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531」器官移植紀實 程維民 「531」器官案是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發生在河南省信陽市。當時時 逢中國「六一」節日,按慣例對在押死刑犯執行槍決的日子。 那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例行對四名死刑犯核準死刑。由師河區法院立即執 行。早上八點鐘公判大會在火車站廣場舉行。與往常不同的是此次公判沒有通過任 何形式宣傳和公佈。所以當天有些市民發現刑車覺得很突然。與此同時,這四名死 刑犯的家屬只有一名姓卜的犯人家屬接到通知,其餘三名死犯包括家住信陽市的萬 啟超和趙偉及息縣的張建軍家屬在執行前均未接到通知。但信陽市畢竟很小,大街 上「要槍斃人啦!」的消息很快被萬啟超的好友蘆德安及趙偉的母親得知,當發現 是親人馬上被處決時,朋友和家屬便及時準備善後事宜,趙偉的母親由於年齡大又 帶著孫子(趙偉的兒子)沒法及時趕去刑場,只好和女兒坐車一起先到信陽市唯一 的火葬場等候。而萬啟超的好友蘆德安及時跑到玩伴的摩托車修理店借一輛偏三輪 警車(車牌號豫SO—2331,此車是存放待維修的)。和妻子鄭廣琴及玩伴彭 永軍,徐武(維修店主)四人一起駕車緊跟刑車,奇怪的是這次執行死犯沒有預定 刑場,而是就便在公路邊選擇一處沒有住家的地方就地執行,蘆德安等到達現場時 武警已在往車上抬屍體。四具屍體分三輛車裝,其中姓卜的死犯(年齡比較大)屍 體用一輛工具車運向火葬廠,萬啟超和跟張建軍的屍體被裝到一輛麵包車(南京產 「依維克」),趙偉的屍體被放在另一輛麵包車(類似白色救護車)。據目擊者講 ,當時抬裝萬啟超屍體的同時其四肢還在抽動,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這兩輛運屍麵包 車的前後車牌號及車窗全被白布封著,使人無法目視車內的情景。因為蘆等之前沒 有見過這種場面,所以對當時的情況並沒有產生疑慮。 蘆等的車緊隨兩輛運屍車朝著火葬場的方面,最前面還一輛法院的警車(白 色「桑塔那」)帶路,信陽市火葬場座落在京廣公路(107國道)旁邊,離市區 正向北四公里處,在此行程之中,運屍車忽快忽慢,很明顯想甩脫蘆等的跟蹤。但 因蘆的車也隨著彼快亦快,彼慢亦慢,不知其然地緊跟其後,當運屍車行駛到火葬 場路口時,沒往上開,竟突然停下,而先前運姓卜屍體的工具車早開到火葬場。蘆 等人車輛也隨即停下,以等同往,好長一會兒仍不見前邊的車啟動,但發現從運屍 麵包車裡不停地往外擲帶血東西,當時他們認為是屍體上槍彈口流血水,可能是裡 邊有人邦助擦理,就這樣過了近1小時,還是不見運屍車往上(火葬場)開,於是 他們就議論是不是等到上一屍體火化完畢才能上去,隨後他們決定開車先上火葬場 等候。到了火葬場發現姓卜的家人正在為其整理遺容,而卻見不到萬啟超的家人, 綜時蘆德安突然想到萬的家人可能還不知道此事,事不宜遲,蘆急忙借開趙偉家屬 的麵包車(昌河牌)去接萬的家人,當車剛下火葬場,發現原停在公路邊的兩輛運 屍車及一輛警車全都不見了。只看見原車位處有兩灘血跡及雜物,懷著複雜的盡情 ,蘆等下車近前看個清楚,結果發現被拋棄的物品竟是些醫生手術用的東西,包括 消毒手套,藥棉,沙布等等,腎臟保護液袋等等,另外還發現被割下的一大塊人肉 ,他們看到這些東西後突然感到事局有變,死者的屍體被解剖了,器官被摘取。當 局怕家屬發現,已轉移了屍體,聯想起一路上的異常情景,更確信無疑,緊接著他 們同家屬立即找到法院、公安局、檢察院,當時都異口同聲地回答:「不知情」、 「不可能」,後來在鐵的證據面前,法院的楊院長才改口說「既然是死刑犯,為社 會做做貢獻也是應該的嘛!」後來在一次私下的錄音採訪中,家屬講說問題是他們 (政法部門)背著我們(受害人及家屬)進行竊取,倒賣,並謀取暴利。這怎麼能 叫貢獻呢?第二天,也就是「六一」節,他們又找到法院,結果給了一份事先寫好 的死亡通知書,並當即在下邊注示「到汝南火葬場領取骨灰」,真不可思議,汝南 與信陽屬兩個地區,信陽火葬場近在咫尺,為何要到一百里外的汝南火葬場領取骨 灰呢? 在我介入並開始調查「531」案件時已是當年的六月底,當時當局(政法 部門)在家屬的強烈聲討下已私下答應補給每個死犯家屬三千元人民幣,但家屬始 終沒有同意,當局並威脅說,此事決不准聲張,否則後果自負,而且透過街道居委 會進行施壓。由於當局言辭如此嚴厲,個個家屬都非常緊張,晚上不敢出門,甚至 擔心他們會殺人滅口。我經過再三的努力還是與家屬取得聯繫,以自身主張正義, 不畏強權的行為打動了他們,並同意針對調查此案與我合作,我通過一系列的「攻 關」,終於瞭解到案情的真象,原來受害人(死刑犯)在關押期間已被體檢,登記 配型。他們的某些器官事先已被手術醫院預定。「531」前日手術醫院的解剖醫 生及車輛已到達信陽,當晚住在師河賓館,「531」器官案的整個過程都是由信 陽當局和手術醫院,事先周密策劃的。當時前來摘取器官的是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 ,參與現場解剖的醫生有七院腎移植中心副主任王長安醫師和姓黃的醫生等。「5 31」三名死犯的六個腎臟當天被鄭州市七院和三院分別手術使用。同期我又找到 了當天接受手術的幾名患者瞭解詳情,其中有一名家住河南省項城市第二人民醫院 的劉明義患者,因手術後併發症而死亡。「531」案中,信陽市法院等部門共接 受手術醫院付給的六萬元人民幣,個別權威人七另被醫院「酬」謝。當年「六一」 期間,通過查詢醫院手術記錄及數名患者證實,僅鄭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在五月二十 八日至三十一日的四天時間內,竟為二十三名患都做了腎臟移植手術。據一位知情 的醫生講,同期曾使用四個地區的犯人腎臟,包括鄭州市、平頂山市、信陽市和安 陽安。 從「531」個案偵查開始,筆者先後到鄭州,武漢,北京,西安等地實地 摸底和控探查,我用了六個月的時間系統地調查,採訪和咨詢,採集了大量的證人 證言、錄音、錄像、照片等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中國大陸政法系統連同手術醫院 大肆盜取,倒賣犯人器官並進行移植手術,謀取暴利的事實,為了堅決抑制這種人 類的自殘自滅,揭露中共這種迫害人權,滅絕人性的罪惡行徑,為維護人類自身的 尊嚴,保障人權的普遍性,筆者特疾聲向國際呼籲:譴責中共的殘暴行為,嚴禁中 共利用極權迫害生命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