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總章程 (中國民聯第五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主辦《中國之春》 雜誌。 第二條:本盟以獨立自主為原則,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現行的專 制制度,實行「民主、法治、自由、人權」。 第三條:本盟主張:廢除一黨專政,實行民主憲政,保障私有財產,提倡多元經濟 。 第四條:本盟致力於中國大陸民主事業。近期目標為: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 的「四個堅持」,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 ,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見者;爭取新聞、 出版、言論、集會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第二章 盟 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盟章程,進行登記,並由原盟員一名介紹,經基層組織(特殊情況 可經總部)批准,交納盟費,報總部備案,即成為本盟盟員。其盟齡由批准之日算起 。 第六條:盟員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機密,執行本盟決議,宣傳本盟宗旨的責 任,以及交納盟費,參加本盟活動,介紹申請者入盟等義務。 第七條:盟員入盟一個月後有選舉權,三個月後有被選舉權。盟員在組織內有發表 意見、對各級組織負責人提出批評、參加表決和對處分提出上訴的權利。 第八條:盟員如違背章程,本盟將依情節輕重按獎懲法處理。 第九條:凡要求退盟者,須向所在基層組織書面提出,報總部備案除名。凡一年不 參加組織活動或無故不交納盟費者,按自動退出論。 第十條:本盟有責任營救因參與本盟工作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盟外人士,並照顧其 有贍養責任之親屬。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盟組織原則為:服從多數人裁決,尊重少數人權利。反對派在 盟內合法存在,但不能在盟內成立體制外的組織。 第十二條:本盟設總部、分部、支部和聯絡站。基層組織的設立,須經總部批准及 備案。特殊情況下,某些盟員可與任何一級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工作的盟員直接聯繫 。 第十三條:本盟設總部,為最高行政機構,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幹幹事組成。 本盟設聯盟委員會,在聯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最高立法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及若干委員組成。 本盟設監察委員會,為最高監察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若干委員組成。 以上三機構成員不得互兼。 第十四條:聯盟主席一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五條:聯盟代表大會為本盟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舉行一次。其代表由各基層 組織選舉產生,其他具體事項,由聯盟委員會決定。特殊情況下,經聯盟委員會及 監察委員會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六條:下屆聯盟代表大會籌備組成員,由聯盟委員會提名產生,籌備組成員不 得參加下屆主席、副主席的競選。 第十七條:本盟各級負責人的罷免,應按罷免法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委員會作出決議時,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投票,決議必須獲 得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生效。經證實收到通知未參與投票者,作棄權論處。同意與 否定票數相等時,主任委員有最後裁決權。 第十九條:對任何提案或提議,任何代表如認為有重大影響,可要求聯盟代表大會 對其重要性表決。經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後,該提案或提議即為重大提案。凡重 大提案及重大提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對聯盟總章程的任何改動,應按重大議案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盟總章程之修改權歸聯盟代表大會,解釋權歸監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