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處理六四問題的幾點意見 李鵬在第十七次國務會議上的講話摘要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前後,在我國首都北京和幾個重要城市發生的這場反革命動 亂,在我們的政治生活中造成了很深的傷害和不良影響,它使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 區對我們的改革開放路線產生了或多或少的誤解和懷疑。兩年多來,這一現象使我 們的工作受到了很多阻力和干擾,尤其是國家的進出口業務和技術引進工作受到了 嚴重的影響。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對六四後造成的這種局面進行思考,在政策上采 取一些調整性和補救性的措施,以此來改變目前不利於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的 國內國際不正常環境。為了更好地貫徹鄧小平等同志制定的安定團結、把國民經濟 搞上去的總體戰略方針,有必要對六四以後的一些問題採取緩和和淡化的處理方式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黨的政治路線在全國貫徹,才能使一些帝國主義分子和一 些反共、反革命組織和國家妄圖在我國實現「和平演變」的戰略徹底破產……。 (下面是淡化處理六四後遺症的具體建議,為了便於概括,由編者加上分節序號 ) (1)由於六四暴亂所造成的極端局面,使政府在這次平暴過程中處理過嚴過重, 造成不適當量刑的現象,這由於我們忽略了十年改革所形成的民眾心裡因素,造成 不必要的政治緊張空氣。為了彌補這一失誤所造成的影響,建議採取對量刑過重的 刑事犯罪分子重新量刑,並對已經鎮壓的,處理過重過嚴的人犯親屬進行適當的解 釋工作,並給予生活困難的親屬予一定生活撫恤,使其充分體會到政府的寬容。( 待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時應責成有關高檢、高法等部門具體會商減刑和 撫恤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法可依。) (2)建議對平暴鎮壓中的誤死誤傷人員,重新界定死傷性質,無論死傷,一律按 國家勞動部頒布的工傷條例處理,並頒發工傷證明書,由國家民政部門負責執行補 償。但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反政府、反革命行為的死傷人員應不在此例。 (3)建議對六四期間逮捕的無刑事犯罪行為的反革命犯,採取適當量刑的方式, 在有悔改表現後以特赦形式寬大處理,以此來促使他們悔過自新。但必須嚴格掌握 政策尺度,絕對不能採取無罪釋放的方式。另外,對一些動亂敏感地區,則應根據 那裡的具體情況,允許各自掌握量刑尺度和赦免方式,不宜搞全國一刀切的做法。 (4)對於六四期間因重大刑事犯罪和政治原因逃往國外的人員,暫時不改變處理 方式,擬應等待日後時機成熟之後再做妥善處理。 (5)在此建議由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執行期間,不宜在新聞媒介中進行重 點宣傳,也不宜組織全民進行學習討論,以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爭論和矛盾。這一 工作應採取對直接執行單位直接領導的方式進行。並應明令其他無關部門不得隨便 介入這項工作。 (6)應繼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反「和平演變」和安定團結的教育,充分使人民群 眾理解政府這一政策的意義。應著重防止由於這一政策的執行所帶來的不良傾向和 思想混亂。並應大力狠抓社會治安問題,並確保全國的安定局面。 (7)對六四的處理過程中的眾多工作失誤(前期),國務院工作系統有不可推卸 的責任,我作為國務院總理應承擔主要責任。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六四問 題作出明確的結論後,根據這一失誤造成的嚴重程度給予我應有的處分。(關於國 務院對六四事件的平暴調查報告另發) (此發言刊載於:中共中央辦公廳編《國內情況通訊彙編》一九九二年元月十五 日版。全文共約八千字,本文有刪節。著重處為原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