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濤的判決書和辯護書 王軍濤案件的判決書 (1991)中級/刑事/293號 公訴人: 趙思如,檢察官,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江 宇,檢察官,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被 告: 王軍濤,男,32歲,河南省鞏縣人;前經濟學週報副總編輯。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復興路八十三號一棟二門二號。被控陰謀顛覆政府並進行 反革命宣傳和煽動,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捕。(被告)目前在關押中。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檢察院分院在本庭對被告王軍濤提出起訴,控告王軍濤陰 謀推翻社會主義國家並進行反革命宣傳和煽動。本庭依法組織合議庭,並於一九九 一年二月十二日開庭,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 合議庭聽取了公訴人的起訴,對被告提問並聽取了被告的供詞,辯護和最後供詞 ;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聲明;核實了與罪案直接有關的證詞和證據。下列事實已被查 明。 在一九八九年春末夏初期間,北京發生了嚴重動亂和反革命叛亂,其目的是要推 翻中國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在此期間,被告王軍濤與其同事陳子明(分別起訴), 並夥同劉剛和陳小平(兩人分別起訴)等其他人進行了一系列有組織,有計劃和有預 謀的活動,其目的是顛覆中國政府和進行反革命宣傳和煽動。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社會與經濟科學研究所,王軍濤參加了陳子明 召開的會議,會議主題是:「對過去十年的評價和對目前情況的評估」。會上,陳 子明主張知識分子必須負起「歷史責任」並「迅速完成組織知識分子階層的過程」 ,以便「形成領導人民的新資源」。 王軍濤表示:「政府已不再擁有能控制這個危機的任何社會基礎;它已經沒有剩下 支持它的基礎了。」「在這個轉變中間,中國的領導曾一再地發生問題。再過若干 年,曾經是穩定力量的老的政治家將會相繼去世。」「這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時期。 」王軍濤明確地說:「在幾十年和平競賽之後,社會主義文化已證明失敗。」他說 ,中國「此刻正接近一個嶄新的文化,」「目前情況證明了這個事實,即老方法已 經過時了。」因此,「中國文化所用的所有老方法都必須加以改造,這個改造的基 本傾向是朝向主流文化。」 五月十三日,北京某些大學的學生在天安門廣場進行絕食。五月十五日,舉行了 題為「政治結構改革和工會」的討論會,企圖煽動起對顛覆陰謀的支持。王軍濤說 :「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採取了走向街頭的行動,那個人就是最過激的了。完全 不是這麼回事。只要不開槍和不用大炮‥‥我認為就不能算是過激的,如果確實是 要建立政黨的話,那末在幕後操縱也是可以的。」「‥‥也是可以的。」王的辯護 律師指出,公訴人把王說的話的剩下部分刪去就完全改變了原來的意義。整句話(見 律師的辯護書)是:「‥‥如果確是屬於建立一個政黨的情況,然後在幕後操縱也是 可以的,當然,只要它的行為在合法範圍之內。」有意去掉後面部分,使「也可以 的」有了「允許的」意義。 五月十七日,王軍濤和陳子明在薊門飯店召開會議,陰謀策劃聯合「各界」組織 一個非法組織。五月十八日,王軍濤與陳子明合謀召集二十多個所謂「知名人士」 在薊門飯店開會,繼續策劃成立這個非法組織。會上,陳子明略述陰謀顛覆政府的 策略要點:「知名人士的話能影響學生,學生言論可以影響全國人民。」用這個方 法「幕後影響可以轉到台前。」王軍濤接著說:「目前,天安門廣場上的學生和政 府的對峙已經不那樣尖銳了,危險是怕每個人的希望會變成失望。」「最好的方法 是組成一個協商委員會,並表示我們明確地站在學生這一邊,」「用這種方法我們 能夠影響局勢的發展。」 在這個會上,包遵信(分別起訴)得到王軍濤的同意後,宣讀了「五.一七聲明」, 這是嚴家其策劃的一個反革命通告。包唆使出席會議的人在上面簽名。這個「聲明 」誹謗政府「失去感知人類感情的能力」,並是「一個獨裁統治下的政府。」它把 動亂說成是「一個偉大的愛國民主運動,它將最終埋葬獨裁專制,結束由帝王統治 的制度」。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並陰謀推翻黨的領導。 五月十九日,王軍濤與陳子明,召集劉剛、陳小平等人舉行會議,陳子明主持會 議,會上他們進一步策劃建立非法組織。在這個會上,他為反革命傳單「致人民的 一封信」出謀劃策。根據這個販賣謠言的文件,「任何時候都可實施軍管,一九七 六年四月五日鎮壓事件後發生的黑暗時期即將重演。」文件煽動群眾「開始全國性 的罷工、罷課、罷市」,並叫囂「立即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罷免總理。五月二十 一日早晨,王軍濤和劉剛在天安門廣場散發約一千份「致人民的一封信」這份反革 命傳單。 五月二十日,國務院發佈命令說北京某些地區將實施戒嚴令。五月二十號晚和五 月二十一號清晨,王軍濤召集劉剛等人,驅車沿北京市二環路和三環路窺察戒嚴部 隊被阻擋和阻撓的情景。 接著,在五月二十二日晚,王軍濤和陳子明一同前往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 ,在該處召集各非法組織領袖,並召開了建立「各界」非法組織的預備會議。 五月二十三日,王軍濤和陳子明一起行動,召集「天安門廣場指揮部」,「北京 學生自治聯合會」,「北京市民自治聯合會」,「市民敢死隊」和其它非法組織的 領袖以及三十多人的所謂知名人士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馬列主義研究所集會,成立 了「首都各界愛國護憲聯席會議」(以後簡稱「護憲會議」)。 會議決定將「天安門廣場指揮部」改名為「保護天安門廣場指揮部」,並指定了 「指揮部的總指揮」,及「組織部」,「聯絡部」,「宣傳部」和「糾察隊總指揮 部」的負責人。張倫(目前在逃)就任「糾察隊總指揮部」負責人後,立即召開了「 學生糾察隊」,「工人糾察隊」,「市民糾察隊」,和「市民敢死隊」負責人的會 議,建立分工,聯絡代碼名稱,並將部隊的位置插針在北京市的地圖上。會後在天 安門廣場建立了「糾察隊聯合指揮部」,並給成員發了步話機和望遠鏡,以便幫助 他們陰謀堵塞戒嚴部隊的運動。 五月二十四日,按「護憲會議」決定,王丹(分別起訴)根據王軍濤規定的步驟, 為「保護天安門廣場指揮部」舉行開幕式並主持了群眾誓師大會,繼續非法佔領天 安門廣場,直接對抗戒嚴令。 五月二十五日,王軍濤參加了在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馬列主義研究所召開的「護 憲會議」,參加會議策劃的陰謀,煽動群眾建立路障,堵塞軍車並在大街上舉行遊 行示威。第二天「護憲會議」和十多個非法組織發表「緊急呼籲」,號召群眾阻止 戒嚴部隊進入市區並舉行抗議實施戒嚴令的大規模的示威遊行。 五月二十七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所,王軍濤召開「護憲會議」並策劃一個 「首都各界護憲聯合會議十點聲明」。這個「聲明」誹謗國務院發佈的戒嚴令是「 陰謀破壞民主和法治的法西斯——恐怖主義手段,」並煽動群眾要求召開「人大常 委會緊急會議」,討論罷免總理。在當天晚上的新聞發佈會上,王丹公開宣讀了這 個「聲明」。 在五月底和六月初,王軍濤繼續利用「護憲會議」外衣,設立所謂的「人民發言 人」,成立「全國學生自治聯合會」,發起所謂的「廣場民主運動」,並陰謀組織 營救罪犯金堯。他還支持劉曉波(分別起訴)和另外三人在天安門廣場的絕食以及其 它破壞活動。 在五月底和六月初,王軍濤、陳子明等人密謀建立他們可以暗藏的地點;討論和決 定應該轉移和撤退的人的名單;偽造工作單位身份證;並偷偷組織「護憲會議」的死 硬派分子逃跑。六月六日王軍濤逃離首都。十月二十日他被捕後關在獄中。 上述事實有證人的證詞和存檔的文字材料證據和錄音磁帶證據證實。證明案件的 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可靠的、完全和充分的。 本法庭認為,在一九八九年北京嚴重動亂期間,王軍濤勾結陳子明煽動反革命情 緒,建立非法「護憲會議」,煽動、組織、策劃和領導各非法組織佔領天安門廣場 ,抵制實施戒嚴令,目的是推翻人民政府。這些行為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的罪行和反 革命宣傳和煽動的罪行,必須依法懲辦。 為了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威信,打擊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本法庭根據被告王軍濤的犯罪活動事實,及其罪行的性質和情況,以及它對社會 的危害程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一百零二條和六十四條規定, 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王軍濤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的罪行,判決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犯有進行反革命宣傳和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由此決 定,他應受十三年監禁(監禁期間從本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本判決實施前的監禁 時間以天數加以扣除,即從1989年10月20日至2002年10月19日),並剝奪政治權利四 年。 如對本判決不服,(被告)可以從收到本判決之日起十天內向本庭提出申請,並交 上副本,向北京高等人民法院上訴。 首席法官 李國強 法 官 甄 凱 代理法官 張賢旭 書記員 王頤生 (北京中級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 王軍濤律師的辯護書 辯護人: 張思之,北京市第五法律事務所律師。 孫亞臣,河南省洛陽市第三法律事務所律師。 閣下: 我首先要說的是關於在起訴書中所指控的幾個基本事實。 對被告王軍濤所列出的指控中,起訴書一開始就描述一九八九年四月在北京發生 的動亂作為最重要的背景。提出該背景後,起訴書立即指控王軍濤參加了四月二十 三日在北京召開的會議,而且發言和陳子明完全一致。這是以這次會議和「四月動 亂」同時發生作為指控的背景。但這與實際事實是不符的。 四月二十三日會議主題是「對過去十年的評價和對目前形勢的評估。」這個討論 題早在一九八八年就由王軍濤所屬的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擬定了。根據公安局 錄音磁帶轉錄的四月二十三日會議記錄,現作為案卷第十八卷,閔琪,會議主席, 一開始就宣佈「這次會議的準備花了二十多天時間。它可以說與學生的遊行示威毫 無關係。」如前所說,把前一年擬定的討論題和四月中旬開始的「北京動亂」聯繫 在一起顯然是很勉強的。 按起訴書的指控,被告王軍濤,和陳子明一起,作了一系列講話,而且和陳「加 快使知識分子組織起來的過程」和「在人民中構成一種新的指導力量」的說話完全 一致。對此我要講兩個問題。 第一,控告說王和陳說話一致,無疑是說陳首先呼王然後應。但仔細閱讀案卷第 十八卷中所記錄的四月二十三日會議上的發言,說明起訴書提到的陳子明的「呼」 卻發生在起訴書提到的王軍濤的「應」之後。因此,起訴書企圖建立的「內部關係 」不存在。控告兩人發言一致是站不住腳的。他們只能分別對他們自己的發言負責 。 第二,這是特別重要的:起訴書從上述發言中引用陳子明發言的這一段話是很不 完整的。作為王軍濤的辯護律師,我沒有必要去評論甚至接觸陳子明的言論和行動 。鑒於起訴書將它們作為王軍濤發言的前提這個事實,我無別的選擇,只好將事情 直接說出。 根據公安局轉錄的錄音磁帶,起訴書所引用的陳子明發言的一段話是: 「‥‥我感到這是指派給知識分子階層的任務。在比賽的進程中,你能否做到加 快文化上層結構的改造,你能否做到加快使知識分子組織起來的過程,是否可能加 快你對政府作出的響應,你能否盡快地將自己從普通人民的抱怨和不滿中解脫出來 ,從而不是單純地追隨他們的情緒,而是組成對普通人民的一種新的指導力量。我 感到這就是知識分子所面臨的時代任務。」 閣下,我剛才讀的這一段和起訴書中引用的意思顯然不同。至於這個不同的意義 ,我相信法庭是清楚的。所以我不再細說。 對指控提到的王軍濤的發言,我要補充所短缺的發言的實際情況。起訴書從他的 發言中摘出了七句話;這些話聯繫起來說明兩件事。第一,它提出,王軍濤說社會主 義文化和它的模式已經過時,比別的模式差,因此它應當改變以回到所謂的「優秀 文化」上來。第二,他說那些能夠穩定局勢的「政治老人」將離開人世,因此這可 以成為是一個充滿機會的時刻。我要講兩個問題。第一,王軍濤關於「文化」和它 的模式的發言基本上代表了他個人的學術觀點,它屬於「待查事實」範圍之外。對 此我暫時不作爭辯。第二個問題是,我認為與王自己的原話核對是應當的。王所說 的是: 「政治老人(指鄧小平)‥‥已在上層建立一個結構,一個其中各種力量十分成熟 和穩定的結構‥‥他(鄧小平)在世上,這個結構就能維持。一旦老鄧離開人世,一 場新的權力鬥爭就會發生。」 王繼續說:「在這個時期,社會思想界將出現一個新的浪潮。從這個角度看中國 現在,面臨一個新的開端,也有著機會,是充滿機會的時刻‥‥」。 王軍濤要說的是「中國」面臨著機會,即一個新的開端。你怎麼能省去主詞(中國 ),而用王自己和他的同事來代替它呢?緊接著,王說:「將它放在一個更大的歷史 環境中,我感到有三個線索來理解中國的目前時代」。這三個線索中的最後一個是 不同人類文化的碰撞衝突和混合,「形成中國文化發展的一個新模式。」 這一段話記錄在案卷第十八卷第十六頁。我請示法庭加以調查。從上面引述的發 言中,人們可以瞭解,控告王軍濤以「形成公共輿論和陰謀顛覆政府」的罪行是與 事實不符的。 作為辯護律師,我注意到,除了將會議與「四月動亂」聯繫在一起和將王的話貼 上標籤以外,起訴書沒有作出實質性的控告,並且克制自己不使用流行的侮蔑性字 眼如「叫囂」,「散佈」等等。我必須說,這說明起訴書還是公正的。 公訴人在他的起訴書中宣稱四月二十三日會議對「目前形勢」進行專門討論,說 它顯然是對當時學生的動亂的討論和估計。 這是站不住腳的。「目前形勢」和學生動亂是兩個相關而完全不同的概念。學生 動亂只佔「目前形勢」中的一個很小部分。從四月二十三會議的主要目的和主要發 言中可以看出人們所談論的「目前形勢」包括四個方面,即經濟的,政治的,社會 的和文化的。這不是事實嗎?將目前形勢的討論等同於參加學生動亂至少是一個認識 上的錯誤。 總之,起訴書指控的第一個「事實」是和現實相反的,指控是站不住腳的。 現在談第二個事實。 起訴書控告王軍濤五月十五日在公開場合所作的稱為「政治制度和工會」的發言 ,正是學生開始絕食和「動亂向社會散佈」的時間。我對起訴書引用的一段話提出 兩個問題。 第一,引用的這段話與願意不符。在有的地方,刪去代名詞或更換連接詞後意思 就完全不同了。重要的是,在引用「即使事實上組織了一個政黨或在幕後操縱」後 ,起訴書省去了後面緊跟的話,即,「它應當是在法律範圍內。只要它不號召群眾 放火或推翻什麼,它也是可以的。」最重要的要點被割掉了。引用被告的話時離開 上下文,這無疑是意圖強加罪名。 第二,即使我們從字面上理解被起訴書引用的話,顯然也不能得出結論說,被告 是在「形成公共輿論和陰謀顛覆政府。」 從上面可得出三個結論:一,對那一部分的控告,在有些地方是不真實的;二,指 控被告歧途顛覆政府是遠離現實的;三,在公開場合所作的講演,我不認為它構成陰 謀。 現在談第三個事實。 起訴書指控的這個事實可概括為以下三個要點:一,王軍濤等人秘密策劃建立非 法組織;二,王軍濤建議和學生站在一起並影響學生動亂進程;三,在王軍濤同意下 ,包遵信宣讀了反革命的「五月十七日聲明」,它「叫囂要埋葬專政和帝王制」和 「陰謀推翻鄧」。 這部分的指控不同於前面的兩個指控,起訴書完全避免涉及這三點指控的歷史背 景。然而這個背景是非常重要的。當時,中共中央統戰部長閻明復派鄭也夫等人邀 請王軍濤等人立即作出努力,作為學生和政府間的橋樑,勸說學生離開廣場,以便 歡迎來訪的戈爾巴喬夫,然後再進行下一步工作,使動亂平息下來。這個背景的重 要意義是,正是由於黨的高級官員的建議,王軍濤等人才變他們過去的不干預為干 預的態度。他們是被「推到台中」(陳子明的話)的。從那時起,他們開始考慮「通 過言論來影響學生」的各種方法。為此目的,他們考慮有必要走到學生中去,和「 學生們站在一起,以便影響進程(學生動亂)。」為了達到此目的,他們產生了建立 「社會協商委員會」的想法。所有這一切,我們有理由相信,都是想完成黨指派給 他們的任務的實際計劃。現在這一切被解釋為「秘密陰謀」等等。這是歪曲歷史的 真實。 那麼什麼是當時的現實狀況呢?在這個案卷中的證人和證詞表明,王軍濤在五月十 七日至五月十九日這三天的會議中,不只一次宣佈他們的會議和討論是「簡短的會 議」而「不是組織。」「這裡所有參加的人都是個人‥‥而且我們並不在單位之間 進行聯絡。」而且他說得非常乾脆明確,即會議的目的是「交換情況和意見,解決 問題。」「解決問題」意思是說在學生和政府之間達成妥協,而關鍵是讓學生盡快 離開廣場。為此決定,解決問題的方法是通過「社會協商」。那些證詞和今天在法 庭上引用的王軍濤在那些會議上的發言和聲明是符合一致和可信的。 不錯,包遵信確實宣讀了「五月十七日聲明」。包遵信和他所計劃的「五月十七 日聲明」已經在另一個案件中定了性。我不去說它。和目前案件有關的情況如下: 一,包出席五月十八日會議是偶然的。他是在討論中間來到的,簽了他的名字後就 離開了。這是可證的。二,包的「五月十七日聲明」是早先和閻明復一起起草的。 王軍濤事先不知情。三,包的所謂「宣讀」是提供討論的必要形式。作為會議主席 ,王軍濤沒有理由禁止他發言,而且王並不知道包遵信將說些什麼。四,宣讀內容 的全部責任不能由會議主席承擔,他允許包發言但事先並不知道他發言的內容。五 ,王軍濤不同意聲明中所表達的某些觀點,某些關鍵問題,特別是對待小平同志的 態度問題。請允許我著重指出下列事實:在過去十年中,王支持鄧的立場是一貫的 。這可用如下事實充分證實,即,即使包在會上徵求簽名,檔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表 明王軍濤簽了字。相反,我們今天向法庭提出的書面證詞正確地證明王軍濤並沒有 在聲明上簽字,正因為他對此事作了仔細的考慮。至於起訴書指控會議陰謀「舉起 反鄧大旗」,這只是個別人提出的反動口號。但沒有人在發言中予以響應,更不用 說是陰謀了。按照刑法原則,它規定刑事責任應由罪犯自己承擔。我相信,不管情 況多麼嚴重,本案被告王軍濤不應當承擔別人犯罪的責任。而且,起訴書所提出的 「事實」與客觀實際相差太遠,這是不應允許的。 以上我所提出的辯論是關於第三個事實的。 起訴書指控的第四個事實是:王軍濤召集劉剛等人,五月二十一日清晨,驅車前 往二環和三環交叉路口「窺察」堵塞戒嚴部隊。 我想指出的是,在描述堵塞的行為時,主詞被省略了。誰在那裡搞堵塞?由於被告 被控是在「窺察」,誰在那裡搞堵塞的問題顯然就不重要了。很明顯,如果那是王 的自己人在搞堵塞,王軍濤就應該在那裡「檢察」情況,而不是「窺察」。如果是 學生和城市居民在搞堵塞,那兒有那麼多人,看他們一看就足夠了,根本不需要「 窺察」。按照中國話和我們自己的語言習慣,「窺察」這個術語的含義是秘密窺視 對方行動的意思。這樣我們必須要問,誰是對方呢?而且,如果那些搞堵塞的人是反 對王的人,那不是說明王軍濤是和被堵塞的部隊站在同一邊嗎?如果確是這種情況, 怎麼能考慮它是犯罪呢? 上述分析畢竟不像事實本身那樣令人心服。根據檔案文件的證詞,事實是,出於 他們對形勢的關心,王等在深夜不去睡覺而要驅車到大街上去。說他們「膽大包天 」是不錯的。但他的目的只是想觀察部隊和人民的心情。他們顯然和很多人的關心 是一樣的。將它定性為「抵制實施戒嚴法」就會構成將許多人都牽連到破壞黨和政 府政策這種事上去。從而,在那個基礎上作出判決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現在讓我說起訴書指控的第五個事實,即,王軍濤和陳子明一起,建立非法組織 「首都各界愛國護憲聯席會議」的問題。對這個指控我們可以作出五點辯護: 一,在五月二十三日成立「護憲會議」的會上,王軍濤反覆明確指出它是一個「 聯席會議,不是一個組織。」王不僅在過去對此事如此說,在法庭調查期間他也作 了相同的聲明。此外,包遵信也對此作證。這些事實都可以在案卷第五卷中找到, 我請求清楚調查它們。 二,根據劉蘇裡在兩種情況下作出的證詞,「護憲會議」的主要功能是提出討論 題目,組織討論,作出建議,和協調各個部分。按照劉的說法,它的功能是協調「 天安門廣場指揮部」,「大學生自治聯合會」,和「外來(北京)大學學生自治聯合 會」的活動。這個證詞分別記錄在案卷第六卷的第五十七頁和第二十一卷的第六十 八頁上。它符合王軍濤的供詞,因此是可信的。 三,對「天安門廣場指揮部」來說,協調意味著「僅有建議權而無決策權」。王 軍濤是這樣「供認」的,而且包遵信也是這樣作證的(證詞見案卷第二十一卷五十六 頁)。那應是合格的法律依據。因此,建立組織部,宣傳部等等都是天安門廣場指揮 部的工作,「護憲會議」對此不能負責。被告王軍濤只是會議成員——即使是一個 重要成員,更加不能對「天安門廣場指揮部」及它的「糾察隊指揮部」的活動負責 了。 四,起訴書以王軍濤建立「護憲會議」來控告他,並且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 罪行。如果是這樣,我們不能不問:誰建議成立這個非法組織的?在它正式成立前, 是誰作了什麼樣的計劃?它的工作原則和行動原則是什麼?誰任命了它的負責人,實 際上誰被任命了? 不錯,公訴人說王丹是非法組織的召集人,而他是本案被告王軍濤任命的。 但是,我在上面所提出的問題沒有得到答覆。理由很簡單:人們怎麼能把「召集 人」和「主要負責人」混淆呢?如果「護憲會議」僅有一個召集人而無主要負責人- -事實正是如此,這就證實王軍濤的說法,即它是一個「會議」而非一個「組織」。 五,最後,應當指出,起訴書對王軍濤要學生「繼續非法佔領天安門廣場」的指 控和王軍濤要學生「繼續非法佔領天安門廣場」的指控和王軍濤的任何活動都毫無 關係。從一開始,王軍濤就極力主張使學生盡早離開廣場。對此案卷中有大量的證 詞。他後來後悔他說服學生的工作失敗了。最後的結果只能稱之為「調停無效」, 無法完成統戰部負責人指派給他的任務,但決不能把它解釋為起訴書所指控的「抵 制實施戒嚴法。」 所有這些,簡言之,說明起訴書以「北京四月動亂」的煽動者和「黑手」的罪行 控告王軍濤,沒有可信,可靠的證據。 我想提請法庭注意兩點: 一,「十點聲明」是在五月二十七日前由甘陽和老木計劃和起草的。王軍濤沒有 參加。因此,王和計劃、起草該聲明無關。指控是站不住腳的。 二,「十點聲明」的定稿,印刷和散發對「護憲會議」來說,應考慮是個集體行 動,而王軍濤事前不知情,不應該對該行動負完全責任。 這裡有必要著重指出,王軍濤不反對「十點聲明」的理由,主要是因為原來的第 八點聲明包含了學生在一定時間內離開廣場的要求。但由於一些超出王軍濤個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這個要求未被包括在(定稿)內,最後聲明僅僅成了一張廢紙。 起訴書還指控王軍濤策劃和散發「向人民呼籲書」,從事「反革命宣傳和煽動。 」對此控告,我們提出三點辯護: 第一,王軍濤沒有參加策劃搞「向人民呼籲書」。根據周舵的證詞,是他和陳子 明商量寫「向人民呼籲書」。他寫完初稿後就交給了陳子明。王不在場。陳子明的 證詞也證實這點。 第二,王軍濤沒有參加「向人民呼籲書」的散發。事實是王坐車前往天安門。劉 剛和他在一起。劉帶了一包傳單下了車。當他要去歷史博物館時,他將傳單給了學 生。劉剛接傳單或散發傳單時,王軍濤還一直在車裡。張克儉印刷了傳單,鄭迪和 王軍濤、劉剛同車,他們倆人分別對此作證。 第三,根據陳子明和周舵的證詞(見案卷第二十一卷第十五頁和案卷第八卷第八十 八頁),和「向人民呼籲書」有關的五月十九日的會議是陳子明主持的。王上午一直 不在場,只參加了下午的會議。這個細節無疑可表明王對此事的作用和責任。起訴 書憑空洞的語詞如「參加‥‥策劃」和「和‥‥在一起」,企圖牽累被告,是太武 斷了。 我們已經分析了起訴書中的指控的基本事實,並且提出了上述的辯護論點。公訴 人爭辯說,「就被告過去的言行」人們可以說這個控告是有效的。這不能令人信服 ,所謂的「過去」可以劃為兩個時期。其中一個時期是與學生動亂密切相關的。我 想引用王軍濤的兩篇文章。第一篇是「重建文化模式」,刊載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四 日的「經濟週報」上;第二篇是「寫在絕食鬥爭的第五天。」在那些「過去的言行」 中,王軍濤明確地表示了他的政治立場,思想和觀點。它們和所謂的「顛覆」和「 煽動」毫無共同之處。第二個階段是在一九八八年前後,那時王寫了許多文章,而 且大部分都刊載在「經濟週報」上。他的主要觀點的一貫性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現 在公訴人將他的「過去」作為犯罪根源。我,作為被告的辯護律師,也希望法庭調 查他的過去。我們的不同點是可以從「過去」引出一個結論,即,被告過去的言行 ,基本上說來,並沒有想給社會帶來危害。這一點對判決無疑是特別重要的。 至於起訴書述及的其他問題,如「建立人民的發言人」,「支持劉曉波的絕食斗 爭」等等;這些或者與「顛覆政府」的控告無關或者與王軍濤無關。我們目前暫不提 出辯護。 歸納以上各點,可以說對某些事實我們已提出了詳盡的辯護。這些論點表明,起 訴書還沒有達到它的結論所要求的水平,即事實清晰,證據可靠和充分。此外,我 們有必要宣告,這還未構成我們對起訴書和公訴人報告的詳細評價。我的同事和我 在仔細聽完公訴人的反駁後將提出其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