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報》山西記者站站長尹進案 尹進就山西監獄狀況答記者問 ·晉 生·     問:尹進先生,聽說您剛從「大牆」裡出來,而且有一番不平常的體驗。您能 否就中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最近發佈的《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以及您的親 身經歷談一談呢?   答:當然可以。   問:謝謝。可以公開發表嗎?可以署您的真實姓名嗎?   答:可以。在大陸講真話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但我無所謂,我和您一樣,也 是記者,而記者的第一生命就是講真話。   問:非常感謝您的坦誠和無畏。您認為大陸警方關押您的過程,是否依照了法 律程序?   答:我認為完全相反,處處在違反法律。比如,山西省公安廳曾發出對我的通 緝令,罪名是「煽動動亂的犯罪份子」。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九十一 條規定,經檢查院批准逮捕的罪犯方可通緝,而我從抓起來到釋放自始至終都未曾 被正式逮捕過。可見對我的通緝令是在違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發出的。而且,讓我 簽字的是「收容審查證」,罪名一欄還空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收容審查決 定》明文規定:只有不知真實姓名和有流竄作案可能的人方可收容審查,而我與上 述兩種情況明顯無關。上述決定還規定:收審時間一個月。經上一級部門批准最長 不得超過三個月,而且收審人員應關押在收審所。但警方卻把我與被逮捕的犯人關 押在一起,強迫我背記監規,而且一直關了我十三個半月。白皮書寫道:「中國嚴 格保障罪犯應有的權利」,以上種種違法行為顯然侵犯了我的權利,形成非法拘禁 。我依照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向檢查機關提起訴訟,但當局置之不理。 這種情況並非我一人。大陸看守所超期關押的犯人有的是。我被關在太原市公安 局看守所時,有個叫劉和恩的詐騙犯已經在看守所關了五年!既不放人也不判刑。至 於超期幾個月的就太普遍了,據看守所所長講:看守所六百多人中有一半超期關押 。 民運人士太原工業大學講師胡健未判刑前早已超期關押,他要走出看守所的警戒 線,於是獄方將他砸上重鐐,飽受摧殘。 由此看來,「中國嚴格保障罪犯應有的權利」只是一句空話。   問:白皮書說:罪犯在任何情況下都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 利。對監管工作人員刑訊逼供、體罰等違法行為,罪犯有向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或其他機構揭發和控告的權利。據您在獄中的親身感受,白皮書說的是 否屬實?   答:非常遺憾,我從未感受到那些權利。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請來了電視台記者,不同尋常地 為次日要槍決的臨刑犯們炒了好菜,擺上好酒,以顯示他們如何人道,以作為宣傳 。但萬萬不料電視一拍完,便將好吃好喝全盤端走!這一卑劣行為使本已沮喪的臨 刑死囚大為激憤,乘著看守們陪記者吃飯的當兒,他們悲憤地唱起了《國際歌》和 《妹妹你大膽地往前走》等歌,作為一種臨死前的最後抗議。看守所其他犯人也隨 他們齊聲高唱。看守所長氣急敗壞地帶領所有管理人員大打出手。他們令犯人趴在 地上、跪在地上,頭頂牆,撅起屁股,聽任他們用棍棒毒打。因為犯人們已習慣這 種毒打,竟然沒有一個人反抗。 當看守所長高士奎手提棍棒命令我趴下頭頂牆時,我拒絕服從,他便夥同副所長 謝志宏等五人用棍棒拳腳對我毒打。我被迫進行反抗,但寡不敵眾,我只有一頭向 牆上撞去,以死抗爭。他們用手銬使勁勒我的手,致使雙手麻木,次日又給我砸上 了重達百餘斤的鐐銬,將我關押在最陰冷潮濕的一間牢房。為此我多次向所檢察員 (監督看守所違法行為的)反映,向太原市公安局和檢察院反映,還向太原市中級 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起自訴,但都如石沉大海,無人過問。我本來十分健壯的身體 ,因為多次滅絕人性的摧殘而垮掉了,腰痛,雙腿常常蹲下就站不起來。一九九零 年四月五日我要求去醫院檢察治療,副所長謝志宏又是一頓拳打腳踢。一九九一年 八月我終於癱瘓。後來雖然站了起來,但卻落下了嚴重後遺症。   問:尹進先生,您談的這些情況很令人震驚。但這些情況十分普遍嗎?   答:當然很普遍。我相繼在海南、廣東、山西被關押過許多地方,還沒見過一 處不打罵犯人的!我關在海南時,一位犯人僅僅問了一句「為什麼今天開飯這麼遲 ?」便遭到一頓毒打。太原市北城公安分局看守所一位姓郝的看守硬逼著四個犯人 將一副撲克牌吃掉,理由是他們打撲克違反了監規。太原市公安局收審站有個叫朱 隆信的為父親告狀,被吊起來毒打,後又送去勞改,現在此人已下肢癱瘓。一九八 九年有個叫高旭的山西大學學電子計算機的學生,因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參加靜坐 ,六·四那天被戒嚴部隊綁在人民大會堂柱子上打得死去活來,後押到民族宮又打 ,又關進秦城,最後押回太原。高旭一隻眼已接近失明,頭痛不止,吃八片止痛片 都止不住,每天喊痛,要求看病。看守所不送他去醫院,天天只給止痛片。有一天 半夜痛得他只叫,看守嫌他妨礙自己睡覺,一個姓陳的拿起板凳就打,把板凳都打 斷了!後來在我們幾位政治犯的嚴正抗議下才被制止。但他們卻懷恨在心,給出面 制止的山西大學講師丁俊澤和我寫了黑材料,算作我們「罪行」的一部份。 丁俊澤先生是教馬列主義哲學的,因為不滿社會腐敗積極投身民運,並被山大學 自聯推選為顧問。他甚至連一句「打倒鄧小平」都沒有喊,便被定為「反革命」。 被捕時,他拒絕在逮捕令上簽字,山西省公安廳政保處(對外稱一處)一位姓郭的 警察不顧丁有嚴重心臟病,用電警棍猛打,致使丁先生心臟病發作。押入太原看守 所後,將他與刑事犯關在一起,密令刑事犯監視,並縱容刑事犯對他打罵。 永濟縣董村勞改農場有一個勞教人員因為受不了侮辱和飢餓逃跑了,抓回來後竟 被打死。這是八九年的事了。打時他們還讓其他勞教人員圍坐在一起觀看,眼睜睜 看著他們把人打死。最後兇手不過判了兩年刑,等於沒判。兇手還穿著警服耀武揚 威的。 《刑法》一八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員實行體罰 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執法犯法罪輕一等,打死人也不過十年以下徒刑,實 際執行起來更是網開一面了。這等於公開縱容他們行兇作惡。更何況他們往往並不 把人打死,只是打傷打殘,你又上哪兒申訴去? 太原市公安局五處(預審處)處長張國良是殘害我的兇手之一,他還是一個貪贓 枉法的典型人物。他受賄幾萬元之後私自對一個死刑犯網開一面,至今已關押一年 多,但判不下去。因為此犯家屬正在上下活動,又因為此犯曾從事過公安工作。按 常規他是死罪,現在拖時間就是為了讓社會淡忘了之後再輕判。 還有一個笑不出來的笑話。一個小青年和人家打賭說你敢摸王茂林的頭一下嗎? 王茂林是現任中共山西省委書記。這個年輕人仗著酒勁兒,走進太原湖濱美容廳, 摸了一下正在理發的省委書記的頭,就這一下,便被以擾亂社會治安罪判處服苦役 兩年!   問:您真叫我大開眼界!我們是否轉轉話題,談談監獄裡的一般生活情況?   答:白皮書寫道:「對罪犯不僅保障應有的生活條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 。中國法律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應享受符合人道的物質生活待遇和監獄、勞改場所 管理人員必須對罪犯實行文明管理。」然而被稱為山西省模範看守所的太原市公安 局看守所,給犯人吃的菜是市場上賣不出去的減價成堆處理的爛菜,冬天頓頓是土 豆,好的大的都讓看守們挑走了,剩下爛的、小的、麻的(沒長成的發綠的小土豆 是麻嘴的,人根本不能吃)給犯人吃,不洗更不削。每回碗底厚厚一層泥,當然更 沒有一點油星。按國家規定,看守所罪犯每天九兩糧七角錢菜,有記者來採訪,有 領導來視察,都要吃犯人的,這便使得犯人的生活愈發悲慘。吃不飽是全大陸犯人 的一致看法。一搞改革開放,監獄也想法撈錢,外邊一元多的罐頭看守要賣到三元 多,兩角多的方便麵,要賣到五角。他們從犯人身上發財可以,賣的還儘是外面不 要的過期的,以致多次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按規定每天有兩小時放風時間,但怕犯 人逃跑,只是每天把牢房的門打開十分鐘透透氣,這還要看監管人員的情緒好壞。 八九民運期間,整整一個月不讓聽廣播,不讓透氣。不足九平方米的牢房有時能關 十五個人,犯人們為爭奪一小塊吃睡的空間常常打得頭破血流!白皮書是對付世界 輿論的,是宣傳,無論當局還是獄方、犯人,誰都不把它當真!外面如果有人把它 了真,就太不瞭解中國了!   問:一般的審判情況呢?   答:司法獨立是神話。「六四」之後中共山西省委規定:為民運人士辯護的律 師必須是「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共產黨員,只能作罪輕辯護,不能作無罪辯護。 一位律師只能給一人辯護,為此太原市專門挑選了五十餘名「合格」的律師。而且 規定辯護詞必須經省委政法委員會批准。定性由省委,法院審理,拿出量刑意見, 最後再經省委集體討論決定,法庭宣佈。前面我提到的丁俊澤先生重判了十二年, 開庭時除了審判人員和被告之外空無一人。丁問審判長:你們對我是秘密審判還是 公開審判?答:公開。丁問:既然公開,為什麼我的學生同事無一人到庭?法官無 言可對,但厚著臉皮照審照判,連過場劇都懶得演了!   問:尹先生,您目前狀況如何?   答:我判了三年勞教,比較起來算很輕,現在放出來就失了業。報社(原來我 是《海南經濟報》駐山西記者站站長)把我開除了,欠我的工資也不給。我找山西 解決問題,人家說你再找就再關你一年。我找海南省委宣傳部分管報社的一位副社 長,他說你再找我,我就以擾亂公共秩序罪把你再關起來!我身體整個被整垮了, 體力也喪失了,四肢常常不受控制,生活全憑妻子那點微少的工資維持。只好上街 賣冰棍。以後還不知該怎麼辦,主要是沒有單位敢用我,我是監獄出來的人。   問:謝謝您為我介紹了這麼多情況!你可以對海外的同胞說一兩句話嗎?   答:不要只關注北京,在國際輿論監督之外的外省其實是一個更為無法無天的 中國。  尹進起訴太原公安局              原告:尹進,男,32歲,天津市人,記者   地址:現被關押在上馬街24號  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單位:海南經濟報社 海南省   被告:太原市公安局   請求事項:無條件釋放原告,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事實和理由: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海口市公安局受太原市公安局委託,在 「無罪名,無原因(收審證上均無)」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 於收容審查的決定》將原告代收審,根據太原市公安局的所謂「內部通緝」(具體 內容原告至今不知),直到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山西日報》登載了關於撤銷原 告職務時,才知道原告是所謂「省公安廳通緝的煽動動亂的犯罪份子之一」。      1.依照《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之規定,有足夠證明逮捕的方可通緝,而太原 市公安局在無任何證據,僅憑道聽途說,將原告通緝,顯然是非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收容審查的決定》和公安部一九八四年《關於 嚴格控制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一再闡明,只有「有流竄作案可能或不知真實姓名 的嫌疑者方可收審;收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經上一級機關批准最 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而原告,一無流竄作案,二有真名實姓,三是所謂通緝犯,四即使我夠得上被 收審,一個月三個月已經遠遠超期,原告已被收審十三個月,可始終沒人過問,原 告曾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交涉,希望他們拿出繼續關押的法律依據和手續,他們置 之不理。      3.按《勞動人事部關於收容審查人員工資發放的規定》精神,收審人員在收審 期間工資照發,但由於太原市公安局非法通緝,無限期收容造成我收審十三個月來 工資分文沒領到,生活承受嚴重困難,原告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交涉,他們不聞不 問。      4.因受原告牽連,報社許多同志受所謂參與動亂的牽連被解聘,生活無著落。      5.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收容審查決定》規定,收容審查人員不同於犯人 ,享有一定自由,但太原市公安局卻強迫我與犯人關在一起,並強迫我遵守所謂為 人犯制定的監規,並施以非刑,使我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原告呈請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公正判決。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尹進 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    尹進起訴看守所所長              原告:尹進,男,32歲,天津市人,記者   地址:山西省永濟董村勞教農產集訓隊   單位:海南經濟報社                           被告:高士奎 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長      謝志宏 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長      張國良 太原市公安局五處處長          請求事項:呈請太原市人民檢查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侵犯民主權利罪、侵犯人身 權利罪和瀆職罪,並對原告身體和人格遭受的損害給予治療和恢復名譽,並賠償由 此造成的損失。                          事實和理由: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原告被同室犯人張雨田喊醒,隨 張雨田走出囚室後,原告見所有人犯都頂著牆,便回過頭來問手提棍子站在院子中 央的被告高士奎:「高所長,我犯了哪一條讓我頂牆?」   被告高士奎問道:「你唱歌了沒有?」   原告答:「沒有!」   被告高士奎又問:「那你為什麼不報告?」   原告答:「剛才你看見了,我還睡著呢!」   被告高士奎猶豫了一下說:「那你站到那邊去。」   原告正往邊上走時,牆邊一個武警戰士沖原告罵了一聲:「你他媽的牛×個球 !」   原告扭過頭來沖武警說:「請你客氣點,別罵人!」   這時被告高士奎手提木棍,使勁將原告一拽,怒氣沖沖地說:「你怎麼知道他 罵你?」   原告答:「他不是罵我是罵你嗎?」   被告高士奎不由分說,將原告拉到鐵門外邊罵邊打:「我打死你個××的!」 說著便舉起棍子朝原告腰上,屁股上猛抽。   原告氣憤地說:「我很尊重你,你怎麼能這樣做事?還有王法沒有?你憑什麼 打人?我犯了什麼法啦?」   這時被告謝志宏等幾人上來,不由分說,拳頭、棍子、腳、朝原告背部、腰、 腿、屁股上一陣亂打,原告抓住被告高士奎的棍子同他講理,被告謝志宏使勁扳原 告的大拇指,並將原告打倒在地。在叫天天不應,喊地地無聲的情況下,原告爬起 來一頭向牆上撞去,這時他們才住手。   孫明幹事將原告硬拉進所長辦公室,又找來原告被打丟的拖鞋。   這時被告張國良已在所長辦公室,原告聽說他是處長,便想詳細向他講一下經 過,他蠻橫地不許原告講,這時副所長又要求原告給被告站起來,原告以為張國良 不許原告講話太沒道理,所以拒絕站起來。被告張國良便幾次大喊:「拿繩子來勒 他一繩子!」「銬子給他戴上。」這時王淑賢幹事拿來一付銬子使勁給原告銬上, 使整個雙手全發了紫,血脈不通,完全麻木,又由副所長胡蘭森拉到審訊室,胡見 已全部發紫才叫來人給鬆了銬子。   這時被告張國良叫來幾個人要審原告,原告堅持先卸銬子,處理打人事件,但 他們堅持要原告說案子的事,不處理打人事件。原告堅持先處理打人事件然後再談 ,他們將原告送回囚室。             第二天中午,莫名其妙地給原告戴上了腳鐐手銬,又立案偵察所謂「暴監事件 」,將原告定為什麼「暴監」。   此後,所裡曾派孫明幹事與原告談話,要求雙方都做檢查,要原告寫個檢查便 可卸下鐐銬。   原告堅持:1.不是人犯,屬收審人員,不受監規約束。2.沒有違反監規,讓寫 檢查沒道理,寧可不卸也不能寫檢查。過了幾天,所裡又派張秀雲幹事動員卸鐐銬 ,原告堅持不說明為什麼戴為什麼卸就堅決不卸,必須讓責任者賠禮道歉。   此後,被告高士奎、副所長胡蘭森、還有幹事動員卸,但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認為是「鎮壓」,是時間到了並不是求我卸。   由於他們這種非法行徑,使原告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壞,由於毒打、戴鐐銬、不 讓曬太陽,又把原告放在看守所最裡邊一間陰暗潮濕的房間,加之不及時給予治療 ,使身體嚴重到一段時間蹲下站不起來,晚上上不了炕,甚至翻不了身,雙腿和腰 疼痛得無法忍受,兩個大拇指彎不回來,多次向所領導要求到醫院檢查,他們置之 不理,使原告如今已落下後遺症。一九九零年四月三日再次向他們要求時,被告謝 志宏對原告一陣拳打腳踢,還辱罵原告。原告與他據理力爭,在一旁的被告高士奎 蠻橫地說:「打你怎麼樣?你不是要告嗎?告也不會有人給你作證的。」   原告認為以上三被告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   事發後,原告曾多次向省市公安廳、局領導辦案單位反映,並向法院起訴,他 們扣壓信件,甚至公開表示不讓寫,說原告沒權利寫,代表共產黨限制我寫,為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授予的權利,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特提起自訴。   此致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 具狀人 尹進 一九九零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