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章程草案的兩點異議 ·胡平· 最近,民聯民陣聯合工作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向聯合代表大會提供一套唯一的 章程草案。對此,我有兩點不同意見。 一、在新章程草案中,存在著明顯的不協調或自相矛盾,有些規定明顯地弊大於 利。 例如,新章程草案規定採用三權分立制,但同時又規定主席、副主席不採用搭檔 方式競選。這兩者就構成了內在的衝突。眾所周知,在三權分立的美國,行政部門 系由總統全權負責,副總統和內閣成員可對各種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並開展討論, 但不進行投票表決而由總統單獨作出決定。為了保證行政部門的全權,總統與副總 統的選舉就應當採用搭檔方式。 如果不採用搭檔競選,會引出哪些弊病呢?首先,不搭檔競選,總統和副總統很可 能分別由不同政見或不同黨派的人擔任。這樣,在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而須由副總統 代行權力時,便會出現政策的不連續。其次,因為總統和副總統的政見很可能有重 大區別,當兩者意見發生衝突時又該怎麼辦?無非是兩種辦法,一是訴諸表決,但這 樣就否定了總統在行政部門的全權,破壞了行政部門的效率。三權分立制中,總統 的權力本來就受到獨立的立法部門的有力制約,如果再出現行政部門內部的挑戰, 總統處於內外夾擊,根本無法推動自己的主張,由此導致三權的嚴重失衡,制衡是 指制約與平衡。在各種權力失去平衡的地方,民主本身也就受到破壞。 另一種辦法是規定副總統必須服從總統。然而,假如副總統的政見本來就與總統 不同,憑什麼要求副總統放棄自己的觀點?既然副總統是獨立選出的,他就應該堅持 自己原先的主張,否則等於是否定了選舉的意義。 打個比方,假定在美國,布什當選為總統,柯林頓當選為副總統,那會出現什麼 局面呢?如果你承認柯林頓有權反對布什,布什還算什麼行政部門首長?如果你要求 柯林頓必須服從布什,柯林頓就不再是柯林頓了。選民們是因為贊同柯林頓的政見 才投票給柯林頓的,但柯林頓一旦當選為副總統則必須放棄自己的政見轉而服從布 什,這豈不是對柯林頓選民的公然嘲弄?早知如此,當初何不乾脆選奎爾算了。 我們知道,美國憲法最初並未規定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辦法。曾經一度,美國人 也沒有採用搭檔競選。在第一任、第二任總統期間,總統是華盛頓,副總統是約翰 ·亞當斯。兩人恰好同屬於聯邦黨人,倒也相安無事。但是到了第三屆總統大選, 選出的總統是約翰·亞當斯,副總統是傑弗遜。一個是聯邦黨人,一個是反聯邦黨 的民主共和黨人。這就出現了衝突。所以到後來美國人才逐步採用搭檔競選。我們 放著已有的成功經驗不管,重新去走前人走過的彎路,那顯然是不明智的。 新章程草案還規定,在選舉主席、副主席時,得票多者為主席,次者為副主席。 這正好又是重犯了前人犯過的錯誤(美國原先也是這麼做過)。這種辦法的最大弊 病是它很容易導致大量的幕後交易。舉例來說,有甲、乙、丙三人競選主席和副主 席,其中甲、乙二人更優秀,更勢均力敵。我認為甲最好,乙次之,我只好在票上 寫下甲、乙二人的名字,但這樣投票反映不出我的偏好,所以不能準確地表達選民 的意願,本身便是一個缺陷。反過來,支持乙的一派人,正因為考慮到甲是最有力 的競爭對手,為了達到讓乙當選主席的目的,他們很可能把甲排除在外,只寫上乙 、丙二人的名字。這樣下來,乙會當選主席,甲甚至連副主席都保不住。不僅如此 ,乙派為了確保勝利,很可能在第一輪聯盟委員的選舉中就採用這種暗中配票,打 擊對手的策略。力圖使甲連聯盟委員都當不了。在這種選舉辦法中,如果一方採用 打擊對手的策略,另一方不採取,則前者勝後者敗。如果雙方都採用打擊對手的策 略,則兩敗俱傷,第三者漁利,那個多數人都認為不宜於出任主席的人反倒最可能 當上主席(一部分人選甲和丙,另一部分人選乙和丙,最後丙的得票最高)。 根據著名的阿羅定理,我們知道,沒有一種選舉辦法是十全十美的。但這並不等 於說各種不同的選舉辦法沒有優劣之分。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對於一種給定的制 度架構,應當考慮有一套相應的選舉辦法與之配合。如果選舉辦法不合適,會嚴重 地損害制度的正常運作並造成有悖於制度設計初衷的不良後果。美國是最早採用三 權分立制度的國家。經過了多年的嘗試與改進,美國才確定了如今我們所熟悉的總 統與副總統搭檔競選的辦法。大家知道,我對於民運組織是否適於三權分立是有疑 義的。但這裡我要強調的是,如果我們要採用三權分立,我們就必須保證主席在行 政部門的全權,從而保證行政部門的有效性。這就要求我們實行主席、副主席搭檔 競選的辦法(除非你不設立副主席一職)。而工作委員會通過的選舉辦法,不幸是和 它所主張的三權分立構架不配套的。 二、本來,在工作委員會成立之初,就專門設立了章程起草小組。該小組的任務 是提交三套不同模式的章程草案供聯合代表大會參考。早在今年八月舊金山會議之 前,章程起草小組就圓滿完成了它的使命。既然如此,工作委員會又何必多此一舉 ,再把它們改成唯一的一套呢?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只是籌備聯合代表大會,它既不應 該,也未被授權用自己的觀點傾向去引導大會。也許有人會說,我們只是推薦,一 切仍取決於大會的選擇。然而問題在於,你們既然以工作委員會的名義,通過正式 表決的途徑,最終向大會提交唯一的一套模式,這在事實上就是用自己的意見去影 響大會、引導大會。這和工作委員會提供唯一的一套等額候選人名單的做法,只是 五十步與百步之差。 作為章程起草小組的一個成員,我還清楚地記得當初被委託起草章程的目的。我 們的目的並不是擬定出我們認為最佳的章程方案。我們只是把在全體會(盟)員中已 有的幾種不同意見分別整理成形而已。我們的工作毫無厚此薄彼的意味。它純粹是 中性的。它只是涉及技術問題而不涉及觀點傾向問題。因此它就避免了一切操縱或 左右大會的嫌疑,而給大會本身留下了充分廣闊的選擇空間,同時又有效地節省了 代表的時間與精力。工作委員會有關章程草案的決議卻使問題變了樣。它既然把它 認為最好的唯一的一套模式推薦給大會,那勢必使得其他不同的意見在大會上得不 到公平的競爭機會。如果代表們不肯囫圇吞棗地接受這套唯一的草案,堅持要逐條 討論表決,由於時間有限,代表們臨時的思考不容易深入細緻,因此有可能導致若 干條款前後矛盾的尷尬後果。逐條討論不僅費時,而且稍加不慎,便會忽視整體的 內在一致性。好比選購汽車,你既要它最省油,又要它功率最大,既要它最堅固, 又要它最輕便,每一條孤立地看都極好,但合在一起就成了不可能。 有鑒於此,更穩妥、更經濟的辦法是,首先出示各種不同模式的新章程草案,代 表們先對究竟採用何種模式進行比較、討論和表決。在確定了某一模式之後,再圍 繞著該模式的新章程草案的具體條款加以審議。由於這種審議是在基本模式業已確 定的前提下進行的,所以代表們自然會充分考慮到其內部的一致性和協調性。既免 於在無關緊要的問題上曠日持久,又不至於造成自相矛盾,整個過程估計不會超過 半天。這樣做,一方面給各種不同意見提供了同樣公正的競爭機會,另一方面又可 使得最後通過的章程相對圓滿。事實上,這正是當初工作委員會自己一開始就提出 的辦法。畫蛇添足,反而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