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需要什麼樣的政治訴求? ——從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的關係看民主運動政治訴求體系的建構 鄭 毅 中國人在反抗專制和壓迫的鬥爭中曾提出過許多鮮明的政治訴求,如:東 漢黃巾起義張角提出的「黃天泰平」,南宋鍾相楊麼起義鍾相楊麼提出的「等貴賤 ,均貧富」,元末紅巾軍的口號「殺盡不平方太平」,明末李自成提出的「均田免 賦」,清末義和團的「扶清滅洋」,近代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五四運動的「民 主與科學」,以及當代獨立知識分子提出的「自由、民主、人權」等等。這些訴求 宛如航標,指引著人們同邪惡抗爭,激勵人們去追求美好幸福生活。 訴求不同,人們到達的彼岸也會不同。可以說,有什麼樣的政治訴求,就 有什麼樣的政治生態和政治結局。中國古代反抗者的政治訴求在形式上是近乎追求 一種平等和正義,但這些訴求的理念基礎都是以義務為本位,以權力為中心,因而 古代的抗爭在本質上始終沒有擺脫權力轉移的夢饜。 在近代,辛亥革命和五四運動舉起了民主的大旗,不幸的是,民族危機的 加劇,使民族主義不自覺地成為第一要義,成為超乎其它之上的至上訴求,民主和 科學都不過是作為一種理性工具。自由民主人權讓位於民族救亡,或依附於民族主 義,因而近代的政治鬥爭的基調只能是民族主義。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民族獨立已不成其為問題,很多人對民主大 船的起航抱有希望,但事實證明,共產黨的勝利不過是給中國人民段造了新的鎖鏈 。要平等,得到的是平均主義;要自由,得到的是十年動亂;要民主,迎來的卻是 引蛇出動,乃至89年血雨腥風中的機槍坦克和冷酷的牢獄。 在當代,中國有獨立思考能力的知識分子提出了要求「自由、民主、人權 」的口號,揭開了中國人反抗專制鬥爭史上的新篇章,要求自由人權民主成為中國 人政治訴求的主旋律。但令人惋惜的是,中國人習慣於顧此失彼,作為自由民主人 權之保障的法治和中國古代多次被高舉的平等正義的旗幟卻又被丟棄了,或雖被提 出也僅是作為亞訴求。加之中共幾十年的奴化統治,致使中國人法治平等正義的理 念淡薄,民心無法得到凝聚,正義無法得到伸張,規則無法得到建立和維護,自由民 主人權的道義光輝也無法得到彰顯。政治訴求因子的殘缺,帶來的也必然是民主力 量的瀛弱、訴求理念中概念內涵的支離破碎、以及與傳統訴求斷裂後的那種漂浮感 、陌生感和無助感。 因此,我認為,中國民主運動要想從低谷中走出來,重構政治訴求的體系 應該是頭一等大事。政治訴求是綱,以此出發來研討策略和規劃未來才是合理的。 誠然,政治哲學是必須同政治學分開的,但政治實踐也不能脫離政治哲學;在成熟 的民主社會中的政治實踐和民主轉型制度創建時期的政治實踐又是不同的,把在成 熟的民主國家中才有的政治習慣、政治作風、思維方式用於有不同文化背景、歷史 傳統、民族心理的國家的民主運動的實踐顯然也不合時宜。因此,尋找政治哲學和 政治實踐的結合點,廓清政治理念的一般性和政治實踐的特殊性,就非常關鍵。 要自由民主人權,同時也必須要法治平等正義。中國人在追求自由民主人 權的時候大多是停留在「古典」的階段,即大多是從啟蒙時代的古典政治學家提出 的「自由」、「民主」、「人權」那裡作為出發點,其實,當代先進民主國家的發 展已經經歷了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相互磨合、相互靠近的階段,走到了一個新的起 點,這個過程是以不斷調整自由與平等的矛盾,民主與人權的矛盾,自由與正義的 矛盾等為特徵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已經步入21世紀的中國民主運動也應該站在新 的視點,以全新的姿態,乃至超越的姿態構築中國民主運動和中國的未來。而在這 個實踐中,出發點就應是重新審視舊的訴求體系,理清訴求因子之間的關係,調整 好訴求結構,並以此建構中國的政治未來。 其實,如果不這麼做也是不可能的,當今世界,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追 求已成為不可抗拒的潮流,要求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聲浪,讓專制者無處躲藏,新 的專制者都不會蠢得再以馬基雅維利的口吻出現,比馬基雅維利更為狡猾的是,新 的專制者會打著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旗號來反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本身,他們用人權 來反對民主,用法治來反對自由,用自由來反對人權,用民主來反對正義,等等, 諸如此類。 在中國大陸常可以聽到這麼一句近乎成為俗語的固定的語句:「鑽法律的 空子」,事實上,自由民主人權的空子又是何其多?!只要有一個缺口被衝破,被 擴大,整個大廈就可能為之傾覆。拉美、非洲、亞洲、大洋洲很多「共和國」的民 主實踐,以及上兩個世紀歐洲的民主運動史,不就證明了這一點嗎?時至今日,世 界上打著民主共和旗號的國家真正實現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仍不佔多數。 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在把美國和墨西哥進行比較的時候,把這兩個地理 環境相同,法律制度相近,歷史傳統相似的國家的截然不同的民主實踐解釋為民情 的不同,我想,這樣的結論對那些自然條件、法律傳統、文化背景和民情狀況並不 優良的國家無任何幫助。托克維爾並沒有提供一種具有建設性的理念。 拉美那些獨裁國家的問題之一是沒有對正義以嚴格的限定,以至於後來的 獨裁者總是可以利用人們對現政府的不滿輕而易舉地「合情合理」地發動政變。美 國獨立戰爭前一系列偶然的因素,如沒有封建殘餘;遠離歐洲強國;宗教未被摧殘; 沒有貧富差距;鄉鎮的法制傳統等,使美國人成為幸運者,盧梭的理論中的隱患卻 沒有使拉美,甚至非洲、亞洲、大洋洲等國家的民主運動逃離厄運。盧梭在《社會 契約論》的開篇雖然提出了他的自由民主人權理論的主旨是調和正義與功利之間的 衝突,但他同時又指出:人民的自由、利權被剝奪的時候,人們有權起來反抗。對 反抗的原則、限度,他並沒有說明。似乎目的決定一切。法國近代史中接連不斷的 起義、失敗和暴力恐怖,不難從盧梭的理論中找到思想的根源。 整個近現代史,所有自由、民主、人權、平等、法治和正義的失敗,如果 從理念的維度來講,我認為不外乎兩個根本原因:不是把一種價值神聖化而其它價 值被視作工具,其它價值被弱化或被丟棄,就是沒有解決好價值之間衝突的問題, 以至於民主、法治、平等、人權、正義、自由等價值不是成為造福人民的東西,反 而成為專制的借口和實施專制的起點。 這種狀況仍在繼續,例如,中共就是常常拿人民自決權來掩蓋人民的民主 訴求,用民主來拒絕台灣人民的人權訴求的。舉例來說:1989年10月13日,中國常 駐聯合國副代表丁原洪在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發言,在中國並未遭到任何別國侵 略,處於完全獨立的情況下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自決理論,他說:「民 族自決權不僅對於殖民地人民爭取民族解放鬥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已獲得獨立 的國家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它不僅意味著爭取和維護獨立,捍衛領土完整和國家 主權是各國人民應有的權利,而且還意味著各國人民有權自由選擇政治、經濟和社 會制度。任何企圖把自己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價值觀念強加於別國,干涉別國內政的 做法,同樣是嚴重違背《聯合國憲章》宗旨的,也是與民族自決精神格格不入的。 」中共無視國內的不民主,掩蓋國家的總意與人民意志的不一致,是割裂了人權和 民主的聯繫。照丁大使的邏輯,希特勒上台並發動世界大戰也是民族自決,盟國軍 隊攻入德國則是與德國民族自決原則格格不入了。人權和民主、正義的對立,就會 有如此荒謬的邏輯。 再比如,中共在2000年2月發表《一個中國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作為 對台問題的宣示,白皮書寫到:「『主權在民』是指主權屬於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 ,而不是指屬於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區的人民。對台灣的主權,屬於包括台灣同胞在 內的全中國人民,而不屬於台灣一部分人」中共的結論是:「堅決反對以公民投票 方式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地位」。希望祖國統一是絕大多數國人的心願,但中 共把該用人權問題解決的事情套用民主的原則來否定,只能顯示他們在人權民主問 題上別有用心。照他們的邏輯,東帝汶的全民公決也需要印尼來參加投票。如果堅 持民主至上,就會看不到中共論調的荒謬性。 難以想像一種沒有正義的民主,一種沒有平等的人權,一種沒有法的自由 。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平等、正義的關係,不應是六個蘋果擺成一小盤蘋果 的簡單拼湊,而是既獨立又互相聯繫,既互相制約又互為前提,它們應該結成一個 完整的結構。如果此六者是完全獨立的,互不聯繫,那末,此六個要素之間不但會 互相對抗,還可能自己殺死自己。馬克思在《德法年鑒》中就寫到:「一方面『無 限制的出版自由』(法國1793年憲法第一二二條)作為人權和個人自由的後果而得 到保證,一方面出版自由又完全被取締,因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應 取締』」,中共在對抗人民的民主要求的時候正是用人權對抗民主,民主否定人權 ,法治壓制正義,人民自決權對抗人權的文字遊戲來掩蓋他們的民主騙局的。 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的關係,應該宛如一把吉它的六弦:每根弦 都不可缺少。單獨一根弦是奏不出最美的聲音的,只有相互配合,互相依存,才能 奏出優美的旋律 一、論廣義的民主同自由人權法治平等正義之必須協調與統一 民主,嚴格地講,是應分為狹義民主和廣義民主的。狹義民主即「多數原 則」(rule of majority),廣義民主是構築人民當家作主的一整套制度,後者應包 含自由、人權、法治、平等、正義等諸要素。現實中,中國人對狹義民主與廣義民 主往往是不加以區分的,至少對狹義民主與廣義民主的界限的認識是模糊的。結果 ,只要有人打著民主的名義就認為是好的,而無視單純的「多數原則」也會作惡。 而且,中國人對「多數原則」的解釋——「少數服從多數」,也助長了這一點。「 少數服從多數」常常被理解為:持異議的「少數人」必須服從形成決策主流的「多 數人」;而「多數原則」實質上是要求:所有相關的人都服從獲多數票支持的決定 。用前者取代後者,也就出現了「不自由」和「不平等」的「偽民主」。其實,即 便人們對「少數服從多數」的理解是正確的,「多數原則」也不能保障人民一定並 永遠當家作主。真正的民主需要許多必備的要件,如軍隊國家化、司法獨立、權力 制衡等,這些要件同時也需要同自由、平等、法治、人權等原則相配合。否則,難免 「原則民主」卻製造出實踐的不民主來。 (一)沒有自由的民主 沒有自由的民主,是趙高式的「民意」,是高牆內和刺刀下的民主。「啞 巴投票」、「傻子投票」、「聾子投票」,是這種沒有自由的「民主」的外部表徵 。記得1990年我在北京海澱區參加有生以來第一次人大選舉,有個選民的話給我留 下了極深的印象,他說他將把票投給了名字最好聽的候選人。為何要這麼投票,原 因很簡單,人們被機械地組織去投票,對候選人的情況——尤其是他(她)的事跡 、能力和主張——一無所知。 89年後的政治氣候固然是造成這種極端的選舉的一個原因,但中國的區市 選舉中選民沒有提案(或提名)自由,質詢的自由,候選人沒有競選自由,辯論自由 是普遍的深層次的原因。中國的「民主選舉」中選民「閉」著眼睛投票,候選人實 則名字選美的情況仍不計其數。共產黨自誇:「新中國成立後,全國人民獲得了真 正的民主權利」[注1,《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第6頁],如果不是認為強權即 公理,那麼,誰都會看出,這種沒有自由的「民主」無異於是對選民的嘲弄和對民 主的褻瀆。真正的民主,是自由人的民主,沒有自由,民主是不能成立的。 (二)沒有人權的民主 沒有人權的民主,也是不民主;沒有人權的民主,將是多數人的暴政。《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規定:「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 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承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它成員共同享有自 己的文化、信仰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由此可見,沒有人 權的民主是不完整的民主。 人權有不同於民主的固有屬性,民主體現於社會和公共意志的層面,人權 則體現於個體層面。民主不得干涉個體的利權。除非個體觸犯法律,公意不得干預 個人的私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政務取之於民的成分是很多的,共產黨 的民意支持率很高,但另一方面,人民的各項利權卻在一步步地被剝奪,被減少, 其中以財產的充公尤甚,如果財產屬於國家,而不屬於個人,那麼這樣的民治又有 何價值?!沒有人權的民主,民主必將走入極端並失去其倫理的基礎。 (三)沒有法治的民主 沒有法治的民主,將是弱肉強食的民主。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就認為, 美國如果沒有法治,尤其是鄉鎮的法制傳統,她的民主將是不可想像的。正是基於 美國人對法的尊重,美國的民主才能得以鞏固。同美國相比,中國人似乎並不幸運 。辛亥革命中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只具備臨時的效力,也就是說,是實質 上的無法。辛亥革命在沒有建立法的權威之前就草草結束了,辛亥革命的民主理想 在袁世凱掌權並重新立法後被無情葬送。近現代法國制定了多部憲法,而每次民主 運動的失敗,都可以從憲法的缺陷中找到原因。由此不難看出,法治對於建立民主 、鞏固民主和實現民主的重要性。 (四)沒有平等的民主 勿用贅言,一部分人有權投票,另一部分人無權投票,這是不民主的,歷 史上有很多次鬥爭就是為爭取普選權的。或者,一個權力人物根本不投票,而是以 言代政、以言代法,以言廢票,這無異於自己以一票抵十萬票,抵選民的無數票, 這顯然也是不民主的。共產黨一向批評資本主義的民主是少數人的民主,同時自己 又明確說社會主義民主是剝奪一部分人的民主的民主,這實質上是提倡一種不平等 的民主,是違反民主精神的。 (五)沒有正義的民主 民主和正義有時也會衝突,多數人也會犯錯。人們常說:「真理總是掌握 在少數人手中」。正是因為人們作決定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基於私利或出於人性的 弱點甚至有時被政客誤導欺騙,所以群眾偶爾也有頭腦不清的時候。因此民主才需要 法治,言論自由,平等原則的制約,需要以人權作為立國的不可動搖的根本,需要 以正義作為國家制度的支柱。世間有很多普世的真理,如友愛總是好的,誠實總是 好的,和平總是好的,自由人權是具有德性的,等等。這些真理有的是體現為人權 ,有的是以憲法或法律的形式存在,或在沒有憲法和法律時以先驗的形式而存在。 不管是何種形式,民主不應侵犯正義的領地,民主必須和正義有效地協調。 在上兩個世紀,一個國家對別國的征服,有時出於本國利益和民族情緒往 往會受到國內的普遍擁護(如納粹德國),但這種征服就是合理的嗎? 在今天的奧地利,自由黨就是通過民主程序參政,海德爾和自由黨是無任 何踐踏人權記錄的。但歐盟其它國家仍要干預,是因為自由黨的理念中有著危險的 基因,這種基因構成對人權和正義的威脅,歐盟必須謹守道義的準則,才能免於惡 性基因的成長和毒瘤的蔓延。 而在聯合國第56屆人權會議上,那些出於私利的國家「民主」地 對中國的「動議」投了贊成票,不知他們投票的依據是什麼。事實上,民主也應嚴 格地遵守程序正義,民主制度的設計應以理性的程序正義為前提。民主不應與法( 除非是修改法案)和正義相衝突,民主的程序正義在本質上應保障民主和實質正義 的一致性。在聯合國第56屆人權會議上對中國動議的投票中,有幾個發展中國家是 比照了兩個人權公約中的正義準則呢?這不能不說聯合國的民主體制中仍有很多不 足之處。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廣義的民主是同自由人權法治平等正義必須協調與 統一的。 二,論真正的自由同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之必須協調與統一 自由,歷來有多種解釋,不同的釋義,自由的內涵和外延會有很大的不同 。如法國《人權宣言》對自由定義為:「自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 為。因此,各人的自然利權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的利權為 限。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中國近代的思想家梁啟超對自由的栓釋為:「自由者,奴隸之對待也。綜 觀歐、美自由發達史,其所爭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 ,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計上之自由。政治上之自由者,人民對於政府而保其 自由也。宗教上的自由者,教徒對於教會而保其自由也。民族上之自由者,本國對 於外國而保其自由也。生計上之自由者,資本家與勞力者相互而保其自由也。」, 並認為人要真正獲得自由,還要勿作「古人之奴隸」,勿作「世俗之奴隸」,勿作 「境遇之奴隸」,勿作「情慾之奴隸」,可見,梁啟超認為自由不僅在人與社會的 層面,還包括人自身的層面,需要人自身的解放。梁啟超的自由觀可謂一種「內在 超越」和「外在超越」的結合,如果說西方傳統的自由觀是一種外在超越,那麼梁 啟超的戰勝自我才能獲得自由的觀點就是一種「內在的超越」了,其內涵要比法國 《人權宣言》中自由的內涵豐富得多。如果把西方傳統的自由觀看作狹義自由,而 內在超越與外在超越結合的自由觀看做廣義自由,那麼以此出發來把自由同人權、 民主、平等、正義相比較,就會發現廣義自由同人權和民主的差異性變得明顯了, 而同正義、平等則更接近了。事實上,不管是廣義自由還是狹義自由,其實現的要 求在現實中都是必須面對的存在,人們在習慣中也總是把狹義自由(即法律意義上的 自由)同廣義自由並提,狹義自由是基礎,但廣義自由同樣重要。盧梭曾說:「人是 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裡盧梭所說的是一種意志和慾望的絕對實 現,是超越了廣義自由的外延的,嚴格地講,這是一種偽自由。自由在本質上是實 現方式和外延維度的問題,這就不能不涉及(不僅是狹義的而且是廣義的)自由同 人權、法治、平等、民主、正義等的關係問題。 (一)沒有民主的自由 沒有民主,自由將是有限的;自由如果失去民主的依托,那末,結果不是 陷入無政府狀態,整個社會一盤散沙,就是最終人與人之間發生戰爭,直到形成新的 專制。民主既是賦予自由的,也是限制自由的。自由是有很多弊端的東西,民主恰 是對自由的弊端的某種富有彈性的遏制,從根本上講,一個社會中,沒有民主,自 由將是不穩定的。人們有時懼怕自由,往往指的就是這種絕對自由。因而在民主運 動中,人們總是先要民主制度,而後才能得到自由,而不是相反。那些為了自由的 理想而進行的自由主義運動,往往在現實中到處碰壁,我以為,就是因為沒有理清 民主運動中自由和民主的順序。這與民主社會中自由和民主的關係是有不同的性質 的。 (二)沒有人權的自由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利權之一。人權中的自由權——言論 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財產的自由處置權等和自由是一體的兩面 ,自由是形式,自由權是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講,人權與自由是兼容的。沒有人權 的自由是空洞的自由,是難以想像的。 (三)沒有法治的自由 每個人都有區別於他人的特質,即人的自主性,這種自由具有無限擴大的 趨向,倘若任其發展,整個人類社會就無法維持和存在,最終使人人都失去自由。 孟德斯鳩說:「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應 該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一切事情的利權;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 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它人同樣有這個利權。」可見,沒有法治 就無法保障自由。康德就給法定義為:「所謂法律,就是一人的自由與他人的自由 依一般規則而不相侵害的意思」。事實也的確是這樣,吸煙的人和不吸煙的人在同 一節火車車箱裡無法同樣地自由。人在社會中要想獲得自由,法的存在是必不可少 的。 (四)沒有平等的自由 伏爾泰有句膾炙人口的話:「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 利權」,就是說的自由要與平等聯繫。不平等和不自由是一對孿生兄弟。只許州官 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百姓只能三呼萬歲,皇帝則金口玉牙,這幾乎是一切專制社 會的特徵。 在中共鎮壓法輪功事件中,共產黨的宣傳機器開足一切馬力對法輪功進行 「揭批」,而法輪功則沒有一點發言的餘地。在政治生活中,政黨之間的平等是政 治自由與和諧的最起碼的保障,而在當今中國,在發展黨員的自由方面,「黨」和「 民主黨派」顯然是不平等的,這種沒有平等的自由,是一方有自由,另一方無自由 ,在本質上仍是無自由。因而,沒有平等的自由,是虛假的。 (五)沒有正義的自由 勿庸置疑,沒有正義的「自由」,是強者和惡人的意志的實現,是偽自由 。在政府存在條件下,個人享有自由,是指遵守立法機關所規定的法作為生活準則 ,法律沒有規定的一切事情,可按照自己意志去做;自由在自然狀態下,是指除以 自然法作為行為準則外,不受任何其他約束。沒有正義的行為,可能違反了成文法 ,也可能沒有,但必定是違反自然法的,因而也是不應倡導的。有台灣"民主先生" 之美譽的李登輝在黑金政治問題上曾有如下言論:「黑道古今中外都有,不獨台灣 才有,社會自由化了,各種力量都可以出來」,我以為,他的話就是割斷了自由和 正義的聯繫。我認為,陳水扁的當選,對台灣政治變革來說,是自由的勝利;對台 灣人民來說,則是正義的勝利。自由不是一隻斷了線的風箏,它需要正義的牽引。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真正的自由的實現必須同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的 實現相統一。 三,論普遍的人權同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正義之必須協調與統一 人權,顧名思義,即個體和群體的利權(rights)。享有充分的人權,維護 和實現人權,是人們長期以來為之奮鬥的崇高目標。《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一個 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 民的最高願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寫到:「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 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利權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維護和尊重人權已成為一種絕對的普世的價值。 一方面,同自由民主平等 法治正義諸極相比,人權已成為一種軸心價值,人權是正義、自由和平等固有屬性 的統一體;另一方面,人權的實現也離不開民主、平等、法治的保障和實現,人權同 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正義密不可分。 (一)沒有自由的人權 沒有自由的人權是死的人權,猶如沒有靈魂的肉體。如果說世間無奇不有 ,那末這種沒有自由的「人權」怪胎也是可以找到例證的——人們有利權卻不能行 使,有言論自由權卻不能說話,有著作卻不允許發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 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些界定了中國公民利權的內容;憲法第 一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 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 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這一點限定了中國公民自由的外延。人類社會中的自 由或多或少都是存在的,包括最專制的社會,所不同的是自由的外延延伸到哪裡的 問題。外延往往決定了事物的本質,孤島上魯賓遜的自由和繁華都市的倫敦居民的 自由是不可同日而語的。中國政府聲稱:「新中國成立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 來,中國政府始終把解決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問題放在首位,堅持以經濟 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使經濟和社會發展突飛猛進,綜合國力顯著增 強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實現了從貧困到溫飽和從溫飽到小康的兩次歷史性跨 越。」這是指發展人權的深度,這是外延狹窄的魯賓遜式的人權,魯賓遜給了黑奴 「星期五」以很多的金幣來維持「星期五」的奴隸地位,但金幣再多,「星期五」 最後總要醒悟。賦予公民以應有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等完 整的自由,是指發展人權的廣度,是外延廣闊的倫敦居民式的人權。真正的人權應 該是後者。 (二)沒有民主的人權 就狹義民主而言,「多數原則」可以保障人權,也可能踐踏人權,但「多 數原則」的對立面,即多數服從少數,則必定無法保障人權。 就廣義民主而言,民主政體的建立是實現人權之必需。權力制衡機制的建 立,使踐踏人權而不被懲罰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公民的各項民主利權,是 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政黨的輪替,使少數集團也有執政的可能;軍隊國家化,司 法獨立,為人權的維護掃清了障礙;而一個不民主的國家,哪怕它是開明專制,它 是法治國家,對普遍人權的實現都是極有限的。 (三)沒有法治的人權 人權的實施和保障,最終要通過法來確認和體現。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關 於維護和促進人權的要求,也須通過各國的國內立法才能貫徹實施。 沒有法即沒有人權,最典型的莫若沒有富有約束力的國際法之前的國家之 間的戰爭狀態。聯合國的建立和聯合國憲章的制定正是基於兩次世界大戰的沉痛教 訓。而在一國之內,如沒有富有效力並詳盡完備的人權方面的立法,也會像二戰前 的國際聯盟條約一樣,只是中聽不中用的一張廢紙。要保障人權,必須有完備的人 權方面立法作為基礎。這是恆久實現人權的必備條件。 (四)沒有平等的人權 霍布斯曾把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比作狼與狼的戰爭,如果真是如 此,那末,一個人利權之得到或實施必也意味著另一個人利權的失去。事實有時恰 是這樣,一個獨裁者可以有無限的言論自由,可以控制「喉舌」,發佈教義,而廣 大民眾卻只有誦經的份兒。 劉曉慶看房子可以用警車開道,輿論為之嘩然。如果劉曉慶是要讓其他行 人和車輛讓路,那末就有損於其他行人和車輛按順序行進的利權;如果是要在通過 路口時讓綠燈放行,那末就有損於其他行人和車輛在正常情況下通過路口的利權; 且不說別人還得無端地聽警笛鳴叫,並因此引起情緒緊張。劉曉慶的例子告訴人們 ,沒有平等,也不會有人權。 正是有了平等原則的介入,人權才成為一種合理的理念;正是有平等,甚 至可以使鬥爭雙方獲得雙贏,從而使人權的普遍實現成為可能。總之,平等和人權是 不可分割的。 (五)沒有正義的人權 人權是一種工具理性,因為有正義的存在,它才被賦予一種倫理價值。同 樣的幾百萬人民幣,上海的楊百萬通過炒股在股市獲得即為楊百萬對這幾百萬人民 幣擁有財產權;如果成克傑利用手中職權貪贓枉法而獲得這同樣數量的幾百萬人民 幣,就不應該認為成克傑對這些錢擁有任何利權,並不該認為司法機關對該貨幣的 沒收是不正當的行為。沒有別的原因, 是正義使然。 前一段四川省內一條河流上出現了一次嚴重的沉船事件,死了很多人,其 中有一個見死不救的船主,事後被刑事拘留。對他的拘留是典型的行使「正義」的 例子。如果孤立地看人權,有人可能說那個見死不救的船主有自己的繼續「正常」 行駛的人權,或有停泊休息的人權,如果那樣是合理的,那真是人權的悲哀。法律 要對該船主懲罰,我認為正是他的行為不是正當的行為,違反了自然法,這個自然 法就是,對於弱者,有義務去救援。如果不去救援,就要遭受懲罰。 對統一和獨立問題也應考慮正義的因素,自決權決定一切,或統一高於一 切,都無異於無政府主義。就台灣而言,如果台灣保持現狀而中共攻台,那麼中共 就是非正義的;而在大陸實現民主化後,兩岸的統獨也要在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基 礎上,加權正義的原則,這個正義原則就是:兩岸要友愛、互敬、互惠,和平等, 雙方都要多為對方考量。台灣畢竟不是生存在一個世外桃源,台灣和大陸有著久遠 的千絲萬縷的聯繫。大陸人需要瞭解台灣,台灣人也要和大陸人充分溝通,台灣人 不能無視大陸人的民族情感,大陸人也必須對台灣人以充分的尊重。台灣和大陸雙 方即使都有了自己的總意,仍需談判;台灣先做善意的統一的嘗試(當然不是統一 於中共),實在無法統一,再考慮獨立一途。我認為這樣既符合人權精神,又公正 公平,對兩岸人民的福祉也是有好處的。 總之,普遍的人權的實現必須兼顧同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正義的協調與統一 。 四,論真正的法治同自由民主人權平等正義之必須協調與統一 「法治」有兩種:一種是「依法統治」(rule by law),君權(或黨權) 至上;另一種為「法的統治」(rule of law),法律(或憲法)至上。中國法家的 「法治」屬於前者,對立面是儒家的「禮治」(或「德治」),其實,法家的「法 治」和儒家的「禮治」不過是中國傳統「人治」的一體兩面。在嚴格意義上並不是 真正的「法治」。戰國七雄之一的秦國秉承法家的思想,「依法治國」,國家迅速 強大,最後統一中國;但值得玩味的是,隨後建立的中國第一個封建王朝——秦朝 ,只延續了不到15年即在農民起義的衝擊下宣告覆滅。同自由、民主、人權、平等 、正義割裂的「以法治國」似乎是一把雙刃劍,一面是秩序和穩定;一面必然是暴 政和邪惡。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即「法的統治」(rule of law)是起源於古希臘 文明,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論述法治優於人治,指出「法治應具兩重意 義,已立之法獲普遍服從,而服眾之法應為良法。」西方啟蒙思想家又進一步提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法治成為現代憲政民主的基石。 真正的法治不應與自由民主人權平等正義相衝突,否則,危害一樣巨大。 實證主義法學認為「惡法亦法」,否定正義和自然法。其實,法家的積極倡導者商 鞅、韓非、李斯的死就很說明問題,任何人在自然法面前都一視同仁,連惡法的制 定者或倡導者都無法逃脫法之魔怪的懲治。這一點對於那些把「以法治國」作為工 具和真正尋求法治的人都是應該有啟示的。 (一)沒有自由的法治 法律作為規範人們如何行為的規則體系,作為調整人們行為和進行社會合 作的某種框架,應該體現自由。 不同性質的法律,體現不同的理想目標和利益關係,因而並不是所有法律 都可成為自由存在和實現的條件。恰恰相反,一部法律發展史,正是人類的自由理 想與法律的衝突史。如果認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許和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利權, 從而嚴格依法辦事就能獲得自由,而不問遵守的是何種法律,自由就有被踐踏,被 毀滅的危險。 最可以說明這一點的莫過於曾被西方視為所有道德教師的領袖和原型的蘇 格拉底之死。柏拉圖的崇高的靈示和亞里士多德的明敏的功利主義——這是道德哲 學和一切其它哲學的兩個泉眼——同樣都以他為總源。這位眾所公認的傑出思想家 ——他的聲譽到兩千年後還在繼續增高——經過一個法庭的裁判,竟以不敬神和不 道德之罪被國人處死。培根把司法的罪惡比作弄髒了水源,那末,我以為,法之最 大邪惡就莫過於對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鉗制了。 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之 一陳獨秀曾把言論自由與法律文明比作父母與兒子的關係,並認為政府「不宜壓迫 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論自由』」,他說:「法律只應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 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夠發見現在文明的弊 端,現在文明的缺點。言論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論若是不自 由,言論若是沒有『違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現在的文明,現在的法律, 決不能夠創造比現在更好的文明,比現在更好的法律。」 陳獨秀的話放置成熟的民主社會可能並不完美,但對今天中國的政治文明 現狀卻可謂切中時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 表意見的利權」,隨後第三款又作補充:「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利權的行使帶有特 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 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利權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人權公約或其它國際條約並沒有給危害國家安全以嚴 格定義。1997年3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十三號主席令,中國頒布新刑法 。反革命罪被取消,代之以危害國家安全罪。新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衛生罪」的名稱也與「國際接軌」。中國的法律在定罪名稱上與國際兩個 人權公約更接近了,但在思想和言論自由的鉗制上則更隱蔽,更「合法」化了。這 真可謂「法」的悲哀。 (二)沒有平等的法治 法,也應該體現為平等理念的實現。中國古代西周時之「刑不上大夫」[注 7,見《禮記.曲禮》],是典型的缺少平等理念的法制原則,不難從中發現中國幾千 年專制史中等級森嚴的不平等原則在法制方面的濫觴。縱使美國這樣的法制發達的 國家——美國的憲法中充滿著自由、人權和正義的精神——由於平等原則沒有在費 城制憲會議中以法的形式確立,而不得不在美國獨立半個多世紀後進行第二次民權 革命。《美國獨立宣言》宣佈了人生而平等,但1787年憲法隻字未提平等,以至於 不得不在以後的憲法修正案中一次次做平等方面的補充規定。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對種族、膚色、性別、年齡、生 命、自由、財產等方面的平等利權都做了專門的補充規定。由此使我想到,未來民 主中國由於自由化而可能導致的貧富差距拉大,可能是很危險的,民主中國也需未 雨綢繆,作相應的平等方面的立法,才能制衡自由的某些弊端,推進全民福利,當 然,這是為防止社會震盪並仍以自由為基礎的,而不是回到平均主義。 (三)沒有人權的法治 法,是可以賦予人權,也可以是剝奪人權的,如一部遊行示威法。美國179 1年12月批准頒布《權利法案》,以此為界,我認為,《權利法案》之前的美國憲法 即為缺少人權的憲法,《權利法案》頒布之後的美國憲法即為擁有人權的憲法。美 國公民的人權正是由《權利法案》而奠定。中國古代法制不完善,其中以人權之缺 乏尤甚。中國古代夏有大辟、臏、宮、劓、墨五刑,商有炮烙之法,周有九刑,秦 有族誅、具五刑,五代至清有陵遲之刑。據說具五刑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 刑並用的刑罰。其法為:「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 ,其誹謗利詛者又先斷其舌。」史載李斯即「具五刑」而死。而「陵遲之意,本言 山之由漸而高,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漸次之意」,執行方式為「肢 解臠割,截斷手足,坐釘、立釘、鉤背、烙筋」,並仍有「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 猶動,體分落,而呻痛之聲未息」的恐怖效果。整個中國法制史正是一部血跡斑斑 的踐踏人權史。避談人權而追求「依法治國」,實是一種令人膽寒的法治「境界」 。 (四)沒有民主的法治 民主之對於法治,應體現為人民意志的實現,即法由人民制定和修改,法 由民主程序產生,憲法中應貫穿民主精神。否則,「法自君出」,皇帝「口含天憲 」,「欽定憲法」,法必為專製法,而無法真正造福人民。民主是一套遊戲規則, 法也是一套遊戲規則,而權力制衡原則則是聯繫和貫穿民主和法治的紐帶。權力制 衡是從對專制的限制來保障民主的實現的。「法律至上」的法治(rule of law)與 「多數決」的民治(rule of people),在理論上有矛盾,在實踐中有衝突,分權 制就是利用其矛盾形成權力制衡,轉化其衝突使之各得其所:司法以「法律至上」 為原則,立法以「多數決」為原則;而行政執法作為第三權是基於「效能為主」的 實用原則。「三權分立」作為一種國家體制,兼顧了「民治」、「法治」、「政治 」三方面的利弊,因而權力制衡是民主的一條不可缺少的原則。很多國家強調「法治 」,卻反對權力制衡原則,民主被當作兒戲,到頭來「法治」還是人治。 (五)沒有正義的法治 正義,是始終與法律相伴隨的基本價值。無論在中、西文中,用以表達法 的詞都有平、正、直的涵義。這表明人們是將法律作為正義原則來對待的。羅馬十 二銅表法的結語說:「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羅馬法學家塞爾蘇士(Celsu s)給法律定義為:「法律是善良公平之術。」所謂善良,即是道德;所謂公平,即 是正義。格老修斯也說:「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善惡的標準」, 並說「上帝自己不能使二加二不為四,所以也不能把理性上認為惡的變為不惡的」 ,由此可見,法必須與正義相一致,成文法中不符合自然法的即是非正義,是必須 糾正的法律。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真正的法治必須同自由民主人權平等正義協調與統 一。 五,論真正的平等同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正義之必須協調與統一 「平等」,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意味著人的地位完全處於同一水平或標準 ,必須同樣對待。人是沒有定型的動物,他沒有既定的本質,必須自己創造自己的 本質。因此,真正的平等不是結果的平等,而只能是機會均等。中國古代有爭取平 等的傳統,這固然是出於對極端專制的強烈反彈,但由於沒有自由、民主、人權等 理念的配合,中國歷史上真正的平等其實從來也沒有實現過。絕對的平均主義倒是 曾盛極一時,極端化的社會主義——這種曾激動過無數人的烏托邦,這種以財產公 有作為道德實現條件和平等實現手段的學說,因為生產力的倒退和對人性的扼殺已 被歷史證明了其反動性。真正的平等,只能是自由的平等,利權的平等,在法律面 前的平等,是民主的平等,是正義的平等,而不是絕對平均主義。 (一)沒有法治的平等 平等作為人類的理想和現代國家政治的原則,是通過法律來體現和實現的 。人類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中,逕直轉化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從而獲得 了規範化的表現。沒有法治,必將弱肉強食,弱者無法得到正當的保護,平等將無 任何實踐性。 (二)沒有正義的平等 干多干少一個樣,幹好干壞一個樣,大鍋飯,絕對平均主義,這些都毫無 公理所在,違反自然的法則,也就談不上任何平等可言。 (三)沒有自由的平等 機會均等是與自由競爭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自由的平等,無異於「奴 隸的平等」。人們都知道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是機會均等的經濟,而集權的計劃經 濟則是個人無選擇權的經濟,個人沒有經濟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均等的機會。這一 點,已被中國的現實所證明。同樣,在政治思想領域,沒有人的言論、出版、結社 等基本自由,也就談不上政治上的真正平等。這一點,正是民主運動所需要大力爭 取的。 (四)沒有民主的平等 毫無疑問,一個不民主的國家,也就是人民無法當家作主的國家,必然是 少數人擁有特權,也就勢必製造這樣或那樣五花八門的不平等。曾轟動一時的原福 建省政和縣委書記丁仰寧的《悔過書》中曾有一句著名的論斷:「權有多大,利就 有多大」,很清晰地暴露出當今中國那些當權者對「權」和「利」關係的「辯證認 識」。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這樣的「權」「利」關係能保證平等嗎 ?沒有民主,也就必無平等。有人寄希望於共同富裕,其實,特權就是製造兩極分 化的,它怎麼能和共同富裕兼容呢? (五)沒有人權的平等 沒有人權的平等是抽像的平等,虛無的平等,沒有人權的真正的平等是不 存在的。用共同的貧窮掩蓋貧窮本身,用共同的人權的貧困來掩蓋人權的缺乏本身 ,是這種「平等」的表徵,也是社會主義「平等」的本質特徵。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真正的平等的實現是必須與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正義 的實現相協調和統一的。 六,論恆久的正義同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之必須協調與統一 「正義」,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說,"即是使各人各得其所而 有恆久的意思。」;柏拉圖說:「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應以全部道德為目的,不應 以部分道德為目的」,他認為:正義是國家的道德,國家的法律應以正義為內容。 康德則對正義發出如下的感慨,他在臨終時說:「有兩樣事情使我心中不斷充滿驚 奇和畏懼:在我頭上繁星密佈的蒼穹 和在我心中的道德律」。 由此可以看出,哲學家也是把解析並框扶正義作為自己的思想使命的。孔 子說:「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可見,正義的力量是無窮的 。 但是,正義並不是一定都能戰勝邪惡,認為正義每一次都能戰勝邪惡不過 是一個可愛的樂觀的錯誤。正是因為邪惡可能暫時取勝,因此才需要人們對正義的 努力追求,才需要正義的鬥爭的口號。 君不見當今國人,見義卻為,見死不救或以怨報德的事情屢屢發生?君不 見那些當權者,有幾個不對專制的罪惡深切洞見,卻仍無恥地站到人民的對立面。 很多異議人士勇於同專制抗爭,未必是因為他們比當權者掌握更多關於司法獨立, 三權分立的理論——有時恰恰是那些當權者對那些道理瞭解得更透徹更清晰——而 是出於一種社會正義感。孔子說:「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當今中國,真 正的知恥者有多少呢?正義是對貪污腐化,道德淪喪的回應,也是對民主化後可能 加劇的人心離散的一個預警。建立民主制度可能一個晚上的事件就可以奠定了,而 正義卻是永恆的目標、永恆的主題。 (一)沒有自由的正義 盧梭說:「自由是人的品德。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做人。放棄自由 ,就是放棄一切的利權和義務。」這句話是說自由的,也是說正義的。自由本身就 具有正義的屬性。孔子主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本來,服從上級和尊愛父 母是應有的德行,但由於沒有給自由留下任何空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反而成為道德的異化,成為專制者踐踏道德的暴孽工具。中國古代反抗者往往都打 著「替天行道」的大旗,以「殺身成仁,捨身取義」作為行為的依據,可惜,這些 人沒有一個訴諸自由,每次推翻了暴君,都以新的惡君的到來作為正義的終結。因 此,沒有自由,也就沒有持久的正義可言。 (二)沒有民主的正義 「真理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這是對民主和正義衝突在理性方面的表 述;專制必然滋生罪惡,這是對非民主和正義衝突從實證角度的表述。唐太宗有魏 征等人的勸戒,可以少出錯,而歷史上更多的是諸如焚書坑儒,康熙文字獄,西太 後動用軍費興建頤和園等專制的罪惡。人民無法當家作主,當權者不受人民監督, 必然胡作非為,這已是不爭的事實。沒有民主,也不會有廣泛的正義。事實上,民 主正是為了維護正義的,那些競選者,他們必須面對群眾,必須為群眾著想,必須 一切從群眾出發,他們必須親民,必須注意自己的品德和形象,否則就無法得到選 票。民主制度是有一套實現正義的機制的,民主本身就包含德性。 (三)沒有人權的正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而人權則是正義所要達到的目的。」因而 ,正義決不等於可以不擇手段。用爆炸、暗殺等手段來反抗非正義的政府,以暴易 暴,循環往復,在本質上是與人權精神相悖的。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恐怖政策和政權 走馬燈似的更替,就是這種沒有人權的「正義」的典型例證,這一點也決定了法國 大革命的失敗的命運。 (四)沒有法治的正義 法律與正義的關係,有兩個層次:一是法深層的正義,在這一層次上,正 義乃是法的基本原則,它表現為法應努力追求的某種完善的目標,道德價值或理想 的秩序。二是法具體規定的正義,在這一層次上,正義意味著一套公正的法律規範 和原則,它給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和標準。當人們的行為符合這種模式的時候,便 是正義,而不遵守這種標準時便是邪惡的。 中共也提正義。2000年4月18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決定, 對美國提出的「中國人權狀況」決議草案不予置理。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孫玉璽隨後 發表談話,聲稱:「中國政府對所有主持正義支持中國的國家表示欽佩和感謝。」 何謂「正義」?如果勝利者就代表正義,那是赤裸裸的強盜的邏輯。聯合 國的議事規則有很濃厚的原始民主的意味,投票更多的是依據外交格局,而不是法 律。如果說法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那末在程序法上存在漏洞或程序法和實體 法之間沒有建立起聯繫,都會使實體法本身失去效力。人權委員會沒有完備的議事 規則,中共「鑽法律的空子」,假托民主來違法(人權公約)亂紀,從反面證明了 民主的缺陷和真正的法對於實現正義之重要。 (五)沒有平等的正義 如果說法是維護正義的,那麼平等和正義的關係就不言自明瞭。人們說, 政府的目的是維護社會正義,法應是正義的體現,司法應當公正和獨立。這裡面都 有著平等的蘊意。 去年瀋陽市政府對交通事故發佈了新政府令,規定: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 行橫道,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違章,行人負全部責任。 表面上看,這個政府令完全符合公理,行人不好好走路,出了事機動車為 何無辜要負責任?但問題是,行人同機動車相比,行人處於弱者的地位,機動車和 行人的生命權保障是處於不同的起點之上。「行人違章,撞了白撞」,那末,行人 違章,而法又對機動車司機行為沒有任何約束,機動車司機不就可以合法撞人了嗎 ? 瀋陽市新政府令的問題在於,沒有對機動車司機和行人的生命權予以同等 的尊重。看似公道,實際沒理。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恆久的正義的實現是必須與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 的實現相統一的。 七,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具有不可分割 性,如果其中一個要素失去了其它五個要件之任意一個要件的配合,該要素將失去 其原有的性質,並將失去其支點和持久存在的基礎。如前南非實施種族隔離制度, 有白人民主卻無種族平等,便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另一方面,孤立的各要素 之間本身又互相排斥與衝突,必須進行協調才能各司其職,否則就會出現自由原則 可以毀滅人權原則,人權原則可以否定自由原則的怪誕邏輯。 在中國某報刊上有這樣一幅漫畫,名字叫做「集體決定」。畫面是當權者 們正圍著「國家利益」在大吃大喝,一位吃者大聲宣佈:「這是集體決定,放心吃 吧」。如此「集體決定」,反映了中國很多人對民主的認識的簡單化。民主即「合 法」,而不問這是何種民主,不管這種民主多麼漏洞百出,成為很多人用民主來踐 踏人權和正義的依據。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新近通過的《立法法》 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無異於是法對法本身 的蔑視和侵犯。極端自由是對自由的扼殺,無限的主權是對人權的扼殺,袁世凱用 「民主」來扼殺民主,社會主義用絕對的平等來扼殺平等,項羽火燒阿房宮三百里 ,正義反被正義所踐踏,而黨大於法,則是法的自殺。 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不能各自為戰,各自為戰,也必被各個所擊破 。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應構成一個完整的鏈條,其中,自由是形式,人權 是內容,正義是靈魂,法治是支柱,平等是原則,民主是機制。融為一體,才是合 理的。弱化法治,自由就會無序;弱化正義,人權就無法正確行使;弱化平等,就 無法擺脫專制的夢□。自由離正義越遠,其危害性就越大;反之,則人們從自由中 得到的益處也就越多,諸如此類。總之,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是必須協調與統 一的,一個和諧的社會制度,也正是對此六者協調得最好的制度。 八,中國人需要什麼樣的政治訴求 台灣的民主轉型和陳水扁的上台,使中國人的注意力都聚焦到了台灣的民 主實踐上面。人們在興奮之餘都在思索,為何台灣能,而大陸卻不能? 當我寫完上面那一大段文字,信手翻閱民進黨的綱領的時候,我驚奇地發 現,民進黨黨綱不僅涵蓋了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諸原則,而且還有多處關於 它們之間關係的表述。如「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政黨平等與自由」,「法律 應追求與實現正義」,「制定合乎社會正義的財稅制度,縮短國民所得差距」等等 。 與此相反,大陸民主政黨的綱領中,對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諸要 素的表述,就顯得隨意得多,而且往往是:民主是民主,自由是自由,法治是法治 ,而很少描述其間的聯繫,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義始終沒有形成合力。 在今年的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第二度電視辯論中,細心的人會注 意到,陳水扁的講話題目是:全民政府實現公平與正義。民進黨並沒有單純地在自 由人權上作文章。與此相反,大陸民主運動往往習慣於空對空,從「形而上」到「 形而上」,對正義的挖掘極為不夠。國內的很多重大事件,如河南禹洲的兩起警察 槍擊無辜平民案,打工妹在廣州被氓流倫奸案,長春市梁旭東黑社會團伙案,少女 在出租車內被當眾強姦案,等等,每件事都讓人義憤填膺,而民主運動在這方面的 聲音尤其是動作卻很少,這是件極不正常的事情。有相當多的群眾認為自由民主人 權是形而上的東西,或者是需要別人賜與的東西,或認為是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正 義卻是直接的,感性的,無論如何也無法迴避的。如果說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平等正 義可以滿足不同群眾對政治訴求的不同需求層次,那麼平等和正義就是不可或缺的 。 中國的現實是:黨大於法,當權者無法無天,以言代法,以言廢法,國人 深切呼喚真正的法治;大量共產黨官員以權謀私,那末,反特權,要平等,將有很 深厚的民間和社會的基礎;社會世風日下,呼喚正義,民主運動尋求國際道義的援 助,需要正義理念的支持。要求法治平等正義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和現實的著力點 。 只要自由而不倡導正義,只要人權而不倡導平等,或「一手硬,一手軟」 ,那麼,軟的一方肯定要出問題。民主運動內部有很多清流的人士,但民主運動不 能寄托於個別人的清流形象,而應通過正義、平等等的倡導,鑄造一個清流的團隊 ,進而喚起整個社會的良知。 政治訴求不可謂不重要,一如方向盤對於汽車之重要一樣。歐美國家在民 主變革中也曾提出過許多不同的政治訴求,有的也是提出「民主平等人權」,或「 自由民主人權」,但很多國家畢竟經歷過很大的挫折,有的是不斷的血的教訓。我 們看到英國、法國和中國在資產階級革命中都經歷了復辟,有的是多次復辟。在這 些旨在實現自由民主人權的變革過後,都出現了要求平等的運動——英國是掘地派 運動,法國是巴貝夫起義,中國則是社會主義的興起。而在東歐民主轉型後,改頭 換面後共產黨重新上台也已成了「規律」。在今天的歐洲政治舞台,執政集團也幾 乎清一色地是左翼,即便沒有執政的,左翼也有騰空而起之勢。這些歷史和政治現 象不應是偶然,我想在後面起支配作用的就是價值的衝突:不僅是自由與平等的沖 突,也包括自由同正義的衝突。 復辟和左翼的上台反映了人們對自由的某種失望和對絕對自由的厭惡;要 求平等的運動反映了自由對平等的壓制,自由和平等之間存在著本能的衝突;而西 方社群主義的興起,反映了自由對正義的領地的侵犯,正義需要重新找回屬於自己 的價值。 中國人沒有必要也沒有時間把西方人的路再走一遍。總結過去,展望未來 ,是真正的明智之舉。中國人至今對社會主義心存留戀,是否從另一個側面也反映 了人們對殘酷的自由競爭、原始積累和個人主義戰場的某種恐懼?這些都值得當代中 國人去認真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