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聯民陣合併時不宜大改制 於大海 民聯民陣不久要合併了。合併後的章程,我認為應盡量以民聯民陣兩個現行章程 為藍本。兩個章程相同的和相似的內容,如廢除一黨專政(民陣是結束一黨專政)的 目標,三分立的權力結構,新章程都應吸收。每個章程中較完善的規定,如民陣關 於主席否決權的條款,民聯關於成員權利與義務的條款,新章程也都應吸收。 以上意見,主要是基於連續性的考慮。民聯民陣合併,面臨很多技術性問題,也 勢必有大量溝通工作要做。制定新章程時,因而應遵循「一動不如一靜」的原則, 能保留的內容就不去改。兩個現行章程還是不錯的,多保留其中的一些內容,有助 於民運組織傳統、特色的形成和經驗的積累。民聯五大只用半個小時修改章程的記 錄,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現在大家對三權分立的討論比較多。我覺得,這個結構還是有很多優點的。最大 的優點在於權力界定的簡單明瞭。聯委會(民陣是理事會)的決議,只要主席否決不 了,監委會(民陣是監事會)又不認為違反章程,主席都要執行。但在處理日常工作 時,只要聯委會無相關決議,主席就可一個人決定,效率因而得到保證。如果採取 委員會制(如民聯四大以前那樣),立刻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委員會的主任(或主席)權 力與一般委員是否有重大區別。無重大區別,事事經過委員會,顯然效率會降低。 而界定主任與一般委員權力上的區別還真是不容易,幾乎不是以我們這些人的法律 、邏輯水平能辦到的。有人說,重要決定由委員會作,一般事務由主任處理好了。 可是,又由誰來判斷什麼是重要決定呢?權力界定不清,平時沒關係,出現矛盾時則 會成為萬惡之源。民聯、民陣近來都沒有出現關於權力歸屬的惡性糾紛,我想就是 沾了三權分立制度簡單明瞭的光。 當然,三權分立也與需要修訂的地方。比如,合併後的理事會人數會較多,運作 會更困難,所以,有必要成立一個常務理事會。又比如,現在民聯民陣的選舉,都 是先選出主席,再選出聯委(理事)、最後選監委(監事),前一輪落選者可參加後一 輪選舉。這樣的選舉,體現不出主席、聯委會和監委會做為三個最高權力的平等地 位。所以,我建議在合併大會的選舉中,每人只能參加一項選舉。這樣選舉,也許 還能減少日後三權之間的摩擦。□ (《中國之春》九二年二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