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英民主辯護 陳 安 小 引 在關於中國政治民主化的討論中,尤其是「六四」之後,「精英民主」是一個備 受爭議的概念。儘管中共政府與許多信仰西方民主的中國知識分子在政治民主化問 題上觀點截然對立,甚至勢同水火,在對「精英民主」的批判方面卻態度一致。在 中共政府看來,所謂精英民主(或謂精英政治)不過是一小批脫離廣大人民群眾的資 產階級自由化分子個人政治野心膨脹,自命「精英」,企圖取共產黨統治而代之;而 在一些批評中共一黨專政,自以為懂得民主真諦的知識分子眼裡,精英民主充其量 不過是少數人的民主,實際上是個人或小集團獨裁的代名詞,是「新權威主義」式 的專制。總而言之,雙方都為精英民主的鼓吹者「蔑視」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政治 權利而憤憤不平。 精英民主所遭遇的來自各個方面的討伐,它所受到的種種歪曲和誤解,使這一概 念成了一個即使在海外也甚少有中國人敢為之辯護的政治主張。精英民主到底指的 是什麼? 一.關於民主的幾種理解 「民主」一詞具有廣泛的含義,它源自古希臘文DEMOKRATIA。從字面上理解,民 主系指「人民的統治」。但是「人民」這個概念又可以有不同的解釋。按照亞里士 多德為民主下的經典定義,人民指大多數人。「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志,大多 數人的意志就是正義。所謂『平等』就是說全體公民人人平等;因此,在民主整體中 ,窮人既屬多數,而多數決定一切,這樣窮人就具有較高於富室的權力」。在現代 政治中,民主具體指大多數人的統治。 民主可以理解為一種政治文化、精神或一種生活方式。海靈認為,科學與民主共 同發源於西方的人道主義文化。阿爾蒙德與韋巴對於「公民文化」的研究力圖證明 ,西方民主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多元主義文化基礎之上的。這種文化是一種具有共識 和多樣化的文化,它特別強調人際關係中的溝通、說服、討論、妥協、寬容、相互 理解和相互尊重。它並不反對或窒息社會變革,但能使這一變革變得溫和而有所節 制。在十九世紀下半葉的英國,工人階級開始邁上政治舞台。他們之所以能夠被和 平地納入現存政治體制,而沒有產生激烈的社會革命,很大程度上可以歸功於這種 公民文化。還有些民主理論家從精神心理分析角度來解釋民主。哈羅德·拉斯韋爾 列舉了五點他認為作為一位民主人士應當具備的人格特徵,即民主人格:1,對他人 持溫厚的、容納性的態度,即「開放的自我」;2,與他人共持價值觀念的度量;3, 價值多樣化,而不是單一價值取向;4,對社會生存環境具有信念和信心;5,相對地 不為焦慮所累。在他看來,民主人格決定了人們的民主行為。 民主可以理解為對一種價值觀念,即自由的信仰。我們知道,西方民主,尤其是 美國民主,起源於歐洲古典自由主義思潮。這一思潮以洛克為主要代表。洛克所論 述的自由系指個人自由(個人的獨立性與隱私權)。這裡的自由是相對於政治權威而 論的,即指對政府權力的限制。洛克的自由主義學說為亞當·斯密,邊沁和約翰· 米爾所繼承(米爾將自由簡潔地定義為「免遭政治統治者暴政的侵犯」),而在法國 大革命時代被盧梭等人的「人民參與政府」的民權主義思想所補充和修正。在現代 民主政治中,對自由的信仰首先體現為對人權的尊重。西方民主之所以稱為自由主 義民主,在於它將對個人自由主義以及個人政治權力的保護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 自由不僅是民主政治賴以存在、發展的基石,更是其題中應有之義。麥克芬森曾經 指出,「我們目前在西方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國家,乃是自由國家與民主選舉的 混合物。自由國家在其發軔時期根本並不民主,民主選舉則是後來加上去的。自由 國家即指政黨之間的相互競爭;並使某些自由得到保障,如結社、言論、出版、宗教 自由以及個人免於被任意地逮捕和監禁。這些自由不僅被看作本身是好的,而且對 於競爭性的政黨制度的運轉是必不可少的。」羅伯特·達爾在為民主政治所定的八 項標準中,三項涉及到個人自由,即個人擁有組織和參加團體的自由,言論自由和 投票自由。 民主可以理解為法律治國。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制度保證。歷史經驗證明,穩固、 典範的民主國家無一不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民主政治中的自由,並不是無政府狀 態的自由,更不是無法無天的「絕對自由」,而是受到法律制約的自由。西方幾乎 所有對民主理論有所貢獻的思想家,在強調法治對自由、民主的重要性方面一脈相 承。古羅馬政治家、學者西賽羅說,「我們為了自由而成為法律的奴隸」。洛克斷 言,「沒有法治便沒有自由」,「法治在哪裡終止,暴政就在那裡開始。」儘管共 產黨人從階級分析的角度對西方民主的「虛偽性」進行抨擊,但他們也不能不對西 方政治制度中的法治原則加以肯定。例如鄧小平曾引用毛澤東的話說,「斯大林嚴 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律,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 家不可能發生。」 不難看出,以上所列舉的對民主從各個不同方面的理解並不都必然包含「人民統 治」的意思。「人民的統治」這個高度抽像的概念遠不能窮盡民主的豐富內涵。這 一點對於人們理解民主政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為什麼政治學家會把希特勒的德國 和毛澤東的中國看作是最專制、獨裁的極權主義政體呢?至少在某一時期,希特勒和 毛澤東是得到本國大多數人民狂熱擁護的呀。為什麼政治學家又把古希臘的貴族民 主和目前存在於某些第三世界國家的寡頭民主稱為「民主」(儘管是不完善的民主) 呢?在這些國家不是少數人在統治嗎?大多數人民群眾連起碼的政治權利也沒有。對 於這些問題,人們得到的解釋是,雖然希特勒和毛澤東可能為大多數人民所擁護, 也可以代表大多數人民的意志,但是他們的政治權力卻得不到法律的制約,人民也 沒有在政治上反對的自由;而在後者,雖說是少數人統治,但是它們畢竟具有某種程 度的法律治國(如權力制衡機制)、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體現於少數人之間權力的自 由競爭)。這就給我們一點啟發:判斷一個政治制度是民主還是專制,以及判斷一種 民主政治形式的優劣,不僅要看人民是否體現了自己的意志,更重要的,它取決於 人民以什麼具體的方式來實行統治,保證使自己的意志得到貫徹。這一點對於我們 理解精英民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精英民主所涉及的問題不是人民是否統治 ,而是人民如何統治。 二.「人民統治」的神話:古典民主理論批判 當我們說,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專制的而不是民主的,這不一定指該國的統治 者不代表人民的意志,不維護人民的利益。實際上並不存在政治獨裁者違背人民意 志的必然性。只有在利害衝突發生時才存在這種可能性。人民的意志也取決於人民 的素質等變數。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不是人民中所有的人都擁護民主。有些群眾會 從內心深處歡迎專制,有些群眾會將專制誤認為民主,有些群眾對於民主和專制根 本無所謂。如果單純地用人民的意志來衡量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我們就得到了如下 公式:如果一國政體是民主的(比如,實行自由選舉),而大多數人民選擇專制(如拒 絕自由選舉,甚至要求廢除它,認為這勞什子費時費錢費事而又從中得不到什麼實 際利益),那麼,該政體實行了自由選舉就不是民主而是專制了,因為它違反大多數 人的意志。這一邏輯推理聽起來似乎可笑,但有史為鑒。一九三三年希特勒基本上 是通過真正的民主選舉上台的。在選舉期間以及在此之前,希特勒以及納粹黨所發 表的競選言論,帶有強烈的反民主色彩。然而大批的選民仍把選票投給他。許多人 痛感魏瑪德國民主政體的軟弱無能,期待強有力的人物,哪怕是獨裁者的出現。此 時此刻,人民所關心的不是民主這樣的政治奢侈品,而是關心德國能否團結一心, 恢復經濟,重新振興,雪一次大戰失敗之恥。當希特勒解散工會,剝奪工人政治權 利時,也沒有遭到多大的抵抗。在工人們眼裡,在希特勒的專制統治下,至少已沒 有「挨餓的自由」。 因此,「人民統治」中的人民,很難從數量上加以限定。而我們又有什麼證據證 明該國統治者不代表大多數人呢?當北京的知識分子和海外留學生對六四事件義憤填 膺時,中國西部邊遠地區的廣大農民也和他們持同樣的觀點嗎? 在某些情況下,人民的意志難以捉摸,人民的概念難以限定。這就使得「人民統 治」這個抽像的民主定義失去它的有效性。當我們說,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專制 的而不是民主的,我們實際上指的是,這個國家的政治制度中缺乏民主政治程序和 民主政治規則,也就是說,它缺乏使「人民統治」得到保證的有效機制。 那麼,在真正民主的國度,所謂民主政治程序和規則指的是什麼呢?它們和本文討 論的精英民主是什麼關係呢? 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所曾實踐過的民主政治形式可以歸納為兩大類:直接民主和 間接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各有其不同的理論基礎,即古典民主理論與精英民主理 論。 所謂直接民主系指公民直接管理國家大事,直接參與立法活動。它起源於希臘雅 典。凡具有公民資格者都可以參加擁有罷免官吏,締結條約,宣戰議和等權力的國 民大會。直接民主無疑是一種最純粹、最名副其實的民主政治形式。我們現在仍然 可以在瑞士看到這種民主形式。瑞士人稱之為「廣場集會」或「露天集會」。在瑞 士的若干州,每年四月底五月初的星期天,召集全州有選舉權的公民在露天廣場討 論、決定本州的重大事務,通過本州重要法律,選舉州長和州政府要員。遺憾的是 ,直接民主有其嚴重的局限性,它只有在人口極少的國家才能行之有效。因此在當 代民主國家,希臘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已非常罕見。 所謂間接民主,主要指的是代議民主。在這種民主形式下,統治權並不是由人民 直接行使,而是由他們所選舉的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代為行使。這些官員和議員直 接代表選民意志,維護選民利益,接受選民監督,並且對選員負責。選民有權對他 們加以撤換和罷免。現代民主政體絕大多數採取代議民主形式。 在民主政體演變的歷史過程中,直接民主形式逐漸被間接民主形式所取代,固然 與直接民主在現代社會有著無法克服的技術性困難密切相關,但原因遠不僅止於此 。雖說直接民主是最純粹、最名副其實的民主,但是從政治功利主義的角度來分析 ,它並不一定是實際效果最好,能取得最佳效益的民主政治形式。 讓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我們以直接民主的要求來進行一項重大決策,比如說,就 北京市的城市建設規劃在天安門廣場讓北京市市民進行自由表決。首先的問題是, 有多少市民對這個問題感興趣,或者認為與他們切身利益相關;其次,有多少市民會 不惜勞累參加表決;第三,參加表決的群眾對城市建設規劃和與此相關的各種問題有 沒有進行過深入的研究;第四,他們在表決中的投票是不是經過深思熟慮:他們的投 票是考慮到個人或他所在居住區域的自私利益,還是北京市人民的整體利益(假如兩 者衝突的話);是眼前的利益還是長遠的利益。顯然,我們對於諸如此類的問題都不 能抱有樂觀的估計。既然如此,當一群老百姓吵吵鬧鬧地聚集在一起表決時,我們 能夠肯定地說,因為這種決策方式是最民主的,所以它必然產生最科學、最明智的 決策嗎? 精英民主理論家對古典民主理論的批判,出自他們對於實際民主政治過程中人們 政治行為的分析。以直接民主的形式做出明智的政治決策,不僅需要廣大人民群眾 對於「共同利益」具有共識,而且需要他們具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在這兩方面,人 民的表現皆令人失望。政治行為主義的先驅、英國政治學家格拉姆·瓦勒斯早在本 世紀初就通過心理研究法來分析公民的政治行為。他的結論是,選民在民主選舉中 的投票決定,經常是根據自己的情緒或偏見,甚至很模糊的聯想,而不是完全根據 個人理性或個人的利害分析。熊彼特則認為,人民大眾平時所關心的主要是關於家 庭、工作等私人事務,而不是那些與他們私人不直接相干的國家和國際大事。一涉 及到那些重大政治問題,人民的現實感就完全喪失了,如同生活在一個虛擬的世界 中。他因此斷言,「典型的公民一涉足政治領域,其智力表現便跌落到一個較低的 水準。」 三.精英民主是真實的民主政治 精英民主理論是建立在對古典理論的否定基礎之上的。既然芸芸眾生以直接民主 的方式來管理國家大事是既不現實亦不理想的,那末,統治權交給誰,由誰行使呢 ?如果統治權交給少數政治精英,這還叫做什麼民主呢?在精英民主的反對者眼裡, 精英民主壓根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政治術語。他們的邏輯推理是,民主是人民大眾 的統治而不是政治精英的統治。要想依賴精英,便無民主可言。 將政治精英和人民大眾完全對立起來,是對精英民主的極大誤解,也表現出對民 主政治的實際運作過程缺乏認真分析。精英民主的概念並不是指民主僅存在於精英 之間,也不是說只有精英才能享有民主權利。精英民主系指通過民主方式實行精英 統治。一點不錯,這種民主的形式是將社會分為少數政治精英和多數人民群眾。但 這絲毫不違背基本的民主原則,即以上所說的民主政治的程序和規則。我們說它是 精英主義的,因為國家和社會的統治權實際上掌握在少數政治精英手中;我們同時又 說它是民主的,因為政治精英並不是自封的,而是人民大眾通過自由而公正的選舉 產生的,也就是說,他們得到了人民的授權。實際上,當代世界幾乎所有的代議民 主形式都體現了精英民主的精神。我們甚至可以說,所謂間接民主,其實質就是精 英民主。 一九一一年,德國學者羅伯特·米切爾斯出版了一本頗有影響的著作,題為《現 代民主政體中的政黨社會學》。書中提出了一個他所謂的「寡頭政治鐵律」。根據 這一鐵律,任何有機的社會組織都必然摧毀民主,將它蛻變成寡頭政治。米切爾斯 認為,一旦人們的協作活動到了需要形成組織這樣的規模和複雜程度,專門技能就 變得必不可少。在大規模組織的時代,任何讓缺少專門知識的普通群眾控制組織的 嘗試完全是自取失敗(這與米切爾斯的好友馬克斯·韋伯的觀點頗為接近)。一個企 圖通過民主選舉獲得權力的政黨,需要組織選舉,爭取選民,徵募經費,宣傳鼓動 。為了保持黨的連貫性和團結,黨必須確立協調一致的政策路線。所有這些活動都 需要專門的知識、技能,而這些知識技能是一般群眾既無天資亦無閒暇來學習掌握 的。群眾對組織的直接控制與組織運轉的效率是矛盾的。無論是決策還是對組織的 技術性管理,都只有這些方面的專家才能勝任愉快。領袖人物在技術上必不可少這 一事實,導致黨的控制權日益落到黨的領導人及其官僚集團手中。 米切爾斯與其它精英民主理論家一樣,都強調政治權力的自我繁殖能力。黨的領 袖們控制黨的經費和黨的信息渠道,特別是黨的機關報。他們挑選國會議員候選人 ,擁有官職任命權。黨要想獲得政權必須確保選舉成功。要取得選舉成功,光有黨 內群眾的支持是不夠的。黨還不得不犧牲黨的意識形態的純潔性,以爭取黨外多階 層人民的廣泛支持。這些因素加強了兩種人在黨內的權力。第一種人是黨內技術專 家,他們對獲得及掌握權力的技巧比對黨的政治原則更感興趣。第二種人是當選的 國會議員。這些人的當選無疑增強了他們在黨內的地位。然而他們之所以當選更多 是由於他們個人對選民的感召力,而不僅僅由於他們是該黨黨員或得到黨的支持。 換句話說,黨的領導人在黨內的權力很大程度上應歸功於他們在黨外得到的支持。 這就使得該黨黨員不能在不損害黨贏得選舉的力量的條件下輕易地罷黜黨的領袖。 黨別無選擇,它只能夠在黨內建立類似國家政治制度的、等級森嚴的權力結構,以 確保黨在下次選舉中的勝利,並確保黨的組織高效率運轉。於是,寡頭政治成了鐵 的規律。 此外,寡頭政治傾向由於群眾的心理傾向而得到進一步加強。群眾的大多數對公 共事務麻木不仁,只是在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才會關心政治,他們對於政治制度實 際上如何運轉全然無知。這一點也適用於黨組織的大多數成員。據米切爾斯的觀察 ,黨組織內部真正有權力、有影響的不過是一個小規模的核心圈子。這個小圈子在 黨的權力金字塔結構中高居頂峰,下一層是黨的幹部,再下一層是定期參加黨的會 議和活動的中堅分子,再下一層是不積極但仍保持黨員身份的黨員,最下面一層是 僅僅在選舉時投黨一票的黨外群眾。不言而喻,這個金字塔從上而下各個等級的人 數依次遞增。 米切爾斯的理論顯然有偏頗、武斷之處。他只看到權力的寡頭傾向而忽視了權力 的相互制衡機制。假如他的理論果真成了鐵律,我們就不必指望民主政治會有任何 進步和發展了。 不過,米切爾斯對社會組織中權力現象的觀察是發人深思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 人民群眾民主覺悟的普遍提高,米切爾斯所處時代的寡頭政治現象非但沒有消失, 而且還得到新的證實。 四.精英民主是理性的民主政治 精英民主的理論認為,精英民主不僅是真實的民主,也是理性的民主。 什麼人是精英民主理論中所說的政治精英呢?關於這些人,有不同的稱呼。拉特· 米爾斯用的詞是「權力精英」;達爾稱之為「統治精英」;費·帕萊托叫做「管理精 英」;而蓋·真斯卡的術語是「政治階級」。大多數關於政治精英的定義都主要著眼 於權力分配。拉斯韋爾先把權力定義為參與決策,然後斷言:「精英系指一個團體 中權力最大的那些人,權力較小的是次精英,權力最少的是群眾。」一言以蔽之, 政治精英就是擁有決策權力的少數人。如果把定義擴大些,則包括對決策擁有重大 影響的人。 為什麼要有這些精英呢?這關係到人的政治素質差異這一無可否認的事實。在科學 技術高度發展的現代信息社會,政治決策,尤其是在國家政權這一最高政治層次的 決策,是一項極其負責的系統工程,它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它需要決策者在錯綜 複雜的國際環境及社會環境中高瞻遠矚,準確地把握局勢的發展,權衡利弊得失, 並具有運籌帷幄的機謀。決策的正確與否會影響到千家萬戶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甚至可能關係到國家的前途和人類的命運。顯而易見,要求普通群眾或者社會的大 多數成員都具備這樣的智慧和能力是不現實的。我們不能指望每一個人都能成為傑 出的政治家,正如不能指望每一個人都成為優秀科學家、世界體育冠軍或宇航員一 樣。人在現實生活中能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是無法避免的社會現象,這不是民主所能 解決的問題。 同時,缺乏集體意識、凝聚力和行動意志的人,也不能稱之為精英,最多只能叫 做他那個階層或行業的頭面人物。精英理論十分強調精英與眾不同的組織能力。這 裡的組織能力既指把大眾組織起來,也指精英們之間能夠抱成一團,形成統一意志 。我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組織能力來說的為什麼總是少數人擁有較大的權力,而 多數人擁有較小的權力。未經組織的大多數人不過一盤散沙而已,既無共同目標, 亦無共同意志,亦無協調行動。組織能力強的人畢竟總是少數,組織因為這些人的 存在而存在,並具有能量。連自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反對資產階級少數人統 治的革命家列寧,也最強調少數精英分子在無產階級革命中的作用。在他看來,工 人自發的起義必須加以阻止,因為工人群眾自己無法超越他們的社會生活環境,看 不到為了得到麵包而發動的騷動和總體革命之間的區別。所以革命應當由精英人物 加以指導,這些人是能夠協調革命活動的、訓練有素的職業革命家。 然而,政治決策權力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既可以是民主,亦可以是專制的。政治 決策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民主與政治專制主義有什麼區別呢?這裡,我們涉及到 關於精英民主的爭論中一個核心問題。 精英民主只是在權力的具體運用、操作這個意義上才可以說是一種精英政治。而精 英政治不一定等於精英民主。民主精英政治與專制精英政治之間的根本差別在於政 治權力的源泉不同。當列寧談到領導無產階級革命的領袖集團是由最有威望,最富 經驗,能力最強的人物組成時,他並沒有涉及這些領袖人物,也就是政治精英產生 的具體程序問題。他們是經民主投票的方式由群眾定期選舉出來的呢?抑或是那些正 在權位上的、不受民意制約的領導人自我標榜的呢?專制政體中掌握政治權力的精英 們非經定期舉行的民主選舉產生,如果群眾利益與他們個人利益一致,他們可以維 護群眾利益;如果不一致,他們也可以損害群眾利益。他們的政治決策和所作所為不 必對人民群眾負責;因為他們權力的源泉並不是人民的意志,而是頂頭上司或最高獨 裁者的意志。 回到本文前述的一個命題:政治制度是否民主,關鍵在於它是否具備民主的程序 和規則。熊彼特為這種實質的精英民主下的定義是:民主方法系指這樣一種作出政 治決策的制度安排:個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的競爭從而獲得決策的權力。這個定義 被廣泛稱為「民主的競爭理論」。這一理論還主張,政治領袖一旦由民主選舉產生 ,應擁有獨立自由、不受選民過度干預的統治權力。選民應尊重自己與他們選舉出 來的領導人之間的分工。這樣做決不會使統治者獲得政治獨裁的權力,因為他們的 權力受到民主競爭的限制。只要他們的統治違反人民意志,人民就會在定期舉行的 競爭性的民主選舉中趕他們下台,換另一批人上台。政治精英的權力不僅在選舉時 期受到人民直接制約,而在非選舉時期,精英們之間也存在著權力的相互制約。這 種權力的相互制約機制在美國典型地反映在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 五.精英民主政治的缺陷及其改造 任何政治體制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當我們說,民主政體比專制政體優越,並不是 說,前者在一切條件下和在所有的方面都比後者優越。在冷戰時期,美國的政治決 策者一直擔心,一旦美蘇之間爆發戰爭,特別是核戰爭,美國民主制度在決策方面 的優柔寡斷,可能會使它在瞬息萬變的戰場上失去主動權,而蘇聯的極權體制相比 之下就顯得有其長處。在第三世界國家,在特定的條件下,專制政治可以比民主政 治更有利於經濟的現代化。 無可諱言,許多精英民主的鼓吹者對人民大眾懷有強烈的蔑視和不信任感。一些 精英民主理論家對人民群眾任意貶低,是我們很難接受的,甚至也使他們自己關於 人民主權的議論顯得不真誠。此外,他們的理論也有不少漏洞。如果人民的統治能 夠也只應該體現在選舉過程中,那麼,人民在選舉出自己的代理人之後就只好無所 作為嗎?如果這些人民的代理人在當選期間違背人民意志怎麼辦?固然,人民可以在 下一次選舉中趕他們下台,但選舉並不能日日、月月舉行。顯然,對諸如此類的問 題,在精英民主理論中找不到令人滿意的答案。 從西方民主政治的實踐來看,上述問題主要涉及對政治精英權力的制衡。加強三 權分立的制衡機制,與有限度地復歸直接民主,體現了對精英民主的改造和完善。 三權分立,就是將政治權力分解成若干的部分,使其相互牽制。它一向被看作是 民主政治的題中應有之義。亞里士多德早就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即議事 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機能。從洛克到孟德斯鳩,到親手締造了美國民主政體的政 治思想家如托馬斯·傑斐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無不強調政權分立,相互制衡 的重要性。古希臘亞典的民主政體,對公民資格的嚴格限制,與人民主權的民主概 念大相逕庭。之所以說它是「民主」的,與其說它代表人民意志,不如說它具有使 政治精英的權力相互制約的機制。不過,制衡機制誠然有利於克服精英民主的弊病 ,但它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這種權力的制衡在實踐中往往是政治精英們自己之間 的事,它仍然不能保證權力的行使必然符合人民意志。「一百七十三個專制君主一 定會像一個君主一樣暴虐無道。」(漢密爾頓) 當然,一百個民意代表同時違背民意,可能性要比一個民意代表違背民意小得多 。但重要的是,這種可能性在理論上不能排除。在這個意義上,盧梭在《社會契約 論》中所闡述的人民主權不可讓與、不可代表、不可分割的理念也不是沒有道理。 當然,盧梭反對以兩院制的代議機關來代表人民意志,主張人民自己直接通過立法 表達意志,在實踐中也很難行得通。 最優秀的政治制度應當是人民統治的真實性與權力行使的高效率完美的結合,也 就是在相互矛盾的兩點之間取得最佳位置。如何在具體的政治實踐中將大眾民主的 長處盡量納入精英民主的框架,一直是政治學家研究的課題。阿倫德·李帕特就認 為總統制共和政體比議會制共和政體,民主程度更高。在後者,行政當局產生於立 法機構並對其負責;而前者由全民選舉產生,直接對人民負責,立法機構無權將其撤 換。兩者的實質差別是,在議會制中,政治精英們不但決定政策,而且決定執行政 策的人;在總統制中,民主方式更直接些。民選總統的作用並不單純是執行政策,他 在政策決定方面也擁有相當大的影響力。而且,總統制具備更有效的(在執行機構和 立法機構之間)權力分立的機制。 本世紀以來,隨著民權運動的高漲和人民政治參與意識的增強,精英民主理論家 所設想的民主遭到了越來越強烈的批評。西方國家一方面進一步放寬對選民資格的 限制,達到更高程度的政治平等;另一方面,在不改變精英民主基本框架的前提下, 更多地採用直接民主辦法來對政治精英的權力進行制約。這些辦法包括:1,公民投 票。它類似希臘民主中的公民表決,由全國公民直接投票決定國家大事。其類型有 強制性的,有條件的、咨詢性的等若干種。2,直接預選制度。這主要用來防止政黨 領袖在選舉中對候選人提名的操縱,而讓選民或普通黨員直接決定候選人名單。3, 中途罷免。對於民選代表(國會議員或行政首長)表現不甚滿意,要求將其中途撤換 的選民,如能湊足規定的人數,可以要求實行多數選舉制的政體。4,民意測驗。旨 在對某項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做出決策之前,充分瞭解公眾輿論,力求決策符 合人民的心願。 最後不能不指出,所有這些復歸直接民主的方式,雖然無可置疑地體現了西方民 主的進步,但它們始終未能動搖精英民主的理論基礎。西方直接民主政治的大量實 踐表明,人民大眾的意志、願望和要求經常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到政治精英們有形 或無形的控制、操縱。從這一點看,精英民主原來不僅是真實而理性的民主,它也 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