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副教授王新龍案 王新龍判決書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0)法刑初字第17號      公訴人: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京江。   被告人: 王新龍,男,四十五歲,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山西省陵川縣人,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六日收審,一九九零年一月二日逮捕,捕前系山西大學政治系副 主任,副教授,現在押。   辯護人: 劉大軍,太原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新龍反革命宣傳煽動一案,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 二日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廳,於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依法對此案進 行了公開審理,查明: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上午,被告人王新龍在山西大學主樓前對部分教師、學 生進行煽動演講。當日下午,被告人王新龍又以「省城高校教師代表」的名義,對 省委、省政府門前靜坐絕食的學生表示堅決支持。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李鵬總理發佈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令後,被告人 王新龍在山西大學,本市五一廣場發表煽動演講說:「李鵬講話不能代表黨中央, 用刺刀維持的政府不能長久,我已打好行李,準備為此坐牢,」並攻擊李鵬是「鎮 壓學生運動的劊子手,是政治流氓」,帶頭呼喊「李鵬下台」等反動口號。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告人王新龍在山西大學對部份教師、學生煽動說 :「今天的遊行就是聲討李鵬,喊打倒、絞死李鵬都可以,千刀萬剮也行,喊什麼 都不過份。」當日下午,被告人王新龍與丁東決定以「山西知識界」的名義進行遊 行,並指使梁建華寫了橫幅。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北京反革命暴亂平息後,被告人王新龍在本市五一廣場 大肆造謠,攻擊平息反革命暴亂是「首都人民、大學生在流血」,並呼喊「我決不 屈服,打倒法西斯,絞死劊子手。」   上述犯罪事實,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訴為證,足以認定。   本庭認為:被告人王新龍在我國政治動亂期間以及平息反革命暴亂之後,大肆 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新龍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時日內寫出上訴狀一式兩份,上 訴於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審判長 程 波 審判員 黨培萍 代理審判員 陳端正 書記員 李曉濤 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日    【注】八九年之前,王新龍系山西知名的持不同政見人士,積極呼籲全面改革。在 啟蒙組織「山西青年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中擔任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