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的上訴狀 自《中國之春》第一百零六期發表郭羅基先生的起訴書以來,我們一直密切關注 著這一事件的進展,並在上一期作了進一步的報導。現在我們又收到郭羅基先生的 上訴書。原稿中有些字跡不清的地方,我們因而刪減了個別詞句。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並轉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我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寄送了《對國家教委主任李 鐵映、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哲學系主任林德宏的起訴書》和《對中國共產黨南京 大學委員會的起訴書》。《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五條和《 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都有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 七日內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但遲至三月二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才 向我遞交了《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92)行字第1號,超過法定 時限的四五倍。《裁定書》上居然還提到上述《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 十二條,究其是執行了規定還是違反了規定,中國的執法機關自身往往並不嚴格執 行法律。審理公民合法權益受侵的低效率,與制裁學生與人民的民主運動的高效率 ,造成鮮明對照。最近,鄧小平又提出,要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這是明智之舉, 人民是高興的。但是,如果只改經濟不改政治,是行不通的。改革開放不能只靠「 人治」,立法和司法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也要以開放精神采取外國的法制經驗, 確保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 我的起訴書是兩份,雖然相關,但分別針對不同的被告,列舉不同的事實,適用 不同的法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分別審理,分別裁定,但《裁定書》把二者 混為一談。法院還沒有弄清兩份《起訴書》的內容,就作出結論:「對郭羅基的起 訴本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不是針對我的訴狀,而是針對我這個人,似乎因 為是「郭羅基的起訴」才「不予受理」。但願這只是文字上的桀誤。否則就有非法 剝奪我的訴訟權利之嫌。 不予受理的理由講了三條,沒有一條能夠成立。 一《裁定書》說:「中共南京大學黨委是中國共產黨的一個組織,不是國家行政 機關。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 法院對我的兩份起訴書至少是看得很不仔細。我對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等人的起 訴,是行政訴訟。我指控他們違反了根本法《憲法》,也違反了具體法《行政訴訟 法》。我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起訴,本來就不是行政訴訟案件。如果一 定要問,這是什麼案件?只能說是:共產黨違法案件」。我指控他們違反了根本法 《憲法》。應當根據政黨法追究法律責任。但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政黨法 》。我在起訴書中提出的要求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竊取權力 、侵犯公民權利的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給予法律制裁。」至於適用什麼具體 的法律進行制裁,我把這個問題留給法院去回答。現在法院用《行政訴訟法》來回 答這個並非行政訴訟的問題,從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你們自己把適用的 法律搞錯了。我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業務如此生疏表示驚訝。在沒有《政黨法 》的條件下,我認為可以暫使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由這些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作為「團體」完全具備「被告 主體資格」。 《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起訴書》有三個論點: 第一,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 第二,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竊取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 ; 第三,竊取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的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侵犯了我的公民 權利。 所以,我提起訴訟,要求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進行法律制裁。 《裁定書》重複了我的第一個論點,也不完整。我早已指出:政黨只是政黨,不 是政權;政黨可以奪取政權,但不能壟斷政權;政黨可以執掌政權,但政黨本身不 是政權機構。《裁定書》忽略了我的第二、第三個論點。正因為南京大學黨委不是 國家行政機關又竊取了行政機關的權力、侵犯了我的公民權利,我才提起訴訟。法 院輕而易舉地把它當做「不予受理」的前提,是不是說因為共產黨不是國家行政機 關就不適用任何法律?是不是說因為共產黨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無論怎樣違法都不能 充當被告? 我對南京大學黨委起訴以後,一些「吃黨飯」的人有恃無恐地說:「在我們國家 還能告共產黨?」的確,告共產黨個人的有過,告共產黨組織好像還沒有。新華社 記者採訪我時說:「這確實是新聞。」路透社、BBC和美國之音記者採訪時,說控告 共產黨是頭一次,或者說公開譴責共產黨鎮壓人民是頭一次。(但是,「確實是新 聞」的新聞新華社不報道。中國的新聞都讓外國報道去了。)過去沒有就從現在開 始吧。共產黨違法為什麼告不得?現在共產黨在中國還有「治外法權」嗎? 幾十年來,只有共產黨拿「反黨」的帽子壓人民,多少人忍氣吞聲,妻離子散, 家破人亡!人民沒有監督共產黨的有效率手段。輿論監督沒有,法律監督也沒有。報 紙、廣播、電視都是「黨的喉舌」,只是發出黨的聲音和黨願意聽的聲音。中國政 府的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中說,對於中國的人權狀況「人民是滿意的」,因 為不滿意的話不許說,說了也不給你發表 ,所以報紙上都是滿意的話。天生的聾子 必然是啞巴,聽不到別人的聲音,自己只能發出哼哼哈哈,嘰嘰咕咕的嗓音,沒有 對話的能力。 共產黨說:「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有什麼法律保證?黨不在憲法和 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又如何處置?毫無辦法。共產黨有不受法律監督的特權,是中華 人民共和國法治不健全的癥結所在,也是共產黨自身不可抑制地發生腐敗的原因所 在,儘管廣大的共產黨員是反對特權、反對腐敗的。 一九八九年鎮壓民主運動有一個荒誕邏輯:反特權就是反共產黨。誰一旦代表共 產黨講話,就神聖不可侵犯了。像南京大學黨委書記韓星臣那樣的人,根本不懂法 律,還硬要裝腔作勢對師生員工進行「普法教育」,似乎共產黨的黨委書記天然就 是法律權威、人民牧師。所有的「民主黨派」,國際上的評論都說是「八個花瓶黨 」。「特權黨」和「花瓶黨」都不符合政黨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迫切需要制訂 《政黨法》以規範政黨的活動。 我不反對共產黨。相反,我反對原蘇聯地區取締共產黨的極端做法,這也是一種 反民主的傾向。我反對共產黨的特權,反對共產黨的腐敗。本來我在黨內反;黨內 維護特權、堅持腐敗的勢力容不得我,將我清除出黨。好吧,我就在黨外反,反而 痛快,從此不受共產黨的「紀律」束縛。我不能發表文章,不能出國訪問,沒有公 民權利,沒有生活保障。既然一無所有,那麼連恐懼和煩惱也沒有了。但是我有自 由,自己爭取得來的自由,選擇道路的自由,做一個大寫的人的自由。多年以前鄧 小平就批評我「自由化」。那個時候我的思想和行動都是比較務虛的,現在才漸入 佳境。是共產黨造就了我,我感謝共產黨把我剝奪精光,置於死地,使我得以再生 。為名利所累,永遠不會覺悟。猴子變了人,不可能再變回去了。無論走到哪裡, 我作為人,應當說人話,只能講人話,一定說人話,只要不來謀害,無可奈我何。 二《裁定書》說:「南京大學對郭羅基作出的待聘和不同意出國參加學術活動的 決定是學校內部行政行為,不屬行政訴訟調查範圍。」 不許我出國的決定是南京大學黨委作出的。前面剛說過南京大學黨委不是行政機 關,接著又說他們可以採取「學校內部行政行為」。《裁定書》陷入自相矛盾。什 麼是「學校內部行政行為」?是否還有「學校外部行政行為」?「學校內部行政行 為」的「行政」和「行政訴訟」的「行政」並非同一概念,違反了同一律。《裁定 書》的邏輯混亂,概念模糊,不像個法律文書。 《裁定書》的意願是說,你所控告的事實都是學校內部的問題,我法院不管。好 在它沒有否定我所列舉的事實。那麼,爭論就在於:法院到底該不該管? 我在《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起訴書》中指出:「有權限制中國公民出 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黨 委員會有什麼資格限制我的出境權?」《裁定書》沒有針對我的問題作出回答。在 這個問題上,南京大學黨委也竊取了你們人民法院的部分權力。不是法院不該管, 而是你們自動放棄職守,不敢管。 在中國,公民出國首先由單位的共產黨黨委審批,黨委不喜歡的人是不許出國的 ,到處如此。南京大學黨委不過表現得比較惡劣而已。這是在成文法之外的不成文 法。成文法是供人看的,不成文法由共產黨內部掌握。要觸動共產黨的出國批准權 ,那是虎口拔牙。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之所以放棄職守,原因是中國的司法不獨立 。同我接觸的法院工作人員,態度都很好,我想,他們也有難言之苦。 公民有出國的自由,這是一種基本人權。我和許多中國人一樣,人權受到侵犯。 在勃烈日涅夫時代的蘇聯,要把「持不同政見者」薩哈洛夫趕出國,雖然人家根本 不想出國。在中國恰恰相反,被共產黨定為「自由化分子」的人,想出國也不許出 國。中國是一些土包子當家,他們自己想開洋葷,不容別人染指;口頭上咒罵資本 主義,心裡卻迷戀資本主義。他們真是把西方看成極樂世界,而且只有他們自己和 他們的子女才能進入。我要求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不被允許,而不許我出國的南 京大學黨委書記韓星臣自己卻出國逛一趟。美國有什麼共產黨的政治思想工作經驗 可以引進嗎?共產黨的老幹部離休往往要以「出國一次」作為條件,出國成了一種 「政治待遇」。 我在大學裡的遭遇都是「學校內部行政行為」嗎?南京大學在國家教委領導下所 進行的「改革」,雖然滑稽可笑,總的來說還不是法律問題。但在「改革」中進行 政治迫害,就是法律問題了。如果通過改革打破「鐵飯碗」,我是完全贊成的。事 實並非如此,「改革」的辦法是分「全聘」、「半聘」、「待聘」、「不聘」四種 。在我們哲學系,除了我和段小光都是「全聘」,草包教授、混世魔王均在其中, 沒有一個「半聘」。我和段小光之所以「待聘」是因為書教得不好嗎?不是,而是 由於政治原因。 段小光,還有政治系青年教師王建華,因參加一九八九年民主運動而被南京市公 安局以「收容審查」的名義非法地長期關押,身心受到摧殘。段小光、王建華「待 聘」以後,只領取所謂「基本工資」,生活艱難。澳大利亞莫納石大學東亞研究與 語言系,以高額獎學金接受段小光為博士研究生。通知發出後,段小光遲遲未能收 到,而南京大學黨委已經作出不許段小光出國讀博士學位的決定。等段小光接到通 知一看,信封已被人拆過。《中國的人權狀況》中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到法律保護…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經發現,要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 將受到法律制裁。」在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明明受到了侵犯,可你無法找到「非 法開拆他人信件的人」。 南京大學的「待聘」根本不是什麼改革中出現的新事物,而是「文化大革命」中 司空見慣的作為政治懲罰手段的「靠邊站」。不是說要「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 」嗎?有人只是「徹底否定」別人用「文化大革命」的辦法對付他們,並不否定他 們用「文化大革命」的辦法對付別人。怪不得鄧力群等人又在鼓吹什麼「毛澤東熱 」。毛澤東親自發動、親自領導的「文化大革命」給中國人民帶來了災難,為中國 的現代化設置了障礙。毛澤東身後也像斯大林一樣,凡是要前進就要批判毛澤東的 錯誤,凡是要倒退就呼喚毛澤東的亡靈。畢竟大勢已去,「毛澤東熱」也熱不到哪 裡去了,不過是升虛火而已。 《裁定書》沒有對南京大學黨委取消我當教授資格一事作出說明。我在起訴書中 已經指出,這是北洋軍閥、國民黨都做不出來而由共產黨做出來的行為。聘任教授 ,副教授的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在人家那裡是發展教育、繁榮學術的辦法,到了 我們這裡就成了政治控制的手段。一九七八年,我在北京大學哲學系被通過為副教 授,到了一九八六,在南京大學才獲批准,整整八年,足夠打一場抗日戰爭的時間 了。這種做法顯然荒唐,還不算違法,我只好忍受。現在不同了,取消我當教授的 資格,等於宣佈我終身不能為教授,這就構成對公民權利的侵犯。而且,共產黨的 黨委根本沒有權力作出這種決定。 當今知識分子的職稱制度比舊時代的科舉還落後。從全社會來說,科舉選拔人才 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在考場上還是公正的,考官作弊是要殺頭的。現在提升職稱沒 有公正可言,各級主管人均可上下其手,首先考察政治態度,實際是對一個政黨— —共產黨的態度,具體來說是對共產黨各級組織領導人的態度。有些知識分子也養 成了一種奴性,為了提升而巴結領導。然後下指標,給你指標,阿貓阿狗都可以當 教授;不給你指標,博學鴻儒也枉然。由於提升職稱不公正,多少勤勤懇懇的知識 分子氣得得了癌症。另一方面,共產黨的政工幹部卻可以自封為「政工教授」,這 是全世界絕無而中國僅有的「中國特色」。不學無術的南京大學黨委書記韓顯臣就 是一個「政工教授」。只許自己當教授而不許別人當教授,這也是一種特權。 發生在學校內部的行為並不一定不違法。何況剝奪我的工作權利也不僅是學校內 部的行為,而是執行國家教委的指令。 三《裁定書》說:「國家教委亦未對郭羅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明明說,不許我講課,不許我指導研究生是「執行國家教委 的規定」。怎麼能說國家教委沒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曲欽岳還說:「教委負責人 在各種會上多次講過,堅持看法的,不能講課。」我堅持「三點看法」。這是黨內 的保留意見,並不是講課的內容。我所講授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專題研究」課程, 制定了詳細的教學大綱。如果認為教學大綱有問題,可以追究。但我的教學大綱是 經南京大學研究生院批准印發的。如果認為我的講課離開了教學大綱,也可以追究 。而校長和系主任在這方面未置一詞。從國家教委到南京大學的做法,完全是為了 懲罰潛在的思想。漢朝的酷吏張湯制定的法律有「腹謗罪」。國家教委的規定繼承 了「腹謗罪」的傳統,以我肚子裡的看法為依據進行論處。 法庭認為國家教委的規定沒有點到我的名,所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對具體 行政行為的解釋是違背常識的。行政機關的不同層次有不同的具體。例如,一九八 九年五月十九日,李鵬宣佈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規定,就是作為國務院總理 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他本人並沒有端起槍,戒嚴所引起的一切後果應由他負責, 而不是由站崗、放哨、開槍射擊的士兵負責。國務院總理李鵬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於 北京市市長陳希同來說還是不具體的,陳希同要採取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 各有各的具體。一般來說,國家教委不可能對某一個人的處理作出決定。如果一定 要具體到每一個人才算具體,那高高在上的領導機關就沒有任何具體行為了。 李鐵映、何東昌、滕籐等人主管的國家教委,教育搞不好,鎮壓民主運動卻十分 起勁。「六四」以後干了許多壞事,處分教師,開除學生雖然是下面干的,根子在 上面。國家教委是國務院各部、委中表現最為惡劣的一個。惡有惡報、時候未到。 他們對我的政治迫害只是許多壞事中的一個零頭。再說,國家教委的負責人也不是 沒有點到我的名,我將在法庭上出示證據。 直接剝奪我的工作權利的是哲學系主任:他的所作所為是「依據上面的精神」。 所以我又追溯到南京大學校長。校長說「那是執行國家教委的規定」。所以我最後 追溯到國家教委。李鐵映是國家教委的法定代言人,如果責任不在他,譬如可能在 更上邊,他可以到法庭上來申辯。我的起訴是從受害的結果出發,而法院進行調查 和作出裁定的路線正好相反,你們是從行政機關的主觀意圖出發。 總之,我認為: 第一,《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不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適用法律有錯誤; 第三,《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所作的調查是片面的。 我要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發回南京市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附言: 三月五日,南京大學黨委辦公室通知我去開會。我說:「我已經不是黨員,你們 有什麼權力通知我去開會?」接著校長辦公室來通知,說是學校領導找我開會。我 問:「什麼事?」對方說:「學校領導要和你談談告狀的事。」我說:「談告狀的 事到法院去談。」以前也有過類似的事,南京大學黨委通知我去開會,實際上是國 家教委的官員。南京大學黨委和哲學系總支的負責人坐了一屋子,對我進行三級會 審。現在,被告們是否還要運用權力對我施加壓力?我要求法院提請被告們注意《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不要在訴訟期間繼續違法。 上訴如前,請予審理。 郭羅基 1992年3月10日 【附件】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92)行字第1號 起訴人,郭羅基,男,59歲,江蘇省無錫市人。在南京大學哲學系工作。住南京 市龍蟠路瑣金村南京大學公寓1001號。 起訴人郭羅基訴稱:中共南京大學黨委對其作出待聘,不批准出國參加學術活動 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中共南京大學黨委對其作出待聘決定,國家教委主任有 直接責任。為此,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認為:中共南京大學黨委是中國共產黨的一級組織,不 是國家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南京大學對郭羅基作出的緩聘和 不同意出國參加學術活動的決定是學校內部行政行為,不屬行政訴訟調整的範圍; 國家教委亦未對郭羅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郭羅基投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我 國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 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對郭羅基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 上訴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錢夕放 審判員 李立明 審判員 謝向陽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