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媒體的新聞自由 (北京)楊子立 新聞是媒體發佈的,談新聞自由離不開媒體。但是在關於媒體與新聞自由的關係上有些 誤區,最常見的就是說媒體被大亨操縱,因此即便是民主國家,其新聞自由也是虛假的。甚 至有些崇尚新聞自由的媒體人有時也會陷入這個誤區。例如郭宇寬先生2008年在傳知行的演 講稿,他把能干涉新聞自由的力量分為三種:政府、社會力量、市場或大眾,認為三種力量 均衡的時候就有了新聞自由。其中辦報的大亨們被歸入社會力量。如果只有一股力量占主導 就不會有新聞自由。 先來看宇寬認同的這一說法:媒體要聽老闆的,因此媒體沒有真正的新聞自由。這個說 法在《環球時報》中文版之類的報紙上也很常見,常常用於給中國缺乏新聞自由辯護:雖然 中國有政府管制媒體,可是外國那些大亨對媒體的控制更嚴密,既然大家都沒有言論自由, 又何必專門指責中國呢? 把報社老闆看成和政府一樣的力量,正是誤區所在。當我們說個人有言論自由的時候, 是指個人有向其他人自由發表其看法的權利。當我們說A國有言論自由的時候,並不是說A國 (政府)有自由向其他國家闡述其意見的權利,而是指A國的公民個人有言論自由。如果我 們注意到同樣說「有言論自由」對個體和集體有不同的語法理解,那麼用在「媒體有新聞自 由」上也可以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把媒體當成個體,也就是說理解成「媒體有不受政府控制 對社會發表新聞的自由」;另一種是把媒體當成集體,把編輯記者當成集體中的個人,把媒 體有新聞自由理解成「媒體中的編輯記者有不受老闆控制發表新聞的自由」。顯然,我們所 要的新聞自由只能是前一種理解,而後一種理解純粹是混淆是非。 現代媒體都是以企業形式存在,企業的存在是要貫徹其投資者的意圖,最主要是賺錢, 當然還要實現其投資者期望的社會價值。既然是企業,媒體的自由就體現在媒體老闆不受政 府挾制發表新聞、評論或其他作品的自由。媒體企業內部是僱傭關係,當然談不上僱員個人 的意志自由。這就如同一家投資公司可以在經濟自由的法律下自由投資一樣,但並不是其投 資經理可以不受董事會控制任意投資一樣。當然媒體作為文化產業,老闆可能會尊重編輯的 發稿自由,編輯也可能會尊重記者的寫稿自由,但不能因此得出媒體的新聞自由等於編輯記 者的自由。 如果有發表新聞權利的媒體都屬於政府,像中國今天這樣,那就談不上新聞自由。因為 所有媒體都只有一個老闆,都得按這一個老闆的腔調發聲。如果是在自由市場國家,民營媒 體可以自由發表新聞,即便出現兼併導致的媒體寡頭出現,也不會因此沒有新聞自由。因為 自由國家的新聞企業進入門檻很低,媒體寡頭不能利用政府力量強行不許新的投資者進入。 競爭的結果必然是持各種意見的媒體同時存在。儘管在某些時刻大部分媒體可能意見一致, 但這不是一個老闆強行控制的結果,並且不同的聲音無論何時都有存在的權利。只要作為單 獨個體的媒體發表新聞的自由可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無論是否存在寡頭壟斷,還是恰好 象9.11之後美國媒體同仇敵愾的輿論,都可以說已經達到了新聞自由的目的。 郭宇寬認為政府、社會力量、市場都同時對南方週末施加影響,所以反而有新聞自由。 這個觀點也值得推敲。假如這三股力量互相制約,那麼媒體就有了生存空間,這是不錯的。 可惜的是這三股力量之間沒有互相制約,但都在制約媒體,所以這些制約力量越弱,媒體空 間才能越大。如果政府要求不能發表任何對政府不利的消息,社會力量要求一定要搞關係國 計民生的嚴肅話題,公眾在這個話題上又只願套錢看負面新聞,那麼媒體就沒有任何生存空 間了。 新聞自由的基礎是大眾,因為其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大眾對真實信息的需求。社會力量是 新聞產品的生產者和監督者以及反對者。有了大眾市場就不愁沒有生產者。但是社會力量有 可能成為新聞自由的絆腳石,比如某些宗教不允許批評,否則進行暴力威脅。自由民主國家 的政府可以防止社會力量干涉新聞自由,因為法律是保障新聞自由的,而政府是執法機構。 但是專制國家的政府只允許媒體按它指導的方向說話,那當然就談不上新聞自由了。 (201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