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生保護法案【CSPA法案】》問題解答 全美學自聯總部 自從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中國學生保護法案(S1216法案)》和一九九二年十月 九日布什總統簽署該法案以來,全美中國學生學者自治聯合會(簡稱全美學自聯)總 部收到了許多電話詢問有關《中國學生保護法案》的實施進展,同時收集到很多特 殊案例。學自聯總部會同學自聯法律顧問愛倫特·福可思律師事物所(ARENT FOX K INTNER PLOTKIN & KAHN)已經和美國國務院及移民局進行了多次商討。最近的一次 會商是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由學自聯總部、學自聯法律顧問與移民局的移民部 門主任史凱瑞特及正在起草實施細節的官員波伊進行的。雙方在法案實施細節的具 體內容上已經達成了許多共識,有些細節問題還在進一步協商中。學自聯將進一步 努力,促使移民局制定出有利於中國同學和申請手續簡便的實施方案。根據學自聯 總部已掌握的資料和與移民局官員的對話,我們對中國學生所普遍關心的一些有代 表性地問題作如下解答: 問:《中國學生保護法案》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答:一九九二年《中國學生保護法案(S1216法案)》經布什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Pu blic Law No.102-404),該法案規定某些中國(學生)公民可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起的十二個月中按照移民法規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 □申請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受布什總統一二七一一號行政命令保護, 而且應從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後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前在美國連續居住(短期和 非正式離境除外),在此期間回中國大陸居住不超過九十天者仍理解為連續在美國居 住。 □申請人將被免除移民配額、優先類別、勞工證明、入境許可文件和兩年回國居 留限制。司法部長可因人道和家庭團聚原因或公共利益為由免除其他限制。 □該法案保護範圍不包括下列犯罪分子,如販毒分子、恐怖分子、危害國家安全 和外交政策和在美有犯罪前科者。 □如果總統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認為並向國會提出證明,中國大陸人士可安 全返國,申請人將不得援引該法案轉換為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總統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沒有向國會提出證明,則司法部長應通知有 關人士申請調整身份。申請人所使用的配額將從中國的配額中逐年扣除(300名技術 移民,700名投資移民)。申請人無須等待配額,其申請一經移民局批准立即獲得移 民身份。 問:保護法案最後實施的可能性有多大,柯林頓總統是否會向國會提出中國學生可 安全回國而否決該法案? 答:當然,這種可能性不是完全不存在,不過移民局官員認為柯林頓幾乎不可能去 向國會表明中國學生可以安全回國。 問:移民局對待保護法案的態度如何?實施細節的進展如何? 答:移民局已經開始作保護法案實施的準備工作,移民局官員瑞達·波伊女士負責 制定實施細則。移民局已經表示會盡快地提出實施細則。由於新的移民局長還沒有 任命,實施細則則可能會到四月份才能提出。移民局會在四月份先提出一個臨時規 則然後再發佈正式實施規則。因為時間緊迫,將免除對實施細則的公眾評議階段。 問:申請保護是否有配額限制?如果移民局開始接受,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得到批准 ? 答:法案文本(a)(2)中提到「在提交申請時,無論有無移民配額,主管部門應立即 處理」,這意味著申請人無須等待配額,其申請一經移民局批准立刻獲得移民身份 。而眾院在隨法案文本提交的報告中提到該法案「受世界移民配額的限制」,移民 局會依此來解釋法案,在實施細則上加上世界移民配額限制。根據我們的估計,在 今年七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之間有大約四萬個有效配額,其餘的申請人需等待下一年 的配額。我們希望移民局能在十月一日前盡可能多的審批申請以便充分利用這四萬 個名額。為此目的,學自聯建議移民局能在七月一日前就開始接受申請,令人欣慰 的是移民局也有同樣的考慮。 問:在申請保護審批過程中,是否需要經過移民局官員的面談? 答:如果申請手續齊備並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本人符合條件,移民局可免除面談要求 。這對於在今年十月一日前獲得批准的申請者尤為必要。 問:非法入境的中國人是否可以申請保護? 答:移民局認為,根據移民法,非法入境者不得在美調整為移民身份,而保護法案 並沒有赦免這一規定,因而非法入境者不得申請保護法移民。但因布什行政命令也 包括非法入境者,所以對此仍存有異議。 問:曾得到過聯邦或州政府救濟者是否會因為「公眾負擔」而被拒絕申請? 答:移民局認為不會。 問:如果本人受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行政命令保護而配偶和子女於一九九零年四 月十一日後來美或配偶和子女不在美國,是否能同時申請綠卡? 答:在這個問題上學自聯和移民局有分歧。法案本文提到司法部長可因人道和家庭 團聚為由免除其他限制。在白宮發佈的布什簽署法案的聲明中,用一句話把該法案 總結為「法案授權司法部長可允許某些中國公民以及他們的家屬在美國永久居留」 。另外,在一九九二年一月移民局的通報中指出,以「家庭團聚」為由,受一九九 零年四月十一日行政命令保護的中國公民的後到家屬(配偶和二十一週歲以下的未婚 子女)也可同時申請調整身份。因而學自聯認為,《保護法案》應允許受惠者的後到 家屬同時申請永久居留。但在二月十八日學自聯和移民局的會商中,移民局官員認 為這些「後到家屬」不能與法案受惠人同時申請保護居留,而應按照普通第三優先 的附屬申請一樣等待配額。學自聯已經向移民局提出,如果「後到家屬」不能同時 申請居留,將會造成下列問題: □「後到家屬」將需要設法保持其非移民簽證身份,否則會面臨遣返。 □「後到家屬」將無法工作。 □尚未到美的家屬需要在中國等待配額,這有可能需要若干年。 □有些受惠人將因為擔心其在大陸的家屬受到中國政府的報復而不敢申請保護居 留。 □即使等到配額,中國政府有可能應本人申請保護而不讓受惠人家屬離境。 這些問題還有待和移民局進一步協商。 問:我們從一些報刊廣告上看到某些移民律師已經開始接受申請,並提出「先申請 先入表先排期」,有些人還聲稱是法案的起草人,這是怎麼回事? 答:在實施法案時,移民局絕不會以在某各移民律師事務所的排期為準。何況該法 案實施細則還沒有頒布。移民局官員也向學自聯表示,在法案正式實施前不會接受 申請。所以,現在在任何移民律師所的排隊並沒有什麼實際意義。該法案的起草人 是學自聯法律顧問愛倫特·福可思律師事務所。在過去的近四年的工作中,學自聯 一直在和該事務所合作。學自聯機器法律顧問已經就某些個人和團體刊登不實廣告 的行為向美國政府有關部門和全美移民律師協會提出了申訴。希望同學們不要輕易 上當而損失錢財。 問:我在一九八九年「六·四」後曾公開申明退黨,而在申請美國入境時並沒有如 實填寫共產黨員身份。是否會因此而被因此而被移民局拒絕綠卡申請。 答:在申請美國入境時沒有填寫共產黨員身份往往不是個人原因,如中國國家教委 在出國培訓班上就要求不要填寫共產黨員身份。「六·四」後公開聲明退黨者,不 會被移民局拒絕綠卡申請。相反,在美國仍繼續活躍的共產黨員,如幫助中共政權 搜集其他同學參加六四抗議運動或民運組織資料者、恐嚇和阻止其他中國同學公開 發表言論並試圖破壞學生自治組織者,一旦被聯邦調查局發現並記錄,則會被移民 局拒絕綠卡申請。 問:《保護法案》規定回中國大陸居住不超過九十天者仍認為連續在美國居住,這 九十天是怎樣計算的,是累加還是每次不超過九十天?我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總 統簽署該法案後回國探親,有什麼限制? 答:《保護法案》規定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間回中國 大陸居住不超過九十天者仍理解為連續在美國居住。法案沒有明確講是累加還是每 次不超過九十天。移民局認為應按累加計算。至於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總統簽署 該法案回國探親和停留的時間對申請人有何影響,法案沒有規定。在向移民局官員 問及許多同學近期返國會對法案實施有何影響時,移民局官員表示,《保護法案》 的宗旨是保護恐懼受到政治迫害而不能回國者,如果大量的受益人返國而未受迫害 ,將使人懷疑該法案的必要性。 問:《保護法案》規定「短期離境(BRIEF CAUAL AND INNOCENT ABSENCES)者仍認為 連續在美居住。對此如何定義? 答:這時一個非常含糊的條款,移民局會個案處理。移民局表示對因學術原因而在 境外居留過的申請人會採用「寬鬆」的處理方式。 問:我本人不受行政命令保護並持有F-1簽證,如果現在和受保護者結婚是否能同時 申請綠卡或在對方得到綠卡後申請調整身份? 答:法案原文對此沒有明確定義。按照慣例估計,如果能同時辦理,則一定有一個 結婚時間的期限,如總統簽署該法案的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前或在一九九三年七 月一日該法案實施之前。按照移民法,在對方得到綠卡後申請以親屬身份移民是沒 有問題的。 問:夫妻一方受行政命令保護,而另一方不受行政命令保護並持有回國兩年限制的 J-1簽證,是否能同時申請綠卡或在對方得到綠卡後申請調整身份? 答:法案原文對此沒有明確定義。在一九九二年一月移民局的通報中指出,以「家 庭團聚」為由,受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行政命令保護的中國公民的後到家屬(配偶 和二十一週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時申請調整身份。根據以上理由,有此情況者 應立即嘗試申請調整為受益人的家屬簽證(如F-2)同時申請免除兩年回國限制。移民 局在執行兩年回國限制方面非常嚴格,在以往的案例中,即使和美國公民結婚申請 免除兩年回國限制也非常困難。學自聯將針對該特殊情況繼續和移民局交涉。 問:已申請到加拿大的移民簽證,但還未到加拿大去定居,也符合行政命令保護條 件,是否能按照《保護法案》申請綠卡? 答:《保護法案》的前提是保護恐懼受到政治迫害而不能回國者,如果已具有第三 國居留權,按照法案的這一宗旨,移民局可能不會批准這類申請。但移民局很有可 能忽略這種情況而批准這類申請。 問:按照《保護法案》申請綠卡,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和填寫哪些表格?是否需要出 生證明? 答:在《保護法案》實施細則公佈之前還無法準確回答此問題。學自聯向移民局提 出,中國學生幾乎不可能得到正式的出生證明。移民局表示可以接受間接證明,如 護照、文憑等。另外,應注意保存好如下資料: □記載本人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前及其後在美合法居留的簽證文件,如I-20 FORM、IAP-66 FORM、I-94 FORM。 □記載入境日期的護照,如需要換領新護照者,則最好能在上交舊護照之前,把 護照的前三頁和所有有出入境記錄的頁張複印並公證。特別是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 日後離開美國的同學,其I-94所顯示的入境時間是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後,更 有此必要。 □按照布什總統一二七一一號行政命令而申請的再入境許可(ADVANCED PAROLE)復 印件和工作許可等(如果申請得到過)。 □最近三年的薪水記錄和報稅記錄。 問:《保護法案》如果實施,是否會影響到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後來美的中國學 生申請綠卡? 答:如果說有影響的話,應該說是有利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後到美中國同學以 第三優先申請移民身份,如果沒有《保護法案》,受布什行政命令保護的大部分人 將以第三優先技術移民身份申請綠卡。這樣一來,今後幾十年每年一千名的配額用 盡,使不受行政命令保護的同學無法以第三優先技術移民身份申請綠卡。由於《保 護法案》每年只使用300名第三優先配額,其餘700名配額等於全部留給了不受保護 的同學。另外,全美學自聯還將特別關注不在《保護法案》保護範圍之內的大陸學 生學者,使得他們的各項權益得到保障。 問:中國政府指責《中國學生保護法案》是阻止中國學生回國服務,學自聯對此有 何評價? 答:《全美學自聯》認為,「六·四」以後三年多來,中共在國內政治上的高壓統 治,對基本人權的忽視與踐踏,以及對海外民主運動的敵視態度並沒有發生根本的 變化。我們認為,經歷了這樣一個對大多數留學生感情上、生活上和事業上都是動 蕩不安的時期以後,大陸留美學人在歸與留的問題上,應該獲得一個自由選擇的機 會。《中國學生保護法案》只是為中國學生提供了這樣一個機會,申請是自願的, 不存在阻止中國學生回國服務的問題。我們相信,大多數中國學生是願意用自己的 知識來報效祖國的,而目前中國學生不願意回國的根本原因是擔心回國後會因言論 和政治信念而受到迫害。我們希望,中國政府能通過廣大留學生對保護法案的態度 認識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實行政治改革,從而為留學生回國服務創造一 個良好的政治環境。 問:就制定《保護法案》的實施細則,學自聯能夠或正在做那些事? 答:《全美學自聯》在過去的三年多的工作中,在促進中國人權改善和維護中國學 生學者利益方面的成就已經引起了美國政府和社會各團體的關注,已經成為美國國 會、行政部門和各社會團體所公認的唯一能代表中國學生學者的全國性組織。《保 護法案》的原文就是由學自聯的法律顧問愛倫特·福可思律師事務所(ARENT FOX K INTNER PLOTKIN & KAHN)起草的。學自聯總部已經和白宮、國務院中國事務辦公室 和移民局的有關官員進行過多次接觸,討論《保護法案》的實施問題。由於總統更 換所造成的大量人事變動和在《保護法案》的某些條款的解釋上國務院和國會間還 有分歧,制定實施細則的條件還不成熟,有待於新的行政當局上任後進行。目前學 自聯可作如下幾件事,希望得到基層組織和中國學生學者的配合: □《中國學生保護法案》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還要經總統認可方能實施,全 美學自聯將繼續關注全體留美學生學者的回國安全問題。如果您在回國安全和親屬 探親方面遇到困難或您的朋友和同學中有回國後受到迫害或刁難,請和學自聯總部 聯繫。全美學自聯將繼續關注中國大陸人權狀況並於九三年七月一日前向美國總統 遞交《中國人權狀況和留學生回國安全問題報告書》。 □學自聯總部要在進一步和移民局有關官員討論《保護法案》實施問題時,盡可 能考慮到各種不同的案例。如果您對自己是否符合受保護條件,或對法案的某些條 款有疑問。都可以和學自聯總部聯繫。 □即使在《保護法案》實施以後,學自聯仍能夠提供許多幫助,如布什總統在一 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簽署的行政命令,至今還有許多受保護的中國學生學者在申請 家屬來美簽證時需要學自聯的協助。 《全美學自聯》將一如既往地關注全體留美學人,特別是不在《保護法案》適用范 圍之內的大陸學生學者,使他們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果您願意支持全美學 自聯的工作,關心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改善,希望看到《保護法案》能夠從文字邁 向實施,請捐款給全美學自聯,抬頭為IFCSS。 《全美學自聯》的總部工作人員有: 主 席:耿 曉 副主席:賀保平 秘書長:張慶松(兼學生事務委員會主席) 主席助理:時和平(兼政府事務委員會主席) 《全美學自聯》的地址是: THE IFCSS 733 15St,N.W.,Suite 440 Washington,DC 20005 電話: (202)347-0017 傳真: (202)347-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