年書面答覆 市人大代表質詢時公開寫上這一觀點。 《北京日報》98年12月4日在市長學法的通欄標題下,發表東城區房地局聘用 律師的文章,公然篡改《憲法》和新中國歷史,說「從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法》 到以後的多部《憲法》,國家早就將土地使用權沒收了」,而且還說「這種沒收公 民土地財產的作法是由國家性質所決定的」。這分明是說我國存在著沒收公民財產 的憲法,在解放初期國家依法沒收國民黨反動派、漢奸、官僚資產階級在城市的土 地,同時也沒收了老百姓的土地。這已不是什麼不同觀點的討論了,而是對憲法的 挑戰和對國家性質的惡毒誣蔑,挑撥人民群眾與黨和政府的關係。 就是在市政府、市房地局個別人的上述「理論」指導下,公民的合法財產, 不經依法變更權屬登記,不給補償,就可由市政府、市房地局無償劃撥給開發商作 為房地產開發的經營資本。 6、各級政府不履行憲法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法定職責 為了保護開發商的暴利和在重點市政工程「洗」國庫的錢,他們不遵守憲法 ,不依法行政,反而濫用行政強制手段,西城區人民政府就成立了「強制拆遷指揮 部」,在公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未得到等價補償和依法變更的情況下,不經任何 法定程序,只憑一紙「強拆決定」即可動用大批防暴警察強拆民宅。並串通北京市 高級人民法院在95年制定了違反《行政訴訟法》的內部文件(95年106號文),規定 了對公民不服以上違法強制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地區法院私自規定立案 範圍在我國是唯一的),非法剝奪憲法賦予公民在財產受到分割時的訴訟權利。 7、法院接受行政干預,不依法獨立審判 從95年至今,由於上述違反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侵害公民財產權和居住權而 引起的行政訴訟案已有數百起。法院接受行政干預,不依法獨立審判,而是以內定 的「統一標準」判案,即支持行政。在所有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審判程序,對事 實和法律不審查,公開為被告辯護,壓制原告,串通一氣審原告,西城區人民法院 發生多起利用被告提供的偽證判案。一、二審所有案件均以北京市規章為依據,判 決被告裁決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在去年的司法大整頓中,北京市法院仍頂風 作案,依然以統一標準判案,甚至發展到既不立案,又不給裁定,剝奪近千名公民 訴訟權的違憲事件。 京城拆遷 無法無天 京城近幾年在房地產開發中進行的房屋拆遷,權勢者們打著「政府的旗號」 和「危房改造」的旗號真是張狂、瘋狂之極,可憐的普通老百姓他(她)們僅有的 一點財富(自己居住的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現有的一點生存環境(繁華市區地 帶)一瞬間喪失貽盡,成了窮光蛋。 當你走近這些被搶劫被掠奪的普通百姓的時候;當你親眼目睹搶劫現場的時 候;當你親歷其境耳聞目睹這些被搶劫的弱者、老人、孩子坐在劫後塵埃未散的廢 墟上高喊著「共產黨萬歲」、「共產黨八路軍不拿群眾一針一線」、「社會主義好 」的時候;當你看到被強制拆遷的公民高舉國旗、手捧憲法,面對成群的警察、現 場指揮強制拆遷的西城區建委主任、房地局長,依據憲法痛斥其違憲行為,捍衛憲 法尊嚴的情景時……聯想到十年動亂中國家主席劉少奇手捧憲法,與林彪、四人幫 鬥爭被迫害致死的無法無天的時代時;當你走近權勢者們強行為被拆遷居民安置的 地點時,你會發現那裡生存環境荒涼惡劣,你會潸然淚下、泣不成聲的。老百姓怨 聲載道,有人氣惱成病,有人含恨而死,有人被警察毆打過,有人被無故拘留過, 又有多少人因此而生活水平下降。一千三百多億人民幣,它的每一分錢都滲透了老 百姓的血汗,貪污這其中的每一分錢都是罪惡的,都是國法所不容的。 然而,這一切均發生在天安門周圍不遠處,而且離黨中中央國務院近在咫尺 ,首善之區並不善啊!崇文區被拆遷居民的遊行,已進行到了第八次,他們男女老 少齊上陣,少則400-500人,多則1000餘人,他們走向區政府走向市政 府,向人民政府要個說法,他們最終有可能走向中南海國務院。 老百姓說:「拆遷拆遷無法無天」,這句話千真萬確。我們不禁要問:京城 首善之區,為何有法不依?為何放縱甚至縱容違法者?江澤民總書記在十五大上提 出:「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作為北京市人大 為何如此軟弱顯得那麼乏力?作為北京市老百姓的父母官你們為何無動於衷、為何 與中央不能保持一致?江澤民總書記在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國,建立法制國家 。」你們聽見了嗎?「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是個天文數字,它被裝進開發商和權勢者們的小金庫 裡,這正是腐敗現象的深層表露,是官商勾結,權錢交易,跑馬圈地,壟斷拆遷, 巧取豪奪的惡果。它勝過販毒,超過走私,觸目驚心,令人髮指,國法難逃,天理 不容。 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的巧取豪奪,處處充滿了欺詐、誘騙、威脅,其手段 之卑鄙,其行為之惡劣,足以寫一部京城搶劫罪惡史。他們目無國法、踐踏公民權 、剝奪公民的財產權,令人髮指。其中尤以西城區最為凶殘惡劣:西城區從區政府 ,到區房地局、區拆遷辦、區法院、區公安局,乃至派出所,幾乎傾區出動。 請看權勢者們的言論和行動: 西城區副區長楊勝博指著被強制拆遷的居民說:「我就是區長不當了,也要 把你給拆了!」 西城區建委主任許燕生:在西單皮庫胡同拆遷現場氣勢洶洶地指著被非法強 制拆遷的私有房地產權利人--一位七十餘歲滿頭白髮的老人張濟厚說:「我代表 政府,我命令建議你現在立刻把房子騰空,這地是國家的。」並說「社會主義初級 階級就是資本主義初級階段,房地產開發拆遷就是實現土地財產重新組合、重新積 累。」 西城區規劃局局長隋振江說:「即使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評估 土地使用權給你們補償,我們也會想辦法扣回大部分的。」 西城區房地局地政科科長張北泳說:「你們在拆遷時要土地使用權補償,那 房地產開發商還賺什麼錢?」 西城區房地局拆遷工作人員孫波說:「政府、法院、公安局,我們都是一家 人,你們告到哪兒去都告不贏!」 西城區法院副院長李立千親自出任北京市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拆遷公司經理 ,並指揮拆遷;范京明、肖萍、胡平安等法官在該公司任職。該法院行政庭庭長徐 麗對被拆遷的百姓解釋說:「李立千等法官是組織派出去的,工資還由法院發,在 該公司只拿獎金。」據該法院人士透露: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作為回報,每年付給 法院三十萬元,並數套住宅,參加拆遷的法官每月有三千多元的高額報酬。據該法 院未參與拆遷的經濟庭楊平勝法官於一九九六年講:「法院派到金融街建設開發公 司參與拆遷的法官們,在九四年年底開發公司分紅時每人可得到一輛夏利轎車的錢 (約8-9萬元);到九五年年終分紅時,每人只得到一輛麵包車的錢了(約5萬 元)。這都是因為拆遷戶越來越明白,越鬧事情越大,導致他們掙的錢越來越少了 。」 坐落於西城區西直門立交橋西南角的西城區人民法院辦公大樓即為北京市華 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建設的。開發商為法院出錢,法院當然要為開發商賣命 。 在西城區,拆遷戶一提起王冰這個人,沒有不恨得咬牙根的。此人原是西城 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和其愛人--經濟庭法官王源田在一起工作,後調動到西 城區房地局地政科。隨著近幾年西城區大肆拆遷,她作為房地局的委託代理人,在 拆遷戶依法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和法院的個別法官串通,共同商議對付拆遷戶的辦 法,視國家法律而不顧,導致西城區所有打官司的被拆遷戶不能依法進行訴訟,導 致被拆遷戶對法院的蔑視法律、不公正地判案行為產生了極大的憤怒。 另外,區政府、區建委負責人王功偉,區政府秘書曲明光等也紛紛加入該公 司撈取肥缺。 所有開發商拆遷時都打著「代表政府」的旗號,對公民進行恫嚇,「不服就 上交政府裁決你」是他們慣用的「法寶」。開發商獲得的暴利和政府、法院、公安 局、房地局從暴利中獲得的經濟利益--權錢交易,把他們牢固地聯結在一起。 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被攫取豪奪,引發了京城的行政官司大潮,那些成千 上萬的直接受害者--被拆遷戶,寄希望於共和國《憲法》、法律,期望以此來討 回公平、公道,他們幾十戶、上百戶湧向京城各級法院,狀告房地局和開發商,他 們手捧共和國《憲法》及相關法律,如饑似渴地學法、講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來 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和財產,這種情景在京城是空前的。他們在法庭上以事實為 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慷慨陳詞,籍以維護已被踐踏的公民權和財產權。但是,他 們都失敗了,因為他們面對的是貪婪的開發商及為其保駕護航的行政機關、法院和 警察。事實的確如此,敗了!整個京城至今無一勝訴。不僅如此,法院的怪現象更 令人吃驚,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帥改然在法庭上公開袒護被告,在庭下接受被告 吃請,站在被告一方審原告。再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然剝奪原告鳳曉年 等210戶近一千餘名公民狀告西城房地局的行政訴訟權案,至今無人敢管無人過 問,就連擁有司法監督權的北京市人大,也顯得那麼軟弱無力。 綜上所述,一千三百多億元的背後隱藏著一股強大的邪惡勢力,這股邪惡勢 力強壓著京城覆蓋著京城;成千上萬的無辜百姓在抗爭著、在忍耐著;這股邪惡勢 力將在京城百姓幾代人中留下難忘的陰影,最終會形成極大的不安定因素!並將在 京城歷史上寫下恥辱的一頁! 依法治國懲治土地批租中的腐敗 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流入小金庫,天文數字觸目驚心,土地批租中的行政 腐敗、司法腐敗,更令人深思。 一千三百多億元人民幣的流失,都是從北京市官方在報道他們的業績時披露 的數據統計出來的。土地批租中立項可以立出巨額利潤;國庫撥款修平安大道、保 護文物還未動工,就由開發商獲得了巨額利潤;土地開發投資階段拆遷也拆出了巨 額利潤;這一切都與各種行政許可審批有關。這也是北京市為什麼有700多家地產開 發公司、許多政府官員熱衷於在重點工程中組織各種「領導小組」「指揮部」「強 制拆遷指揮部」「危改辦公室」的原因。他們不是依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房地 產開發實施管理,而是千方百計參與立項、批地、拆遷。在立項、批地、拆遷的過 程中每時每刻都在產生腐敗;每時每刻都發生著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每時每刻都 在發生侵吞公民財產的違憲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每座高樓大廈都是由腐敗堆起 來的,每條大道都是由腐敗鋪出來的。 走私是販毒集團與權力的暗中勾結,違法土地批租是開發商和政府官員在陽 光下公開進行的罪惡交易,而且受到公安、司法的保護。他們以多少萬戶居民住進 新樓、修了多少路、北京面貌的改變、建設國際大都市等「政績」掩蓋其中的巨大 腐敗,這樣往往更難被揭露。 這種腐敗,破壞了憲法的尊嚴和法律的統一,造就了一批暴富群體,而這些 暴富群體用金錢滲透到行政、司法各個領域,腐蝕了一大批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司 法審判人員,更危險的是他們其中一些人掌握大權,在房地產開發、土地批租領域 大搞諸侯政治、諸侯經濟,用地方規章對抗法律,為個人和小團體暴利侵害國家和 公民財產。 房地產開發土地批租已成為腐敗的特殊領域,成為比走私販毒危害更大的腐 敗。 據去年公安部報道,全國共破獲毒品七噸。以每克100元人民幣暴利計算(利 潤百分之百),以國際上公認的計算方法,即每個國家破獲的毒品只佔販毒集團販 賣毒品的5%,去年全國販毒集團共販毒140噸,獲暴利140億元人民幣,這與一千三 百億元人民幣比較真是小巫見大巫了。但更為危險的是引發的政府腐敗,已嚴重損 害了黨和政府、法院的形象,動搖了依法治國的決策。 它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使房地產開發這個國家支柱產業畸形發展:一方面 大批違法建築商品房閒置,小團體和個人暴富;另一方面國家土地收益流失,在市 政建設時以饋贈土地方式向開發商「借錢」(又是一筆黑交易),銀行貸款無法收 回,造成巨額呆帳死帳;公民合法收入(土地使用權補償和城鎮拆遷費)被侵吞, 無錢購房。 假如流入小金庫的434.5億元人民幣上交國庫,按比例返回地方政府,在進行 市政建設時,何必再以黑交易形式向開發商「借錢」? 假如公民被侵吞的近950億元人民幣由公民獲得,再進入房地產市場購房,北 京市的房地產進入法制良性循環,市場會是一個什麼狀況?銀行由於房地產開發造 成的呆帳死帳還會存在嗎?金融市場會是另一種狀況! 房地產開發土地批租中的腐敗比走私販毒危害更大,此腐敗不除,國不安寧 ,將會在政治、經濟各個領域引起動盪。 西城區近千名公民96年、97年曾兩次上書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北京市行政執法 、司法審判、房地產開發中腐敗進行檢查監督,懲治腐敗分子,但一直未果,一些 公民反而遭打擊報復。 今天我們北京市公民代表再次上書,要求派調查組深入調查,公民手中有大 量證據可以揭露腐敗,等待著調查組的到來。 我們堅決擁護十五大依法治國的決策,要求北京市依據憲法行政,保護公民 財產權和居住權,清查在房地產開發土地批租中的腐敗行為,徹底清查小金庫,返 還國家和公民的財產! 我們強烈要求中央立即派調查組調查下列情況: 1、調查北京市人民政府不執行國家法律,利用地方規章擅自擴大劃撥土地使 用權範圍,造成國家土地收益流失434.5億元人民幣的違法事實。追究北京市人民政 府主管土地批租的負責人和北京市房地局、各區縣房地局的法律責任,懲辦腐敗分 子,徹底清查小金庫,如數追回國家財產。同時要求中央及早採取措施,防止這些 腐敗分子攜巨款逃往境外。 2、調查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時,不執行《憲法》、《 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規劃法》,利用地 方規章侵吞公民財產(土地使用權補償和城鎮拆遷安置費)的違憲事實;監督北京 市依據《憲法》行政,履行保護公民財產的義務。 追究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批租的負責人和北京市房地局、各區縣房地局 參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與開發商勾結,侵吞公民財產的法律責任,懲辦腐敗分 子。徹底清查小金庫如數追回被侵吞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和城鎮拆遷安置費。 3、追究《北京日報》的政治責任,查辦責任者。該報文章篡改新中國歷史和 《憲法》,攻擊、誣蔑國家性質為土地批租中的腐敗和司法腐敗保駕護航,這是對 十五大「依法治國」決策的背叛。這篇文章的出籠絕不是偶然現象,是土地批租腐 敗引起的政治腐敗,在社會中產生了惡劣影響,必須嚴肅查處。 4、調查北京市各級政府違反《憲法》、濫用職權、強拆公民房屋、侵害公民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違憲行為,追究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5、調查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開發拆遷中的行政案件時的違法事 實,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糾正數百起錯案,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違反《行 政訴訟法》的95年106號文件,依法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對以下案件依法立案審理 : 1995年西城區駱淇春、方揚、王毅青、顧瑞等114戶500多名公民訴北京市西 城區房地產管理局侵權案。 1996年至1998西城區駱淇春、方揚、王毅青、顧瑞等30多戶公民訴北京市西 城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遷侵權案。 1998年9月西區鳳曉年等210戶近千名公民訴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違 法侵權案。 北京市被拆遷居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