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會的獨立問題 (武漢)喬新生 8月18日,全國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在《中國工會法60年和勞動法15年》研討會上向記者 透露,工會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正在由全國總工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合 作展開,初步修正案已接近完成。這個修正案將對工會管理體製作出重大改革,基層工會今 後將逐步推進工會主席直接選舉工作,「由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推行民主選舉, 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工會主席」,盡可能的「斬斷」工會幹部與企業的聯繫,派出的工會幹部 不從企業支取工資,而是由上級工會支付。企業工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單獨設立工會經費 賬戶。「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實行全額徵收,保證企業工會經費足額到位」。 這標誌著我國工會體制將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革,工會不再是企業的附屬物,而是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但是,「由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推行民主選舉」,多 少令人感到可疑。工人民主選舉產生工會主席,不需要「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推 行民主選舉」。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是擔任工會主席,還是「指導」選舉呢? 假如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是為了擔任工會主席,那麼,這樣的選舉毫無意義;如 果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是為了指導選舉,那麼,這樣的選舉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 選舉就令人感到懷疑。 工會是工人聯合抵制資本家的社團組織。工會的意義就在於行使集體不服從權利。這種 集體不服從在西方國家有著悠久的傳統。早在工業化革命的初期,英國一位農場主剋扣職工 的工資,當地農場職工忍無可忍,在麥收季節聯合罷工,結果導致這位農場主顆粒無收。後 來英語國家將這位農場主的名字變成了一個英文單詞,中國大陸意譯成「聯合抵制」,而台 灣直接音譯成「杯葛」。令人感到不幸的是,我國現行工會法並沒有賦予工會集體抗爭的權 利。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根本原因就在於,立法者認為我國企業大多數屬於國有、集體 企業,工人是企業的主人翁,賦予工人罷工的權利,似乎在法理上不合邏輯。但現在人們越 來越意識到,假如工人不能行使罷工的權利,那麼,工人就無法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利益。 由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推行民主選舉,實際上就是加強對工會的控制,進一 步削弱工會集體抗爭權利。可以設想,今後出租車工會舉行罷工,「由上級工會安排」的 「工會幹部」可能要求職工以國家大局為重,犧牲自己的利益。所以,如果不允許工會獨立 於「上級工會」,那麼,所謂工會的獨立性也只不過是說說而已。 我國合作社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事例。當年農民自發組建供銷合作社、信用社,將自己 僅有的生產資料捐獻出來,作為合作社的財產。可是合作社成立之後,政府很快將合作社組 織起來成立合作聯社,合作聯社整合起來變成了合作總社,合作總社很快變成了政府的職能 機構,上級合作社組織安排下級合作社的幹部,合作社的基本原則被徹底顛覆。現在越來越 多的合作社研究專家認為,要想真正發揮合作社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弱勢群體生存 和發展提供組織保障,必須恢復合作社的本來面目,徹底推翻現有的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 社體系,自下而上重新組建合作社組織。 前車之鑒,如果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企業推行民主選舉,那麼,中國的工會組織 很可能異化為獨具中國特色的合作社組織。所以,絕對不能允許上級工會安排工會幹部派駐 企業推行民主選舉,因為那樣做只能會培養工人階級的貴族老爺,出現騎在工人頭上作威作 福的所謂工會領袖。 工會的獨立性從本質上來說就在於獨立於政府,獨立於受政府控制的「上級工會」。工 會作為社團組織,具有其他社團組織共有的特徵;工會作為維護工人階級利益的組織,具有 其他社團組織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工會是維護工人切身利益的具有經濟職能的社會團體, 假如把工人的意志排除在外,那麼,工會組織就難以發揮自己的功能。 近些年來,世界工人運動發展出現了新動向,各國的工會組織具有聯合的趨勢。但是, 這決不意味著會在世界範圍內建立一個組織體系龐大、官僚眾多的統一的工會組織。在利益 多元化的今天,各工會組織之間既有聯合,同時也有競爭,在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關口,不 同工會組織相互拆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所以,各國工會領袖在強調合作的同時,都強調各 個產業工會的相對獨立性,不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工會組織,甚至也不願意與其他工會組織 合作成立層次分明的官僚系統。說白了,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今天,各地的工會組織、各行 業的工會組織保持相對的獨立性,既有利於他們獨立地開展鬥爭,爭取最大的權利,同時也 有利於他們與其他工會組織實行策略性的合作,共同對付投資者或者政府說客。如果忘記了 工會的職能,過分強調政府對工會的領導作用或者「上級工會」對下級工會的指導作用,那 麼,工會可能永遠無法獨立,工會組織也無法體現自己應有的職能。 總之,在未來的工會法中,萬萬不可強化各級工會組織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更不 能容許「上級工會」組織向下級工會組織派駐工會幹部「推行民主選舉」,因為這不是在強 化工會的職能作用,而是在踐踏工人的集體抗爭權利;這不是在突出工會組織的獨立地位, 而是以曲線的方式否定基層工會組織的作用。工會的「獨立」不僅僅是指獨立於企業而存在, 事實上工會必然會獨立於企業,工會的獨立應該體現在獨立於政府、獨立於政府設立的「上 級工會」方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工人階級的主觀能動性,才能使工會變成工人 自己的組織。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