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維辛斯基挑戰的張宗厚 ·胡 楠· 維辛斯基早已作古,他參加建築的蘇聯專制大廈也已崩潰。但是,這位三十年代 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的幽魂依然在中國大陸遊蕩,維辛斯基法學體系統治了 中國法學四十年之久,並在近年「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中、鎮壓 天安門群眾運動中、反對「和平演變」鬥爭中,為中共提供了「法理」依據。所以 在中國大陸敢於向這位死者挑戰者,絕非等閒之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兩位,一是 於浩成,一是張宗厚。 從八五年以來,張宗厚提出了關於法的起源、法的性質和法的作用等一系列法學 基本理論的新解釋,向維辛斯基法學理論公開挑戰,引起了一場法學界的地震。不 過就知名度而言,張宗厚遠遜于于浩成,屬於後起之秀。我出國之後,聽說他任常 務副所長的首鋼中國法制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在「六四」之後不久即遭撤銷。 如同當今中國大多數精英人物一樣,張宗厚也有一段頗為奇特的經歷:鄉下孩子- 大學念數學系-新聞記者-新聞研究生-政治評論員-法學家。 「不幸」帶來「幸運」 張宗厚一九四五年出生於河南孟津縣,那是黃河之畔,商朝末年「姜子牙大會八 百路諸侯於孟津」、出兵討伐殷紂王的出發地。家中姐弟六人,張宗厚排第四,卻 是唯一一個跳出「農門」者。為了供他上初中,學費是賣了家裡取暖的鐵爐子湊齊 的,上高中的學費則是向鄰里求情借貸款的。六四年他高中畢業時,選擇了據說吃 飯不要錢的上海華東師範大學數學系。 大學三年級時,文革開始,張宗厚最初也是積極參與者。後來卻天真地上書北京 ,指出不該以清隊為名使百分之三十的學生挨整,在一次會上,他還為陳毅辯護。 幸虧出身「貧農」,沒有被及時「揪」出來。只是在大學分配時,被充軍到中蘇接 壤的新疆阿勒泰地區一個農場,接受「再教育」。 兩年之後,一次不幸的事件使他走上了幸運之途。在農場勞動時,由於勞累過度 ,張宗厚暈倒在聯合收割機上,腿部被機器打傷。養傷期間幫助農場辦黑板報,不 久被新疆自治區廣播電台看中,從此開始了他的新聞記者生涯。 一九七八年,張宗厚考取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的研究生,畢業後一度留 在研究所工作。他與朋友合著的《新聞學初探》、《新聞學再探》、《簡明新聞學 》,經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後,被許多大學作為教材使用。在這些著作中,作者含 蓄地批評了「新聞是階級鬥爭產物」的觀點,認為新聞業應將滿足人民的「知」與 「聞」的需要為第一宗旨。 主張建立新聞自由制度 張宗厚是中國新聞法最早的研究者之一,八一年開始陸續在《百科知識》、《中 國新聞年鑒》、《民主與法制》等刊物上發表文章,呼籲盡快制定《新聞法》。他 認為,制定《新聞法》,就是在新聞活動領域裡實現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轉換,把對 新聞活動的管理,納入法治的軌道,使公民和新聞從業員的新聞自由權利受到法律 保障。他應邀為全國人民代表起草了建議新聞立法的提案,當時中共領導人批示:「 同意」。但後來人大正式起草討論新聞出版法,卻將張宗厚排除在外,主要原因是 「太放肆」。 例如在一次新聞學座談會上,張宗厚提出「記者對事實負責,報紙對法律負責」 的原則。有些人聽了大為憤怒,認為那樣作就完全違背了黨的新聞工作原則。 張宗厚還說:從世界各國的歷史來看,對新聞活動的管理大致有兩種形式。一是追 懲制,一是預防制,先進、民主的國家大都採取追懲制,而預防制是一種很落後的 制度。希特勒在二次大戰期間和國民黨政府在抗戰期間實行的是預防制。中國應當 改變現行管理制度,實行以追懲制為主,以預防制為輔的辦法。新聞法的著眼點, 應當是保護新聞自由,尤其是保護批評自由。在建立新聞自由制度的同時,應開放 報刊登記制度,讓公民有自由辦報的權利。 這些論調在海外看來,可能不足為奇。但在新聞自由長期受到鉗制的中國大陸, 卻是「逆耳之言」,甚至成了「資產階級自由化論調」。 震動法學殿堂的法論 一九八一年,張宗厚撰寫了一篇頗有見地的論文《試論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質生產 關係的產物》,文章否定了維辛斯基關於「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和階級社會特有的 現象」這一說法,在當時引起一陣不大不小的風波。 一九八三年,經創辦不久的《中國法制報》負責人與《人民日報》社長胡績偉協 商同意,張宗厚被調入《中國法制報》(現改名《法制日報》),任評論部主任。這 就使他不斷接觸更多的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從而為他進一步由新聞轉向法學基本 理論研究提供了有利條件。 一九八四年十月,張宗厚到湖北沙市採訪,一位青年女工問他:「書上說,法律是 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在我國,當前誰是統治階級,誰又是被統治階級呢?」堂堂評 論家無言以對。 一九三八年,蘇聯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維辛斯基給「法」下的定義是:法是以立 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國家政權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 活規則的總和。法是隨著階級的產生而出現的。因此,法是階級鬥爭的工具。 此後,蘇聯法學教科書正式採用這個定義。自五十年代起,中國的法學教材也一 直沿用這個定義。並將「法理」用到具體的立法、司法實踐中,為踐踏人權提供了 「法理」依據。 但是,在八十年代中期,這一神聖不可侵犯的經典解釋遇到了嚴重的挑戰。 八五年八月下旬,在北京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會成立大會上,剛剛被選為該會理事 的張宗厚尖銳地指出:不論從歷史事實出發,還是面對現實或可以預見的將來,都不 能認為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不能把法歸結為「統治階級的意志」,或「階級 鬥爭的工具」。他認為: 法是從原始社會即已產生、到將來(如無階級社會)還將繼續存在的長期歷史現象 。 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質生產關係的產物。法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主要表現為社會管 理、保護人民權利、調整經濟關係等功能,體現受物質生活條件制約的廣大人民的 意志。 法的定義應該是:法是由國家或社會公眾管理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並以強制力保證 施行的,由物質生活條件所歸定的,調整社會和人們相互關係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會後,張宗厚將自己的發言整理成一篇萬言書,以《對法的三個基本概念的質疑 》為題,在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法學》雜誌上全文發表。 這一系列新觀點,在中國法學界引起了一場激烈論戰。 有人提名他當司法部副部長 法學界一些權威人士對張宗厚的新觀點不屑一顧,並用譏諷的口吻說:「張宗厚連 正規的法學理論課程都沒有學過,他不配談法律。」 有人更指責張宗厚的新理論是異端邪說,從根本上否定馬克思關於國家與法的學 說,是自由化思潮! 支持者則說,張宗厚從根本上衝擊了法學界的僵化觀點,將改寫中國法學的基礎 理論。 《法制日報》社則有議論:張宗厚不務正業,愛出風頭。 不過,張宗厚的觀點引起了中共高層領導人的關注。當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萬里 看到張文後,批轉喬石、胡啟立閱,認為張的觀點很有意義。張宗厚的文章還被列 為「中共中央傳閱文件」分發有關領導。不久,當時任總書記的胡耀邦也對此文作 了批語。趙紫陽亦過問了張宗厚的工作情況。有人甚至提議讓張宗厚擔任司法部副 部長。 但是,政法系統的某些權威人士持堅定否定態度。到八六年底、八七年初「反對 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中,張宗厚竟被禁止發表文章達半年之久。 這段「不幸時期」卻使張宗厚閱讀了古今中外大量法學著作。他後來發表的幾篇 重要文章也是這個時期寫成的,如《權力制約論》、《依法治國論》、《公民主體 論》、《社會監督論》等等,後來被收進由雲南出版社出版的《法學更新論》一書 。 八八年五月,全國法學理論討論會在珠海召開,筆者在會上又聽到了張宗厚的新 論:「現代法學,決不是階級鬥爭學,也不同於以規範分析單元的法律學,它是以商 品經濟為基地的,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以權利義務為分析單元,以系統科學和多 維視野為分析方法的現代科學。」張宗厚私下曾告訴我,他準備迎接一場激烈的辯 論,不料竟是熱烈掌聲,連一位長期與他「打筆戰」的法學家也表示支持。會後, 他在上海《文匯報》發表《現代法學乃是權利之學》,在《深圳法制報》發表了《 法文化的重構》,在《蛇口通訊報》發表《以歷史悲劇的血與火重鑄中國現代的法 文化》等文,均引起很大反響,被多家報刊轉載。 但這些成就更使他在《法制日報》難以容身,他下決心調到了民間研究機構-首鋼 研究與開發公司(由首鋼董事長周冠五兼任負責人),與於浩成創辦了中國法制與社 會發展研究所,於任所長,張任常務副所長。八八年十月我去北京參加「十年法制 建設討論會」和「首屆全國現代化討論會」,見到張宗厚意氣風發,正準備展開一 系列學術活動,包括他與我所在的單位合作召開一個由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學 者參加的「一國兩制三法四方」討論會(後來因為「六四」而流產)。 他與曹思源聯合主持的「修改《憲法》討論會」在「六四」之前如期召開,卻惹 怒了中共高層。曹思源後來要求召開人大會議解決「學運」危機被捕,張宗厚剛開 張不久的研究所則被勒令停辦,所長於浩成一度身陷囹圄。 對「以法治國」的質疑 「以法治國」,這是文革結束後不久的熱門話題,也是鄧小平提倡法制建設的一 個口號。張宗厚卻提出質疑。他認為,「以法治國」要求規定明確的法律公佈於眾 ,在法律的施行與適應上,對每人都一樣,但那「法治」不過是為封建統治者服務 的另一種方法。說穿了,那種「法治」決不是我們今天所需的法治,而依然是人君 之治。若今天還要沿用,那就與現代民主社會大相逕庭了。 張宗厚進而提出中國邁向現代法治之路的十條原則: 一,自由原則。自由是作為公民的神聖權利而存在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自 由和思想自由等,也就是憲法中和其它法律中體現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思想權 利等。 二,平等原則。必須在制度上改變官本位。 三,公正原則。不公正的法律條文和司法,比沒有法律更壞。 四,民主原則。這是在承認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的前提下,保障公民參與決 策的一種機制。 五,效率原則。它有兩重含義:一是法治優於人治之處,正在於它從根本上改變了 靠個人權威管理社會的小手工業方式;二是法治對人的自由權利和自主性的保障, 使得社會成員的活力和創造性得到發揮。 六,制約原則。權力必受法律制約。 七,監督原則。立法、執法以及政府行為必須公開,這是監督的前提。 八,公民主體原則。公民是法律的主人,是權利的主體,「法無明文不為罪。」 九,司法獨立原則。 十,法律至上原則。法治的尊嚴正在於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尤其對於手 中握有權力的人。如果權勢者可以無視法律或破壞法律,那麼法治必然蕩然無存。 對於生活在西方法治社會的人來言,筆者所輯錄的張宗厚所提出的法制原則,毫 無新意,因為這些原則的精神已滲透到現實生活中,對於法學家來說,則似乎更不 值得一談。然而,在當今中國大陸,能將這些思想傳播出去的人並不多,而這恰恰 是中國最重要的現代啟蒙。張宗厚正是這樣一位啟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