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六四大搜捕 到九一大審判 何 頻 中東大戰無意中幫了中共,使國際輿論無暇顧及中國的人權問題;但對中共來說, 審判民運人士反正是有計劃、有預謀、有階段地進行著的。中共運用王者之術,高 壓與懷柔並用,內壓國內民運力量,外分化海外本來就脆弱的民運組織,也包括消 減一部分西方人的不滿情緒。 至今,海外民運組織也未搜集整理一份較為完整的被捕、被判決民運人士的名單 ,這不能不說是個重大遺憾。筆者自八九年六四後即開始搜集此方面的材料,雖極 不全面,但通過對一些個案的介紹,可具體瞭解中國人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和中共處理 民運人士的種種手法,同時筆者亦對這次審判民運人士的司法方面作的一番剖析。 八九年:一批平民百姓被「快審重判」 當我們今天為王丹被判四年監禁大聲疾呼的時候,是否還記得八九年下半年那些 被中共判處重刑、甚至死刑的平民百姓? 「快捕快審」,這是六四大屠殺後進行大捕殺的指導思想。比起八三年鄧小平第 一次發起「從重從快打擊刑事犯罪分子」的行動,這一次很難做到「快捕」。那麼 ,這次「快審」又如何呢? 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六四後曾向「黨中央、國務院」提交一份《清查、鎮暴工 作方案請示》;該文說:「將罪行特別嚴重、證據確鑿的暴亂分子,檢查院、法院要 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審、快判。罪該處死的,要堅持依 法判處死刑,並召開宣判大會,公開宣判,藉以教育、發動群眾,震懾犯罪分子。 」一些中共老幹部亦支持北京市委的作法,典型的除傳聞中的王震外,還有曾被鄧 小平怒斥為「胡說八道」的耿飆,他在中央組織部舉行的老幹部座談會上說:「我們 打了大勝仗,戰後要打掃戰場,要宜將剩勇追窮寇」。 支持政府立場的何新不同意「從重從快」處理民運人士,他的觀點出現在《內參 》上:把自由化的知識分子悉數驅逐出境了事,不必花精力去批判(審判),因為批 判(審判)只會使這些知識分子成為殉道者。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喬石也認為 :對於打、砸、搶、燒、殺等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經過事實的調查和法院的審訊程 序,可以從重判刑。但對知識分子、青年學生採取的態度要非常慎重。(喬石的這個 意見後來於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由他自己向加拿大廣播公司記者講出。) 不管何新、喬石等人出於什麼目的,他們所持的意見確實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 們同伴的暴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八九年六月發出一項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及時」 審判「進行反革命暴亂及製造社會動亂的反革命分子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但從 六月至十二月,除從重判了一批平民百姓,整體審判速度都很緩慢,幾乎未有一名 著名知識分子被判決。 「六四」後,第一樁經過法院判決的案例發生在上海。六月十五日,上海市中級 人民法院將市民徐國明、卞漢武、嚴雲榮三人,以縱火焚燒火車的罪名判處死刑。 香港《文匯報》引述目擊者的話說,六月六日,他們三人是在目睹六名民運人士攔 列車被輾死後才放火焚燒火車的。西方一些政府首腦和人權組織也要求中共不要將 他們處決。但法院秉承黨的「殺一儆百」的指示,於六月二十日宣佈被告上訴無效 ,二十一日在上海善陀區刑場執行槍決。 六月十七日,北京又有八人被指參與「暴亂」,被判處死刑。五天後,其中林昭 榮、班會傑、朱劍軍、陳靜、王漢武、羅紅軍、張文等七人遭槍決,王藍曦被判死 緩。據法院的《佈告》稱,林昭榮為北京回民醫院工人、曾因流氓罪被判強迫勞動 三年,他於六月五日燒燬一輛軍車;羅紅軍為北京市公共汽車公司售票員,罪名是搶 劫軍用物資;班會傑是河北新樂縣農民,罪名是毆打士兵,將其中一人打昏致殘。 七月一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審了農民王貴陽和關翔城,七月八日執行死刑 。他們的罪名是六月五日在成都街頭焚燒車輛。 大連市某工廠的採購員蕭斌,在北京出差時接受美國廣播公司採訪,介紹軍隊在 北京大屠殺的暴行。當局指他犯了「反革命煽動罪」,七月初被大連市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十年。 七月二十日,濟南市法院將四十五人判罪,包括死刑和終身監禁。十七人被遊街 示眾和公審,有一萬人參加了公審大會。 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二十歲的李文寶、十八歲的梁宏城死刑 ,兩人均為農民,罪名是在戒嚴後「使用暴力」,具體罪行是「偷自行車和現金」 。 七月二十九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余縱庭、郭正華叛處死刑。二人的罪名是 在武漢動亂中,謀殺兩名市民、刺傷一名士兵並偷走其機槍。《光明日報》說,余 氏曾有勞教前科,郭氏亦曾為犯人。「同謀犯」鄧文斌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另 有兩人被判無期徒刑,九人被判不等期徒刑,他們的罪名是襲擊警察、破壞鐵路、 煽動群眾攻擊黨政機關。 八月十一日,湖南瀏陽縣小學教師余志堅、美術編輯喻東嶽、汽車司機魯德成被 北京法院分別判處終身監禁、入獄二十年及十六年。他們的罪名是五月二十三日塗 污天安門城樓上的毛澤東畫像。 八月中旬,西安法院將七名於八九年四月在西安參與民運的人判刑,其中一名「 首犯」被判終身監禁,罪名均是「製造暴亂」。 八月中旬,濟南市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李良廷死刑。李是農民,一個秘密組 織的負責人。 八月下旬,浙江美術學院學生張偉平,被杭州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官方指 控他六月六日打電話給「美國之音」,提供民運情況,「完全不是事實」。張偉平 的另外一項罪名是「畫了八幅漫畫諷刺中共領導人」。 九月,重慶市西南師範大學一學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他曾帶領十多名同學 ,前去鄧小平家鄉廣安縣準備挖掘鄧小平祖墳。 九月,山東海洋研究所工作人員陳藍濤,被青島市法院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阻 礙交通罪被判十八年徒刑。 九月下旬,西安一名與被通緝的北京學生領袖劉剛同名的人,以「動亂分子」罪 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同被判刑的還有四人。 十月九日,廣州市法院分別判決黎覺明、李錦華、曾衛東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三 年、四年。 十月十四日,煤氣爐工人孫寶和(譯音)「縱火罪名成立」,在濟南被處決。山東 《大眾日報》說,孫和另外兩名男子六月六日故意焚燒一輛上海牌汽車。另外兩人 被判入獄十年。同時,二十二歲的無業者張傑(譯音),被判十八年監禁,其罪名是 六月五日在青島市政府機關促請數千群眾向北京烈士致哀,兩天後他帶領十名學生 領袖往青島啤酒廠大門繼續演說。 在江西、湖南、雲南等地也相繼有與民運相關的人士被判刑。 八九年下半年,當局對與民運有關人士的判決,再一次證明了審判人員的「隨意 性」乃至於法律條文的「伸縮性」受制於政治氣候。當局秉承了封建王朝「亂世用 重典」的精神,在每一次政治運動開始階段或高潮期,判決總是「從嚴從重」,所 謂「撞在風頭上,罪加三等」。八三年四月,由鄧小平親自發起了一場「從重從快 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運動,有不少人被逮捕三、四天後就被判決,而其中屬無辜或「 量刑過重」的甚多。那次運動製造了許多冤案,可惜未引起人們廣泛注意。從八九 年下半年的情況看,司法機關似乎又在重蹈舊轍。即使對打砸搶燒分子進行法律制 裁,也要做到不枉不縱。何況這次民運中有人即使真的參與了打砸搶燒,我們都知 道那是在一種何其複雜的背景下的行為!中共法律條文的伸縮性,與司法人員(實際 上權力控制在黨手中)的隨意性(政治時期的不同需求)相輔相成,怎會不製造冤案或 「量刑過重」呢?例如對「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力;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較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可以六年,也可以十年,伸縮性何其大!蕭斌 只是將聽來的傳聞講出來(何況當時情況確實不明),竟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判十年監牢!這是中共慣用的「殺雞給猴子看」的把戲,以此來阻嚇人們傳遞有關屠 殺的消息。 八九年下半年被判決者大多數是普通工人、農民,這些人被判決未引起國內外強 烈的反應。另外,這些人又往往被當局宣傳為「有前科的刑事犯罪分子」,「無業 遊民」,「社會渣碎」,實際上是從整體上侮辱和描黑「民運參與者」的形象,使 國內外的反彈力大大減弱,甚至使一部人開始或已經相信八九民運是一場「動亂」 、「暴亂」。 中共還擅於使用「以『毒』攻『毒』」的分化技法,在八九年下半年如此,九零 年如此,九一年亦是如此。(下文將詳細分析)它知道用「解放軍」或自己找來的證 人的講話,無法使人相信天安門廣場沒有屠殺。於是便搬出了民運人士和民間所認 同的侯德健、劉曉波在中央電視台露面,由他們說出「沒有看見天安門廣場有死人 」。不管侯德健、劉曉波是否真言,總之使民運人士和民間迷亂了,港台報刊更出 現了不少痛斥侯德健、劉曉波等人的文章。六月十一日,中央電視台播出那位大連 採購員蕭斌接受審問的情景,在鏡頭前讓蕭斌自行承認「造謠」,「對社會、黨和 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害。」如此,使民運人士無力為蕭斌辯護。 九零年釋放被捕者:修補形象緩和對立 中共的政策反覆多變,與高層的政見分歧和權力鬥爭不可分割。為了維護政權的 存在,撲滅反對派力量,中國執政者不惜一切製造了大血案,隨即又進行了瘋狂的 大捕殺。當政局趨向穩定,它又不得不考慮重建開放形象、恢復國際地位、緩和社 會衝突。 於是在一九九零年,秋後算帳並沒有人們原先預料的那麼嚴重,解除戒嚴和釋放 民運人士,被部分人認為是秋後放寬。雖然中國的人權狀況並未從根本上改變,但 中共的一系列舉動,確實修補了部份形象並緩解了緊張的政治情勢。 一月十一日,北京市解除歷時約八個月之久的戒嚴。 一月十八日,公安局宣佈釋放因民運被捕的五百七十三人,均為無名人士。公安 部說:這些在「北京發生的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中的違法犯罪人員,在受審查期間態 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而被釋放。」 五月十日,公安部又宣佈釋放二百二十一名民運人士,包括六名著名知識分子李 洪林、曹思源、戴晴、楊百揆、周舵、李南友。此舉被外界認為是藉以消除美國要 取消大陸最惠國待遇的壓力。美國政府果然對此舉表示了歡迎,布什也有了否定國 會要取消大陸最惠國待遇的議案的理由。 六月十八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張虎生表示,已釋放三批民運人士共八 百六十名,在押者仍有三百五十五人。但美國官方估計有一、二千人。 六月二十日,侯德健被中國公安機關強逼乘船偷渡抵台。 六月二十五日,方勵之、李淑嫻夫婦藏身美國駐北京大使館逾一年後,終於獲准 「出國治病」。 八月二十九日,武漢大學博士生,曾為柴玲錄下那篇著名錄音講話的李海濤,被 武漢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九月,外電報導被捕學生領袖楊濤已獲釋送返福州。 十月二十九日,年逾古稀的上海名作家王若望被拘捕近十四個月後,終於獲准「 取保候審」,由其妻子保釋返家。 北京成功地舉行了亞運會之後,最高層就處理在押民運人士舉行了一次專題會議 。據說是次會議討論了三種處理意見:一是全放,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在中國制 造一些殉道者、瓦文沙;二是重判一大批,這樣可以平息黨內的批評,但一定會引起 國內外新的壓力和緊張氣氛;三是少判、輕判一批。某高層人士表示:「要多判、輕 判」。最後依第三種意見辦理,輕判指不判死刑、死緩和無期徒刑,多判的範圍在 一百人左右。 於是,中國外交部否認了「亞運會之後將釋放第四批民運人士」的說法。 十一月,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外張貼了關於學生領袖張銘和鄭旭光開庭聆訊的通告 。另外,王丹、包遵信、任畹町、陳小平、陳子明、王軍濤、劉小波、呂嘉民、劉 蘇裡等人家屬接獲控罪通知。 十二月十七日,被監視居住一年零三個月的溫元凱獲釋。 十二月二十九日,被關押一年半的於浩成獲釋。 十二月,被捕的詩人葉文福獲釋。 溫元凱、於浩成、葉文福均繫在海內外有極大影響力的人士,且當局並沒有掌握 他們「犯罪」的證據。事實上,溫、於兩人六四期間態度相當溫和,曾前往天安門 廣場勸退學生。而葉文福只是在戒嚴前一天宣佈退黨。他們是被當局單個「特殊釋 放」的。 中共從來不承認是因為壓力下放人的,更不承認是在西方國家的壓力下放人的。 而海外民運人士認為,中共放人是在西方國家某種程度的經濟制裁和外交制裁的壓 力下做出的。事實上,放人的背景如同下文要談到的審判的背景一樣,是極為複雜 的,是各種力量抗衡、妥協的結果。但不管怎麼說,站在支持民運的立場,固然不 能撤除對中共的壓力,對中共放人舉動卻是值得」歡迎」和「鼓勵」的;站在中共的 立場,釋放民運人士無疑為自己塑造了「政局穩定」與「改革開放」的外表,從很 大程度上換得了西方國家的回報和緩解了國內的官民對立情緒。 九一年的審判:王者之術 九零年八月份的伊科戰爭無意中幫助了中共重返國際舞台,最近的美伊戰爭又使 西方人無暇顧及大陸的人權問題。不過,中東大戰並不是中共選擇在此時審判民運人 士的主要原因,雖然對於中共來說這的確是「最好不過的時期」。兩件事更接近於 巧合。亞運會之後,中共最高層就決定要在九一年三月全國人大會議前結束對八九 民運分子的審判。不審判一批民運人士,在中共看來無法解釋八九民運是場「反革 命暴亂」;同時,中共也急於丟掉這個包袱,不想再揭開這個民族的大傷疤。從已有 的審判結果看,中共是有計劃、有預謀、有階段地處理被捕的民運人士,運用王者 之術,高壓與懷柔並用,內壓大陸殘存民運力量,分化海外本就極為脆弱的民運組 織,對外(西方國家)也多少有了一個交代。 九零年十一月關於王軍濤、陳子明被判死刑的傳說和海外民運組織急急忙忙採取 的措施,不管是中共有意放出的煙幕彈抑或是民間的一個誤傳,客觀上都抵消了一 部分人們對中共最近審判結果的不滿情緒。人們普遍認為,中共似乎在對民運人士 「從輕發落」。 一月五日,新華社宣佈:李玉奇、龐志紅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被免於 刑事處分;鄭旭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張前進、薛建安,各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次日的報紙除轉載新華社的消息外,未加評論;五日晚六點三十分的全國廣播電台 聯播節目在結束之前,僅作了簡短的報導;中央電視台的新聞聯播更是隻字不提,倒 是對三毛自殺的消息作了突出的報導。所以市民們當時議論三毛者遠遠超過民運人 士的審判。 法新社的電稿說:「(中共)在量刑時表現得比較寬大」;一位西方外交官則說:「 以他們被控叛亂、煽動顛覆、暴亂和攻擊軍隊的罪名而論,這些青年的判刑可以說 是相當輕的。」 一月二十六日,新華社又宣佈:北京市公、檢、法機關最近對王丹等二十六人,根 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處理。其中十八個經查實犯罪情節較輕並有悔改和立功表 現,已分別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予以釋放;其餘八名案犯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 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進行了公開審理。據悉,另有四十五名情節較輕的犯罪 人員,在被公安機關依法審查期間,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未予逮捕,並於近幾個 月內分別具結悔過得到寬大處理。 新華社的電稿還說: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六日下午開庭,公開宣告了對王丹 等八名案犯的判決。其中劉曉波雖然犯罪情節嚴重,但能認罪悔罪,並有重大立功 表現,被免於刑事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五名案犯是:姚軍嶺從輕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王丹雖罪行嚴重,但有坦白交待和檢舉揭發等悔罪表現,減輕判處有期徒刑四 年;郭海峰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包遵信罪行嚴重,有悔改表現,從輕判處有期徒 刑五年;任畹町罪案重大,無悔罪表現,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罪情節較輕並有 悔過和立功表現而被釋放的十八名案犯中,呂嘉民、陳坡、劉蘇裡、熊焱、丁小平 、溫傑等十一人經北京市人民檢查院分院審查後決定免予起訴,並已釋放;周勇軍、 陳偉、張維等七人在具結悔過後由北京市公安局分別作出決定,不移交檢察機關, 並已釋放。 至本文截稿為止,尚未宣佈審判王軍濤、陳子明、陳小平、劉剛等人的結果。從 已經獲得的材料看,中共這次判決民運人士有以下特點: 一.量刑普遍較輕,對青年學生較其他人處理更輕。這種「輕」是相對中共在五十 年代、文革年代處理「反革命分子」,八十年代初處理魏京生、王希哲等人,以及 八九下半年處理民運人士而言的。五、六十年代,一句不滿現實之言,可以治你死 罪;八十年代初,魏京生、王希哲等只因「民主牆」和一些散佈範圍極窄的文章,即 被以「反革命」罪重判十五年徒刑;八九年下半年,蕭斌只傳播了一則「傳聞」就被 判處十年徒刑,張偉平只畫了幾幅漫畫和打了一個電話給美國之音就判處九年徒刑 。中共一月宣佈判處王丹這個名列通緝之首的學生領袖四年徒刑,又釋放「黑馬」 之一劉曉波,確實令國內外人士大感意外。 原因何在?這無疑是中共受制於其他力量和它自身策略考慮的結果。第一,中共內 部對處理民運人士意見一直存有分歧。陳雲就曾經說過:「十年改革是極右,六四 事件是極左。」認為不宜對民運人士處理過重。喬石和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也多次 強調「要經得住歷史考驗」,要「依法審判」。第二,國內人民因為六四事件一直 對中共表現一種對抗情緒,如果從重審判民運人士,只會強化這種對抗;而當前中共 的辦事原則是「穩定壓倒一切」。第三,中共領導人欲藉此來安撫西方。第四,應 付國際輿論,進一步消弱民運組織的煽動力。第五,中國法制建設有了一定的進步 ,司法人員素質有所提高,從某種意義上也影響了審判。 二.避免使用敏感字眼,刺激群眾不滿或抗議心理。至今所有宣傳工具未對審判作 出評論,只由新華社和中新社引述法院的判決書內容,發出同樣內容的「通稿」。 通稿中避免使用「反革命」的名稱,並用比較含糊的「暴亂」一詞替代「反革命暴 亂」(一九八九年六月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公報措辭則極為嚴厲、凶狠:「極少數利 用學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一場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的政治動亂,進而在 北京發展成了反革命暴亂」)。 通稿說:「被告人在一九八九北京發生的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中,有的採取各種手 段在群眾中公開大肆煽動顛覆人民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有的製作燃燒瓶等,以襲 擊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戒嚴部隊,進行破壞活動。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法》,已構成犯罪」,似乎是在處置「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一般刑事案, 這種字句的處理方式頗值玩味。(另一層意義是,中共是否考慮廢除或修改反革命罪 名?) 三.相對而言,從重處置有前科的、長期堅持民主運動的人士。八九民運的絕參與 者大多是第一次涉足,尤其是青年學生和在黨政機關工作的知識分子。但任畹町、 陳子明、王軍濤等人,卻是自七九年以來,一直堅持從事民運,幾度坐監,被中共 視為「三朝元老」。中共判處任畹町七年徒刑。此外,「認罪態度」一直是中共量刑 的一個重要依據。但筆者認為中共這次對任、陳、王等的從重處理,恐怕主要不是「 認罪」態度問題,更重要的是以此來阻嚇真正的「帶頭人」。 四.不同的處理方式,為的是分化瓦解民運力量。從已經公佈的判決書看,除任畹 町外,幾乎所有的受刑人都被戴上「交代」、「表現好」、「檢舉」、「揭發」之 類的帽子;尤其令人震驚的是,人們稱為「硬骨頭」的劉曉波被中共說成「能認罪悔 罪,並有重大立功表現」,被免予刑事處分。筆者並不懷疑一些被捕者由於各種原 因,確有「悔意」或「交代了問題」,一般認為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據筆者掌握 的可靠消息來源,有一些「死不認罪」的被捕者也被中共戴上了有「悔改表現」的 帽子。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他們也許不方便現在對中共予以反駁,但總有一天真 相將大白於天下。(筆者現在所見到的公開材料,只有作家張抗抗對《明報》作者說 :「他(呂嘉民)並沒有什麼『立功』。但願大家能理解。」而呂嘉民表示現時不便 置評,只說獲釋是當局較寬鬆的做法。)問題是,這種類似於三十年代斯大林大清洗 的做法,卻能在一定程度上分化瓦解民運力量,一方面打擊了海內外對受刑人的同 情與尊重,使受刑人日後較難發揮政治作用,另一方面使民運組織增加了互相猜疑 ,分裂的可能。 中國特色的審判 海外民運組織對北京當局審判民運人士的做法,紛紛發表聲明表示強烈譴責。共 同的觀點是:八九民運是一場偉大的學生和市民的愛國民主運動,而絕不是什麼「 動亂」或「顛覆」,任何對參與民運的學生和市民的指控都是非法的,因此不存在 任何「重判」和「輕判」的區別。中共是次審判是秘密審判,不能接受。 筆者不是任何民運組織的成員,只是一個獨立的觀察者,但同一些承認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統的人一樣,對北京當局審判民運人士的手法持異議態度。中國外交部發 言人李肇星說:「中國的司法機關是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程序辦事,中國的司法是 獨立的,審判也是獨立進行的,外力是不能干涉的。」且讓我們來看看中共是如何 依法辦事,司法是如何獨立的。 一.中國現行的法學教材明確寫道:「中國的法律是實現黨的政策的一種手段,它 必須體現黨的政策,這一原則和資產階級的所謂『司法獨立』是根本不同的。」眾 所周知,大陸的公安部、司法部、法院、檢察院、國安部、民政部、武警部隊之上 設有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由其統籌運作。換言之,公安、司法、法院、檢察院這些 本應相互制約的機構,卻可以在黨的領導下,共同配合依照黨的旨意辦案。這一次 北京專門成立了「動亂和暴亂」審訊的處理小組,成員來自北京市政府、中央公安 、檢察、司法多個部門,由國務院秘書長羅干主持,負責擬定起訴名單、日程、罪 名、證據、供詞以至刑期。這樣一種司法運作形式,使我們不能不懷疑公開審判、 庭上控辯和判決之後的上訴流於形式,結果在審判前已經決定。 二.這次審判從頭到尾拖延了一年半以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時限。按照該 法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對案情複雜的案件,「偵查中 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移送起訴」後至遲要在一個半月內提起公訴;法院 受理後進行審訊,應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月。根據一九八四年的《 刑事訴訟法》修正本第三節,檢查機關在偵察期間發現被告有觸犯另一種罪行,可 延長偵察期六個月。這條法律是否合理暫且不論,但我們實在難以相信檢察機關發 現所有被拘留者都有另外一種罪行。至於違法拖延審判時間責任該由誰承擔,中共 至今對此未作任何解釋。 三.罪名認定及援用刑律均付厥如。筆者手中僅有一份通過秘密途徑獲得的武漢市 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海濤(幫助柴玲錄音者)的判決書,該判決書明確寫明李犯的是「 反革命煽動罪和阻礙交通罪」。但這次北京法院審判民運人士,至今未有判決書公 布,使人們無從瞭解被告人的具體罪名和適用的刑律。奇怪的是,新華社對公安、 檢察機關的查證、起訴過程,作了較為周密的報導;而各被告人最重要的罪名的認定 以及引據刑律定罪處罰的內容,則付厥如。這只能說是一種故意迴避,說明對被告 人的審判是很難定罪的,因此才作出這種罪名不清不楚的判決。否則,希望中共能盡 快公佈判決書的內容。 四.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與檢察人員對被告罪行的說法,基本上一 致,怎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的律師全都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亦須 服從黨的領導,與公安人員、檢查官、法官一樣,頂頭上司都是黨的政法委員會。 據悉,這一次當局事先已擬定毫一份辯護律師名單,被告只能在其中挑選;辯護律師 在庭上的辯詞,亦必須經其隸屬的律師事務所討論,並須逞交上級機關審查核准。 王丹的律師就告訴其家人說,王丹無論如何是有罪的。 法律規定被告人也可自我辯護。但消息來源說,被告人的自我辯護詞也事先遭到 「審定」。一月二十三日,對王丹的審問結束後,王丹和其中的法官有一段簡短的 對話。王丹問:「我的表演如何?」法官回答說:「可以。不錯。」 海外人士一般引用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條款:「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 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來駁斥中共對民運人士的定罪。因為民運人士的行動 符合《憲法》,並未犯罪。但是,中國的《憲法》根本就沒有執行的機制,在刑事 訴訟中不能引用為抗辯的理由,對檢察機關完全不構成障礙。 五.秘密審訊是國際間普遍認為不公平及違反人權的行為,這一點中共也知道。新 華社的報導說:「王丹等八人的公開審訊是本月八日至二十三日分別進行的,共有三 百多人包括被告親屬和大學師生等群眾先後旁聽。」這表示,這個「公開審判」平 均每天只有大約二十人旁聽,其中還可能包括負有任務的幹部。事實上很多關注此 案的人不得其門而入。這實在難以叫人相信是「公開審判」。既然當局認為這些民 運人士「觸犯了刑律」,而且聲稱「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那麼群眾要 求前來旁聽,不正好是對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的大好時機嗎?難道有什麼 見不得人的事嗎? 六.依「悔改表現」來判決,也許有利於達到中共自己的政治目的,卻有悖於法律 。《刑法》第五十七至六十條專講「量刑」,其中無一字提及「認罪、悔罪」作為 量刑的標準,只在後面講「減刑、假釋」時提到用「悔改表現作為參考因素」。此 次對民運人士的量刑一再強調「認罪悔罪」的因素,似乎是要在社會上造成「不認罪 本身就是一種罪行」的共識。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儘管中共領導人在遭受長期「無法無天」的慘痛教訓後, 終於在建國三十年後訂出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但到真正落實時,卻自己 帶頭「有法不守」。這又怎能使布衣百姓對「依法」、「公開」之類這些中共自訂 的「法律」認真呢? 客觀上,我倒是贊同中共的兩個觀點:「討論中國的問題,一定要瞭解中國的法 律程序」;「中國的司法獨立不會受任何外間干擾或壓力而改變。」問題是,你越是 瞭解中國的法律條文和程序,越是發現不合中國國法之處既多且極嚴重;你看了一場 審判,就再也不會相信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難道這就是「中國特色的法制」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