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自我辯護 (北京)江棋生 現在,我為自己作無罪辯護。 一、根據現代文明所確認的言論自由這一基本人權,我無罪。 一個享有言論自由權的公民,當他發表政治見解的時候,在什麼情況下才會被 認為有罪呢?對此,國際社會的共識是:只有當他煽動用武力摧毀民選政府、並在 他的煽動下出現了事實上的危險的時候,他才會被認定有罪。除此之外,就是四個 字:言者無罪。心中有了這根準繩,就不難明白起訴書的荒唐。顯而易見,在那上 面所列舉的我的言論和李曉平的言論,與「武力摧毀政府」壓根兒不沾邊,我何罪 之有?我對六四事件有自己的看法,李曉平對「四項基本原則」有自己的看法,難 道就不能說?不能寫?不能傳?對官方的一套,對官方的定性難道只能說是,不能 說不?一九七六年天安門運動,官方將其定性為「反革命事件」,而很多老百姓說 它是「革命運動」。結果怎麼樣?是官方大錯特錯了。一九八九年的六四事件,官 方定性為「平息反革命暴亂」,而我認為它是「一場舉世震驚,慘絕人寰的大冤案 、大假案、大錯案」,這不過是光明磊落地說出真話,表達看法而已,何罪之有? 李曉平主張通過修憲,用四項平權原則換取四項特權原則,這種和平地表達政見的 做法,又有何罪?我認為,這種敢於行使權利,不說違心話的公民行為,不僅無罪 ,還應在中國大力提倡和發揚。因為,中國的未來,中國的前途和公民品質的培養 和提高實在干係太大。而對抗現代文明,堅持以言治罪,迫害異端的人,才恰恰是 中華民族的罪人,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在逯捕證上寫下了「文字獄」三個字,意 在奉勸官方。今天,我在這裡還想再一次奉勸官方:不要學雍正,不要搞文字獄了 。放眼寰球,誰還不清楚:究竟還剩幾家在搞以言治罪,在搞文字獄呢? 二、根據《刑法》第105條,我還是無罪。 《刑法》第105條第二款,背離國際社會的共識,給言論自由強加了限制, 為公民的政治言論設置了禁區。根據該款,一個公民煽動用和平方式推翻政府就被 認定為有罪。起訴書正是根據這一款,指控我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然而,我 寫下的文字是什麼呢?是要老百姓在六月三日、六月四日晚上,在家中點燃蠟燭, 以此祭奠六四英魂。這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何止相差十里八里?李曉平煽動 老百姓幹什麼呢?是要他們逼迫執政集團「讓步」。請注意,是「讓步」而非「讓 位」。一字之差,涇渭分明。連中學生都明白,「讓步」就是還在台上,不被推翻 、不被顛覆、不下台。這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又何止相差十米八米?起訴書 怎能如此不顧事實,違背常識,楞說我觸犯【刑法】第105條。我認為:這種做 法是奉命強加、是指鹿為馬。不過,這種指鹿為馬是不是太離譜了?又是不是太可 悲了? 說心裡話,我連煽動顛覆街道辦事處的念頭都沒有。我的心思不在那裡,幾千 年來,在政治領域中,中國人最習慣干兩件事。一件是當順民,另一件是揭竿而起 ,顛覆政權。用暴力顛覆政權的事已經幹過幾十次了。光二十世紀就幹成了兩起。 一九一一年一起,一九四九年一起。我認為,國人不能再繼續這種要麼當順民要麼 當暴民的惡性循環了。當然,老百姓如果嘗試用和平方式顛覆國家政權,這在中國 還屬創舉。不過,我擔心很容易又會放棄非暴力方式,而去輕車熟路地搞以暴易暴 。因此,在我的政治理念中,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是排除「顛覆政權」這一條的。 既無內在動機,又那來外在言論?我的全部文章表明:我熱心地去做的是,希望老 百姓顛覆自己的順民——暴民循環,這種說說寫寫,難到就犯了天條、非要置於死 地而後快? 綜上所述,起訴書對我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腳,一件明擺著的、朗若白晝的事實 是:我無罪。 (自我辯護曾被審判長多次無理打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控告北京市公安局預審處 駐所警察官先生: 首先,我要對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檢察官李磊森先生表示謝意,感謝他言而 有信,較快地將我請律師的意願告知我妻子,並由她代為聘請莫少平律師。我與莫 少平律師已於十月十一日下午見了第一面。 其次,我要對北京市公安局預審處提出兩項指控。 1,控告該處違反《刑訴法》第96條之規定,公然踐踏我依法聘請律師, 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 我於五月十九日下午被刑事拘留後,被告知有請律師的權利。我當即索要紙 筆,寫了委託書如下:茲全權委託妻子章虹女士代為聘請張思之先生、李會更先生 為我的辯護律師。豈料委託書交給預審員後,被奉命扣壓,致使我的法定權利遭到 踐踏,在整個偵查階段根本無法尋求律師援助。 2,控告該處違反【刑訴法】第64條之規定,拒不將我被刑拘(5月19 日)、被逯捕(6月26日)的事實通知我妻子, 公然踐踏她依法知曉、並代為聘 請律師的權利 我被抓到北京市看守所後,公安局一直對我的妻子封銷消息,直到10月1 0日她見到莫少平律師後,方才得知我早已被刑拘和逯捕!作為執法機關的公安局 預審處有恃無恐、目無國法,這是人治社會的典型特徵,是對所謂「法治建設」的 辛辣嘲諷。 上述兩項指控,望能及時調查,依法處理。 最後,我要提請檢察官先生督促預審處馬上將個人電腦等物發還我家。5月 18日子夜,公安局從我家中拿走電腦、傳真機等物品。現在早已查明,上述物品 與【起訴意見書】所認定的我的(案情)毫無關係,它們也未被移送檢察院,因此 ,應當立即依法退還。 順祝秋安! 北京市看守所404室 良心犯: 江棋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我的最後陳述 審判長、檢察官、律師、我的妻子: 現在,我作最後陳述。 第一,作為一名被告,我首先要對北京市公安局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的違法行 為提出兩項指控。一是指控它違反《刑訴法》第96條之規定,踐踏了我在偵查階 段聘請律師、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二是指控它違反《刑訴法》第64條和71條 之規定,拒不將我被刑事拘留和逯捕一事通知我妻子,踐踏了她依法知曉,並代為 聘請律師的權利。 第二,作為一名公民,我要指出:李曉平對官方的「四項基本原則」說不, 我對六四屠殺說不,這是行使言論自由的正當行為,言者無罪;而實行言禁迫害異 端是野蠻落後的行徑,是文字獄的繼續。《刑法》第105條等條款,就是堅持言 禁,以言治罪的典型標誌。 第三,作為一名思想者,我想說,由於力求避免中國再次出現改朝換代式的 低水平重複勞動,李曉平只是要求民眾迫使執政者「讓步」而非「讓位」,我只是 希望國人點燃燭光祭奠英靈,並以此來無聲地譴責六四暴行。因此,儘管《刑法》 第105條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李曉平和我的上述言論也並沒有觸犯,起碼和它還 有十米的距離。控方以該條來強加罪名,楞說我「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是23 00年前「指鹿為馬」故事的可悲重演。 第四,作為丈夫,我希望我的妻子能夠理解我的人生抱負,能夠理智、冷靜 地面對將要強加給我的冤獄,多多保重;作為兒子,我祈禱八十二歲的母親能夠一 如既往地堅信兒子是好人,是一定會走出囹圄,回鄉省親的。 第五,作為一個講信義重朋友的中國人,我對自己的一本日記被查抄,以致 不少朋友被牽累一事,深表欠疚和自責。我能告慰朋友的是:在我被關押後,我始 終堅持了做人應有的準則和持不同政見者的氣節,沒有出賣任何人。 第六,作為一名持不同政見者,我對莫少平律師表示由衷的敬意。他以自己 的良知、勇氣和敬業精神,依法為我作了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這在當今中國,確 屬難能可貴。 第七,作為一個「五十而知天命」的中國人,我對法官先生和檢察官先生在 這起政治審判中的處境表示理解。我絕不奢望會有什麼公正的判決!我對法庭的要 求是:(1)在判決書中能如實反映我和莫少平的辯護意見。(2)能依法將於本 案無關的、被公安局暫扣的電腦等物歸還我兒子。我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要 求是:依法受理我對北京市公安局的兩項指控,並認真查處,給予答覆。 第八,作為一名當事者,我想以幾句肺腑之言來結束我最後的陳述。今天, 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再過短短兩個月,人類就將跨入二十一世紀;今天,人 權的普遍性原則已經得到舉世公認;今天,中國的台灣和香港已經初步實現了民主 。然而,也就是在今天,在中國的北京,卻還在上演一幕世紀末的現代文字獄!這 是中國的恥辱,人類的恥辱。不過,我堅定地相信,結束這種歷史,洗刷這種恥辱 的一天已經為期不遠了!(江棋生先生的妻子章虹女士情不自禁地鼓起掌來,被審 判長指使法警驅離法庭)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無怨無愧。我不過是先走了一步。我 敢說,我所追求的「拒絕謊言、說出真話」,我所嚮往的「憑良心行事、過真實生 活」,我所期待的「一部分先自由起來」,我所憧憬的「人的尊嚴和人的權利至上 」的社會,誰不追求?!誰不嚮往?!誰不憧憬?! 最後,我對法庭粗暴驅趕我妻子的行徑提出強烈抗議! (最後陳述曾被審判長多次無理打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上午於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 京檢一分刑訴字(1999)第141號 被告人江棋生,男,五十歲,江蘇省常熟市人,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海澱 區首都師範大學十九號樓十三層二號。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被 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現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棋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 審查起訴。經本院依法審查,現查明: 被告人江棋生於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春季期間,在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澱 區首都師範大學十九號樓十三層二號家中等地,將署名李曉平題為【關於和平地實 現中國社會制度根本變革的幾點思考】的文章,先後散發給劉慶梅(已判刑)、孟 元新(另案處理)、傅國湧等人,該文章惡毒污蔑「四項基本原則是專制理念的四 項特權原則」,對把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我國憲法進行詆毀,煽動「逼迫執政集團不 斷讓步,最終使其公開放棄四項特權原則,從而實現中國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 被告人江棋生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在京炮製了題為【點燃萬千燭光,共祭六 四英魂——告全國同胞書】的傳單,該傳單污蔑「六四」事件是「震驚中外、慘絕 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錯案」,煽動人們「譴責強權壓倒人權的暴行,譴責『 穩定』壓倒公道的逆施」。同年四月十四日晚,江棋生糾集孟元新等人將該「傳單 」分別在本市海澱區白石橋、中關村等地進行張貼。 被告人江棋生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棋生目無國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已構成了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 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華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李磊森 書記員 白欣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