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章程 (一九九三年元月三十一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通過)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中國民主聯合陣線。 第二條:本組織以獨立自主為準則,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喚起民眾,從根本上改變 中國現行的專制制度,實現「民主、自由、法治、人權」。 第三條:本組織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保護私有財產、維護社會公正、實行多 黨政治、推進中國大陸的民主化和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統一、富強的中國。 第四條:本組織的近期目標為:爭取一切被捕的「不同政見者」和政治犯獲得釋放 ,爭取中國大陸的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制定一部新的中國憲法, 推進中國大陸的自由結社和組黨運動。 第五條:本組織主辦《中國之春》雜誌,傳播民主思想,報道中國和世界各地的民 主運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凡認同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章程,由一會員介紹,經基層組織(特殊情況下 可經國家分部或總部)審核批准,交納會費,報國家分部和總部備案,即成為中國 民主聯合陣線成員,由總部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有在組織內發表意見,對各級負責人提出批評、投訴、參加表決和對 處分提出上訴的權利。入會三個月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組織章程、維護本組織榮譽、執行組織決議和參加組織活動 的責任。 第九條:會員如違背章程,或因個人行為嚴重損害組織榮譽,經國家分部監事會審 查,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除名處分。除名需經支部全體會議三分之二 通過,由國家分部監事會批准。凡主動要求退出中國民主聯合陣線者,須向所在基 層組織書面提出,報國家分部監事會備案除名並報總部備案。主動退會者和被開除 者重新申請入會,須經國家分部監事會批准。 第十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有責任營救參與本組織工作而發生事故的會員及會外人 士,並照顧其有瞻養責任之親屬。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總部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組織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制定和修改本組織 的綱領、章程及重要規章;選舉主席、副主席、理監事會;審議和批准理監事會的 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每一屆主席、副主席、理監事及司庫須 經所在分支部選舉認可後方可成為下屆代表,有責任參加代表大會和匯報工作。其 余代表按地區和分部成員人數比例分配代表名額,每個國家分部至少有一名代表。 代表由各國、各地區按分部或支部為選舉單位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代表大會 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也可舉行當屆全體代表的特別大會。全體代表大會的提前或推 遲召開以及特別代表大會的舉行,由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延期不得超過半年 。 第四章 總部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的總部機構是理事會、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司庫 及總部辦公室。 第十四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實行「三權分立」原則,理事(包括候補理事)、監 事、主席(包括副主席)分別行使制定規章、監督和執行的權力,擔任這些職務的 人互不兼職。 第十五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理事會由十五名理事和六名候補理事組成。按亞太、 歐洲和美洲三個大區分區選舉產生。名額分配方案如下:亞太地區四名理事,兩名 候補理事;歐洲地區四名理事,兩名候補理事;美洲地區七名理事,兩名候補理事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理事會自己推選產生。 第十六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決策機構。其職責 是:制定和審議本組織的戰略方針、工作計劃、對外政策、財務預算;批准本組織 的機構設置;根據主席的提名,決定雜誌社社長和各功能委員會的人選;制定和修 改組織條例和工作條例。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候補理事一般不參加理事會議,但在 理事缺席的情況下,可由候補理事遞補,並享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主席、副主席分別由代表 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競選人需在代表大會上闡明自己的主張、計劃、 策略和措施,並須公開在其他政黨或政治組織中的職務。 第十九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主席的職責是:擔任本組織唯一的法人代表,對外代 表中國民主聯合陣線;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法規;執行理事會通過 的各項決議;根據本章程授予的權力提議設立功能委員會並提名各功能委員會主任 ;每年向理事會提出年度工作計劃;每半年向理事會提交工作、財務及功能委員會 工作報告;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期間回答提問。 第二十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副主席的職責是:協助主席工作;經主席授權可代行 部份主席職權;在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代理主席行使主席職權。 第二十一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監事會由九名監事和三名候補監事組成。按亞太、 歐洲和美洲三大區分區選舉產生。名額分配如下:亞太地區兩名監事,一名候補監 事;歐洲地區兩名監事,一名候補監事;美洲地區五名監事,一名候補監事。監事 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自己推選產生。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的決定是否符合章程, 監事會有權否決不符合章程的決定;對總部(包括各功能委員會)的財務實行監督 ;有權制止違背財務制度的支出;對總部與國家分部之間、國家分部與支部之間的 衝突進行裁決,但對這些衝突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監事會接受會員因國家分 部作出的處分而提出的上訴。對同一國家或地區內,不同支部之間的衝突,由國家 分部解決,總部監事會不予插手。 第二十三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主席、副主席、理事(包括候補理事)、監事(包 括候補監事)任期兩年。主席不可連任三屆,副主席、理事(包括候補理事)、監 事(包括候補監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總部所在地設辦公室,總部辦公室設主任一名,由主席提名,經理事 會同意後任命。辦公室主任全職工作,主管本組織內部事務,不對外行使職權。在 辦公室主任失職的情況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可更換辦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條:總部辦公室通過《會員通訊》報導總部、各分部、各支部的活動,並 建立會員之間的通訊聯繫。 第二十六條:在中國民主聯合陣線主席領導下可設立若干功能委員會如人權委員會 、大陸工作委員會、港台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委員會、對外關係委員會、政策研 究委員會。領薪的功能委員會主任由理事會批准,不領薪的功能委員會主任則由主 習提名任命。各功能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各功能委員會主席在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 同意後任命。各功能委員會主任每隔半年需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雜誌社社長由主席提名,經理事會認可後任命。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通過決議時,主席須列席理事會會議。如主席不表示反對,此 項決議即生效。如主席不同意該決議,可說明理由,建議理事會重新討論,如理事 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決議,則決議自動生效。理事會開會通過決議時,如主席 不到會,事後主席不得否認該項決議。在理事會通訊投票通過決議時,主席必須在 決議通過後十日內表示意見,如十日內沒有意見,決議自動生效。如主席不同意該 決議,可在十日內交還理事會,如理事會再次通過通訊投票原決議,則原決議自動 生效。 第五章 司庫和財務 第二十九:本組織設司庫一名,由主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司庫人選宜由 總部所在地的會員擔任。 第三十條:司庫獨立行使職權,有權拒絕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司庫向理事會報 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除雜誌社外,總部實行財務統一管理原則,各項收支均須經過司庫。 第三十二條:總部收到的各項捐款、會費或其他收入,司庫每三個月應向理監事會 提交財務報告。每一大宗捐款,均應向理事會提供捐款人真實姓名、地址。按捐款 人意願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捐款人真實姓名。對不願公開自己真實姓名的捐款人,司 庫和理事會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總部理監事、各功能委員會,一律不在中國民主聯合陣線內領取薪水 ;按財務規定,可領取旅差、通訊補助。 第三十四條:任何理監事或會員都有權對中國民主聯合陣線領導人違反財務制度的 行為提出調查,但不得擅自向新聞界或外界公佈。監事長應委託監事或會員進行調 查,調查結果應向監事長報告。未經監事會多數同意,調查結果不得向新聞界或外 界公佈。 第六章 分部和支部 第三十五條:中國民主聯合陣線在世界各國設國家分部,分部下設支部和聯絡處。 支部和聯絡處為基層組織。每一國家通常設一分部,但某些特殊地區(如港、台) ,也可成立分部。在一城市或地區,可設一個或若干支部。支部可按地域、功能或 其他方式結合。不足五人的國家、地區或城市,設立聯絡處。五人以上可組成支部 ,報分部批准並報總部備案(特殊情況下,可由總部審批。)。 第三十六條:國家分部或地區分部在不違背本章程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章程,並 在所在地登記註冊,成為獨立法人。 第三十七條:各分部在遵守本組織章程和綱領的前提下,可自行決定分部的工作計 劃。對於全球性的活動,總部對各分部有指導和協調的責任,各分部亦需配合。 第七章 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其修正案須經三分之二多數投票後 生效。本組織特別代表大會無權修改章程。 第四十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