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的苦衷 ·韓玉堂· 中國律師受制於各級政府 中國的律師制度正式建立於一九八零年。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該 條例第一條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第十三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的機構 是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是事業單位,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 織領導和業務監督。第二十條規定:律師職稱標準,律師獎勵規定和律師收費辦法 ,由司法部另行規定。 上述規定明確地表明:中國律師是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的「國家的法律工作 者」,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如同各級公安機關一樣隸屬各級人民政府,國家司法部隸 屬於國務院。所以,從實際組織結構上講,律師在中國屬於各級政府系列。律師隊 伍在人員編制,財務收支,物資分配等方面都受制於各級政府。 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性質,也決定了中國律師的從業人員,在「政治思想 」個人經歷等「政治條件」上,更嚴格於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按中國流行地話講 :「要符合政法幹部的政審條件」。 「律師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律師進行業務活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 律為準繩,忠實於社會主義和人民的利益。」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涉。第六條規定: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按 上述法律規定,律師應依法獨立執行職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如同法院不能獨立行 使審判權,檢察院不能獨立行駛檢察權一樣,律師執行職務也必須配合「政治形勢 」的需要,服從「黨的指示精神」。 被吊銷執照的律師 一九八九年發生於北京天安門廣場的民主運動,迅速波及全國。我所在的河北省 邯鄲市幾所高等院校的大學生組成「學生自治聯合會」舉行遊行、集會、到市政府 門前靜坐抗議等活動。到五月中旬,各種抗議活動進入高潮。在此期間,邯鄲市一 名青年工人張立軍(或張建軍)三次在邯鄲市展覽館廣場前發表演講,支持學生的 民主運動,並號召廣大市民積極參加到民主活動的行列。 八九年十二月,張立軍被邯鄲市公安局逮捕。九零年三月,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為第一審法院在法院審判大廳公開審理結果。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 訴。邯鄲市第二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振江(男,當時三十歲)受被告親屬的委託,擔 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當時參加旁聽的有二百多人。 此案開庭前,邯鄲市政法領導小組召集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的領導人開過「碰 頭會」,要求三家協調一致,配合好當前的「鎮壓反革命暴亂」的運動。邯鄲市司 法局主抓律師工作的副局長李洪增(男,現已退休),邯鄲市第二律師事務所主任 呂俊傑都給宋振江下過指令:不得做無罪辯護。 開庭審理後,邯鄲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立軍在市展覽館廣場上 三次演講行為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宋振江律師出於律師職責的良知,當庭 做了無罪辯護。宋的主要辯護觀點為:一、被告人張立軍三次演講的內容,都是反 對政府中的貪污、腐敗現象,支持學生的愛國民主運動。二、被告人最後一次的演 講時間,是當時的總書記趙紫陽及胡啟立,喬石等人到天安門廣場看望絕食學生後 的第二天,他們在天安門廣場的講話中,也都承認學生運動是愛國的。三、根據刑 法理論,反革命罪必須「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而 被告人的行為沒有此目的。四、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有言論的自由。被告人 的行為只是正當地行使了這一權利。故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也沒有違 法。 宋振江律師的義正嚴辭,當場獲得旁聽觀眾多次的掌聲和喝彩,以致法庭審判長 下令加派司法警察到場維持秩序,以防發生騷亂。 此事震怒了當局,因原定的公開審理,是基於一切已安排好,不會出亂。否則, 像這類政治性敏感的案件不會公開審理。 事後,青年工人張立軍仍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宋振江律師 被邯鄲市司法局決定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吊銷律師執照。 中國的兩套法律系統 在中國幾年的律師生涯使我體會到:中國實際上實行的是兩套法律來調整社會關 系,制約每個人的行為。其一,是表現於社會中,形式公開化的各種法律,法規。 它的產生,實施都通過法定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如憲法,刑法,民法通則 等。人們對這些法律有預知性,即事先知道做什麼或不做什麼是違法的。其二,則 是形式上隱密的共產黨的指示、政策常常以機密文件的形式出現。它產生於共產黨 的幾個超級元老(如鄧小平)和中共中央幾個常委的腦袋裡,具有獨裁的隨意性。 如一九八九年六四後指導全國進行大規模鎮壓「反革命暴亂分子」的中共中央文件 。 第一套法律雖然產生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最高的立法和權力機關,但它在具 體實施中不得不服從於第二套「法律」。實施第一套法律的機關是公開的法院、檢 察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實施第二套「法律」的機關則是鮮為人知的中國共產黨各級 部委屬下的「政法領導小組」。在中國,法院,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 ,民政部統稱為「政法機關」。「政法機關」的上級領導機關,就是各級黨委屬下 的「政法領導小組」。(一九八八年以前稱為政法委員會)政法領導小組的組長, 一般由各級黨委的副書記擔任。中國縣、區級以上黨委都設有政法領導小組。這一 設置是和各級人大,各級政府的設置相對應的。舉例講:北京市朝陽區政法領導小 組由一名區委副書記擔任,北京市則由一名市委副書記擔任,在中央,現在則為政 治局常委喬石擔任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組長。 政法領導小組雖然只是各級黨委系列的一個部門,但它對各級「政法機關」有絕 對的領導權,指揮權。關於這點,從法院,檢察院,院長的產生和罷免過程可以清 楚地看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 ,各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相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但候 選人的名單,由各級政法領導小組決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是「走過場」的「橡 皮圖章」。在工作中,如果他們出現「不聽話」的現象,政法領導小組可以隨時決 定「停止工作」。待下屆人大時,再蓋一次「橡皮圖章」將其罷免。 政法領導小組在決定各級法院,檢察院等「政法機關」的領導人選時,其標準往 往只注重「政治條件」。指定那些「政治立場堅定」、「黨性強」的忠實共產黨分 子擔任各政法機關的首腦。(可以肯定的說:在中國,從縣、區級最基層的各政法 機關到中央一級,幾萬名各級政法機關的領導人中,沒有一個不是共產黨員。)而 對法律知識的具備,司法工作的實踐經驗,則連起碼的要求也沒有。如從一九八九 年起擔任新一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李勇進,此人在八九前擔任共產黨 河北省邯鄲市委書記。他既沒有受過法律知識的專業訓練,也沒有實際法律工作的 經驗。就是這樣一個十足的「黨務官員」卻搖身一變,成了操縱著生殺大權的,有 著八千萬人口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院長。 各級政法領導小組都下設一個「政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指揮、協調各政法 機關的各類行動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常務辦事機構。遇有各類「政治運動」或重大刑 事案件,都由該辦公室召集各政法機關的領導人,召開「調度會」、「碰頭會」以 統一步驟。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享受公安系統的福利待遇,(公安系統工資、補貼 等福利方面高於其他政法機關),還可以身著公安警服裝配備槍枝。 各級政法領導小組的基本職能,是使黨的政策「法律化」,使共產黨的各種「最 新指示」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實施。這一組織通過直接操縱各政法機關的運作,保障 了共產黨在中國「黨高於政」「黨大於法」。使共產黨的行為超越於法律之上,使 共產黨的利益超越於國家和全民的利益。 一九八八年一樁爆炸案背後在河北省邯鄲市第二十五中學,發生了歹徒攜帶炸藥 包引爆,導致九人當場死亡,一座三層的教學樓被炸毀的惡性事件。(此案國內新 聞媒介均沒報道。)此案經過如下: 邯鄲市第三紡織廠子弟學校十六歲的女學生魏某,因與母親發生口角,獨自離家 出走。在去北京的火車上,結識了河北省保定市郊區的農民張某,在張的利誘下, 魏與張在張的村落同居了三個月。後魏某獨自返回邯鄲市。張某幾次來邯找到魏家 ,要求隨其返回保定,並提出威脅:若不從,將用炸藥包炸毀其全家。魏某不肯。 任職於邯鄲市第二十五中學體育教師的魏某之父,曾兩次到邯鄲市叢台區公安分局 報案,要求給予保護。公安局只是記錄在案,未採取任何實際行動。 一九八八年九月張某再次攜帶炸藥包到邯鄲(炸藥包裝於一個黑色手提包內), 在魏家沒找到人,遂找到邯鄲市第二十五中學。校方領導人早已聽魏某之父說過此 事。看到張某手提黑色手提包,且談話神氣、語氣異常,知道問題嚴重。逐一邊安 排與張某談話,一邊電話向叢台區公安分局報警,並派人親自到叢台區公安分局報 案。 後歹徒引爆炸藥包,導致九人當場死亡,包括校方一名副校長,魏某之父及歹徒 本人。幸虧當時時間為下午五點左右,學生已放學,教室全空。從學校報警到歹徒 引爆前後歷時七十分鐘,而叢台區公安分局的辦公室到二十五中學的路程不超過一 千二百米。在此期間,叢台區公安分局沒有派一人赴現場。 事發後,國家安全部,河北省公安廳都派人到邯鄲市調查此案。但事後無一人為 此案而受到懲罰。死難者的家屬要求控告公安局的嚴重失職行為。但市政法領導小 組的領導人向各方面「打招呼」:要注意公安隊伍的形象。故此,包括我所在的叢 台區律師事務所在內,沒有一家律師事務所敢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而辦理此案。也沒 有一家新聞機構報道此案。 由此案可看出,雖然法律規定公民有控告政府官員瀆職的權利,有聘請律師維護 本身權益的權力,但在實踐中,如果這些權力的行使有礙於共產黨的形象和利益時 ,上述法律便只是一句空話。 沒有法律依據的決定 根據司法部一九八五年的統計數字:法院在這年審理近一百萬件民事案件中,有 百分之六十要求委託律師代理,實際上,律師代理的僅四萬件,佔百分之六點六; 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近四十萬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要求委託律師辯護,而實 際上律師接受委託辯護的僅十萬件,佔百分之三十一。(摘自司法部關於加強和改 革律師工作的報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國的律師事務所,都執行著一條沒有法律依據的規定:律師辦理有重大影響的 案件,或涉及到政治因素的「反革命」案件,都必須向律師事務所主任和同級司法 局領導匯報,辯案提綱或出庭辯護要點必須取得領導的同意。否則,承辦律師就會 遇到麻煩,輕則受批評,寫檢討;重則被調動職位,降低級別,甚至停止職務,撤 銷律師資格。(上文所提的宋振江律師就是典型的一例。) 律師作為各級司法行政系統的一分子,在職稱評定,工資升級,住房分配,業務 進修學習等方面,全部掌握在司法局領導手裡。這種工作環境造成了中國律師心理 上的極大壓力。在執行職務時,一方面是良知、正義在促使你正確地履行職責,另 一方面又是壓力脅迫逼使你不得不做違背良心的事。本人在國內幾年的律師生涯, 深深體會到其中左右為難的心理痛苦。 先判後審的案例 一九八九年初,受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我承辦了一個六名被告人輪姦少 女的刑事案件。我擔任該案主犯劉順堂的辯護律師。主犯劉順堂,男,當時二十一 歲,河北省臨漳縣人。九歲父母雙亡,開始乞討流浪生涯。當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 審判庭在開庭審理的前兩天才通知我擔任辯護人。我一時呆了,因這是重大案件且 是六人共同犯罪(法定的最低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光案件卷宗材料就有十 大本。兩天時間,光卷宗材料我也看不過來。不要說研究分析案情,會見被告人, 調查證據等工作。(按有關的法律規定,審判庭最少要在七天前通知律師開庭時間 。)因而我當即向審判長提出延期開庭審理的要求。但審判長說:他是死定了,市 政法領導小組定的春節前的公判大會上,他是死刑犯之一,如果延期,就趕不上公 判大會了。人命關天,我仍堅持若不能延期便拒絕接受指定。但二小時後,我們 台 司法局局長找到我嚴肅地說:這是市委的統一布屬,我們必須配合。就這樣,我接 受了「黨」交給的任務。用不到兩天的時間,辦結了劉順堂的辯護案。劉順堂被判 處死刑。在春節前,邯鄲市召開的「公判大會」後,他被押上卡車,沿邯鄲市主要 街道示眾後,被槍決了。 事實上,我也很清楚,作為辯護律師的我,無論參與訴訟與否,都不會改變對劉 的判決結果。因為「先判後審」的現象在中國各級法院是非常普及的。從一般的形 事案件,到各類反革命案件,從一般平民百姓,到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 以至剛被判刑的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的親信鮑彤,都是如此。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正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先判後審」 這一「本末倒置」的行為,把法院的「開庭審理」這一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 環節,變成了單純的走形式。從本質上講,作為執法機關的法院,嚴重地違反了法 律規定。對此,中國著名律師張思之先生講過:我張思之辦案是屢戰屢敗(意指律 師的辯護起不到應有作用)。 (本文作者原為大陸律師,曾任職於河北省邯鄲市叢台區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此文 為作者向澳大利亞國會人權代表團提供的材料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