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柏林·北京 ----對「依法殺害平民」的法律追究 ·楊漫克· 在冷戰時代,東歐的持不同政見者發明了一個用正義制止邪惡的方法:記變天帳 !他們告訴為共產黨效勞的警察和士兵,不可作惡,不可殺人,因為群眾會記住你的 罪惡。一旦變天,共產政權垮掉,作惡殺人者,終將受到懲罰。 這個警告應驗了。今年初,柏林法庭判決兩名前東德士兵有罪。他們在八九年二 月執行任務期間,槍殺了一名企圖翻越柏林牆的二十歲青年。此案在柏林引起轟動 。 主犯亨利西現年二十七歲。一九八九年二月六日,他與其他三名士兵一道在柏林 牆東側值勤巡邏。當二十歲的青年捷昂伏洛依企圖逾牆時,亨利希按照命令開槍, 打死了捷昂伏洛依。捷昂伏洛依是柏林牆被衝垮前的最後一個死難者。在這個被成 為「死亡地帶」的柏林牆下,計有二十多逾牆者被士兵射殺。 此案引起一場法律和新聞爭議的原因是:士兵亨利希爭辯他當時所作所為「只是 遵守命令」,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他沒有殺人的動機,而是在為國家和憲法盡 公民和士兵的職責。 這個問題早在四十多年前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上便提了出來。紐倫堡離柏林二三 0英里,因審判納粹戰犯而著稱於世。士兵亨利希提出的自辯,當年納粹的餘黨也 曾提出過,他們若不執行希特勒的命令,自身生命安全亦將受到威脅。然而「紐倫 堡公約」中卻定下這樣的法律原則,執行希特勒本人命令所犯下的罪亦不能被赦免 。 在柏林法庭上,審理亨利希案的法官希德爾依據紐倫堡判例駁回了被告的申訴: 即使亨利希所作的按照前東德法律是適當的,甚至是必須的,但「並不是所有合法 的行為都是正當的。」他指出:「在二十世紀末,人們沒有權利拋棄自己的意識, 而在當局的命令下殺人。」他判決亨利希三年半有期徒刑,判開槍的另一士兵兩年 徒刑,另外兩士兵沒有開槍,無罪釋放。 但輿論界對此判決卻沸沸揚揚。贊同判決者認為,這些士兵執行任務時,可以朝 天開槍,而非打死逃亡者不可。另一些法律學家則爭辯說:紐倫堡法規中明文指出 ,判斷執行者是否有罪的標準,是「在當時的情況下,道德的選擇是否可能?」甚 至許多崇尚人權的人,對希格爾的判決都不盡贊同。他們認為這些士兵被誤導犯罪 ,依法犯罪。他們也許比一般人更有同情心和人道色彩,但是又是絕對服從命令和 依法行事的人。 華盛頓的法學教授荷曼·斯瓦茨對此評論道:「在這些士兵眼中,也可說在許多 普通人的眼裡,法律的道德就是至高無尚。在法律和道德衝突時,他們會恪守法律 。因此,在道德上他們並沒有罪。要求他們在當時象英雄一樣有勇氣和有高度的判 斷力,而讓昂納克之流首犯逍遙法外,簡直是對法律的歪曲。」 實際上,紐倫堡原則在更早的時候就成為法律事件中的一個難題。例如一九二一 年,德國法院便判決兩名水手殺掉救生艇上的無助的乘員有罪,儘管水手是在執行 船長的命令。同樣的案子在近些年來也非罕見。槍殺越南平民的凱利中尉案是一個 典型。伊朗門醜聞中的諾斯中校也面臨同樣的難題。 紐倫堡法庭與柏林法庭的案子,尚有一些戲劇性的不同。紐倫堡法庭的罪犯,均 是資深的,意識形態和信仰複雜的第三帝國官員;而柏林法庭的罪犯卻是最低級的 、年輕的士兵。按照當年紐倫堡法庭美國代表團大律師泰勒的定義:這些低級的士 兵是「傻子」或「沒用的人」。他們不懂政治,因此,他們在涉及政治的犯罪中不 能負全部的責任。 希特勒躲掉紐倫堡審判,是因為他自殺了。昂納克,東德共產黨頭子,一九七四 年親自頒布射殺柏林牆逃亡者的命令,現在卻仍然活著,安居在莫斯科。讓這些士 兵為他服刑的確有點諷刺。因此,東德的一些社會黨團曾要求戈巴喬夫將昂納克引 渡回國接受審判。 此外,納粹黨人的罪行是史無前例的野蠻方式的大屠殺;而柏林牆的四名士兵卻 是按照公佈的法律執行任務。在火藥槍發明後,世界各地的警察在同樣的情況下都 會依法開槍。除了亨利希等四名士兵外,還有三百名前東德邊界守衛因同樣的罪名 被起訴。 「紐約國際人權聯盟」的大律師黛恩·奧倫裡奇爾認為,這是一種放掉大魚,處 罰小魚的滑稽劇。但是她補充道:「即使昂納克罪大惡極,犯了罪的小魚仍然應當 依法追究。你不能說,全世界的昂納克都伏法就好了,士兵也就沒有煩惱去執行或 違背不道德的命令了。」她認為:「必須在那些最後環節操縱著人們生命的下級公 務員中建立道德的責任感。」 在許多德國人的眼裡,亨利希案的士兵們的罪行,不是法律細節,而是道德細節 :他們為昂納克服務時是否積極?他們不服從命令會不會受到處罰?比如朝天開槍 ,有意放條生路給逃亡者行不行?有人指出,希特勒的士兵如拒絕屠殺猶太人,會 遭受嚴重的軍紀處罰。但昂納克時代讓人跑掉並沒有受到嚴重處罰的例子。因此, 這些士兵「單純服從命令」並非迫不得已,因此在法律上不可以此為自己開脫。 到柏林牆執勤,過去是一項有前途的分配。一位前軍人指出:「士兵們有權利拒 絕被選派到柏林牆去」。但是那裡的勤務有優厚的待遇。 正如一些評論所指出的,每一個士兵當時都有權利和可能性拒絕被派往柏林牆執 行殺人的任務。而選擇待遇不好的勤務。正在撰寫一本有關前華沙條約國家有關法 律的作家蒂娜·羅森柏格指出,即使冷戰最緊張的時期,倫理上的約定還是存在的 ,即人們可以拒絕諸如殺人這樣一些特殊的工作。如果警衛放過一個逃亡者,他只 是遭遇被羞辱,嘲弄,以至降級,關禁閉等非摧殘性懲罰。納粹德國時代的軍犯, 也不過如此。 越戰時代美軍中尉凱利射殺平民一案中,法官陳述判斷有罪與否的根據是「普通 意義上和知性的常人,面對這種情況時均認為是錯誤的行為。」密西根大學法學教 授耶魯·卡密沙認為,殺人在一個人從出生時就被教育是犯罪的。《洛茲猶太區編 年史》一書的作者杜柏羅茨斯基認為,屠殺平民的行為一定要受到懲罰。「所有屠 殺的專制國度之所以得以強大,正是因為每個人都不再思考什麼是不可以做的。我 們常常忘記殘忍的行為發生在常人之間,而非魔鬼之間。」 中國是一個充滿屠殺平民記錄的國家,從秦代坑趙卒四十萬到「六四」北京街頭 的鎮壓,歷代專制者皆視之為理所當然的政治需要。對於一個法律意味著懲罰而非 權利的國度而言,劊子手通常是不會受到追究的。柏林牆士兵案對國人來說,是一 個新鮮的觀念。文革時代那麼多人被打死而最終只有四人幫是有罪的,毛澤東的牌 位繼續供著香火。沒有多少人對文革自我懺悔。 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六四事件如同七六年的天安門事件一樣獲得平反,在長安街 上開槍的士兵也會被死者的家屬提出起訴。那時,柏林牆士兵案或許會成為中國法 庭所援引的判例,給予我們的法律一些充實和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