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新聞人的生態環境 (武漢)辛勝 最近一段時間,中國的新聞界出現了幾個極端惡劣的案件——《方圓》雜誌的一位新聞 從業人員,由於採訪報道了三門峽移民情況,而被地方司法機關刑事拘留;一家著名打擊學 術領域弄虛作假行為的互聯網站負責人,自稱得罪了一些人在北京街頭被襲擊。 必須承認,與改革開放之前相比,中國公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 隨著互聯網絡的普及,人們可以接觸各種各樣的信息,並且通過互聯網絡表達自己的意見。 但是,長期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還有所反映,新聞傳播法律制度的匱乏,使 得新聞傳播領域出現了許多莫名其妙的案件。可以這樣說,中國正處在新聞傳播最好的歷史 時期,中國也正處在新聞傳播轉型的關鍵階段。 首先,從法律制度上來看,我國雖然不乏保護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規則,但是, 這些規則都是建立在公權力本位基礎之上的,目的不是為了從根本上保護公民憲法上的權利, 而是賦予行政機關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公權力。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之所以頻頻被 司法機關刑事拘留,原因就在於我國刑法中的一些規定不盡如人意。譬如,我國刑法第246 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 序和國家利益的」,可以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項規定使得許多黨政官員可以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為理由,要求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對新聞從業人員採取刑事強制 措施。從立法本意上來看,侮辱誹謗罪是一個典型的侵犯公民權利的罪行,它侵犯公民的名 譽權和人格尊嚴權,在任何國家都是自訴案件。由於我國刑法採用了例外規定,結果導致刑 法中關於侮辱誹謗罪的規定成為少數地方黨政官員羅織罪名、進行政治迫害的法律手段。從 社會效果來看,儘管由於新聞界的及時介入,許多案件最終撤銷,但由於法律規則沒有修改, 所以,今後很難避免再出現類似的案件。《方圓》雜誌社新聞從業人員,因為涉嫌出版非法 刊物,而被地方司法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從刑法的立法宗旨來看,非法經營罪 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罪」,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正當競爭行為。從立法的具 體內容來看,刑法列舉了三種非法經營的情形: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此項規定主要針對我國的煙草專賣和食鹽專營及 其它包含色情淫穢內容商品經營活動,《方圓》雜誌社新聞從業人員撰寫的作品顯然不屬於 此種類型;第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 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眾所周知,我國圖書市場實行審批制度,凡是未取得審批許可證 的,不得從事圖書經營,但是,此項規定並未禁止非經營性的圖書出版活動。事實上,國家 新聞出版單位曾經數次試圖借助於部門規章和行政法規限制境內的圖書出版活動,但由於缺 乏憲法上的依據,所以,這些限製圖書出版活動的規定大都成為眾矢之的;第三,其他嚴重 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進行為。《方圓》雜誌社新聞從業人員出版圖書不是為了擾亂市場秩序, 既沒有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沒有違反國家反壟斷法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對新聞從業人 員採取強制措施,完全是張冠李戴,毫無道理。 分析這些案件人們就會發現,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之所以受到威脅,根本原因就 在於我國缺乏權威的司法審查機制,對一些國家機關頒布的公然限制公民出版自由的規定, 司法機關不能也不敢通過審判的方式加以糾正;法律上有關公民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的規 定,顯然不利於保護公民的表達權,但是,由於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人民代表大 會制定的法律是否違反憲法,只能由人民代表大會加以審查,如果人民代表大會不修改有關 法律,那麼,這些法律就會成為剝奪公民憲法權利的定時炸彈,地方司法機關隨時都可以運 用法律條款,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將公民送上法庭審判。 所以,如果不改變我國立法的指向,從根本上限制公權力,切實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 那麼,類似的悲劇還會不斷發生。保護公民的權利與限制公權力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 果立法不是為了限制公權力,而是授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權利,那 麼,公民的權利就很難落到實處。 其次,從新聞報道權的性質來看,新聞報道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延伸,是一種特殊的社 會權利。新聞報道權是人類進入工業化階段之後,市場主體借助於印刷技術,擴大信息傳播 的範圍,並且從中獲得商業利潤的權利。這種權利既包括採訪權、報道權,也包括保護消息 來源和新聞線索權利。新聞報道權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選擇權,它是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 選擇新聞報道的角度、新聞報道的題材、新聞報道的內容和新聞報道形式的權利。 新聞報道權作為一項派生於公民權利的特殊權利,不僅要受到公權力的制約,而且會影 響到公民憲法的基本權利。所以,為了正確處理新聞報道權與公權力以及公民權利之間的關 系,各個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新聞報道法律,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 的新聞報道權,妥善處理新聞報道權與公民權利、公權力之間的關係。在我國由於一些決策 者對新聞報道權的認識不足,認為制定專門的新聞傳播法律有礙於執政者對新聞傳播的控制, 會束縛新聞傳播管理部門的手腳,所以,他們提出各種藉口反對制定專門的新聞傳播法。比 如,一些管理者認為,我國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如果制定專 門的新聞傳播法,那麼,就會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一些新聞從業人員由於害怕 自己的權利受到限制,所以,也反對制定專門的新聞傳播法。 其實,新聞傳播法非但不會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相反地,由於新聞傳播法 確認了公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禁止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限制 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新聞傳播法會成為中國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定 海神針」。新聞傳播法作為新聞傳播領域的基本法,不僅要貫徹落實公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而且要規範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新聞報道行為。這樣做不是為了限制新聞媒體及其從業 人員的新聞報道權,而是為了更好地處理新聞報道與公民權利、公權力之間的關係。現在一 些地方黨政機關之所以敢於制定紅頭文件,限制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活動,原因就在於我國 缺乏具體而明確的新聞傳播法律規範。可以設想,如果中國有了專門的新聞傳播法,那麼, 各級地方黨政機關再也不能也不敢以紅頭文件的方式,限制乃至剝奪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權。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新聞傳播法律制度的嚴重缺失,是導致新聞從業人員權利受到損害的直 接原因。如果我們諱疾忌醫,反對制定新聞傳播法,那麼,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權利就 難以得到根本保障。 不少學者從個案的角度對我國新聞傳播領域出現的各種怪現象進行了深入分析。在筆者 看來,之所以會出現這些問題,原因就在於中國社會轉型時期,許多人的腦海深處還殘留著 專制主義。許多新聞從業者一方面批評政府官員玩忽職守,草菅人命,可是,另一方面卻把 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希望上級政府或者更高一級的政府出面解決問題。這種近 乎於下意識地清官思想,非但無助於推動社會的進步,反而滋生了許多反常現象——少數新 聞媒體從業人員把監督政府當作發財的手段,他們借助於負面新聞報道獲取額外的商業利益; 一些新聞媒體打著保護弱勢群體的幌子,可是,在背地裡卻與腐敗分子進行特殊的交易。正 是這種畸形的心態,使得一些有良知的學者在分析中國新聞傳播案件的時候,不能不懷疑當 事人的動機。 從本質上來說,新聞媒體也是特殊的市場主體。新聞行業的市場競爭非但不會出現意識 形態混亂,反而有利於優勝劣汰,重新整合市場經濟秩序。當前我國新聞領域存在的問題, 不是由於市場競爭過於激烈,而是由於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使得許 多新聞集團可以坐收市場暴利;而一些公民為了實現自己憲法上的權利,不得不承擔巨大的 商業風險。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新聞市場管理制度,不僅損害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而且不利於建立良好的新聞市場競爭秩序。互聯網絡的出現,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新聞 壟斷局面,但是,由於互聯網絡管理各自為政,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結果導致我國的互聯 網站很快異化成為少數人結黨營私、黨同伐異,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工具。 現在不少人擔心,中國社會是否會出現「彈簧效應」——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越嚴厲, 社會反對的聲音越高漲;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的市場准入制度越嚴格,「非法出版物」的銷售 量就會越大?筆者認為,人心的向背已經從一個又一個案件中反映出來,如果不及時修改我 國的法律,盡快制定新聞傳播法,規範新聞傳播領域的各種行為,那麼,中國新聞事業的發 展將會面臨嚴重危機。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盡快清理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真正落 實公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禁止司法機關採用強制措施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 防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干預阻撓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行使新聞報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