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為何廢除「反革命罪」 甄 言 最近,中共有意通過一位大陸知識分子界的「人大代表」(北京大學教師,「法律 專家」)之口對外放風說:明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例會將討論廢除現行《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將其中的部分條款改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另立 專項的「煽動罪」代替原「反革命罪」中包括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此消息在海外傳開後,許多善良的人士都在分析這是中共在國內外正義輿論的強 大壓力下被迫重視人權邁出的第一步,猜疑很可能是中共為了不至於失去美國今年 對它的貿易最惠國待遇而作出的姿態性表示。對此分析,筆者大不以為然。 中共通過它治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七九年七月通過,一九八零年一月一 日起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所謂「反革命罪」佔整整一章,而且 是分則的第一章,共十五條。該章中對「反革命罪」的定義是:「以推翻無產階級 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其中的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九十三條、九十四條、九十五條、九十七條等 內容還比較具體。不過,把勾結外國、分裂國家、策動投敵叛亂、持械聚眾叛亂、 間諜資敵等,說成是「危害(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行為」倒還合適(不過此等罪行對 於「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同樣也是危害);而把聚眾劫獄或者組織越獄(第九十六條 ),爆炸、放火、決水、搶劫銀行等公共財務(第一百條)等危害社會安全的罪行列為 危害國家的行為就好比把強姦、盜竊、殺人等統統列為危害國家的行為一樣荒唐。 稍有一點政治常識的人都不會不懂得,「國家」和「社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危害社會」並不等於「危害國家」。 最令人莫名其妙的就是,「反革命罪」中第一百條(共有五項)中的幾乎所有內容 同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羅列的內容都是重複的,只是分類不太一樣罷了 。 正因為這部《刑法》中「反革命罪」一章包羅了這麼多不倫不類內容,所以中共 在「六四」開槍後才感覺到大有重新分類的必要。因為外界在譴責中共無視國際准 則,粗暴踐踏人權時,很容易將中國大陸被以「反革命罪」判罪的人員全部認為是 思想犯,而其中確有一部分是在一個民主國家裡也會被認為是犯罪的人,比如破壞 公共設施、搶劫公共財務,聚眾劫獄或者組織越獄等。 至於「反革命罪」一章中的其他內容,比如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 命活動(第九十九條),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式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 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第一百零二條)等就完全是因言論治罪了。因為一個「其 他方式」就可能把發牢騷、寫文章,甚至夫妻之間的枕邊對話等全都包括進去。再 者,宗教信仰同所謂「四項基本原則」肯定是相牴觸的。所以,既然反對「四項基 本原則」就是「反革命」,那麼,一切宗教信仰都可以理解成犯罪;所有教徒都可以 被視為犯罪分子。 中共最近一再強調中國大陸沒有思想犯、良心犯。其實,依照其《刑法》的第九 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被判決的「犯罪分子」的確是地地道道的思想犯和良心犯。 現正在中國大陸上經受牢監之苦的魏京生、王軍濤、陳子明、任畹町、包遵信、王 丹等都屬於這類的「罪犯」。而羅海星及武漢地區因幫助王軍濤藏匿、廣東地區因 幫助陳子明藏匿獲罪的幾位知識分子則是比王軍濤、陳子明更加典型的良心犯。 實際上,外界對中共強烈譴責的正是其《刑法》中「反革命罪」一章中的第九十 條和第一百零二條。而這最關鍵的兩條,中共已經通過那位可愛的知識分子之口說 得再明白不過了:將以「煽動罪」取代「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由此可以判明,中共所謂「廢除『反革命罪』」的擬議,即便明年真能通過實行 ,也不過是將原來的《刑法》分類進行一次純粹技術性的修改而已。完全是新瓶裝 舊酒的把戲! 而一些人把中共的這種所謂「廢除『反革命罪』」的擬議理解成中共懼於國內外 正義輿論之壓力在人權問題上作出讓步的舉動,實在是有些天真。不要忘了「四項 基本原則」是寫進了《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裡的。只要這一條不從憲法裡剔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裡就永遠不會沒有「因言治罪」的條目。 如果說中共對於國內外正義輿論全然不顧,那也是言過其實。比如,為了對前面 提及的那些「罪犯」施以重刑而又懼怕外界的壓力,丁是就給魏京生加上一條「出 賣國家機密罪」,給王軍濤、陳子明加上一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等等。不過,這 屬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同《刑法》本身無關。 尤其要提醒在海外的大陸同胞注意的是,現行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總則 中對該刑法的適用範圍有如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適用本法:一,反革命罪」;二,偽造貨幣罪‥‥」,也就是說 ,我們現在海外的每一個中國大陸人,只要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就不能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對「四項基本原則」發點議論的自由。比如夫妻枕邊說一句「社 會主義不如資本主義好」之類的話,都屬於犯了「反革命煽動罪」,回國後就都有 可能被「依法」治罪。當然,明年就可能會改成「煽動罪」了。不過量刑標準肯定 還是一樣的。 在境外犯了「反革命罪」理應負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然也可以被免 除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必須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