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的隨想 ----評郭羅基訴共產黨案 李進進 著名的哲學教授郭羅基先生又一次站到爭取民主和自由鬥爭的前列,勇敢地走進 共產黨的法庭起訴共產黨侵犯了他的公民權利。此消息在大陸不徑而走,郭老師的 《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和《公民上書》(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大 陸民間廣為流傳。前三者《中國之春》業已發表,後者將同前三者一起再加上別的 一些訴訟材料彙編成一本書,統稱《公民上書》。到了美國後,我全面系統地重讀 了郭老師的訴訟和有關材料。又聽了他的關於《我訴共產黨》的講演。重讀之後, 我是浮想聯翩又自歎不如。郭先生的狀子明眼可看出不是出自一個受過正規法學教 育的律師之手,但卻提出了中國的法律專家們不敢想或者說即便想到也不敢言的一 系列重大法律原則問題:共產黨違法怎麼辦?法要有法的精神、建立法律監督體制 等等。這些重大的法律命題需要我們這些從事中國法律研究的工作者回答。 然而,最令我感慨萬分的還是這位深受愛戴的哲學教授在「以身試法」----通過 合法的程序保護自己公民權利、爭取中國民主、自由和人權的鬥爭中所表現出來的 勇氣,正直和智慧。 「以身試法」的勇氣 「六四」大屠殺之後,在中國大陸有誰敢於公開為「六四」平反?有誰敢於公開 批評「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郭先生是也,並理直氣壯地寫入法律文書中:「所 謂『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是反馬克思主義的;『六四』流血事件是反人民的。」 「正因為『反自由化』是反馬克思主義的,越是『反自由化』就越糟踏馬克思主義 ,批判的武器失靈,只好使出武器的批判。不講道理是因為沒有道理可講,講不出 道理。講不出道理就開槍。製造『六四』流血事件是從『反自由化』到反人民的合 乎邏輯的發展。」(《起訴書》)於是郭先生義正辭嚴的指出:「所謂『北京反革命 暴亂』應予平反。與之相應,釋放政治犯,撫恤死難者家屬,由於參與民主運動所 受的處分一律推倒。」(《公民上書》)多麼尖銳的深刻。這是共產黨把他剝奪的精 英----「置於死地而後生」的結果,也是郭先生作為一個人,「作為脫離了動物界 的驕傲的人,無論走到那裡,應當說人話,只能說人話,一定說人話」的體現。 郭老師的一身正氣還體現在,他不僅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且利用一切機 會保護自己的學生和同仁,為自己辯護的同時為他們辯護。八十年代初,他就因為 公開為魏京生辯護而不斷地遭到迫害。如今,他又勇敢地為他的研究生朱利全辯護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他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抗議書,抗議政府以「收 容審查」的名義關押朱利全。他在上訴書、申訴書和致全國人大的《公民上書》中 多次為朱利全以及其他的受迫害者辯護。這並非所有的人都能做到的。相比之下, 我也是被長期「收容審查」,當時也是一位研究生,可我卻沒有這種「殊遇」。這 是黑暗的中國政治所使然,也是那一代知識分子的悲劇。正氣,並非人人皆有。猴 子變成了人,也很難說就一定說人話。唯郭老師等幾位前輩例外。 提到郭老師的智慧,你不得不予之敬佩。作為一般諳熟共產黨法律的專橫,政治 的黑暗的中國人,對於郭先生的起訴起初一定會不以為然。這是一個明知不會受理 、即便受理也絕無勝訴之可能的一個訴狀。即知之之果,何必為之,郭羅基然也。 他在一次演講中披露了他的深謀遠慮。他認為民主運動只能通過合法的手段去爭取 。進行合法鬥爭是很危險的,但我要用自己的行為實現自己的主張。他從一九九二 年一月始與共產黨打官司,一開始就計劃好了,起訴書寫四千字,上訴書寫八千字 ,然後逐級申訴,狀子的文字也隨之按幾何數字翻倍,直到向全國人大控訴共產黨 違法。這說明,他預知它的訴訟結果。那為什麼還要為之。我認為,這就是郭教授 的智慧所在。通過訴訟,即便被拒絕,也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作用:1)通過訴 訟揭露共產黨踐踏自己的法律、踐踏公民權利的事實,從而撕去中共堅持自己維護 法制和尊重人權的假面具;2)通過訴訟,表達自己的政治觀點和對法律、正義的呼 喚;3)通過訴訟,激發人民善於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利的勇氣。他自己首先做出 楷模。「不願意做奴隸的人們,有苦訴苦,有冤申冤,到法院去起訴、上訴、申訴 ,狀告政府,狀告共產黨」(《公民上書》)。他這麼做,是建立在一個價值觀念上 ,即「槍桿子裡只能出政權,而不能出法治。」通過合法手段而爭取民主即有效又 有益日後的發展。這種選擇還反映出郭先生對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國政治狀況的基 本判斷,即民主、自由和人權已是世界性的大趨勢,共產黨在國際輿論和世界人民 面前不得不有所收斂,不是從前那樣為所欲為了。試想,這件事如果發生在五十年 代或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會出現什麼結果。郭羅基不被殺頭也要判他無期徒刑了。 如今共產黨把他也沒法。這是國際人權運動的結果,也反映出共產黨的軟弱。 法律難點:共產黨能否作為法律被告 現在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位哲學教授的訴訟活動中出現的幾個法律難點。 在這個案件中,難點之一是告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南京大學黨委,實質是 共產黨能否作為法律的被告。這是郭羅基給當代中國社會提出的一個難於解決而又 不得不解決的法律命題。這也正是郭羅基高於法律專家的地方。另一個難點是,依 據中國的現行法律,這個案件到底屬不屬於行政案件。應不應當受理。中國法律在 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的癥結在那裡。 共產黨能否作為法律被告確實是一個難於回答的問題。主要是人們在作出回答的 依據各有所不同。按照當今人類文明發展的程度和被世界人民普遍接受的民主、自 由、人權等憲法觀念,一個以政黨組織作為法律上的被告,當絕無問題。因為政黨 也是一個社團組織。所以西方人對於一個政黨組織能否作為被告的問題,一定會感 到奇怪。但在中國,這就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是一個高於國 家之上的執政黨(俄羅斯憲法法院正在判定俄羅斯總統下令取締蘇共案子時,有一個 說法就是認為蘇共不是一般的政黨,是一個竊取並高於國家權力的政治力量。當然 這是在蘇共崩潰以後的事情)。堅持共產黨的領導被解釋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一九 七五年憲法明文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並統率軍隊。(第二條、 第十五條)。現行憲法(一九八二年憲法)改變了寫法,並放在序言中「中國各族人民 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按 照參與憲法起草工作的某些專家的說法,這樣寫既順理成章又避免了將政黨寫進法 律條件中的作法。但實際意義又沒有變。從政治上看,一個規定在憲法之內的執政 黨是不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被告。因為它高於國家,高於社會。它是至高無上的。共 產黨作為被告的提法,如同在中國封建社會皇帝能否作為被告的提法一樣奇怪和可 怕。更有甚者,在封建社會,皇帝還只是天子,意即在皇帝之上還有一個模模糊糊 的「天」的概念,那就是自然的力量。所以皇帝還要經常祈禱蒼天。在當今的唯物 主義中國,「天」,只是革命的大無畏主義者的認識對象,無產者所掌握的自然規 律。「人定勝天」。所以,共產黨連老天也成了其統治的對象,可以為所欲為(一九 五八年不是提出「人有多大膽,產量有多高」嗎)。共產黨確實是至高無上了。從共 產黨自身的口號來看,共產黨也絕無可能成為被告。因為他是「偉大、光榮、正確 」的。一個正確的黨----一個先驗的證明,怎麼會違法,怎麼會成為被告。從中國 政治統治的現實來看,共產黨作為被告也沒有現實性。因為共產黨掌握著一切國家 機器並控制著社會生活的一切,從軍隊、警察、行政機關、法院、監察院,各級人 民代表大會直到避孕套。 這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四十多年來,特別是自八十年代以來,中 國人民為爭取民主,自由和人權進行了艱苦卓絕的鬥爭並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現行 憲法也不得不含糊其辭的多少反映一點這些民主的要求,搪塞人民和世界輿論,同 時也用來標榜自己。憲法的最後一段就明確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 和武裝力量、各級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在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 ,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憲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一 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 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裡的政黨,按照起草憲法 的專家的解釋和共產黨自己的憲章及有關文件,當然包括共產黨在內。「應當指出 ,新憲法這一規定,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共產黨是在國家生活中居領導地位的政 黨,黨如果十分重視法制,嚴格依法辦事,社會主義法制具有更大的權威」。(肖蔚 雲《新憲法的新發展》,一百二十頁,一九八三年)照此說法,共產黨違法完全應當 作為被告。具體來說,如果中共中央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那麼中共中央就是 法律上的被告,如果其基層組織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如南京大學黨委,那麼這個基 層組織就是被告。如郭羅基所指出的,共產黨不應當成為「至上法權」。 問題的關鍵在於共產黨組織違法了,百姓如何告狀,法院又如何受理,適用什麼 法律。這的確是一個難題,也正是共產黨高明之處。它一方面閃爍其辭的給你某些 權利,另一方面又把你限制的死死的,絕無實現之可能。 在郭羅基的案子中,法官迷惑了。庭長說「這個案子我們是很重視的。我們是第 一次接到這樣的案件,在全國來說也是第一次。」法院沒有相應的法庭來審理共產 黨違法的案件。於是郭先生出了一個主意,「成立特別法庭」來審理共產黨違法的 案件。(《申訴書》) 郭先生,你給中國的法官們提出了一個難題,如同給剛過門的小媳婦出難題一樣 ,不給米還要人家做炊煙之治,中國的法官的確如同一個小媳婦,經濟上或財政上 歸行政部控制。(他們的苦衷我是略知一二,如在行政審判中,他們不敢輕易的判行 政部門敗訴,因為過幾天行政部門給你停電、停水,處處刁難,法院的汽車在大街 上也會被交通警察無理扣留),在政治上,他們要受共產黨的領導,重大案件要匯報 ,要在黨的政法委員會上討論,協調。如此等等,中國的法院何時獨立,他們何時 才熬成婆。 建立特別法庭來審判共產黨違法,這是一種政治訴求。從現實來看,共產黨不可 能組織自己的法庭來審判自己。從法律上來看,共產黨的組織違法,也無必要給予 特別的待遇,既然是一個社團組織,就按一個社團組織的法律地位去處理,按照正 常民事法律程序來處理。我想在不遠的將來,就會有些布衣平民步郭羅基之後到法 院去告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從中國現行的法律來看,中共中央或地方政府一級的黨 的委員會作為法律上的被告的可能性不大,但基層黨組織作為法律上的被告並由法 院受理和審判的案例一定會出現。中國在進步,在發展,這是事實。當然它不是共 產黨情願和主動給予的,而是中國人包括海外的民主力量共同鬥爭而取得的。 第二個難點:是否是屬於行政案件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郭氏案件的第二個難點。我給自己提出一個問題:假定我是一 個法官,一個正直的法官,我如何處理這個案件。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得將郭 羅基改成張羅基或王羅基。因為郭羅基太知名,太有影響,以至於即便法院能夠依 法辦理,在中國的政治環境下也不可能不受到極大的政治干預。我的意思是說,我 假定郭羅基的案件是一個普通的案件。 這個案件的爭議在於,它是否是屬於行政案件(當然你可以將其作為民事案件來處 理,那是另一種分析)。根據中國的行政訴訟法,行政案的受理至少有三個要素(法 律本身規定了四個條件)。一,被告是明確的並且是國家行政機關;二、告的是國家 行政機關的具體的行政行為(在中國的法律理論中,國家機關的行為分為兩大類,一 類是一般行政行為或者說抽像行政行為,指的是發佈法規,規章,適用於所有的人 或一類人;另一類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及針對某個人採取的措施,命令,如吊銷張 三的汽車執照,不允許李四出國等);三、這種具體的行政行為被認為是違法的侵犯 了原告的利益或權利。 在郭氏案件中,被告南京大學是國家事業單位,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南京大學黨 委是該事業單位中的基層黨組織。但原告認為,南京大學剝奪原告工作權的行為直 接來自於國家教委,故國家教委被列入共同被告。國家教委是國家行政集團。作為 行政案件受理的要求之一具備了。原告認為,被告給予他待聘的即剝奪了他的工作 權利,是無理的,侵犯了他的勞動權利。這也具備了受理案件的條件之一。關鍵在 於國家教委是否直接干預南京大學關於停止郭羅基上課的決定。如果是直接干預, 就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原告堅持認為,南京大學的決定直接來自於「上面的精 神」,並認為「所謂『上面的精神』,南京大學的負責人又是來自國家教委的負責 人。」原告在上訴書中,也明確說明「國家教委的負責人也不是沒有點到我的名, 我將在法庭上出示證據。」 對於案件的受理來說,只要訴狀中包括有了上訴的幾個要素即可,至於原告提出 的證據和訴求是否真實與合理,那是法院審理的結果,不是案件受理時就清楚的, 否則還要聽證審理幹什麼。在郭氏案件中,郭羅基已經明確指出國家教委具有直接 的責任,而且校方也沒有否認這一點。這就足以構成此案屬於行政訴訟案件,法院 應當受理。而南京市中級法院和多級法院(暫且不論有無管轄權)在未調查、聽證和 審理之前,就斷定「國家教委亦未對郭羅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是一種武斷, 是將審查是否立案的行為取代法院審理的行為。 中國現實法律的重大癥結 郭羅基的案件經過上訴,又裁定駁回,又申訴、無回音。因上訴裁定,是終審裁 定。這個案件本身就告一段落。但這個案件所提出來的法律問題遠不至於此。 假定這個案件受理了,並查明如南京中級和高級法院的裁定那樣:「國家教委亦 未對郭羅基做出具體的行政行為」,而僅僅是做出了一般規定:「堅持看法的,不 能講課。」沒有說:「郭羅基堅持看法,不能講課」,那麼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 此案便不屬於受理範圍。問題是這個一般性規律是即「堅持看法的,不能講課,」 顯然違反了憲法,那麼公民的憲法權利如何得到保障?這就是郭羅基提出的一個重 大法律命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哪家法院可以受理侵犯人權的事件。」中國的律師 會說,「沒有辦法」,法官仍會說,「無能為力。」 這是中國現實法律並不能保障公民權利的一個重大癥結,也是在中國進行民主和 憲政行動的一個亟待解決的任務。 在當代實行憲政的國家裡(有憲法不等於有憲政),解決的辦法是實行合憲性審查 。(在美國叫作司法審查)。憲法法院或普通法院有權審查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政法 規或行政命令。如果它們違反了憲法,法院就不適用之,或宣告違憲(各國的作法不 近相同)。違憲審查制度建立在分權理論之上。可悲的是,中國的統治者一方面強調 憲法的至上性,宣佈憲法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院都不得同 憲法相牴觸,(憲法第五條);一方面又不允許法院來審查那些有可能違反憲法的法 律、法規,實際上是允許違憲的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的存在。 行政訴訟法便是明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涉及到:「行政法規、規章或 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訴訟,不予受理。即便這 些一般性規定違反了憲法,我們也愛莫能助。 「六四」以後,國家教委下達過多少文件來整頓大學;根據這些文件,有多少教 授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多少教師和學生受處分被開除。他們的言論、出版、集會 、遊行、示威的自由被剝奪得無遺。 另外一個最典型的剝奪人身自由的政府行為是收容審查。郭先生的研究生朱利全 被南京市公安局收容審查,王軍濤、侯曉天、韓東方以及筆者本人都被收容審查。 六四以後被關押的學生和工人,大部分都先實行收容審查。收容審查的性質,就是 徹底的被剝奪人身自由。他們被關押在看守所,不能隨便走動。不能大聲說話。每 天送進兩頓飯(在北京是兩個窩窩頭,半碗白菜湯),不准讀書,更談不上會見家屬 和通信,會見律師了。其待遇同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正式逮捕的人一樣,甚至更惡。 因為被逮捕的人,其法律地位是刑事被告,享有某些被告人的權利(儘管未予落實) ,而被收容審查者,其法律地位是不確定的。什麼權利也沒有,而且沒有時間的限 制,有的關押長達兩年之多。 收容審查來自與國務院公安部的一些文件。主要的一個文件是國務院一九八零年 發出的《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姑且不談 公安機關是在執行這個通知過程中遠遠地超越其權限範圍,就這個通知本身而言, 它典型的違反了憲法。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逮捕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人民人民 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再者,國務院是執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國務院在 沒有憲法和法律授權之下,不能制定剝奪人身自由的規範性文件。收容審查是中國 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最典型的行政行為。 現在我們面臨的人物不僅僅是取消某一兩個違憲的法律,法規的問題,而是要建 立一個司法審查制度,建立憲法法院或允許普通法院有權審查並控告一切違憲的法 律或法規或黨的政策文件無效的制度。這是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當務之急。如果這 個制度一旦建立,那麼郭羅基先生提出的共產黨違法怎麼辦,侵犯人權的案件由哪 家法院受理等問題,就可以得以基本解決。 郭羅基先生在公民上書中還提到另外一些重大的法律原則問題,如法要有法的精 神,實行無罪推定,建立監督制度等等。由於篇幅及本人才學有限,在此就不能一 一給予評論了。 謝謝這位哲學家給我們這些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如此有意義的挑戰。 最後,我想根據郭羅基案件所提出的問題,對中國民主和法治的發展,作一個結 論性的評斷,那就是,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我們堅決要求兌現, 並根據這些法律來聲張正義;中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有障公民自由和權利實 現的,我們要予以批判,並提出自己的主張。我想郭羅基先生大致同意這個看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