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入獄者辯詞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庭第一輪答辯詞 西南民院政治系副教授 肖雪慧 我們從很可靠的途徑獲得了肖雪慧女士在成都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發言稿。這是 一篇極為出色的答辯詞,據說在四川地區廣有流傳。從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八九民 運參與者的水平和勇氣,也可以感覺到今日大陸的人心向背。 肖女士被非法監禁了十九個月。今年二月雖出獄,仍背著「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的判決。肖女士不服判決,目前正在上訴。 可以理解,我們發表這份文件時,無法和肖雪慧女士本人取得聯繫,得到她的同 意和校正。因此而產生的問題,概由本雜誌負責。 對我的審判本身是不合法的 我今天不是來接受審判,而是來澄清事實,因為我是無罪的。我相信我的自我辯 護能充分證明這一點。 我首先要說的是,今天開庭這件事本身有一系列令人費解之處,它會使人對黨的 政策、法律的尊嚴發生懷疑和動搖。 前年發生的政治風波捲入者達幾千萬人。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局面,有很多複雜 的原因,捲入者的情況更複雜,絕大多數是出於對不良社會現象的不滿,但也有因 湊熱鬧心理甚至投機心理捲入的,同時也確有人想製造動亂。因此,事件平息之後 ,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參與者抱什麼動機,對這場風波 的背景知不知情、參與活動的多寡、活動的方式以及在整個風波中的整體表現等因 素,在確定誰屬於認識問題、自我教育問題,誰該受懲罰時必須綜合考慮。 我那段時間一度捲入政治風波,參加了一些活動。但是首先,我與絕大多數參與 者一樣,起因於對這些年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的強烈不滿,對政府懲治腐敗不力強 烈不滿。同時也由於深信當時黨報、電視、電台的大量報導,認為局勢非常嚴重, 不能置身局外。本來,作為一個學者,我熱愛自己的工作,根本不想把時間花在社 會活動中。但是前年在黨報、電台「救救中國、救救學生」的呼籲面前,我的公民 責任感和學者的良心不容許我對局勢漠不關心,不容許我只顧埋頭寫作。我參與一 些活動,只有一個目的,就是敦促政府下決心治理各種社會弊病,下決心推進政治 民主化,此外,別無他求。 第二,我是在不瞭解北京事態真實背景的情況下捲入風波的,因為我除了從來自 報紙電台的消息瞭解北京和各地事態,沒有任何別的消息來源。第三,在介入後, 我參加的活動並不多。我最後一次遊行是五月二十三日。此後,我不僅自己沒有再 介入這類活動,而且我認為學生長期佔領廣場不利於解決問題,長期堵塞交通會產 生許多問題,學生長期日曬雨淋也有損健康。出於教師對學生的關心,我對本校學 生作了大量勸說工作。第四,我眼睛不能夾砂,對我認為不正確的事肯定要表態。 但作為一個知識公民,我尊重法律。當我要對問題表態,採取的方式是在憲法賦予 的權利範圍內的,而沒有越出這個界限。 我談的這幾點,市公安局二處經過長時間多方調查以及與我本人長期接觸以後, 是完全可以瞭解的。由於長時間接觸,他們也非常瞭解我的個性和為人,瞭解我前 年捲入一些活動的主要原因是不能容忍任何腐敗和不公正。即使在監獄這一年半, 我處境非常困難,但只要有人搞不正之風,不論什麼人,我仍然要揭露和反對,盡 管每次這樣做的後果都使我的處境更加惡化。正因為他們充分瞭解我,所以對我作 出了公正的結論。根據我的實際情況,根據黨的政策,我的問題調查清楚了,就應 該解脫。去年八、九月以來,他們十分明確告訴我本人和父母,我重返崗位的日子 為時不遠了。十月十三日,一位處長親自帶來了我十一月份赴京開會和著作領獎的 通知,學校領導甚至在中層幹部會上說了我將能回校趕上國慶。 但後來情況發生了變化,我不能回去。不能回去的原因並非公安局發現我隱瞞了 什麼活動。相反,如果說在這之後他們有什麼新發現的話,那也是進一步發現我過 去大包大攬,為男子漢們承擔了一些不該由我承擔的責任。這一點,十幾天前二處 一位辦案人當著我和檢察院的人都還在說:「肖雪慧這個人品質高尚,敢作敢為,還 為別人大包大攬。」我不能回去的唯一原因據說是我的問題公安機關作不了主,是 省裡不同意我回去。一個人有沒有罪,該不該解脫,直接進行調查並全面瞭解情況 的公安機關的意見不作數,這是令人無法理解的。後來把我移交檢察院並不是公安 機關根據客觀事實、根據政策、根據法律作的決定,而是根據上級的要求。這樣作 ,讓人們怎麼相信法律,相信政策? 以上事實說明,從去年十月中旬以來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對我所遇到的不公 正,調查我的公安人員只能無可奈何地對我說一句:「理解萬歲」,無可奈何地向我 解釋,人民警察作為軍事化單位,以服從命令為天職,哪怕明知這個命令是錯誤的 ,也不得不執行。所以他們只好無可奈何地希望我以「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精 神面對不公正的遭遇。我自己可以用這種精神來自我安慰,但是,公安人員對當事 人只能這樣說話,這太可悲了。這表示,今天的開庭本來就是在一種違背政策、違 背法制精神的壓力下出現的怪事。 還令人費解的是,在這次開庭之前,一些嚴肅的法律程序幾乎完全成了走過場, 出奇地草率、出奇地神速。二月十一日檢察院首次向我調查情況,並一再對我說他 們還將進一步調查,我認為有出入還可以再談,也可以再寫。然而,一天之後法院 就給我這個「受審人員」送來了檢察院的起訴書,並通知我七天後開庭。起訴書不 合事實,我當然不接。據說接不接都一回事,照樣開庭。我要求通知父母到庭旁聽 ,法院的人說沒有這個義務,叫我自己設法通知。我被關在監獄裡,怎麼能自己通 知?據我所知,那些真正犯了罪的人,法院審理除了貼通告外,都事先通知了家屬。 另外,開庭時間選在學校放假後、開學前,本校許多瞭解我情況、關心我命運的師 生都不能到場旁聽。這都使我感到不像一次公開審判,而是一次變相的秘密審判。 而我上面談的那種匆匆忙忙的做法,則使人不能不認為一切早已內定了,今天開庭 ,不過是個形式。 剛才所談的,足以證明,我的問題不屬於上法庭審理的範圍,我早就該重返崗位 。今天的開庭本身就不符合法制精神。 時間概念的混亂 一、起訴書在羅列我的所謂罪狀時,把我的活動時間界定在:「動亂和暴亂期間」 ,這在時間概念上是錯誤的。我的三件事分別發生於胡耀邦追悼會前和五月二十二 日、五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三日後,我仍然回到自己的學術研究中,另一方面作 了大量工作勸阻本校學生張貼所謂北京來電,勸本校學生撤離廣場回到學校,告誡 學生千萬不能去作違憲的事,不能去煽動工人罷工,不能去臥軌、去衝擊黨政機關 ;二十四號,反對社科院把我和川大校友請去給高自聯當參謀出主意,大約二十六、 七號晚上去人南廣場勸本校學生回校,發現他們受欺騙宣傳,一心要在廣場坐下去 。我討厭任何欺騙行為,對高自聯廣播站的行為很反感,第二天一早趕到社科院, 請社科院與高自聯有聯繫的人立即制止高自聯作不負責任的宣傳。也就是說,我的 一些過激做法截止於五月二十三日,在此之後到六月四日之前的一長段時間,除了 繼續自己的日常研究和寫作外,我作的努力與政府的要求是一致的。我的這些努力 ,公安機關是瞭解的,而且都有不少證人。因此,把起訴我的活動時間界定為「動 亂和暴亂期間」,這在時間概念上製造了混亂,這種說法不僅抹殺了我後來作的大 量與政府要求相一致的努力,而且給人一個似是而非的印象,似乎我的遊行活動一 直延續到六四。這種時間概念上的嚴重混亂,在一份嚴肅的起訴書上是不該出現的 ,它可能導致對當事人作出完全錯誤的判斷,而執法者的這種錯誤判斷,不僅給當 事人及其家庭帶來不幸,而且更有損法律的尊嚴。 關於「書寫、張帖反動大字報」 第一,關於概念。所謂「反動大字報」實際上是悼念胡耀邦的文章。從胡耀邦逝 世到開追悼會期間,書寫和張貼悼念文章和標語都屬正常悼念活動,這與總理逝世 後廣大人民群眾用標語、詩文來表達哀思和心願的自發悼念活動性質相同。我寫悼 文,正是當時師生自發悼念活動的一部分。這與寫大字報不能等同。實際上,那段 時間從學校各級黨團組織到廣大師生,都在有組織地或自發地以標語和文章的形式 表達對胡耀邦的悼念之情。追悼會後,學校打了招呼,說悼念活動到此為止,要求 師生「標語和文章就不要再寫了」。在這以後,我沒有寫過任何其他東西。所以起 訴書把特定時期內,也就是在深受人民愛戴的重要領導人逝世、允許以張貼詩文和 標語的方式表達追悼之情的時間內所寫的悼念文章說成「反動大字報」,是完全錯 誤的。 第二,關於內容。我的追悼文章絲毫不存在煽動人們起來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 會主義制度的問題。文章的基調是悼念作為一個真誠而偉大的改革者的胡耀邦同志 ,並且表達繼承改革遺志推進中國改革事業的心願。 既是悼念作為一個改革者的胡耀邦同志,自然要涉及到需要改革的問題。我對不 良的社會現象作了描述和批評,例如:大家深惡痛絕的官僚主義問題。一些官員不擺 正自己和人民的關係,反僕為主,致使人民應該享有的民主權利得不到切實保障。 又例如,與官僚主義問題密切相關的不健康的社會風氣:那些毫無社會責任感,一心 取悅於領導的人往往受到鼓勵和重用,而真正有強烈責任感、敢說真話、敢對不良 現象提出批評的正直之士往往遭到壓制和打擊,處境十分艱難。這些問題,本來就 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人們也痛感不滿的。這些問題的存在與體制上的毛病和不 完善之處有直接關係,黨中央提出政治體制改革也正是要解決這些問題。 如果因為我揭露和批評了這些現象就說我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無 異於把這些醜惡現象與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劃等號。我在悼文中頌揚了胡 耀邦投身改革的真誠和勇氣,為他遇到的巨大阻力而感慨。一場偉大的改革運動必 然遭到來自包括既得利益在內的保守勢力的反對,這種勢力,無論在普通人中還是 各級領導中都是存在的,否認這種勢力的存在是不誠實的。如果因為我的悼文談到 了阻力,就說我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實際上無異於把社會各階層中 的這股勢力當成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代表。另外,胡耀邦被免職時, 一些不符合黨章規定的做法當時就使我和許多人有看法。他逝世後的訃告、黨中央 的悼詞、追悼會的規格,實際上都在為他恢復名譽,這更使我堅信八六年對他的處 理是錯誤的。我的文章為他鳴了不平,這也不能上綱為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 義制度。 我的文章沒有任何地方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即使斷章取義,也找 不到這樣的說法。相反,我擁護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我認為人民作為一切權 力的唯一來源,其主權地位應該得到保障。我衷心希望人民享有真實的民主權利, 衷心希望通過政治體制改革把各種關係理順,把人民的民主權利落實到構成人民的 每個公民身上;同時,我痛恨任何僭越權力、反僕為主的人,痛恨各種社會蛀蟲,我 堅決支持打擊這樣的人。我的父母是老共產黨員,曾經為這個制度的建立出生入死 。我的家庭環境,我所受的教育以及我自己對馬克思主義的研究都使我對這個制度 抱有很深信任。我反對的是使這個制度蒙受恥辱的現象,反對的是那些在資本主義 制度下也應該受到譴責的現象。我作為這個制度下的一個公民,我不希望我們的人 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成為被人嘲笑的對象。正因為我真誠地相信,所以對現 狀也更挑剔,更不能容忍那些與這個制度名不符實的東西。我在文章中所批評的正 是這些。我現在也要說,無論我的個人命運如何,對那些與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 義制度不相符的現象,那些使它蒙受恥辱的現象,我過去反對、現在反對、將來仍 然要反對。 我不否認我這篇文章有錯誤。比如,在對社會問題的概括上可能以偏概全,出於 對不合理現象的激憤說了一些過頭話,在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時思想路線上有偏差 ,但那決不是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我再說一遍,我反對的是與人民民主 專政和社會主義不相符的東西。 此外,我還要說明,我的悼文作為師生自發悼念活動的一個部份,只在校園內貼 出,沒有拿到社會上張貼、傳播,以此給我安個「宣傳煽動罪」,完全沒有根據。 再說,張貼時間只有一天,根本未在社會上傳播過,怎說得上「在社會上造成極壞 影響」? 關於遊行和呼喊反動口號 1,事情經過:我在五月二十二日和五月二十三日參加了兩次遊行。第一次首先是 本校幾位青年教師發起,然後川大陳廷湘等人發起聯合遊行,叫人頭天來約我。約 我時再三叮囑我不要「水」。我做事一向守信用,對我來說,「一諾重千金」。五 月二十二日下午我如約去了。但川大頭天來約我的人不知聽到什麼北京消息和學生 對他們的議論,對我失了約。結果那天只好民院自己遊行,規模很小,方式也很簡 單,走了一圈就解散了。這次遊行我呼了口號,呼的主要是「知識分子除了良心一 無所有」,「愛國無罪」以及要求李鵬辭職和要求解除戒嚴的口號,沒有一條反動 口號。五月二十三日知識界聯合大遊行是社科院塗秋生等人在他們召開的社科院誓 師大會上發起的,整個發起過程和組織過程與我一概無關。我是在他們再三請求下 才同意去遊行的,一切準備工作全是社科院事前作好的。遊行自始至終是塗秋生在 組織,我因為頭天嗓子沙了,五月二十三日連口號也沒呼過。我那天主動做的事就 是在我自己和許多教師都熱得受不了的情況下,與川大一位校友一起到廣播站要求 塗秋生趕快結束他們安排的活動。在我們一再催促下,塗秋生不得不把他原先安排 好的程序砍掉一大半。 以上經過表明,這兩次遊行,我都不是發起者,尤其是五月二十三日聯合大遊行 ,我只是一個響應者,而且因為嗓子沙啞,連口號也沒呼。 2,遊行原因:我之所以要去參加遊行,除了川大來約,社科院一再勸說,還有一 些更重要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我當時認定學生的要求是合理的,行動是愛國的。 這幾年出現很多嚴重的社會弊病。貪污腐敗、行賄受賄、官倒走私等問題十分嚴重 。據人民日報和其他各級黨報的揭露,這些問題幾乎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而且屢 禁不止,甚至軍隊、公檢法機關也有不少人捲進去。由於大鍋飯帶來的浪費現象、 敗家子作風也十分驚人。我在八八年看到一個資料,僅公費吃喝一年就達兩百個億 以上。 這裡說明一下,這些問題我前幾年還主要是從報上看到或耳聞的,並無親身體驗 ,即使這樣,我也不能抑制對這種現象的憤怒。這一年半在監獄,我對這些問題嚴 重到什麼程度有了切身體驗。一個小小的新都看守所,六位正式工作人員中去年九 月以來就有一位被成都稅務局一位姓賈的受賄犯,也就是政府機關的腐敗分子所拉 攏,違法幹了一系列幫助這位腐敗分子逃脫法網的事,參與此事的還有腐敗分子在 成都當公安的丈夫。我揭露了,結果是腐敗分子與盜竊犯、賣淫者串通一氣對我實 施報復,手段之毒辣,我只能用我經歷了「九死一生」來形容。以後,我每揭露一 次壞事,處境就惡化一次。我不僅遭到那些真正罪犯的報復,而且也被我提了意見 的人所報復。不能不讓人感到是非顛倒。 我說這些的意思是,社會弊病是廣泛存在的,其中不少問題是現有體制的弊病帶 來的,或者領導人的失誤帶來的。我是一個希望國家繁榮富強的公民,我也有知識 分子的自尊心,我不想看到自己的國家因為這些問題氾濫成災而使中國人受別人蔑 視。我認為從根本上治理這些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而四月下旬以後各報報導北京學 生的要求也主要圍繞這些問題,因此我認為學生的要求表達了廣大群眾的願望。而 且,五月中旬北京學生絕食以來,黨報、電視、電台幾乎每天都刊登了不少來自高 層的呼籲、致電等等,有以團中央、全國婦聯、全總工會的名義發出的,有各民主 黨派的,也有知名人士的呼籲。這些呼籲全是要求黨和政府領導人承認學生的愛國 行動,正視學生的要求,認真聽取意見,勇於糾正錯誤。而且報導上至國務院各部 委工作人員,下至社會各界普通人士甚至佛教徒,都以遊行等多種方式支持學生。 由於黨報、電視、電台作為黨和政府喉舌的特殊地位,這些報導一方面使人深信學 生是正確的,政府是有錯誤的,另一方面由於把時間渲染得十分嚴重,對包括我在 內的不明真相的人有一種強有力的號召作用。再加之四川省委、省政府於五月十八 日與學生對話後也致電中央,要求承認學生的愛國行動,萬里委員長的講話也肯定 了學生運動的大方向。李鵬總理在五月十八日接見學生代表時也明確說:「無論是政 府,還是黨中央,從來沒有說過廣大同學是在搞動亂。我們一直肯定大家的愛國熱 情,愛國願望是好的,有很多事是做得對的,提的意見也是政府希望解決的問題。 」他還說政府過去也一直想解決這些問題,但是阻力很大,「現在同學們尖銳地提 出了這些問題,能夠解決政府克服前進道路上的困難。」由於這些原因,我怎麼能 懷疑這次學潮的正確性呢?對學生行動的正義性的堅信是我當時對他們持支持態度的 主要原因,也是我在發佈戒嚴令後還要上街遊行的原因。 其次一個原因,是對發佈戒嚴令不理解,有意見。既然我深信學生是對的,自然 會對這個措施不滿,更對李鵬總理把這次事件定性為動亂深為不滿,認為前後說法 差距太大,也認為這個措施會激化矛盾,擴大事態。再加上發佈戒嚴令時,當時的 軍委主席和黨中央總書記都未露面,這必然使我和許多不知內情人對這個作法的正 確性、合法性產生很深懷疑。由於當時擺在人們眼前的情況就是這樣,在不瞭解真 實情況時產生任何懷疑和不滿都是自然的。我與成都其他一些知識分子由於不滿這 個措施而參加了遊行,即使遊行是違法的,在審查時全然不考慮這一系列強有力地 對我們發生影響的因素,也必然要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 何況,遊行本身並不違法。 3,關於這兩次遊行是否違法的問題 我不否認,在國務院發佈戒嚴令後,我參加的這兩項遊行客觀上產生了一些負作 用。但是遊行這個行為本身是合法的。作為一個常識,對於公民來說,法律條文給 出的是公民行為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不 可以做的;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而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政府只有義務加以保障而無權剝奪。遊行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公民權利,每個公民都 有運用這種方式表達自己對重大問題的看法,包括有權運用這種方式表達對政府各 項重大措施以及政府領導人的意見。當然,在有遊行示威法的情況下公民有義務遵 守有關法規,但是當時我國並沒有制定遊行示威法,遊行示威法去年才公佈,而事 後公佈的法律條文對公民過去的行為沒有追溯效力。事後有人以公安機關頒布的交 通管理條例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缺乏起碼法制常識的說法。只有全國人大才有立法 權,才有權頒布法律,公安機關沒有這個權力,它臨時頒布的條例怎麼能作為法律 依據?所以,我參加遊行不存在違法問題。我認為,把公民參加遊行作為罪行,這是 對公民權利和對憲法的蔑視。 遊行當然要呼口號。我所呼的口號,沒有一條是反動的,沒有一條涉及四項基本 原則,沒有一條針對人民政府,而只表達對一個具體的政府領導人和一項具體措施 的不滿。無論憲法或其它任何法律條文都沒有規定公民不能對政府領導人和政府的 措施表示不滿和反對意見。我重申一遍: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 的,凡是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就是包括公檢法機關在內的權力機構應該止步之處 。我當時對李鵬總理前後兩天講話之間的巨大反差不理解,沒有把它看作特定情況 下出於革命策略的需要,而是書生氣十足地認為政府首腦這樣講話不能取信於民。 對於發佈戒嚴令,我當時認為會激化矛盾,擴大事態,所以認為李鵬總理在這個問 題上犯了嚴重錯誤。就是這種認識使我要呼那些口號。事後可以通過擺事實講道理 來向我證明我們的行為當時產生了不良影響。但是如果把這個行為定性為反動,定 性為有罪,甚至以此定個顛覆人民政府的反革命罪,這就涉及一個根本的是非問題 :在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政府領導人究竟屬於什麼地位?公民究竟有沒有權利以 遊行方式對政府領導人及其措施表示不滿?我相信,憲法賦予公民的遊行示威權決不 是只能用來對政府領導人及其措施表示擁護的。遊行示威作為公民表達願望的一種 方式,不僅可以用來表示擁護,而且更可以用來表示不滿甚至反對意見。正是後一 點,使它成為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個重要監督渠道。 憲法明文規定,我國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國家,馬克思主義國家理 論的一個基本原則是,黨和政府領導人是社會公僕,他們的權力來自人民。由於權 力具有對人的腐蝕作用,為了防止身居高位的官員受權力腐蝕,從社會公僕蛻變為 社會主人,官員必須接受來自公民的監督和批評,而公民應該有權要求罷免和撤換 政府官員。為了保證公民對政府官員的監督能夠順利進行,一方面應該建立和完善 監督、批評、彈劾機制,同時還應允許公民的批評、彈劾要求有失誤之處。如果要 求公民的批評準確無誤,實際上等於變相剝奪公民的批評監督權;如果公民要求過政 府領導人辭職就定罪為顛覆合法政府,實際上是把政府領導人置於與公僕的崇高身 份不相符的地位。所以,如果因為我當時由於不瞭解情況而表達過要求李鵬總理辭 職和解除戒嚴令的意願就因此定我犯了反革命罪,犯了顛覆政府罪,這恐怕直接違 背馬克思主義,直接違背四項原則。而且這種作法實際上把李鵬總理推到了一個不 恰當的地位。我相信,李鵬總理決不願意被人置於這樣的地位,我相信他作為一個 共產黨人,還是真誠地希望當一個社會公僕,而不是相反。假如因為我曾經呼過要 求他辭職的口號就給我定罪,這才真正有損政府總理的形象,因為這令人想起文革 中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條」。 4,最後,所謂遊行和呼口號「破壞戒嚴令的實施」。 起訴書這個說法有一個關鍵性錯誤。作為起碼的常識,要破壞一件事的實施,破 壞行為和被破壞的事情要能夠接觸得上。所謂破壞戒嚴令的實施,我不具備這個條 件。因為實行戒嚴的地區是北京,而我在成都,相距幾千里。我既不可能有任何手 段遙控北京什麼人去破壞,更不可能自己親自去破壞,比如跑到北京去遊行,抗拒 戒嚴地區不准遊行的命令,或者去攔截戒嚴部隊,或者投擲石頭瓦片燃燒彈。既然 如此,我怎麼可能破壞戒嚴令實施?我只是在遠隔戒嚴地點幾千里以外的地方參加了 兩次遊行,呼過口號要求撤銷戒嚴令,這種呼聲在當時情況下根本不可能到達北京 。即使退一萬步,硬要說有什麼媒介傳達了這種呼聲,政府聽不聽取,主動權完全 在政府領導人手中。而且,成都不是實行戒嚴地區,遊行沒有被禁止。遊行談不上 抗拒、破壞國家的法令。所以,說我破壞戒嚴令的實施是完全錯誤的,也是缺乏起 碼的事實求是精神的。如果說我「試圖破壞」,法律只能懲罰實施了的破壞行為, 而不能懲辦意圖,否則,必然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總之,我是公民,以合法的方式對各種社會問題表示意見是我的神聖權利和義務 ,批評政府領導人及其措施也是我的神聖權利和義務。無論我表示的意願和看法正 確與否,我的行為是合法的。除非承認公民的遊行示威權只是一紙空文,說起來神 聖,用起來反動,除非法庭認定馬克思主義的社會公僕理論是反馬克思主義的,或 者認定政府官員是不能批評也不能要求撤換的至高無上者,認定在社會主義國家政 府官員與人民的關係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認定公民對政府的任何措施只能服從 不能批評,不能表示反對意見,否則,不能給我定罪。而且,我還要提出一個事實 :那段時間以遊行方式或反對戒嚴令的僅成都也至少數以幾十萬計,在全國高達幾千 萬,呼過那兩個口號的也同樣達幾千萬人。我做的事與這些人一樣,既沒有演講, 也沒有撒傳單,只遊行了,呼了口號,而且我不是遊行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如果定 我反革命罪或破壞戒嚴令的罪,實際上是在缺席定所有當時參加過遊行的幾千萬人 的罪。 結語 我的全部陳述充分證明,我在前年風波中的活動只能算有錯誤,但沒有罪。我的 陳述是充分擺事實講道理的。而公訴人提出的起訴則存在一系列不符合事實的地方 。 「刑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反革命罪是「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 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國人民共和國的行為」。把我的活動說成「以推翻無產階級 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這是一種隨心所欲、不負責任的指控。我的 全部歷史包括前年的行為,沒有任何事實可以支持這種指控。相反,只能證明我一 貫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一貫反對任何危害人民共和國的行為。早在十幾 年前,我還是一個中學團委書記,當四人幫大搞法西斯專政,試圖改變我們政權的 性質時,我就冒著坐牢的危險堅決抵制和反對四人幫的倒行逆施,被市委領導譽為 「四人幫橫行時敢開頂風船的團專職幹部」。七八年上大學後和在民院任教這些年 ,我仍然要反對和批評給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抹黑的現象。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 任」。我認為,在我的問題上,不僅起訴書歪曲了事實,而且對我起訴這件事本身 就表明沒有忠實於事實真相。所謂忠實於事實真相,不僅在於起訴我的事做了沒有 ,更重要的是在決定是否起訴以前必須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客觀地而不是先入為 主地、公正地而不帶傾向性地分析我當時的全部情況。首先,如果在材料中去掉於 我有利的,留下於我不利的,這本身就使事實走了樣,如果再把我做得不妥的事加 以誇張和歪曲,把錯誤上升為罪行,事情就變得面目全非了。其次,對我作的有錯 誤的事,如果拋開當時背景,也不可能得出公正結論。 還必須指出,四川省領導當時的態度對四川的事態和我們的行為有重大影響,事 後卻命令公安局把一個分明無罪的人移交檢察院,這究竟意味著什麼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 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 法律的特權。」而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 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指控明知無罪的人,或者故意顛倒黑白、 枉法裁判,是應負法律責任的。 我要談的就是這些。希望省政府和司法機關帶頭尊重憲法,帶頭依法行事,對我 作出公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