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的申訴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並轉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 我的人權、公民權受到了侵犯。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我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國家教委(主任李鐵映) 及其直屬南京大學(校長曲欣岳)、哲學系(主任林德宏)、同時控告中國共產黨南京 大學委員會(書記韓星臣)。三月二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書》(92)行字第一號,對兩起控告「不予受理」。三月十日,我上訴於江蘇省高級 人民法院。五月八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1992]蘇高法行字 第一號,內稱:「駁回郭羅基的上訴;維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92)行字第 一號行政裁定書。訴訟費人民幣八十元,由郭羅基負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無 視我的上訴理由,作了一個無理的「終審裁定」。我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法院行 政裁定書》(92)行字第一號不服,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1992]蘇 高法行字第一號更加不服。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特此提 出申訴。 從一月二十五日我提出訴訟到三月二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送達裁定 書,扣除春節三日法定假日,共計三十四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規定。我的《上訴書 》中陳述的第一條理由就是「《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不符合法 律程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卻說:「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 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 是正確的。」我在《上訴書》中一開始就指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違反了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既沒有重新解釋也沒 有補充法律根據,硬說是「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而且封它一個「正確的」。 強詞奪理,無以復加。不符合法律程序還表現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自 己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越權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國務院各部門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又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國家教委的 所在地是北京,對國家教委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應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 轄。我有權在我的居住所在地提起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的 規定,將對國家教委的訴訟移送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不 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案件擅自作出裁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第六十一條(三)規定 ,審理上訴案件,對於違反法律程序的,應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江蘇省高級人 民法院不是據此裁定重審,而是借口第六十一條(一)駁回上訴,適用法律條款完全 搞錯了。為了維護一個錯誤的裁定,又製造了一個更加錯誤的裁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一味重複《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 裁定書》的內容,好像是由看不見的手指揮的二重唱。「郭羅基所訴的南京大學負 責人及南京大學黨委均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國家教委亦未對郭羅基作出具體 行政行為。」這種說法,我在《上訴書》中早已反駁過了。如果單獨起訴南京大學 當然不能構成行政訴訟。但我控告的首先是國家教委,南京大學是作為國家教委的 直屬單位參加訴訟。南京大學以及其他許多大學,「六四」以後是在國家教委的授 權下,對一大批學生和教師作出侵犯人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說來,授權者對 被授權者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國家教委對我還具有直接的行為責任。我之所以指 控李鐵映,因為他是國家教委的法定代表人,並非暗示沒有別人參與其事。例如, 國家教委副主任滕籐,曾為對我的處理進行辯解,可見他就負有責任。一九九一年 十二月,國家教委在長春召開全國重點大學「文科清理會議」,部署清理文科的教 學和科研中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滕籐在大會上講話時說:「不要怕名人……。 我們的政策是不整人,但撤銷你的委員、主任、停課、停招研究生等等,這不是整 人。(郭評:國家教委的「不整人」政策就是整了人之後宣佈「不是整人」。)南大 的郭羅基,一貫思想反動,敵視我們。(郭評:分歧明確了。滕籐之類的「我們」說 我反動;我也可以說,是滕籐們反動。在邏輯上,這兩個結論是等價的。究竟哪個 結論正確要由實踐來證明,我願靜靜地等待著實踐的檢驗。奉勸滕籐們,諸位大人 ,稍安毋躁!在實踐的法庭上顯示權力是無用的。)去年,他還在支部大會上發表三 點聲明:一,反自由化是反馬克思主義的;二,平暴就是鎮壓人民;三,黨員重新 登記違反了黨章。像這樣的人,為什麼不能處理?」可以處理,處理了為什麼又要 賴帳?南京大學校長曲欽岳也承認,對我的處理是國家教委授意的。從江蘇省南京 市中級人民法院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再重複同樣的說法:「國家教委亦未對 郭羅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作調查,是信口開河;偏聽被告,則有包庇之嫌。 國家教委的劣跡路人皆知,誰也掩蓋不了。再說,對國家教委作出這種斷語,根本 就不在他們兩級法院的管轄權之內。 我的訴訟明明是兩個起訴,從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總是說成一個起訴,兩個請求。我一再糾正,不起作用。這是一個頑固的缺點。它 的頑固性在於非要把我對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的起訴納入行政訴訟。這不過 是他們自己的先驗的假定。然後說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是輕 而易舉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已經明確指出,這不是行政訴訟案件,而是 共產黨違法案件。四月十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同我談話。庭長說: 「這個案子我們是很重視的。我們是第一次接到這樣的案子,在全國來說也是第一 次。」我很讚賞法官們的工作態度。同時我也指出,由行政審判庭來審理共產黨違 法案件是不合適的。法官們說,現有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沒有相應的法庭。 我建議:「經申報批准,可以成立特別法庭。」 法官們說:「你出了一個主意。」「可是解放以後只成立了兩次特別法庭,一次 是審判四人幫,一次是……」 我說:「既然有了兩次,就可以有第三次。」 現在,我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在現有司法制度沒有改革的條件下,必 要時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理共產黨違法案件。 由行政審判庭來審理共產黨違法案,果然出了笑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 裁定書》中說:「……南京大學對教師出國是否同意,屬於出入境管理審批程序中 的具體環節,均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司法 審查的範圍。」這一句話就有三個可笑的錯誤:第一,限制我的出境權,所訴的是 中國共產黨南京大學委員會,並非「南京大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了迴避共 產黨違法案,把我的《起訴書》中提出的明確的被告都搞錯了。第二,出境權是一 種公民權利,不是南京大學黨委賦予教師的,也不能由它任意限制。有哪一個法律 文件規定教師出國首先由共產黨的黨委定奪,而且還要作為「審批程序中的具體環 節」?第三,我在《上訴書》中已經指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有錯誤, 在不該用行政訴訟法的案件上用了行政訴訟法,叫做「驢唇不對馬嘴」。江蘇省高 級人民法院又加重了這一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難道就沒有別的法律了嗎? 有人認為,我說「共產黨違法」不當。抽像來說,這種指責不無道理,因為南京 大學黨委違法不等於共產黨違法,部分不是整體。但是,中國的現實已經確立了部 分就是整體這一荒唐邏輯。我提出「共產黨違法」的命題,就是為了改變確立荒唐 邏輯的中國的現實。南京大學黨委以及任何黨委在行使權力的時候總是聲稱他們就 是「共產黨領導」,當他們濫用權力、違反憲法的時候為什麼不能說「共產黨違法 」?一九五七年,批評任何一級共產黨組織都是「反黨」,那麼任何一級共產黨組 織違法當然就是共產黨違法。愛因斯坦的廣義相對論揭示,光通過引力場會發生彎 曲。像部分不是整體這樣堅強的邏輯,通過共產黨的權力場也發生了彎曲。所不同 的是:自然界的引力場天長地久與世同在,無法擺脫;而社會界的任何一種權力場 都不可能永存,一時彎曲了的邏輯必將得到矯正。不管怎麼說,「共產黨違法」的 命題已經提出,還有人來跟著我討論,這不能不說是中國歷史的一大進步。中華人 民共和國有一張奇特的法網,嚴密之處蝦米都跑不了,漏洞之大又可以出入吞舟之 魚。一個擁有五千萬黨員的超級大黨,游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網之外,正是說 明這個國家的領導是不稱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必須制定審理共產 黨違法的法律,建立相應的審判機構。 我不希望共產黨違法,我對南京大學黨委的起訴實在是不得已。我曾公開表示, 如果我的合法權益受侵的三個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我願意按法律程序撤回訴訟。但 沒有引起積極的反響。相反,國家教委副主任滕籐還要南京大學黨委拿我當「典型 」進行批判。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官員比中國政府的官員在法律面前更無知而又 傲慢的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是可以「批判」的嗎?至於我本人,倒是很歡迎批判, 幾十年來一直冒著批判的炮火前進,別有一番樂趣。但是批判的蹩腳鑼鼓到現在還 沒有敲響。滕籐此人,可以說一點現實感都沒有了,好像在「文化大革命」中睡了 一覺,至今尚未甦醒,還在作他的批判夢。可憐的滕籐,醒一醒吧!今年二三月間 ,還有傳說要把我抓起來。我一直在家坐以待抓。如能實現,可以用親身體驗和實 地調查所得的材料,寫一本關於中國監獄的書,說不定還能得個諾貝爾獎。 國家教委和南京大學黨委不改正自己的行為,法院又「不予受理」,出路何在?如 果到此為止,就是放棄我的合法權益;我不願意放棄,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誓將 一直申訴下去。首次申訴,先講三點道理。 為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服務必須嚴肅執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在最近召開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 做的工作報告中說,一九九二年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務是「為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 加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的起訴作出的「不 予受理」的裁定,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我的上訴,作出「終審裁定」,就 不能為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服務。 國家教委借改革之機對知識分子進行政治迫害,侵犯了我的勞動權。法院「不予 受理」,如何為加快改革的步伐服務?南京大學黨委以政治觀點不同為理由不允許 我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侵犯了我的出境權。法院「不予受理」,如何為加快開放的 步伐服務? 鄧小平說:「希望所有出國學習的人回來。不管他們過去的政治態度怎麼樣,都 可以回來,回來後妥善安排。」有人因「過去的政治態度」而被列入「通緝」名單 ,流亡海外,有國難歸。如果有誠意的話,首先撤銷那樣「通緝令」。不過,鄧小 平能講出這幾句話就算不錯。實際上做得如何?國內的知識分子因「政治態度」不 合乎共產黨的要求而被取消當教授的資格、失去了工作,國外那些暢所欲言批評共 產黨、成立組織抗議中國政府的人,能期望回來後得到「妥善安排」嗎?國內的知 識分子因「政治態度」不合乎共產黨的要求而不許出國,國外回來的人如果不改變 「政治態度」還能再出國嗎?中國的現代化需要那些出國留學的人回來,出國學習 的人也是願意回來的。像國家教委和南京大學黨委那些,從中作梗,製造了重重障 礙,造成中國的人才外流,也使得莘莘學子報國無門。政策聲明和實際行動的矛盾 ,不能不使人產生更多的聯想。外國投資者會輕信那些沒有法律保障的諾言而掏大 錢嗎?鄧小平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也是不錯的(雖然對它的解釋還 不夠徹底),但以現今中國共產黨的氣量之狹小、神經之衰弱,手腳之粗野,能否成 為事實?自己黨內的不同意見都容不得,共產黨的臥榻之旁豈容國民黨酣睡?社會 主義的臥蹋之旁豈容資本主義酣睡?海外輿論對「一國兩制」的批評,主要的不是 針對構想,而是針對操作,疑其有詐。中國共產黨必須有一番切實的表現才能取信 於民。 近來,鄧小平的一系列講話,起了扭轉乾坤的作用。從東歐到蘇聯發生多米諾連 鎖反應以後,中國領導人驚慌失措。一時之間,加緊「反和平演變」的論調甚囂塵 上。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江澤民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七十週年大會上的講話, 被諂媚之徒大言不慚地吹噓成什麼「新時代的《共產黨宣言》」(不倫不類的類比, 可見他們根本不懂得《共產黨宣言》)。它的基調就是在「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 同時進行「滲透與反滲透、顛覆與反顛覆、和平演變與反和平演變的鬥爭」。所謂 的「和平演變」,據說主要來自經濟領域。因此,在「反和平演變」的旗號下,實 際是改革開放全面倒退。國家教委管轄的地方,就是以「反和平演變」為中心的「 左」派特區。李鐵映說:「要把高等學校辦成反和平演變的堅強堡壘。」今年,國 家教委的二號文件就是和公佈鄧小平談話的中共中央二號文件唱反調的。在上述「 文科清理會議」之後,國家教委直屬的高等學校大反「自由化」,反了教師反學生 ,反了研究生又反本科生。國家教委還宣佈了幾條,什麼「槍打出頭鳥」,什麼「 圍觀就是參與」,什麼「就是要秋後算帳」等等,完全是尋釁鎮壓學生的反動政策 。由此證明,首先是國家教委與人民為敵,所以滕籐之類的「我們」才會遭人民敵 視。這樣下去,中國的改革開放有前功盡棄的危險。鄧小平經過冷靜觀察,提出「 抓住時機,發展自己」,以加快改革開放的戰略代替了加緊「反和平演變」的戰略 。這不能不說也是一種「新思維」。我在香港發表的《鄧小平的明智選擇》一文, 給予很高的評價。但是,鄧小平作為一個「退休老人」,發表一通談話就算中共中 央文件,敲定了國家的方針大計,十一億人民將何以堪?我想,既然「一言堂」還 存在,將欲廢之,不妨用之,可以發揮餘熱,做點好事。一言興邦總比一言喪邦要 好。以一言改革開放代替一言戒嚴開槍,是應當歡迎的;以一言市場經濟代替一言 「鳥籠經濟」,也是應當歡迎的。問題是鄧小平只注意設計不注意操作。黨政大權 操在一些左傾分子手裡,無論什麼好的設計,運作起來總是變了味、走了樣。鄧小 平也講到「中國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顯然過於輕描淡寫。似乎「左 」還沒有成為事實,不必反,只需防止而已。誰知反都很難反了。不久之前,改革 派發揮鄧小平談話的精神,批評左傾思潮,出了一本論文集《歷史的潮流》。書剛 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共產黨的某些左傾領導人就說它是「政治壞書」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居然下令「封存」、「暫停發行」。這是共產黨的黨委具有超 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又一例證。像南京大學黨委、中國人民大學黨委那樣竊取行 政權力,侵犯人權、公民權的行為,是共產黨的普遍做法,在幾十年左傾橫行的局 面中早已習以為常。人民法院也必須堅決反「左」,解放思想,否則,囿於既成事 實,不可能嚴肅執法,也就談不上為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服務。 在改革開放中,「左」的勢力如此猖獗,又無監督機制,不能不說鄧小平這位「 總設計師」的設計也有問題。鄧小平歷來主張「經濟上放開,政治上收緊」。經濟 體制的改革和政治體制的改革是脫節的。搞活經濟的阻力來自僵化的政治。難怪「 左家莊」的夥計們說:「小平同志的談話只適用於經濟領域。」鄧小平大概也感覺 到了,最高權力機構中的多數人對他只是敷衍一番。天高燕雲,眼空無人,只得以 八十八歲之高齡,走南闖北,風塵僕僕,到處遊說。沒有及早進行政治體制的改革 ,以致自食其果。 鄧小平也不是從來沒有設計過政治體制的改革。一九八零年八月提出的《黨和國 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就是一個重要的文件,它的思想深度超過鄧小平在中共十一屆 三中全會上的講話。其中寫道:我國現行體制的弊端,「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 義的影響有關,也同共產國際實行的各國黨的工作領導者高度集權的傳統有關。」 因此,必須改革「中央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擊中要害!同年十二月,鄧小平在 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腔調就變了。「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方針必須堅持, 但是,……」,「但是」之後,一反前誓。雖說「要繼續批判和反對封建主義…… 」,又提「同時,要批判和反對崇拜資本主義、主張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傾向。」這 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重新恢復「反對資產階級自 由化」的口號。四個月之間,是什麼因素促成這種重大的變化?在中國的「黑箱」 政治之外內情無從得知。後來的事實是封建主義不反了,反「自由化」卻一浪高一 浪,兩任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書記都被反下了台。從大量的事實中可以看出,鄧小平 設計的改革開放的根本缺陷是忽視人權。他也談論過民主,卻沒有把它和人權聯繫 起來,作為人權的基本要求之一。他和毛澤東一樣,視民主為手段。把經濟搞上去 ,鄧小平是熱心的。在他看來,發展經濟可以用民主的手段,也可以用不民主的手 段;民主的手段不順手,就用不民主的手段。所以,在改革開放中,什麼「新權威 主義」、「新保守主義」,投其所好,紛紛出籠。這些理論總是安慰人民:中國首 先要把經濟搞上去,才能搞民主;要把經濟搞上去,就得忍受不民主。鄧小平所設 計的現代化也只是人均收入多少美元,自由、民主、人權都不在視野之內。當代世 界,確有一些國家和地區起初是以不民主的手段搞現代化的。一時也能出現經濟增 長,但由於財富的積累不均必然引起人民的不滿加劇,隨之而來的,又出現社會動 亂。動亂的根源就在於不民主和現代化的衝突。不民主和非現代化沒有衝突,民主 和現代化也不會有衝突。現代化帶來的活力,為不民主所束縛,動亂是不可避免的 。動亂的結果,或者從不民主走向民主,現代化的進程得以繼續;或者從不民主變 得更不民主,成為軍事獨裁、宗教國家,導致現代化進程的中斷。不民主和現代化 終究是不相容的。中國人也有了切身體驗。鄧小平提出改革開放的設計的時候,人 們歡欣鼓舞,但誰能想到,十年以後得到一個血洗北京城的結果?這是第一個週期 。現在,鄧小平又在設計改革開放的第二個週期,人們不免擔心,難道在過上小康 生活之後還要等著吃子彈嗎? 中國的哪一家法院可以受理侵犯人權的案件? 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鄧小平在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發表的《堅持四項基本 原則》的講話中,反對西單民主牆提出的「要人權」的口號。這是在中共十一屆三 中全會後,一開始就表明改革開放和人權不相容。我作為理論工作務虛會的成員, 當即提出異議。會後,我在評論張志新事件的《誰之罪》一文中,針對鄧小平的看 法寫道:「專制制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受到 林彪、『四人幫』非人待遇的人們,要求最起碼的做人的權利,不是完全可以理解 的嗎?」人權問題是鄧小平的「逆鱗」,觸犯不得的。我因支持受到非人待遇的人 們「要人權」的呼聲而自己也失去了人權。這就更足以證明在中國要實現人權確實 還需進行艱苦的鬥爭。 我的人權受到侵犯非自今日始,不幸的現狀是一系列不幸的歷史事件的疊加。「 文化大革命」中的遭遇不必說了,就說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 中全會以後改革開放中的事吧。中國政府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名義發表的白 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被官方發言人說成是講出了「很了不起的成就」、「對 世界的巨大貢獻」。據說中國公民所享有的人權已經應有盡有。那麼,我就有理由 對照白皮書來索取我所失去的人權。 白皮書說,中國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我的言論自由權就被非法地剝 奪了。 一九七七年,我作為北京大學的人民代表,在北京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上,作了一個批評鎮壓一九七六年天安門事件的前線總指揮、北京市負責人吳 德的大會發言。當時的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指示:「一定要把他壓下去!」(一個政 黨的領導人,給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下指示,法律根據 何在?)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不顧全體代表舉手通過的會議議程,擅自延長五天,專 門「澄清」我的發言。我被指責為發表了「右派言論」,還連累到我所在的工作單 位,說「北京大學是出右派的地方」。會後,在北京市的一些單位傳達:「北京大 學的右派郭羅基跳出來攻擊市委。」按照一九五七年的標準,「右派」就是「反黨 反社會主義的反動派」,成了敵我矛盾。白皮書說:「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批評是可以的,不過要準備當「右派」。比起 「文化大革命」,算是仁慈多了,那時批評「無產階級司令部」叫做「惡毒攻擊」 ,不是坐牢就是殺頭。要論人權,那就差得遠了。人民代表都沒有言論自由,遑論 一般公民。 還我言論自由權! 我因為力爭言論自由而失去了更多的自由。 我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政治問題是可以討論的》,提倡言論自由,反對以言 治罪,認為不能以所謂的「反革命言論」為根據隨便抓人。此文一發,有人歡呼, 有人狂怒。在中國,事實上政治問題是不可以討論的,只有長官說了算。我向批評 者提出一個挑戰:「你們也寫一篇文章拿到《人民日報》上去發表,題目叫做《政 治問題是不可以討論的》,好不好?」沒有人應戰。過了兩個月,鄧小平出來講話 了。他在中央幹部會議上所作的報告《目前的形勢和任務》中說:「現在不是講什 麼這樣那樣的問題可以討論嗎?可以討論,但是,在什麼範圍內討論,用什麼形式 討論,要合乎黨的原則,遵守黨的決定。」當然是為了回答我的問題。我說的是「 政治問題可以討論」。鄧小平象怕觸電似的不敢碰它一下,說成什麼「這樣那樣的 問題可以討論」,意義大不一樣了。就連「這樣那樣的問題」,討論起來,還要「 合乎黨的原則,遵守黨的決定」。那麼,「黨的原則」、「黨的決定」是不是可以 討論?顯然是不可以討論的。鄧小平是在肯定有所不可以討論的前提下論證「這樣 那樣的問題可以討論」。一些人頒布不可以討論的「黨的原則」,作出不可以討論 「黨的決定」,交給另一些人去執行,這又是什麼原則、誰的決定? 我提出「政治問題可以討論」的命題,最大的罪名是「為反革命分子魏京生辯護 」。其實,我的文章是在魏京生案開庭以前寫的,如果看起來像為魏京生辯護,只 能說是撞在我的槍口上了。就是為魏京生辯護又有什麼了不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公民可以充當被告辯護人,判決生效後,任何公民可以代 理申訴。法律的條文是有了,但國人缺乏相應的法制觀念,好像辯護也是犯罪,至 少是立場有問題。我故意為魏京生辯護的事是有的,不是這篇文章,而是在此之後 。魏京生是因「反革命宣傳鼓動罪」被捕的,判決時主要的罪名卻是「出賣軍事機 密」。我認為罪名不能成立。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開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 我提出質詢。大會主席團不作答覆。我起草了一個聲明,還有其他代表簽名,對北 京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表示不信任,認為有必要投棄權票。 所以,鄧小平一提魏京生大概就想到了我,並列為「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代表人物」 。這是後話。 一九七九年的處置是下令將我逐出北京。北京的理論界、新聞界、教育界特別是 北京大學的廣大師生強烈反對這種無理之舉,對我表示支持。我在他們的保護下穩 坐釣魚船。教育部長蔣南翔不斷發出混亂的調令,我說:「我等著十二道金牌呢! 」再加上中共中央組織部、書記處的一道又一道調令,雖不足十二道,也有近十道 。一九八二年初,鄧小平親自出馬了:「我說了兩年了,郭羅基為什麼還不走?」 還說:「叫郭羅基去南京,不去就開除黨籍;開除了黨籍還要去,再不去就開除公 職。」大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架勢。過了幾天,鄧小平的這幾句話又成了中共 中央書記處的決議。北京大學在教育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領導下,對我開展了一場 批判運動,每天要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匯報,每週要向中共中央書記處匯報,好像成 了林彪所說的「頭等大事」。一九八二年八月,我和我的家人被迫離開北京,遷徙 到自己不願意去的地方去。世界各國的法律大多規定了遷徙自由權,中國的法律沒 有這種規定。中國的戶籍制度、人事制度實際上是限制遷徙自由的。但強迫遷徙也 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中國政府承認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寫明:「人人在一 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我和我的家人譴責中國 政府、中國共產黨侵犯了我們的人權----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我們有理由要求重 返北京。(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