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統獨問題 1、人民的自由幸福高於一切 我們主張統一,但是我們認為,統一本身並非最高的價值,並非絕對的價值 。在統一之上,還有人民的自由幸福。 如果必須在「獨立(或分裂)而自由」與「統一但專制」二者之間擇一,我們 寧要前者。因此,在當前,我們同情那些為了獨立於中共專制之外追求自由而進行 的努力。 由於中共當局堅持用暴力維護其專制統治以及維護其統一中國的目標,所以 ,現階段的獨立運動很難避免與中共發生武力衝突。這意味著在現階段,大規模的 、公開的獨立運動很難發生,它更可能發生在中共專制陷入癱瘓之際或者是民主轉 型開展之後。 假如中共專制陷入癱瘓,也就是說,它雖然繼續堅持專制,但其控制力已嚴 重削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地區宣佈獨立於專制的中央政府(不等於獨立於中國 )而實行自由民主,我們可以表示支持,至少,當專制當局力圖以武力對之鎮壓時, 我們應該表示反對。 歷史上有過類似的先例。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的槍聲打響,在隨後的七 周之內,全國有十五個省宣佈獨立。在這裡,獨立是指獨立於專制的清政府。後來 ,這些宣佈獨立的省又走到一起,和其他一些省共同組成民國。換言之,我們支持 對專制的獨立,我們主張在自由民主之上的統一。 2、統獨之爭這道難題到頭來很可能是出給未來的民主政府的 不難想見,恰恰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制、開始民主轉型之後,獨立問題即分 離問題才更可能成為一個十分現實的嚴峻問題。 譬如講到台獨,以前流行一句話:「大陸不民主,台獨不可能;大陸民主了 ,台獨不必要。」這話本身就表明,在大陸走上民主之後,台獨的必要性會降低, 但其可能性卻會增高。本來,分離主義意識的萌生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中共 專制逼出來的,但是,統獨之爭這道難題到頭來卻很可能是出給未來的民主政府的 。我們知道,早在六十年代就有人預言,民族問題將是蘇聯制度未來危機的一個最 重要的因素。非俄羅斯加盟共和國將從爭取真正的自治著手,在事實上以至在形式 上脫離蘇聯,由此導致斯大林式的舊帝國分崩離析。三十年後,蘇聯果然解體。可 是,那並不是「斯大林式的舊帝國」的解體,而是戈爾巴喬夫的「新聯盟」的解體 。蘇聯的解體不是發生在專制之下,而是發生在民主化之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一 分為二也是發生在民主化之後。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並不複雜。首先,相比之下, 專制當局並不那麼害怕獨立運動,它更害怕自由民主運動。有時候,你只是爭自由 爭民主,你還不是要求分離要求獨立,專制當局都要給你栽上一頂「分裂祖國」的 帽子。因為它知道,要鎮壓自由民主運動,很難得到老百姓的贊同,很容易引起民 眾的反感。要是能給對方扣上「分裂祖國」的帽子,從而使自己的鎮壓能夠假借「 維護統一」的旗號,鎮壓起來還會更容易些。因此,在共產專制的鐵腕之下,獨立 運動很難成氣候,很難有成功的希望。只有在專制結束,自由化民主化開展之後, 分離主義的觀念才有機會獲得廣泛的傳播,分離主義運動才可能發展到足夠的規模 ;其次,民主的政府總會更尊重民意,不會輕易使用暴力;另外,初初建立起來的 民主政府很可能是一個比較弱的政府,它面臨著很多的問題急需處理,內部又意見 紛紜,彼此牽制,這樣,即便它反對分離主義運動,可能也難以調動足夠的力量去 有效地制止。 由此引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現在我們就必須認真考慮,在大陸民主後,我 們應該如何對待包括台獨、藏獨在內的各種獨立運動。我們之所以必須在今天就對 這一問題加以認真的考慮,那不僅僅是因為未雨綢繆勝過臨陣磨槍,而且也是因為 在當前,有些人正是看到了別的一些國家在民主化之後,由於未能處理好統獨問題 而導致分裂以至內戰,故而對民主化本身產生疑慮;專制者也正在利用這種疑慮作 為抵制民主化的借口,所以,我們必須向人們指出一種解決統獨問題的既合情合理 又深具現實可能性的方案。 3、面臨統獨之爭,民主制也陷入兩難 也許有人會說,在民主社會中,解決統獨之爭應該採取民主的方法。這話自 然不錯。但問題是:民主的方法是什麼?如果說民主的方法就是用投票解決爭端,問 題是誰來投票?如果說是誰的問題就該由誰來投票。中國人自己的問題應該由中國人 投票,俄國人、美國人無權參與投票。那麼,統獨的問題究竟是誰的問題?譬如,四 川人想從中國獨立出去,這僅僅是四川人的問題,抑或是所有中國人的問題?到底是 四川一億人說了算,還是全中國十二億人說了算? 一方面,我們有理由認為四川獨立的問題是所有中國人的問題,因此它應該 由全中國十二億人共同決定。道理很簡單,既然國家是人們共同簽訂契約的產物, 它要求訂約的各方都必須信守承諾,任何一方都無權單方面背棄契約,除非它得到 了其他方面的認可。契約必須對有關各方都具有約束力,否則契約將不成其為契約 。 然而從另一方面看,上述道理也有明顯的漏洞。首先,在現實政治中,許多 國家的建立都不是自由契約的產物,而是巧取豪奪的結果;人們當然有權否認他們 從來就沒有承認過的東西。其次,既便是那些最初經由自由契約而組成的國家,某 一代人做出的承諾,憑什麼可以對以後的世世代代都保有不可改變的約束力?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把契約訂成這個樣子,在其中,承認組成中國的各部份 有權退出中國這個共同體,獨立組成新的國家或者是加入別的國家。在1991年8月蘇 共保守派政變前夕戈爾巴喬夫試圖通過的「新聯盟條約」中就明文規定,各加盟共 和國有權退出聯盟(只要有本共和國三分之二以上人民同意)。「新聯盟條約」這一 規定看上去很開通,其實是中看不中用。倘若認真實行起來,勢必會造成極大的麻 煩。因為它會使得一個國家隨時處於可疑的不確定狀態,這就會引起在有關權利和 義務等一系列問題上的巨大混亂。河南省發生了水災,湖北省該不該無償支援呢?廣 西壯族自治區遭受外敵侵犯,四川的小伙子該不該上前線流血戰鬥呢?如果別人無法 確信大家同是一國,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他們憑什麼一定要為別人去解囊去流血呢 ?如果一家人的關係鬆散到和鄰居間的關係差不多沒有區別,家就不成其為家。同理 ,如果一國之中的各個部份隨時處於可以彼此分離散伙的狀態,國也就不成其為國 了。聯邦制的美國從來不曾立法承認各州有權退出聯邦。我們能說這是不自由不民 主嗎? 一方面,訂立契約的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背棄契約,這是不應該的;另一方面 ,硬是禁止訂約者(包括他們的子孫後代)撤出契約,那也不合理。於是,我們就面 臨到一種真正的兩難處境。迄今為止還沒有、也許根本不可能有兩全其美的辦法。 如果雙方都同意合,則合;如果雙方都同意分,則分。這很好辦。問題是當一方願 合一方願分時該怎麼辦。當雙方意見對立而又沒有一種雙方公認的解決爭端的方法 或程序,事情就會變得很棘手。倘若訴諸武力,自然是成王敗寇。倘若各方都自我 約束不動武,其結果往往是「獨派」即分離主義者獲勝。這不足為奇,合,需要雙 方自願,分,只要一方堅持就行了。但是,民主國家並不是無政府。民主國家也需 要運用強制性力量去維護自身的國土完整。因此,要一個民主國家事先就對統獨問 題作出無條件不動武的承諾,應該說也是不現實的。 4、民族自決與住民自決 這就涉及到自決原則的問題了。其實,有關自決原則,歷來爭議很大。第一 ,所謂自決,究竟是什麼意思?第二,如果說自決是一種權利,那麼,它應是哪一種 性質的權利? 自決原則有兩說,一是說民族自決,一是說住民自決。民族自決是指一個民 族有權與異族的國家相脫離,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家。住民自決是指任何一片大到足 以構成一個獨立行政區的土地上的居民有權就自己想屬於哪個國家(包括自己成立獨 立的國家)作出決定。民族自決原則把自決的主體限制在單一民族,鑒於當今之世, 各民族混居的情形已然十分普遍,因此若普遍實行這一原則將會引出許多困難。不 錯,之所以出現混居局面,有的是由於不同民族的人們自願的你來我往,有的是由 於專制政府的強制移民,但後者有時也可轉化為前者。僅舉一例,過去,中共強制 推行知識青年支援邊疆政策和上山下鄉政策,大批漢族知青來到少數民族聚居的地 區。後來,這些政策被終止,許多漢族知青又離開了這些地區,但仍有部分人選擇 繼續留住原地。這樣,他們就從強制移民變成了自願移民。如果原住地民族以實行 民族自決為由,強行將這批「非我族類」者驅出本地,或者是剝奪他們在自決問題 上的投票權,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過去的。更何況,我們知道,當年中共推行強制移 民,除去少數被派往行使統治之權的官員之外,大部分還是普通老百姓,其中政治 地位低下者占相當比例。所謂「支邊」,未必都是什麼美差肥缺,有時它倒和「下 放」相似,暗中帶有懲罰性質。另外在那時,也正是這些缺少關係和背景的支邊人 員最難獲得機會重回內地,到後來變成自願移民者恐怕也以這種人居多。這種人本 來就是專制政權的受害者。假如在實行民主之後又把他們列入二等公民,禁止他們 在自己的第二故鄉享有和原住民同等的政治權利。那無異於構成了對他們的再一次 傷害。 因此,比較合理的辦法是,在廢除了強制移民政策之後,原先那批移民,願 意回去的應提供方便讓他們回去,願意留下的則應允許他們留下並承認他們享有和 當地原住民同樣的權利——至少是,一個移民若在當地居住了一定的時間,便應獲 得當地的公民身份。也許有人會問:這樣做豈不等於是變相地承認了當初強制移民 的某種既成事實嗎?我們的回答是:一場自由主義的改革(或曰憲政改革),其目的在 於創造一種新的開端,它要求我們向前看。不錯,對於過去歷史造成的錯誤,我們 必須糾正,但是,這種糾正必須嚴格地依據憲政主義的原則和法律,我們不應該以 糾正歷史錯誤的名義去侵犯無辜者的權益,否則只會引出極大的混亂並造成新的不 公正。 5、中共的專制壓迫主要不是民族壓迫 應當看到,中共的專制壓迫主要不是民族壓迫,因為它不加區別地壓迫各種 民族。事實上,在中共治下,各民族是一律平等的——在暴政面前一律平等。中共 統治集團固然以漢人佔絕對優勢,但這絕不意味著它對漢人有任何格外的優待。中 共並不曾把國人按民族分為三六九等,規定漢人享有某種特殊地位。中共始終是根 據人的階級屬性,或者說,是根據人的政治立場、政治觀點、政治態度來確定人的 地位,採取不同的對待。一個小例子可以說明大問題:過去,有不少人千方百計地 向政府隱瞞或篡改自己的家庭出身或本人成份,譬如,把國民黨官員說成「舊職員 」,把富農說成中農,以求得在政治上不被歧視不被迫害。如果這種隱瞞或篡改被 政府查出,通常都要受到嚴厲的懲戒。有的人本來並不是故意隱瞞或篡改,只是出 於不明情況而把自己的出身或成分報的好了點,查出後也可能要挨批評。可是,我 很少聽說有少數民族的人故意隱瞞或篡改自己的民族屬性,也從未聽說有少數民族 的人因錯報為漢族而遭到懲處的。我倒知道有些異族通婚的家庭的子女,在既可報 漢族又可報某少數民族的情況下,自願選報少數民族。若真有民族壓迫之事,上述 情況又如何解釋呢?穆勒早就指出,在有些實行專制統治的多民族國家,其專制政府 「或許儘管出自其中的一個民族,但對它本身的權力比對民族感情感到有更大的興 趣」,它就會「不給任何一民族以特權,並且不加分別地從所有這些民族中挑選他 的傀儡」。中共專制正是如此。 民族壓迫應是指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的壓迫。民族壓迫是指把民眾按民族 分成兩類,有的民族扮演過施害者的角色,有的民族則僅僅是受害者。眾所周知, 在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發生過大量的群眾間的相互壓迫行為,從性質上看,這些 壓迫行為都是意識形態型的而非民族型的,它總是以所謂革命與反動作為分界線, 而不是以民族作為分界線,所以它不屬於民族壓迫。至於說在其中,有些人會暗中 利用民族差異,那自然在所難免,那正像有些人會暗中利用地區差異、職業差異或 山頭派系差異一樣,它們都不足以從整體上改變這種壓迫的意識形態本質。 6。不可人為地激化民族矛盾 那麼,為什麼有些少數民族的人——如西藏地區的一些藏人——又會產生民 族壓迫的意識呢?這或許是因為,他們那裡起先沒鬧過共產黨,他們是被中共「 解 放」的,而中共又是以漢人佔絕大多數,於是,他們就容易把共產制度看作是由異 族強加給他們的一種制度,從而也就把共產專制的壓迫看作是異族的民族壓迫。另 外,不少藏人把中共摧殘藏族的宗教傳統視為民族壓迫,但事實上,中共這樣做乃 是出於其戰鬥的無神論立場,它要摧殘的是一切宗教傳統,並非只是刻意地要和某 些少數民族過不去。不過,同樣一種不加區別的壓制宗教的政策,當它不加區別地 實施在不同的民族時,不同民族的主觀感受卻可能很不相同。有些民族(如漢族)的 宗教傳統原本就很淡薄,所以他們對這一政策少有切膚之痛;有些民族(如藏族)把 宗教傳統當作安身立命之本,所以他們就會把中共的做法看作是徹底扼殺本民族的 命脈。這就是說,在中共治下,有些少數民族人士產生民族壓迫的意識是可以理解 的,但這種意識並沒有準確地把握中共專制的特性。 指出這一點決非不重要。如果我們接受了所謂民族壓迫的觀點,那就等於承 認了漢民族與其他民族存在著壓迫與被壓迫的對立關係(這顯然不符合事實);如果 我們承認了有所謂民族壓迫的事實,那就邏輯地承認了進行民族鬥爭的正當性,那 就會鼓勵某些民族把鬥爭矛頭不僅指向專制,而且還指向別的民族。這勢必會人為 地分化各民族,並激起彼此間的對抗與敵意,從而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 7、自決原則與自由民主的區別 有些人堅稱,自決權屬於基本人權。這是對人權概念的誤解。按照通行的人 權理論,自決問題是在人權概念的範圍之外的。稍加思考便可發現,自決權和例如 言論自由權這樣的基本人權是有所不同的。道理極簡單,發表自決的觀點,這是一 回事;實行自決,這完全是另一回事。前者屬於言論自由的問題,後者是自決權的 問題。如果人們僅僅是對統獨問題發表各自的主張,大家可以各唱各調,互不妨礙 ,誰也不能強制誰,誰也不必服從誰。就算大多數人主張獨立(或統一),他們也並 不因此就有權力強制少數派服從。但若是實行自決,事情就不一樣了。如果投票結 果獨派(或統派)贏得足夠的多數,獨立(或統一)就成為事實。該派就獲得了一種權 力,少數派就必須服從。像言論自由一類基本人權涉及的只是權利,自決權卻會導 致權力。兩者顯然不是同一性質或同一層次的問題。 還需指出,自決與民主也有區別。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上,民主都需要 確立範圍,確立邊界。紐約州選州長,別州的人無權參與;紐約州通過的決議只適 用於紐約州,對別州無效,且不能違背聯邦憲法,如此等等。可是,自決卻正好意 味著要對這個範圍、這個邊界作修改,要質疑或否定這個範圍,這個邊界,所以它 會陷民主於兩難,所以它和民主有區別。我們都知道,自由和民主是有區別的。這 就是說,一個國家可以有自由而無民主,也可以有民主而無自由。只不過在有自由 的地方更容易實現民主,在有民主的地方更容易確立自由。我們還要知道,自決和 自由和民主也都是有區別的。這就是說,一個自由的、民主的國家完全有可能不承 認自決原則而仍不愧為自由民主。美國不承認南方有權獨立,英國不承認北愛爾蘭 有自決權,但美國英國都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不錯,加拿大承認魁北克有權自決, 但那只是近年之事。魁北克地區早就有人要求自決要求獨立。只是到了晚近,加拿 大才同意魁北克自決,我們不能說此前的加拿大就不自由不民主。不錯,自由民主 也有程度之別,但那和承不承認自決不一定相關,不承認自決不等於自由少民主少 ,承認自決不等於自由多民主多。自由民主與自決的關聯無非是,在自由民主的國 家,由於民意表達無礙也更受尊重,由於人們之間更容易相互理解,因此,那些有 著較充分的理由想獨立的人們更容易贏得別人的認可,有更多的機會實現他們的願 望。 8、自決原則的內在矛盾 細心推敲起來,自決原則本身就包含著一系列問題。 實行自決,意味著在該地區之內,少數必須承認多數的權威,但與此同時, 它又意味著它不承認該地區之外的多數的權威。假如四川實行自決,多數人投票主 張脫離中國獨立,那麼,少數不贊成獨立的四川人也必須服從這多數人的意志;在 四川省的範圍之內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假如全中國大多數人並不贊成四川獨立 ,四川人卻可以置之不理;在全中國的範圍之內卻又是多數將就少數。這不是有雙 重標準之嫌嗎?自決論者每每把統獨問題比作結婚離婚,要結婚,需兩人同意,要離 婚,只要一人堅持要離就行了。然而問題在於,結婚離婚只涉及兩個個人,兩個意 志;統獨卻涉及兩個群體,涉及千千萬萬的意志。都說要尊重人民的意願,但人民 的意願是不一致的,尊重了這派人就沒法再尊重那派人。你說要尊重多數,但到底 是哪裡的多數呢?接著上面的例子講,假如在四川全省的範圍內,獨派佔多數,但在 成都市的範圍內卻是統派佔多數,那麼,是成都人要服從全省人的意願使自己成為 獨立的四川國的一部份呢,還是四川人應該尊重成都人的意願讓他們繼續當他們的 中國人?假如成都市的多數人決定自己又成立一個獨立的國家,那又該怎麼辦呢?假 如成都市西城區的多數人不贊同其他多數成都人的意願,他們是否也可以獨立行事 呢?假如四川省的其他地區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假如全中國各地都出現了類似的情 況,那又該怎麼辦呢?住民自決會引出這些麻煩。民族自決也會引出許多麻煩,因為 中國有五十六個民族,在高度混居的地方搞民族自決固然是糾纏不清,就算是那些 某一民族集中居住之處,其內部也常常還有別的民族。因此,不問青紅皂白地實行 自決原則,在邏輯上完全可能把中國分裂成幾十個乃至上百個所謂獨立國家,而且 各自的疆域錯綜交叉,彼此之間會為著承認不承認以及邊界糾紛財產糾紛一類問題 陷入無窮的爭執。任何人只要順著自決原則嚴格地邏輯推論下去,只消推出三五步 ,就會發現它的荒謬與尷尬。 9、統一不是至上的,自決不是無條件的 無條件地實行自決原則是荒謬的,但有條件地實行自決原則卻可能是合理的 、正確的。當甘地領導印度人民要求擺脫英國實現獨立,他們依據的正是自決原則 。他們沒有做錯,儘管在獨立後,印度內部又有一些地區試圖依據同樣的自決原則 要求再獨立於印度,至今仍使印度困擾不已,我們還是認為當初印度獨立是無可非 議的。只要我們承認統一並非至高無上,也就是說,有些統一是不合理的,不合適 的;我們就必須承認,有些自決或獨立是正當的,正確的。過去,許多地區的人民 為了贏得自決贏得獨立,不得不採取暴取鬥爭的手段;不但代價高,而且其後果也 不好——因為那總是成王敗寇。自決原則的提出,提供了一種和平地解決問題的方 式,避免了流血,也為較合理的一方實現自己的願望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可見,自 決原則,只要你不把它朝極端處推,大體上還是個好東西。 我要強調的是,自決原則是實行自決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個地 方是否應該實行自決,還需考慮其他的因素,例如歷史的因素,文化的因素,民族 的因素,等等。 其實,上述這層道理,統派們——起碼是大多數統派——心中未必不明白。 所以,統派們在反對某些獨派時,總還要提出歷史的、文化的、經濟的諸種理由。 他們要強調某某地區早就是我國的一部分,某某民族早就和我們親如一家。他們常 常還試圖說服別人統一比不統一對對方更有利。就連中共搞統一,也要提出「一國 兩制」,表示要尊重對方的生活方式,保持對方現有的生活水平,還許諾「五十年 不變」。這反過來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早先不屬於你這個國家,如果別人和你們本 來沒有同胞的情份,如果他們在統一之下日子過得更糟糕,那麼,人家是有理由不 喜歡統一,拒絕統一的;人家是有理由自決,有理由獨立的。 其實,分離主義者們也明白這層道理。我們知道,不論是藏獨人士還是台獨 人士,當他們在鼓吹自決鼓吹獨立時,除了抬出自決原則這條大原則外,總還要從 諸如民族、歷史或文化等方面列舉出更多的理由。可見他們也知道單憑自決原則這 一條還是不夠的。倘若自決原則這一條就夠用,人們就不必再列舉其他的理由。這 再次證明自決權和言論自由一類基本人權不是一回事。我們反對因言治罪,只消抬 出言論自由原則即可,我們用不著還去證明那種言論有多麼合理多麼有益。再有, 如果你舉出波士尼亞一類因鬧獨立而導致流血悲劇的事例勸說藏獨或台獨人士,對 方多半會分辨說他們的情況和那裡不一樣。這等於是承認自決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由此引出我們的兩個基本觀點:統一不是至上的,自決不是無條件的。 10、聯邦制是統獨之爭的最佳妥協 一旦我們接受了「統一不至上,自決有條件」這兩點,我們就為理性的解決 統獨之爭提供了良好的開端——如果一方堅持統一至上,另一方堅持無條件自決, 雙方連討論商量的餘地都沒有。 不過那也僅僅是開端而已,畢竟,統與獨是互相對 立的,無法兩全其美。最好是能求得一條中庸之道,這就是聯邦制。聯邦制是獨中 有統,統中有獨,是統獨之爭的最佳妥協。近年來,海內外贊成聯邦制的人越來越 多,不少學者還提出了具體的構架設計,儘管其中不無改善的餘地,但總是反映了 一種令人鼓舞的趨勢。當然,既是妥協,聯邦制很難讓兩派都十分滿意。統派嫌它 太獨,獨派嫌它太統。但是我們應該記住,在現實政治中,我們與其一味地追求「 最好的可能」,不如著力實現」最可能的好」。因為「最好」的現實可能性偏低, 稍加不慎就變成了不好,甚至變成了壞。「次好」倒可能更好,因為實現它的可能 性更高。 11、統派或許必較容易接受聯邦制 照我的猜測,對聯邦制方案,統派或許比較容易接受。原因有二:一、從傳 統上看,國人的統一觀念本來就重表不重裡。例如爭論西藏問題,藏獨人士聲稱西 藏從來是獨立自主的,只是到了五零年甚至五九年,西藏才被中國「佔領」;統派 人士卻堅稱西藏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至少可以從清代算起。兩種觀點看來針鋒相 對,但究其實,雙方卻只是對一個共同的事實安上不同的名字而已。這反過來或許 說明,只要雙方關係維持清代那種狀態,獨派就認作是獨,統派就認作是統了。由 於時代變遷,今天我們固然不可能全盤恢復當年那種雙邊關係,但那至少也說明, 只要雙方能維繫一種寬鬆的紐帶,統派就不難接受。(相比之下,我倒擔心某些獨派 人士未必願意接受這種關係。以往的少數民族一般缺少現代國家觀念,對看上去只 屬於名份上的東西不那麼在乎,如今卻可能對之採取拒絕態度)。 二、一旦中國步入民主,國人得以參政問政,他們的大一統觀念很可能會淡 化。托克維爾發現,在民主社會,很多人都有一番抱負,但很少有人有特大的野心 。在專制社會或貴族社會,大多數人沒有抱負,少數有抱負者往往氣沖雲天。類似 的,在專制社會,民眾不能腳踏實地的參與現實政治,這就使得那些政治意識強的 人更容易或不得不「胸懷全國,放眼世界」。如果政治開放,人們得以積極而具體 地參與,他們就更容易對切近的事情,從而也就是對他們能夠有效發揮影響的事情 投入熱情和精力,而對那些看上去大而空泛的事情不大關心。可以預料的是,民主 後的中國,地方上要求更大的自主權的呼聲會高漲,說不定內地也會有人要自決要 獨立。民國初年的中國就發生過此類現象。前蘇聯也發生過此類現象,不只是其他 的加盟共和國,就在俄羅斯,不只是車臣,許多地區都有過要自決要獨立的運動。 倘如此,先前那種大一統觀念自然就淡下去了。 12、感情因素在分離意識中的重要性 如此說來,在未來民主中國要解決統獨之爭這道難題,難的不是統,難的是 獨。為了解決獨的難題,首先需要理解它。不錯,在很大程度上,分離意識是讓中 共專制逼出來的,但遺憾的是,它未必會隨著中共專制的消失而消失,至少是不會 同時消失。因為在分離意識中,感情因素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而感情是有連續性 ,有慣性的。 我們知道,人類中的某一部份之所以願意同處一國之中,關鍵就在於他們有 著共同的感情,而和其他群體則缺少這種共同感情。造成共同感情的原因當然和他 們居住的接近,和地理界限有關;也和種族、血統、膚色、語言、文化與宗教有關 ;尤其和共同的政治經歷,以及由此產生的共同的回憶和集體的榮辱哀樂之感有關 。 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台灣人中會萌生獨立之念了,那正是因為近半個 世紀的兩岸分離與對立,台灣人和大陸人缺了一段重要的共同經歷,這就減弱了他 們曾經有過的共同感情。許多台灣人多少已經習慣於把大陸人看作「他們」而不看 作「我們」(其實,大陸人何嘗不是如此)。某些少數民族產生分離的願望則是出於 把漢人看作「他們」的意識。本來,「長在紅旗下」的幾代少數民族,由於和同代 的漢族人有著豐富的共同經歷,對漢人並沒有多少「我們——他們」的意識。中共 專制固然惡劣,但它實行高度一元化的統治,使得大陸各民族的人民都具有高度一 致的共同經驗,從而也就在相當程度上形成了共同感情。近些年來,由於共產主義 意識形態破產,精神領域出現某種真空,不少人需要重新確立自己的身份認同。於 是,先前被壓制的傳統文化和宗教勃然復興,先前被淡忘的民族自我意識重新強化 ,這樣,在不同民族的人們之間開始出現了「我們——他們」的意識。 有趣的是,即使是在自由民主的基礎上實現統一,某些較小的或較不富裕的 地區的人們往往也不大熱情。人們是否注意到,偏偏是某些較小的、較不富裕的地 區的人們每每倒更容易產生分離意識。捷克斯洛伐克一分為二,不是較富的捷克要 甩掉較窮的斯洛伐克,而是斯洛伐克不肯和捷克一塊過。在俄國,是居少數的車臣 人想獨立。原因在於,弱的(小的或窮的)一方,如果懷有很強的「我們」與「他們 」的意識, 他們就會把和強的一方的統一看作是從屬,就難以滿足「我們」要當家 作主的自我感覺,這就會影響他們對統一國家的感情認同。強的一方往往不理解別 人的這種感情,他們只抱怨:當大國的國民難道不比當小國的國民更榮耀嗎?我們給 你們那麼多好處,怎麼你們還不領情呢?強的一方即使有著同樣的「我們——他們」 意識,因為強,不擔心被別人「化」掉,反而顯得很大度,不計較。古人說「有容 乃大」;我也可以說「有大乃容」。強的一方很容易把國家看成是「我們的」國家 ;既然是我們的國家,那當然是越大越好。可是別人的感覺很可能不一樣。 13、給你一個機會,給我一個機會 如果有了自由民主,有了聯邦制設想,但仍然有某些地區的人民要求自決要 求獨立。怎麼辦?比較穩妥的辦法是規定一個至少五年的過渡期、緩衝期。在這段期 間內,不急統,不急獨;在暫時維持現狀的前提下,努力鞏固自由民主,推動經濟 建設文化交流,並對聯邦制的具體構架進行廣泛磋商,與此同時,加強各民族各地 區人民的對話和溝通。 我以為,統派是需要這樣一段時間的。他們需要利用這段時間努力增進和別 人的關係,減輕彼此間的感情隔膜。他們要讓獨派相信獨立是不必要的,我們完全 可以在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的基礎上建設一個新的共同家園。我以為獨派也是需要 這樣一段時間的。不論我們對自決原則作何理解,有一點總是清楚的:一個地區的 人民要實行自決,它不能不得到其他人的某種認可,起碼是不能抱有強烈的反對態 度。如果其他相當一個多數的人抱有強烈的反對態度,那就很可能引發嚴重衝突, 溫和的黨派很可能得不到足夠的支持而無力主導大局,強硬派則可能出動武力干涉 ,弄不好還可能給反民主的力量提供借口捲土重來,從而威脅到剛剛起步的民主進 程。如果發生武力衝突,國際社會很可能會向對待車臣事件一樣,在道義上提出譴 責,但並不採取實際行動去制止。因此,獨派不宜操之過急。獨派必須要有一段時 間向別人做工作。以前沒有言論自由,獨派沒機會向公眾廣泛地宣傳自己的主張和 闡述自己的理由。現在他們就應該大力開展遊說,爭取盡量多的理解、同情與支持 。規定一個過渡期、緩衝期對統獨雙方都有益。它避免了雙方在缺少溝通與理解的 情勢下發生悲劇性的衝突。它既是給統派一個機會,也是給獨派一個機會。 至於說在過渡期之後又如何?無非兩種可能:要麼是獨派願意共建聯邦,要麼 是統派同意獨派自決。事緩則園。有了一段時間作緩衝,不論結果為何,那至少會 使事情進行得更平穩些,更明智些。 14、幾句附言 世人無不欽羨美國開國先賢。他們手創一部憲法,行時二百餘年而一字未易 ;他們組建的國家自由民主,長治久安。可資後人借鑒之處自然很多。這裡只提一 點:為了這部憲法,他們在費城舉行了長達四個月的制憲會議,隨後又用了整整三 年的時間交付十三州批准;在此期間,他們對各種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細緻的公開 研討,那本厚厚的《聯邦黨人文集》至今仍不失為政治經典。人性是相近的,人性 的弱點也是普遍的。在美國制憲建國的過程中,只要有任何一步做得倉促草率,歷 史都可能變成另一個樣子。 我這裡講的問題是不是離現在還太遠了?不是的。如果我們對未來的情況能看 得更清楚些,難道不也有助於我們把握現在嗎?□ ——《北京之春》1997年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