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棋生律師莫少平、王剛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江棋生的委託和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們在江棋生涉嫌煽 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中但任江棋生的辯護律師。我們將遵照刑事訴訟第35條之規定 ,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 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派後,我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充分瞭解 了案情並會見了江棋生,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我們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京檢一分刑訴字(1999)第141號起訴書 指控被告人江棋生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能成立。 起訴書指控江棋生的第一項犯罪事實是:「被告人江棋生於1996年至1999年 春季期間,在其居住的北京海澱區首都師範大學19號樓13層2號家中等地,將署名李 曉平題為《關於和平地實現中國社會制度根本變革的幾點思考》(以下簡稱《思考》 )的文章,先後散發給劉慶梅(已判刑)、孟元新(另案處理)、傅國湧等人,該文章惡 毒誣蔑『四項基本原則是專制理念的四項特權原則』,對把我國四項基本原則寫入 我國憲法進行詆毀,煽 動『逼迫執政集團不斷讓步,最終使其公開放棄四項特權原 則,從而實現中國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 對此項指控,辯護人認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江棋生無需為《思考》一文本身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 在公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沒有任何一項證據可以證明江棋生是《思考 》一文的作者,或者李曉平是江棋生的筆名。因此,即便是《思考》一文真的具有 起訴書指控的「惡毒污蔑」、「詆毀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江棋生也無需為此負 任何責任,因為他不是《思考》一文的作者。文責自負無論在我國還是在國際上都 是公認的準則。 第二、江棋生將《思考》一文交與他人閱讀的行為本身不具有煽動顛覆國家 政權的性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煽動行為通常表現為:造謠,即無中生有,將本不存 在的事情說成是存在的,以激起他人的不滿;誹謗,即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 ,以激起他人的仇視情緒。而江棋生將《思考》一文交與他人閱讀的行為本身,既 不是造謠,也不是誹謗。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江棋生向閱讀該文的人表示贊同《思 考》一文的政治觀點和主張,並希望閱讀該文的人接受該文的思想,更沒有證據證 明江棋生鼓動閱讀該文的人按《思考》一文的觀點行事。因此,江棋生將《思考》 一文交與他人閱讀的行為不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客觀方面的特徵。 第三、被告將《思考》一文交與他人閱讀的行為不具有公然性。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客觀方面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犯罪行為具有公然性, 即犯罪人應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公眾場所,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內散佈有煽動顛覆國 家政權內容的信息。也就是說以造謠、誹謗等手段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必須是針對公 眾進行的。而江棋生在前後三年時間內,只是在其家中(非公眾場合),將《思考》 一文交給他三個熟悉的朋友(非公眾)閱讀,其行為顯然不具有任何公然性,不符合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客觀方面具有的公然性這一重要特徵。 如果將圖書、資料、文章交給他人閱讀的行為也是犯罪的話、那麼圖書館出 借某些圖書、資料、新華社編發某些《內參》的行為恐怕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起訴書指控的第二項犯罪事實是「被告人江棋生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在京炮 制了題為《點燃萬千燭光,共祭六四英魂______告全國同胞書》以下簡稱《燭光》 的傳單,該傳單污蔑「六四」事件是『震驚中外,慘絕人性的大冤案、大假案、大 錯案』,煽動人們譴責強權壓倒人權的暴行,譴責『穩定』壓倒公道的逆施。同年 四月十四日晚,江棋生糾集孟元新等人將該『傳單』分別在本市海澱區白石橋、中 關村等地進行張貼。」 對此項指控,辯護人認為同樣不能成立。 首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燭光》一文,是由江棋生「炮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 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公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中,除被告人 江棋生的供述外,沒有任何其它證據能證明《燭光》一文是被告撰寫的。(在此,我 們認為「炮製」與「撰寫」是同義詞)因此,起訴書關於《燭光》一文系由江棋生「 炮製」的指控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燭光》一文沒有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因此江棋生張貼該 文的行為不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 理由如下: 第一、《燭光》一文的本意是希望喚起人們的記憶,呼籲人們紀念「六四」 、「提醒一下市民別忘記這些事」(見江棋生的供述及孟元新等人的證言),由此可 見江棋生不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 第二、《燭光》一文所倡導的「點蠟燭」、「打電話」、「發傳呼」、「不 娛樂」,不具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點蠟燭等行為根本不會對國 家政權產生任何「明顯的和現實的」威脅。換言之,國家政權不會因為有人在六月 三日。、四日點蠟燭而被推翻。而且《燭光》一文中也沒人任何公開聲稱要推翻、 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辭。因此江棋生張貼,沒有任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燭光》一 文的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起訴書指控江棋生利用《燭光》一文「煽動人們譴責強權壓倒人權的 暴行,譴責『穩定』壓倒公道的逆施」,完全是斷章取義。《燭光》一文的原意是 :如果人們響應呼籲,於「九九年的六三、六四晚上,在自己家中,閉一小時燈, 點燃蠟燭、以明心跡,以示良知」的話,「那將是一種無聲的譴責,譴責強權壓倒 人權的暴行,譴責穩定壓倒公道的逆施」。由此可見,《燭光》一文倡導的譴責的 方式僅僅是用閉電燈、點蠟燭式的「無聲的譴責」,而不是鼓動人們起來推翻國家 政權。顯而易見,這種無聲的、和緩的、非暴力的譴責實際上僅是對政府某些做法 的一種批評或批判而已,至於批評或批判觀點的對錯與否,則不應是法律,尤其是 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相差何止千里? 第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看完《燭光》一文後,會使人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 想法。如報案人奚家斌稱《燭光》「大致內容就是讓老百姓在今年『六三』、『六 四』兩天點上蠟燭,用各種方式祭奠在『六四』時死的人」。報案人於國忠稱《燭 光》「大致內容就是讓北京市民在今年的『六三、六四』兩天點上蠟燭,用各種方 式祭奠在『六四』時死的人。」如此等等。應該說報案人與江棋生沒有任何恩怨, 他們的陳述應該是客觀的,從他們的陳述可以說明《燭光》一文沒有任何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的內容,看了該文,並不會讓人產生顛覆國家政權之意。 綜上,江棋生將《思考》一文交與他們閱讀及張貼《燭光》一文的行為均不 符合我國《刑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 控江棋生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能成立。 最後,辯護人還需嚴正指出的是:公安機關在承辦本案的過程中,有嚴重侵 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一、江棋生被公安機關拘留的當日,曾親筆寫了一份「委託書」讓其妻子 章虹代其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公安機關卻將「委託書」非法扣押了,至今未 給章虹。《中華人民共國和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 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 、控告」。公安機關扣押江棋生「委託書」的行為實際上是非法剝奪了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接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71條分別規定:公安機關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 )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無法通知是指被捕人沒有家屬或單位,或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等情形,而 江棋生有家屬,也向公安機關講了真實姓名和住址,顯然不屬於無法通知之情形。 有礙偵查是指該案共犯獲悉該拘捕人被捕後可能逃跑或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 該被捕人所屬的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有待查證,但尚未採取強制措施等情形。在本 案中,江棋生於99年5月19日即被拘留。而與江棋生被指控行為有關的劉慶梅、孟元 新等人也都先於或同時被公安機關羈押。因此,也不存在因通知被告人家屬而有礙 偵查的情形。但公安機關在既不存在無法通知之情形,又不存在通知後有礙偵查的 情形下,未在法定期間告知被告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 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不但是每一個普通公民的義務,更是作為司 法機關的義務。在一個確立「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的國家裡,司法機關必須嚴格 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權,對公民任何權利的限制和剝奪,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 據。公安機關剝奪江棋生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行為及不在法定期間內通知江棋 生家屬的行為,顯然嚴重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綜上,請法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宣判江棋生無罪。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莫少平 王剛律師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