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91)成檢訴字第31號 被告人肖雪慧,女,四十二歲,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四川省成都市人。西南民 院政治系教師。家住西南民院教職工宿舍。 被告人肖雪慧反革命宣傳煽動一案,經成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一九九一年二 月十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 被告人肖雪慧在一九八九年北京、成都發生的動亂和暴亂期間,利用「大字報」 攻擊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當國務院總理發佈了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 的命令後,又利用遊行等形式呼喊和散佈「取消戒嚴」「李×下台」等反動口號和 言論,公開煽動群眾破壞戒嚴令的實施,妄圖顛覆人民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搜集在案的書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為證,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綜上所述,被告人肖雪慧在發生動亂、暴亂期間攻擊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 度,公開煽動群眾破壞國家法令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制度,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2條規定,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據 此,為了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衛國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予以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朝海 書記員:陸英榮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