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七」特大惡性案件 李秀玉 尊敬的編輯: 您好!我是中國大陸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六·一七」特大惡性案件被害者李曉平 先生的生前好友,於今年三月來美國,從去年六月十七日此案發生第二天上午九時 許,筆者一直陪同李先生的妻子守護在李先生的身邊,直到六月二十日十時二十八 分,李曉平先生去世,親眼目睹了被害者李曉平先生遍體麟傷、傷痕纍纍的身軀。 從見到被害者,就一直處於昏死狀態,直至他離開人世,他一句話也沒有留下,含 著極大的冤屈、痛苦和遺憾走了。當我給您寫此信時,您能想像出我心裡是何種按 耐不住的激動和憤慨嗎?要知道,在中國大陸,「權」大於「法」的國度裡,「民 」告「官」,難於上青天。「六·一七」惡性案件的發生涉及人員之多(十七人, 其中八人系中共黨員);破案阻力之大(在執法者中間),時間之長(十六個月) ,屍體法鑒次數之多(三次)可以堪稱是中國大陸司法人員執法犯法案件之冠了。 第一次,第二次屍檢足以證明「權」大於「法」其說。許多在中國大陸較有「名氣 」的法醫(上海的,北京,以及其它城市的,這裡就不將他們的名字例出來了)在 「權力」下,失去了應有的法醫道德,失去了做人的正義和良心,使得此案在「官 官相護」的情況下一直拖到現在。雖然在被害者家屬及親朋好友的極大努力下,已 於十月十六日、十七日將傷害李曉平先生的兇手送上了法庭。但是,從開庭到現在 ,已接近兩個月的時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十七名罪犯仍沒作出一審判決, 照這樣拖下去,不知會否出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結果。在大陸不是沒有這 種可能,先例之多不勝枚舉。此案至今,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十七名案犯做 出公開審理,但是對於廣大民眾來說,出席公審的人數必竟是個別的,許許多多民 眾還不知道此案的發生,廣大的民眾還不瞭解事實真相。並且省市有關領導親自批 示,不得新聞媒介介入,不得電視台、報紙等進行新聞報導。照這樣下去,不可能 不從客觀上創造「草率處理」的土壤。到目前為止,南崗公安分局還在「搞關係」 ,利用各種手段,試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推托罪責,並且拒絕民事賠償。 所以,我以中國公民起碼的正義和道德,為人的良心,懇請尊敬的編輯,能夠借貴 刊一角給予此案「曝光」,以推進中國大陸民主、新聞自由,喚醒那些在「權力」 下丟失了正義和道德的人們。 李秀玉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十月十六日、十七日兩天連續開庭,審理南崗公安分局 十五名幹警和哈爾濱市國家安全局兩名幹部,將無辜的黑龍江省企業局貿易公司進 出口部副經理李曉平活活打死的傷害、偽證案件。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七日二十二時許(正值「蘇聯東歐貿易洽談會」在哈爾濱市召 開),哈爾濱市國家安全局一處二科副科長王嵐與一處科員於江波執行任務後從大 慶賓館出來,發現其駕駛的桑塔納牌轎車右倒車鏡被損壞,兩人詢問在大慶賓館剛 剛與蘇聯布拉戈維申斯克電力局局長維克多簽完三百四十二萬瑞郎出口合同出來的 李曉平時,與李發生爭執,王嵐、於江波用其桑塔納牌轎車將李拉至南崗公安分局 ,並強行將李曉平帶進南崗公安分局值班室,王嵐見到早已相識的當晚分局總值班 ,南崗公安分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王國慶,說明了倒車鏡被損壞及與李曉平爭 執的情況,要求王國慶給予處理,王國慶當即將此事安排給當晚民警隊值班負責人 於明世處理。 於明世接受任務後,將李曉平帶進分局一樓民警隊隊長辦公室。王國慶、王嵐、 於江波也隨於明世一同進入民警隊隊長辦公室。於明世首先問李曉平,倒車鏡是否 是他掰的,李曉平否認此事,於明世上前打李一記耳光。在場的齊振東,溫洪浪、 李磊、謝忠新、李立峰、王嵐、於江波等七名民警也同於明世一起對李拳打腳踢。 李不服,大聲喊叫:「公安局為什麼打人!」於明世見李呼喊不停,便向王國慶提 出並經王同意,於明世等人將李曉平連推帶拽帶到分局治安科特業組辦公室。在帶 人的過程中,王國慶見該分局治安科副科長吳曉克在收發室,便讓吳也幫助處理此 事。 在治安科特業組辦公室,於明世也繼續問李倒車鏡是否是他掰的,李仍然否認。 於明世、吳曉光、王敏政、王嵐、於江波、齊振東、溫洪浪、李立峰、李磊、謝忠 新、盧亞民十一人將李曉平圍住,拳打腳踢李的胸、背、腿等部位數十下。王敏政 用電警棍電擊李的背部數下。溫洪浪用手銬掄打李的上身數下。於明世、吳曉克分 別用其配戴的「五·四」式手槍槍柄,「七·七」式手槍槍柄先後照李的頭部打擊 數下。將李打倒。謝忠新、於江波又照李的腿部踢數下。王國慶始終目睹眾人多次 毆打李曉平的行為而不制止。當李倒地後,王國慶、於明世感到事情嚴重,指使在 場的人將李曉平抬出分局辦公樓。 於明世、吳曉克、王敏政、溫洪浪、謝忠新、李磊、盧亞民將被打得不省人事的 李曉平從治安科特業組辦公室抬出。於明世讓李磊從收發室取出分局後院大門鑰匙 ,將大門打開,此時正在下雨,於明世等上述七人將李曉平扔至分局鐵門外後把門 鎖上,偽造了李曉平跳大鐵門摔下的現場。上列諸人從後院返回分局樓內。王國慶 在治安科特業組辦公室對於明世、吳曉克、王敏政、溫洪浪、王嵐、謝忠新、李磊 、盧亞民、於江波、齊振東、李立峰(十一人)講:「就說這個人(指李)是上廁 所逃跑,跳大鐵門摔的,別的事你們別管,剩下由我負責。」隨即,王國慶回到收 發室,假稱看到值班室窗外有一人跑向兒童公園方向,便讓邵景志去大鐵門處看看 李曉平跳大鐵門後是否有遺留物,邵看後被稱門外躺著一個人,於是,王國慶讓於 明世、李磊、李立峰及當晚值班民兵徐冬林、趙忠、李鐵軍等人將李曉平抬回分局 值班室,然後將李送往省醫院。 六月十七日夜晚,李曉平的妻子潘偉霞、父親李蝕庸到南崗分局詢問情況時,王 國慶謊稱李曉平繫在分局跳大鐵門摔傷,被送往醫院,並於次日再次向省鄉鎮企業 局的領導謊稱這一虛假事實。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經王國慶口述,南崗公安分 局監察室幹部馬懷江起草,主管局長簽字的紅頭文件《哈公南字(1991)第40號「 關於李曉平摔傷致死的情況報告」》王國慶還起草了《緊急呼籲書》向省、市、區 有關領導和部門上報,欺騙領導和上級機關,以掩蓋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李曉平因頭部受鈍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 日十時二十八分死亡。 邵景志、奚英申、郝雷功、於榮田、韓居六等五人,均系南崗公安分局當時值班 人員,五人均明知被害人李曉平當晚被帶往值班室後未上廁所,而是被於明世等人 帶往民警隊後又帶至分局裡面的辦公室的事實,卻在案發的幾次調查中出具偽證。 特別是在檢察機關立案偵察後,五人仍然出具了「李曉平上廁所後不知去向,後在 分局後院大鐵門外發現李曉平躺著」的虛假證明。在南崗公安分局領導幕後支持下 ,邵景志,奚英申、郝雷功、於榮田等四人到北京有關部門「上訪告狀」,干擾檢 察機關對本案的偵察工作。 在審理中,檢察機關認定。於明世、吳曉克、王國慶系主犯;王敏政、溫洪浪、 王嵐、李立峰、齊振東、於江波、謝忠新、盧亞民、李磊系從犯;邵景志、郝雷功 、奚英申、於榮田、韓居六犯有偽證罪。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上述十七名罪犯作出一審判決。 經過十六個月的艱難曲折,對李曉平三次屍體法鑒,終於水落石出。究竟法律適 用於這些曾頭戴國徽、肩扛藍盾的執法人員怎樣?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原告:潘偉霞,女,三十四歲,被害人之妻,電車公司幹部。 李蝕庸,男,六十一歲,被害人之父,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離休幹部。 被告:王國慶、吳曉克、於江波等十七人:哈市南崗公安分局工作人員。 王嵐、於江波二人,哈市安全局工作人員。 被告:哈爾濱市南崗公安分局 被告:哈爾濱市安全局 訴訟請求:被害人李曉平被害致死的民事賠償 事實與事由:被告王嵐、於江波於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七日晚十時許將被害人李曉平 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以莫須有的罪名——偷了他們的倒車鏡為名(倒車鏡未丟, 當時還在車上),誣陷、非法強行綁架押送到南崗公安分局,並夥同南崗公安分局 總值班王國慶、吳曉克、於明世等對李曉平進行嚴刑拷打,致李曉平重型顱腦損傷 ,嚴重腦挫裂傷,含冤而死亡。給被害人家屬和親人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和巨大的 經濟損失。故提起民事訴訟。 我是被害人李曉平的愛人潘偉霞。我愛人李曉平(男,三十四歲,漢族,生前系 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經貿公司進口部經理,經濟師,中共黨員)一九九一年六月十 七日在與蘇聯布拉戈維申斯克電力局局長維克多剛簽訂完三百四十二萬瑞郎的合同 後,於當晚九時許隻身回家,途中遇雨只得在大慶賓館門口避雨。適值市安全局干 部王嵐,於江波酒後來賓館停車場取車,當他們發現其車倒鏡被人動過時,就指責 是在一旁避雨的我愛人要偷他們的車鏡,我愛人不服與之評理,王嵐、於江波竟非 法強行將我愛人綁架押送到南崗公安分局。當晚分局值班的王國慶、吳小克等人也 不問是非,強迫我愛人承認要偷盜車鏡,我愛人與之抗爭拒不承認,使得耍弄特權 已成習慣的王國慶、吳小克等人惱羞成怒,夥同王嵐、於江波對我愛人拳腳相加並 剝奪其自身僅有的一點點本能保護自己的能力,他們對我愛人毒打後,仍覺不解氣 ,竟掏出手槍在我愛人的頭部等致命處亂砸……這樣我愛人就被這群殘無人性的「 暴徒」活活打死。我愛人被殘害致死後,他們又為掩人耳目、逃脫罪責,將我愛人 李曉平送往醫院「搶救」,並對外謊稱是我愛人李曉平酒醉之後、偷竊汽車鏡被抓 ,因畏罪翻牆「逃跑」自殺的。 當我和公公聞訊帶著三歲的女兒看到滿身是血、傷痕纍纍的丈夫時,我不敢相信 我的眼睛,更不敢相信這一切是真的,三歲的女兒拚命撲到死去的「爸爸」身上, 撕裂人心的呼喚著「爸爸」……但她的「爸爸」已再也聽不到女兒的呼喚啦,再也 看不到曾與他息息相處的親人啦。醫院為了安慰我們即將破碎的心,使我們能逐漸 接受這一無法承受的「事實」,還是「死人」當成「活人」治,將李曉平送上了手 術台。然而他畢竟已經「走了」,沒有留下一句話,沒有再看上他心愛的女兒一眼 ,就帶著無限的冤屈,痛苦和遺憾的走了,「狠心地」捨棄了年邁多病的雙親,「 無情地」扔下年幼無知的女兒。當我看到李曉平雙眼中已放大的瞳孔時,我的心都 碎了,為什麼呀?為什麼?我不明白在一個法制的國度裡,青天白日,一名遵紀守 法的國家公民,一名受黨培養教育多年的國家幹部,竟會被一群頭戴帽徽、肩扛「 藍盾」的執法人員活活的殘害致死。而那些兇手們卻通過製造假象,隱瞞事實誣陷 他人等不法手段竟一時逍遙法外。我不禁大聲疾呼,天哪!這是草菅人命啊!法律 何在?公理何在?正義何在? 一個好端端的家庭,被打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其愛女僅三週歲就失去了父愛 和溫暖的家庭教育;其母患癌症,因受刺激而病情惡化,又導致她人瘋了和心臟病 ;我和公公也由於經受同樣摧殘性的打擊和難以承受的來自多方面的精神壓力,幾 乎要倒下去了……。在我即將絕望的時刻,親朋們從全國各地前來安慰我,鼓勵我 ,堅定了我與邪惡做不屈鬥爭的信心,邪惡畢竟戰勝不了正義,黨是人民的黨,政 府是人民的政府,通過我們一年來的上訪上訴,李曉平被殘害致死一案得到了黨和 政府的高度重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經過有關部門三次法鑒,確認我愛人李曉 平是被殘害致死的,那些殘害我愛人李曉平的兇手也終於落入法網。然而,他的死 不僅剝奪了他為國家、為公司創造財富的機會,給公司帶來不幸,也造成我們家庭 、孩子一生的不幸,給我們家庭經濟生活以及方方面面帶來難以想像的損失。更重 要的是極大的敗壞了公安人員的光輝形象,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這是建國以來 司法機關在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事情,在執法犯法的案例中也是不曾有過的,在我愛 人李曉平被殘害致死的冤案即將昭雪之際,在強烈要求嚴懲草菅人命的兇手,恢復 我愛人的名譽的同時,對被告人提出以下民事賠償要求: 第一,賠償提供我女兒今後的教育費、撫養費、營養費、醫療等費用。我愛人李 曉平生前每月收入工資三百六十八元(單位可查),我們持他工資中的二百元用於 女兒身上,我們一家三口人生活的非常美滿。由於李曉平被殘害致死,給我們家庭 帶來極大的不幸,三歲的女兒時時想念著「爸爸」,夢中也呼喚著「爸爸」,一個 天真活潑的孩子,由於失去了父愛,孩子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創傷,身體變得體弱 多病。同時也由於李曉平的去逝給我們的經濟生活帶來了困難,在沒有扣除物價上 漲因素的前提下,按李曉平生前我女兒每月二百元標準,被告人提供我女兒今後十 六年共計三萬八千四百元的教育、營養、醫療等費用,如果我女兒將來十八歲後, 沒有工作,繼續上學還需支付教育、生活費一萬元,共計四萬八千四百元。 第二、提供雙方老人的瞻養費。我愛人在世時對我們雙方老人非常好,每月從工 資中拿出一百元瞻養雙方老人,由於我愛人的去世,不僅使雙方老人內心受到極大 刺激,將來撫恤、瞻養雙方老人的義務沒有完成,為此,我們要求:按李曉平生前 為雙方老人每月提供一百元錢的標準,賠償雙方老人在七十二歲之前共計二萬四百 元的瞻養費。另外對婆母的損害更為嚴重。她身患癌症,經受不了如此沉重打擊而 病情加重,又導致了精神病(請見醫生診斷),到處求醫治療的醫藥費、護理費花 了四千七百元。現在她的病情仍未痊癒,神志不清,晝夜哭鬧不止、瘋瘋顛顛、打 人砸東西,今後我婆母的生活還需要雇專人護理、照料她的生活。為了醫治,僱人 每月一百七十元(工資一百二十元加飯費五十元)。此費,除其他子女承擔以外, 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一百六千八百元(每月一百元按十四年計算),共計四萬零九 百元。 第三,賠償我們在打官司期間的一切費用。由於李曉平被殘害致死,一年來,李 曉平生前親朋好友紛紛從全國各地來哈慰問,我們共為八百餘人次的親朋提供食旅 費、花掉人民幣三萬五千一百二十八元,此外由於我們不服強加給我愛人李曉平身 上的不實之詞,為使我愛人冤案得以昭雪,一年多來在我們去北京上海及我市有關 部門上訴、上訪過程中共花掉食旅費、交通費四萬二千八百八十七塊三角錢;加上 我愛人在「住院」期間的手術費、住院費二千三百零四塊二毛六,三項共計:七萬 九千七百零四塊三角六。 第四,支付我愛人李曉平被殘害致死之屍體火化後的喪葬費、屍體保存費和法醫 鑒定費。(其中為李曉平送葬購買服裝費已花掉三千二百零六塊一角八) 第五,支付我們母女改換住房的費用。李曉平生前,我們夫妻感情很好,我們一 直與公婆住在一起,現在李曉平去世了,睹物生情,使我內心十分難受,我要求被 告人單位為我們母女解決住房,或為我們母女出外租房提供租金。另外,由於我愛 人生前是一個事業心極強的人,他已成為內心的偶像,我要求將我調到我愛人生前 所在的省鄉企局機關工作,繼續從事他生前未完成的事業。 上述請求,請依據刑法31條,民法通則119條、12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2條規定,按有關 故意傷害致死的處理案例,請審判機關根據被害者家屬的實際情況分別判處被告單 位和犯罪分子以經濟賠償。 呈狀人:被害者家屬 潘偉霞 李蝕庸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受害人親屬要求公安局經濟賠償 我是六·一七案件中被害人李曉平的愛人潘偉霞。我愛人李曉平(男,三十四歲 ,漢族,生前系黑龍江省鄉鎮企業局經貿公司進口部副經理,經濟師,中共黨員)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七日在與蘇聯布拉戈維申斯克電力局局長維克多剛剛簽訂完三百 四十二萬瑞郎的合同後,於當晚九時許隻身回家,途中遇雨只得在大慶賓館門口避 雨。適值市安全局幹警王嵐、於江波酒後來賓館停車場取車,當他們發現其車倒鏡 被人動過時,就指責在一旁避雨的我愛人偷他們的車鏡,我愛人不服與之評理,王 嵐、於江波見有人竟敢不服與評理就非法強行將我愛人綁架押送到南崗公安分局, 當晚分局值班的王國慶、吳曉克等人也不問是非,強迫我愛人承認偷盜倒車鏡的「 事實」,我愛人與之抗爭不承認,使得耍弄特權已成習性的王國慶、吳曉克等人惱 羞成怒,夥同王嵐、於江波對我愛人拳腳交加……他們對我愛人「施暴」後,仍覺 不解氣,拿出警棍在我愛人身上亂捅,竟掏出手槍在我愛人的頭部等致命處亂砸… …,這樣我愛人被殘害致死後,他們又為掩人耳目,逃脫罪責,將我愛人李曉平送 往醫院「搶救」,並對外謊稱是李曉平醉酒,偷盜汽車鏡被抓,因畏罪「逃跑」而 自殺的。 在一個法制的國度裡,一名遵紀守法的國家公民,一名受黨培養多年的國家幹部 ,竟被一群頭帶帽徽,肩扛「藍盾」的執法人員活活的殘害致死,一個好端端的家 庭,被打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李曉平被害給我們家庭造成的損失是難以用語言 表達的。通過我們一年來的上訪上訴,李曉平被殘害致死一案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 度重視,正義的司法機關終於衝破以南崗分局為代表的有關部門的「包庇」,經過 有關部門的三次法鑒,確認我愛人李曉平是被殘害致死的,在那些殘害我愛人的凶 手受到法律的審判,並對我們進行民事賠償同時,我們強烈要求南崗分局也對我們 進行民事賠償。 我國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 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 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南崗公安分局以市檢、法機關對李曉平被害案 件沒有認定是職務犯罪行為為由拒絕承擔其單位工作人員殘害致死李曉平的民事賠 償責任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第一,從案件的發案地點看無論是殘害致死李曉平的第一現場南崗分局的值班室 、第二現場南崗分局的特業組,還是第三現場李曉平被打死後故意扔出的大鐵門口 都是在南崗分局。為什麼李曉平被殘害致死在南崗分局而不是在別的公安分局或其 他地方。難倒於明世、吳曉克等人致死李曉平,南崗公安局一點責任也沒有嗎?如 果是這樣,為什麼南崗公安分局在冤案發生後,不是從維護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 的角度追查兇手,而是出面偏袒、庇護兇手,不惜輿論的譴責上報了一個有主管局 長簽發,辦公室負責人核稿的「關於李曉平自摔身亡」紅頭文件的假報告呢?如果 說於明世、吳曉克等人致死李曉平與職務犯罪行為沒有關係,與南崗公安分局無關 系,南崗公安分局為什麼要庇護兇手?為什麼要向上級上報隱瞞事實的假報告呢? 為什麼這個報告以局長簽字的紅頭文件形式上報呢?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從案件的兇手看,除於江波、王嵐是安全局幹警外,殘害致死無辜李曉平的 吳小克、於明世等十餘人都是南崗公安分局的幹警,南崗公安分局的幹警在南崗公 安分局樓內無所顧忌地將李曉平致死跟南崗公安分局沒有關係嗎?如果吳曉克、於 明世等人沒有職務犯罪行為,他們又為什麼可以在南崗公安分局總值班室,特業組 審訊拷打他人,又憑什麼可以動用警棍、手槍殘害他人?這些手槍、警棍又是誰發 給兇手的呢?這難倒是「牛頭不對馬嘴」嗎?第三,從我們費用花費的原因看,是 由於南崗分局庇護兇手,拖延時間造成的,如果我愛人李曉平被害後,南崗公安分 局公正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案件怎能拖延至今尚未結案,正是由 於南崗公安分局為了庇護兇手推脫責任,保護榮譽,客觀上包庇、縱容了犯罪,使 本來並不複雜的案件複雜化,人為造成此案件出現了多次反覆,走了很長的一段彎 路,迫使我們家屬一年多來為了澄清強加在李曉平身上的不實之詞,不顧自身外債 纍纍無休止的上訪上訴,人為地造成我們家屬極大的精神損害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難道南崗公安分局人為地庇護兇手,出據假證,拖延時間,令我們家屬在一年多上 訪過程中花掉交通費、食旅費七萬九千多元錢沒有責任嗎? 總之,我們家屬認為,殘害致死李曉平傷害案件是利用職務犯罪行為,南崗公安 分局在李曉平案件中有不可推脫的責任(包括民事負責)。南崗公安分局應與被告 人一起承擔賠償我女兒今後的教育費、撫養費、營養費、醫療費四萬八千四百元, 承擔賠償提供雙方老人的瞻養費四萬九百元,承擔賠償我們打官司期間費用七萬九 千七百零四點三六元,承擔李曉平屍體火化後的喪葬費、屍體保存費和法醫鑒定費 四萬一千零六點一八元。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 地 址:哈爾濱市南崗區奮鬥路163號 法定代表人:李克 職務:局長 訴訟代表人:龍斯榮 吉大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喬夢澤 南崗公安分局副科長 答辯人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接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潘偉霞、 李蝕庸《關於「六·一七」被告人無辜殘害致死李曉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刑事附帶民事的被告人。其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既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訴訟相一致。 然而,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92)訴字第169號刑事起訴書中對於明世、吳曉克等十 七人以傷害罪和偽證罪提起公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 、十七日也是以傷害罪和偽證罪對於、吳等被告進行的公開審理。市檢、法機關沒 有認定答辯人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既未認定答辯人是本案傷害罪的刑事被告人, 也未認定答辯人是本案偽證罪的刑事被告人,因而,也不應是本案附帶民事的被告 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傷害犯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 康的行為,答辯人是法人,不可能實施具體的人身傷害行為。因而,市檢、法機關 在公訴和公開審理中未認定答辯人是本案刑事部分傷害李曉平的行為人是正確的。 原告人以答辯人作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顯然與市檢、法的公訴、公審相 矛盾。 □罪責自負,不株連原則。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根據這條原則,答辯 人本人既然沒有做出傷害李曉平的具體行為,不是這起傷害犯罪的行為人,就不應 當對本案的刑事被告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原告在訴訟中引用的有關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認定答辯人對本案承擔民事賠 償責任的法律根據。 原告在其附帶民事訴訟中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民法通訊》第一百一十九 條、一百二十一條和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根據這些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答辯人應對李曉平被傷 害案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蒙受經濟損失的,對犯 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系文中規定承 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犯罪分子,不是其他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答辯人不是「 犯罪分子」,且不是自然人,原告依此條規定要求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牛頭不 對馬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 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人生活補助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 ,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條文中規定的賠償是以「侵害公民 身體健康造成傷害,或造成死亡」為前提條件的。如前所述,答辯人不是李曉平致 死的「侵害人」,原告引用該條規定要求答辯人「賠償」,仍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 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 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在訴狀中寫成「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 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 二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是:「在執行職務中」的職務侵權行為 。既然市檢、法機關對李曉平被傷害案件沒有認定是職務犯罪行為,因此,原告引 用該兩條規定要求答辯人「承擔民事責任」,還是牛頭不對馬嘴! 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亦無權向答辯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 本案既然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一款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此條款中規定的是「被害人」只能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如前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近 親屬就無權向答辯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答辯人在李曉平被傷害案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市檢、法機關 認定的案件性質,不應成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而也不應承擔此案 的法律責任。請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決。 附帶說明一點,貴院先後向答辯人送達了原告人不同、訴訟請求不同的兩份《刑 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不知以哪份為準?無所適從。 謹呈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