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盟建黨 弊多利少 ·胡 平· 在這次民陣理事會與民聯聯委會的聯席會議上,與會者就未來兩組織合併後的名 稱問題進行了討論。本來,在民陣理事會和民聯聯委會分別討論此一問題時,雙方 都沒有把合併後的組織「升級」為黨的意見列為第一優先。然而,等到雙方再坐在 一起協調表決時,嚴家其先生提議把「中國民主黨」作為第一優先提交給未來的聯 合代表大會。倘若聯合代表大會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通過了這一名稱,那麼,合 並後的組織就將成為一個黨。嚴家其的這個建議,在未經與會者認真討論的情況下 匆匆付諸表決,並且獲得了民陣理事與民聯聯委的最高票支持。事後,我和另外幾 個參加會議的朋友提出了不同意見,家其當即表示對他原來的主張加以修正。但由 於時間關係,我們的修正意見並未付諸表決。在次日公佈報端的會議公報上,仍然 是把「中國民主黨」列為第一優先。會後,我又聽到了一些人的不同意見。特別是 一些沒來參加這次聯席會議的民陣、民聯成員,他們對於要把合併大會變成組黨大 會的提議感到不理解。事實上,這一主張已經在民陣、民聯內部引起某種混亂。有 鑒於此,我感到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展開深入細緻的討論。 有些成員,從程序和規則的角度對家其的主張提出異議。他們指出,民陣「二大 」和民聯「五大」的有關決議,僅僅是授權各自的理事會或聯委會籌備合併事宜, 並沒有授權他們籌備組黨。因此,在這次聯席會議上提出組黨的主張就是不合適的 。再有,既然在聯席會議的頭一天,民陣理事會在討論新組織的名稱時,已經通過 了把「民主中國聯合陣線」作為第一優先的提議;那麼,身為民陣理事的嚴家其先 生也就不應該在第二天的雙邊協調會議上又自行提出把「中國民主黨」列為第一優 先的主張。 在我看來,以上兩點批評都值得重視。否則可能在兩個組織內部引起不必要的爭 端。 我個人不贊成把合併大會變成組黨大會,主要倒是出於另外的考慮。問題在於, 假如我們在未來的聯合代表大會上首先就提出組黨的主張,又假如這一主張經由大 會的多數贊成而正式通過,我們把那些不贊同此一主張的代表置於何地?我們把那些 不打算入黨的盟員置於何地?用這種方式組黨,其實不僅僅是組黨,它同時也是在毀 盟。一旦民主黨宣告成立,原先的民聯、民陣就不復存在。熱衷於組黨的人固然有 了新的歸宿,但那些不肯入黨的盟員卻從此「無家可歸」。 家其說,如果沒有百分之五十的代表同意就不要組黨。這話沒有什麼意義。因為 倘沒有多數代表的贊成,毀盟建黨的主張本來就通不過。但問題是,即便有過半數 、甚至三分之二多數的代表同意把合併後的組織升級為政黨,那依然是不妥當的。 民主,不只是意味著少數服從多數。民主也意味著相互尊重、相互容忍。只有在那 些必須作出排它性決定的問題上,我們才用得著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民運組織可 以有多種形態。任何一種形態都無權憑藉著多數的力量去否定、去取消別的形態。 無可否認的是,像民陣、民聯這種形態的民運組織,有其存在的權利,有其存在的 功能,有其存在的價值。可以肯定的是,並非每一個民陣、民聯的成員都必然會同 意入黨。毀盟建黨的直接後果是,它使得相當一批原民聯、民陣的成員失去了他們 的組織,被拋置於民運組織之外。眾所周知,中共為了打擊海外民運,千方百計地 要讓民運組織的成員脫離民運組織。而我們的廣大成員,儘管不少人有著這樣或那 樣的具體困難,但基本上都堅守立場,繼續留在組織之內。雖然有些成員參加活動 不甚積極,然而他們堅持作為民運組織成員這一事實本身,就是對民運事業的有力 支持。一旦我們毀盟建黨,那就等於是把相當一批成員趕出民運組織,這實在是給 中共幫了大忙。 也許有人會說,那些不願入黨的成員可以重新再搞一個組織嘛。這話不對。第一 ,別人本來就是有組織的,他們有權保持原有的組織。我們憑什麼要拆掉它而要別 人重建?第二,在不願入黨的成員中間,許多人在政治上不是特別活躍、特別主動。 在民運非高潮期成立新組織又有很多困難。因此,要這些成員重建一個組織,恐怕 很難實現。第三,如果組黨派憑借多數,強行解散了原有的組織,迫使不肯入黨的 成員另立山頭,這就搞得人家心裡不痛快,難免沒有被拋棄的感覺。在這種背景下 成立的新組織,必然和民主黨有疙瘩,不利於彼此之間的合作。 我要提醒一點的是,參加這次聯席會議的人,以及可能參加未來聯合代表大會的 人,大體上都是民陣、民聯內部較積極、較主動的成員。在他們之中,願意入黨者 也許比例較高。但這並不等於說在整個民聯、民陣四千名成員中,願意組黨者也占 有相同的比例。因此,如果我們僅僅根據聯席會議或聯合代表大會上的票數作出決 定,我們很可能會低估了持異議者的絕對數量。 世界各國民主運動的經驗無不證明,在一黨專制尚未結束、民主政治尚未開動的 階段,民運力量保持一種強調最低綱領的、更為寬泛的組織形態,從而吸引盡量多 的人們參加、併力爭最大多數的人們同情,無論在戰略上還是策略上都是十分必要 的。這就是說,民陣、民聯合併後,保持原有的綱領和原有的組織形態(具體架構和 細則當然可作修改)是十分必要的。熱心組黨的人士自然可以去組黨。但組黨不必、 也不該毀盟。因此,合併後的組織名稱仍是以聯盟、陣線或聯合陣線一類為宜,組 織綱領也應在原則上保持不變。這樣做合情合理合法,對海外民運也是有利無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