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科舉作弊與賴昌星案 羅 吉 遠華案主要嫌犯賴昌星在加拿大被捕。消息傳出,引起各方面的關注。 賴昌星是中共當局通緝的要犯,照說是該被引渡回中國的,但中加兩國沒有 簽訂有關引渡的協議,故而加國並無將賴昌星引渡給中國的義務。根據加國的民意 調查,多數人主張把賴昌星遣返香港(賴昌星是因違反加國移民法被捕的),然而有 人擔心,由於賴昌星掌握有關中共高層涉及遠華案的大量內幕,倘被遣返,很可能 被中共殺人滅口。 這種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但問題是,若把賴昌星留在加國——且不說這樣 做在道義上和在法理上是否通得過——情況又會怎樣呢?如果賴昌星留在加拿大而拒 不吐露遠華案內幕,涉嫌同案的中共高官照樣可以穩坐釣魚台,豈不是既包庇了賴 昌星,又包庇了涉案高官?畢竟,要是等到中國民主後,再對賴昌星進行公開公正的 審判,從而揭發出遠華案全部內幕,那就為時已晚,意義不大了。 有鑒於此,我們不妨研究一下,究竟對賴昌星採取何種措施,才最有利於真 正查清遠華案? 在直接分析賴昌星與遠華案的關係之前,先講兩個別的問題。 1.囚徒困境 所謂囚徒困境,是五十年前由學者弗德勒提出,後來被許多學者引用發揮。 其內容是:警方就一樁大案,抓住了兩個涉嫌串謀的嫌犯。檢方將二人分開關押,並 分別對二人交代政策:「如果你主動承認而別人卻不招供,我們叫你當面揭發他,那 我們就會放掉你;如果你和他都坦白交代,我們將從輕發落,只判輕刑;如果你拒 不坦白而別人交代了又揭發了你,我們就要對你判重刑。」用共產黨的話,這就叫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受獎」。 張三心想,如果李四和我都矢口否認,也許法官就找不出足夠的證據,最後 說不定只得判我們無罪——此為上上策。但如果我不招,李四卻招了,還揭發我, 李四倒是立功受獎給放出去了,我則會被當作頑抗典型,判以重判——此為下策。 如果我主動招認,合盤托出,我要麼會被釋放,要麼會判輕刑——此為中策。我相 信李四也會作同樣的考慮,他也知道上上之策是矢口否認,這樣對他好對我好對彼 此都好。但問題是李四是不是挺得住呢?萬一李四挺不住招認了,我豈不倒了大霉? 那邊箱,可以想見,李四也在犯同樣的嘀咕。 不難看出,囚徒困境的關鍵是雙方有無堅強的互信。互信強則雙贏,互信弱 則雙輸。這層道理雙方都明白,但問題是,儘管雙方都知道守口如瓶是上上策,甚 至先前訂過攻守同盟,但彼此都生怕對方扛不住把自己給賣了,因此很難頂得住檢 方的連哄帶詐,到頭來,很可能兩人都坦白交代。 常聽一些受過審的人事後抱怨:「什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明明是坦白從嚴抗 拒從寬嘛。」因為事後他們發現,若是當初否認到底,官方得不到證據,只得從輕 發落或者放了,如今自己坦白了,正好落實了罪名,反而給判了刑。可話又說回來 ,誰叫你當初要坦白交代呢?就因為你心裡不踏實,生怕官方手裡已經掌握了證據, 生怕有同案犯已經揭發交代了。 2.科舉作弊,「賣關節」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為了防止作弊,設計出許多規則:考題事先嚴格保密,考 生入考場要經過檢查以防夾帶,考卷上的考生姓名是密封的,還有,考卷上交後一 律由專人重新謄抄,這樣,考官想從筆跡上辨認出張三李四因此「開後門」就根本 辦不到了。 照說,有如此周詳的規定,作弊是不可能的了,殊不知「道高一尺,魔高一 丈」。有種作弊法叫「賣關節」。何謂「賣關節」?考官事前暗中告訴考生:你在考 卷第三行第五格出寫上「之」字,在第六行第八格寫上「乎」字,在第七行第十格 寫上「者」字,在第九行第十四格寫上「也」字。我批考卷,只要見到在這些指定 位置寫上「之乎者也」的,就批個高分讓他中舉。畢竟,別人碰巧也在這些位置寫 上這幾個字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小了。 「賣關節」的高明處尤其表現在行賄受賄的辦法上。考官「賣關節」是極重 之罪,查出來是要殺頭的,所以沒有厚利沒人肯幹。假定考官賣個關節給你要收一 千兩銀字,問題是這筆錢怎麼個給法呢? 如果考前考生就偷偷送上銀子,萬一考官光收錢不辦事怎麼辦呢?諒你考生也 不敢聲張。第一,沒有證據,你聲張也沒用。第二,考官受賄固然是罪,考生行賄 也是罪,你若一聲張,豈不是先把自己給送進監獄了? 如果約定在發榜之後再交錢,萬一考生不認帳怎麼辦呢?你考官也同樣不敢聲 張,不敢找考生要錢,只好吃啞巴虧。 於是想出一個辦法,在考前,考生先交給考官一百兩銀子作定金,其餘九百 兩發榜後再給。這樣,即便考官食言,發榜後考生名落孫山,考生方面不過損失一 百兩而已,這個虧還吃得起。 麻煩出在餘下那九百兩銀子怎麼付。若考生中了舉卻不肯付了,考官奈何?因 此,考官要求考生先寫一張借條:「今有張三借到李四大人九百兩紋銀,准予某月某 日前奉還。」下面有借錢人張三的簽名和章印。古時候,中國不興公證,但要認簽 字蓋章,有簽字蓋章就有法律效力。這樣,考官就可以放心了。 可是在那一邊,考生又不放心了,萬一你考官不讓我中舉,事後還拿著借條 敲我九百兩銀子的竹槓,我這虧就吃得太大了。 這就發明出最後的一招,也是最絕的一招。考生在借條上簽名時,前面加上 四個字「新科舉人」,再倒填日期,把考前的日子寫成發榜後。如果真中了舉,考 官憑著這張借條,不怕考生不補齊那九百兩。如果考生名落孫山,這張借條就不靈 了。別人會認為借條上的簽字系他人仿造——「張三不是新科舉人嘛。」 通常所謂作暗盤交易,雙方既要互相利用,必須狼狽為奸,甚至生死相托, 但小人之間何言信義?彼此都最怕對方中途變心,在互相勾結時又都不能不留上一手 ,但是,顧於此者必失於彼,顧上了這頭就很難再顧上那頭,所以要成事極難極難 ,稍一不慎就導致囚徒困境,或者一方成了犧牲品,弄不好還兩敗俱傷。像「賣關 節」全套設計,巧妙周詳,天衣無縫,一環套一環,環環相扣,兩頭全拴死,真稱 得上匠心獨運,萬無一失了——至少是把出事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3.賴昌星案 現在,回到遠華案和賴昌星的問題上來。 遠華案東窗事發,賴昌星自知在劫難逃,於是逃往海外。賴昌星的出逃在中 共上層會引起什麼反應?假定中共內部確有一派或幾派(有說是朱容基一派,又有說 是李鵬一派,姑置不論)急於查清遠華案,並想借此打擊黨內對手(賈慶林?江澤民? 軍方?也且不論),那麼,他們對賴的出逃一定很惱火。他們是最想把賴引渡回國的 。至於黨內與賴有勾結的那一派,對賴的出逃則可能抱矛盾態度,一則以喜,一則 以懼。喜的是賴氏既逃,清查者無法順籐摸瓜,自己的劣行也就不致被揭露;懼的 是活口逍遙海外,隨時都有將內幕曝光的危險。 這樣說來,身在海外的賴昌星面臨兩種危險。其一是,想清查的一派會努力 將他引渡回國,捉拿歸案;其二是,和遠華案有牽連的黨內高官有可能殺人滅口。 為了躲避這兩種危險,賴昌星就該隱姓埋名,找一塊偏僻之處藏起來,像老鼠一樣 偷偷摸摸地過日子。可是這樣做未免太委屈了自己,再說,賴昌星是在官府裡的朋 友們幫助下出逃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官府只要抓住這些跑不了的朋友一問, 不難查出賴的行蹤。 如眾所知,賴昌星後來落腳加拿大,不但購置豪宅,還出入賭場,並不躲躲 藏藏。據說,就在遠華案開審期間,賴昌星還和國內頻頻打電話,甚至和國內派出 的公安或安全人員直接會面交談。照此看來,當初賴昌星之所以選定加拿大,也許 就是看準了加拿大和中國沒有引渡協議,讓那些想把他捉拿歸案的人只好望洋興歎 乾著急。 那麼,賴昌星又如何防避想滅口的一派呢?中共內部想清查遠華案的一派要的 是活口,所以倒不會暗害賴昌星,真正想暗害他的正是他的同謀共犯,即黨內與之 有勾結的那些尚未揭露出來的權勢人物。有報道說,賴昌星曾揚言,他已將他所知 道的高層內幕留下錄音和記錄並妥為保存。這是向對方發出警告:你不害我,我不揭 你;你若害我,我必揭你。 由於賴昌星給自己留下了這一手,所以涉案的高官不敢魯莽,但高官們也料 定賴昌星本人不會主動將內幕曝光,因為他至少還有親友做人質留在國內(賴昌星的 弟弟只判以輕刑)。這就是說,高官們也留有殺手鑭,也有後發制人的力量。這等於 是告訴賴昌星:你不揭我,我不害你;你若揭我,我必害你。 有人用囚徒困境闡述核威脅的問題。如果兩個國家都擁有核武器,即便雙方 都不想打仗,但爆發戰爭的可能性卻極大,因為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不過等 到雙方都擁有第二次核打擊力量,誰動手都佔不了便宜而只會兩敗俱傷,雙方就會 和平共處。在賴昌星和他在黨內的同夥的關係中,雙方既是狼狽為奸,本來都沒有 傷害對方的主觀意圖,然而在外部壓力下,各方出於自保心理,卻很可能加害於對 方。但如果雙方都各自留有一手,好比擁有第二次核打擊力量,仗就打不起來了, 雙方就可以都放寬心了。這會不會就是賴昌星和遠華案涉案高官之間目前的狀態呢 ? 不錯,現在賴昌星被加國政府逮捕,但加國政府逮捕的理由是他違犯了移民 法,要不就再加上他和加國黑社會的關係問題。聽說美國政府也派人去過問此事, 但美國人關心的是政治獻金案。總之,加國人和美國人都不是衝著遠華案去的。就 算他們也對遠華案感興趣,然而,他們拿得出有力的人證物證嗎?他們能有什麼辦法 讓賴昌星吐出遠華案的內幕實情呢? 假如上面的分析不錯,那麼,賴昌星在加國被捕一事就不會對清查遠華案有 所幫助。它反而給遠華案的不了了之提供了一個現成的借口。要是賴昌星老是下落 不明,人們會罵共產黨無能,連一個通緝要犯都找不著,並進而懷疑共產黨實際上 在暗中包庇,在演苦肉計演雙簧。現在好了,賴昌星有下落了,而且絕對是真身不 是替身,但可惜落在外國人手裡,中國政府想要也要不回來,遠華案只好擱淺,只 好懸置,只好不了了之。於是,舉國關注的遠華案可以告一段落了,當局對老百姓 有個交代了:這可不能怪我們政府包庇誰保護誰,要怪也只能怪外國人,怪他們以人 權的名義保護嫌犯,妨礙我們深入打擊腐敗犯罪活動。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是否可以認為,只有當賴昌星真的面臨被遣返、被引 渡的危險時,他才有可能吐露隱情呢?否則,不論是被加國政府釋放還是輕罰,他都 會對遠華案內幕守口如瓶。若說賴昌星被遣返被引渡後會被殺人滅口,事情未必這 麼簡單。我們當然不相信賴昌星會受到公開公正的審判,中共很可能會關門審判, 不讓外部的人瞭解情況。但是,中共能瞞住外部的人,它也能瞞住內部的人麼?與賴 昌星有勾結的一派高官顯宦們有那麼大力量,能夠把黨內想徹底清查遠華案的人都 封鎖、都瞞住麼?另外,賴昌星不是早就留下錄音和記錄以防不測嗎?再說,賴昌星 要是真掌握中共高層重大秘辛,說出後不是有助於得到庇護麼? 我對遠華案瞭解有限,遠華案到底有多大?上層牽涉到底有多深?賴昌星在其 中究竟是什麼角色?他究竟掌握多少高層秘辛?中共高層對遠華案的分歧有多大?外界 是否誇大了這種分歧?抑或他們彼此之間已經達成了妥協?雖然有關的報道很多,但 其真實性準確性尚有待驗證。因此,上面的分析只是基於一些假定。讀者不妨把它 看作推理小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