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民聯一大和四大通過的章程 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章程 (民聯一大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過)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其機關刊物為《 中國之春》雜誌。 第二條:本聯盟以獨立自主為準則,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包括國、共兩黨和其他 政黨內的民主力量),從根本上變革中國現行的專制制度,實現「民主、法治、自 由、人權」。 第三條:本聯盟現階段之主要政治和經濟主張為:廢除一黨專政,實行民主政治 ,保障私有產權,提倡多元經濟。 第四條:本聯盟現階段之工作重點是推展中國大陸民主運動。近期奮鬥目標為: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四個堅持」,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 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一切被捕 的持不同政見者;爭取持不同政見的民辦報刊在中國大陸出版發行;提倡自由競選 各級人民代表。 第五條:本聯盟為和平民主統一中國而努力。中國的統一須有國、共兩黨以外的 政治力量及人民層面的廣泛參與,不容任何政黨包辦。 第二章 盟 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聯盟之章程者,由至少一名盟員介紹,填寫申請書,獲基層組 織或總部批准,交納盟費領取盟員證,即成為本盟盟員。 第七條:盟員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機密、執行本盟決議、宣傳本盟宗旨的 責任,以及交納盟費介紹申請者入盟等義務。 第八條:盟員加入本組織三個月後有選舉權,半年後有被選舉權。盟員有參加所 在組織的一切活動及提議、表決、質詢、上訴等權利。 第九條:盟員如違背章程,依情節輕重,本盟將採取說服、暫停活動、勸退和開 除等項措施。凡被勸退及開除者,由基層組織上報,總部批准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條:凡要求退盟者,須向總部或基層組織書面提出,備案即可。凡一年不交 納盟費者,按自動退出論。 第十一條:本盟有責任照顧因參與本盟工作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其直系親屬。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盟組織原則為少數服從多數,決議一經作出,大家共同遵守。要尊 重少數人的意見,允許反對意見存在。 第十三條:本盟設總部、分部、支部和小組四級結構,上級協調下級。分部及支 部之設立,須經總部批准。未設立分部之地區,支部或小組直接受總部協調。各級 機構,須報總部備案。特殊情況下,某些盟員可與任何一級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工作 的同志直接聯繫。 第十四條:本聯盟最高協調機構為總部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一至兩名)和 委員若干人組成。總部委員任期暫定兩年,連選連任,但主席一職,連任不得超過 兩屆。在總部委員會閉會期間,由總部常務委員會行使總部委員會之職責。總部常 務委員會由總部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分工負責。總部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亦為常務 委員會之正、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聯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分部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分部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支部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支部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小組設小組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各級委員會由同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聯盟代表大會(即世界代表大 會)為本聯盟之最高權力機構,兩年舉行一次,分部及支部代表會議一年舉行一次 。聯盟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各地推舉及總部推薦相結合產生,各級代表大會在特殊情 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本盟設監察委員會,以監督制衡總部委員會之工作,由聯盟代表大會 (即世界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第二十條:各級委員會之委員,如不稱職,由同級代表大會罷免,三分之二以上 票數生效。 第二十一條:各級委員會之會議作出決議時,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員參加生效, 決議必須獲得全體委員之半數通過生效。同意和否定票數同等時,主席或主任委員 有最後裁決權。 第二十二條:若分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認為總部委員會決議不妥,可召開本地 區盟員大會討論。若本地區盟員超過實有人數三分之二否定總部委員會之決議,分 部或支部委員會有權抵制總部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本盟總章程之修改權歸聯盟代表大會,解釋權歸總部委員會。 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總章程 (民聯四大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主辦《中國之春 》雜誌。 第二條:本盟以獨立自主為原則,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現行的 專制制度,實行「民主、法治、自由、人權」。 第三條:本盟主張:廢除一黨專政,實行民主憲政,保障私有財產,提倡多元經 濟。 第四條:本盟致力於中國大陸民主事業。近期目標為: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的「四個堅持」,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 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見者;爭取新 聞、出版、言論、集會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第二章 盟 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盟章程,進行登記,並由原盟員一名介紹,經基層組織(特殊情 況可經總部)批准,交納盟費,報總部備案,即成為本盟盟員。其盟齡由批准之日算 起。 第六條:盟員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機密,執行本盟決議,宣傳本盟宗旨的 責任,以及交納盟費,參加本盟活動,介紹申請者入盟等義務。 第七條:盟員入盟一個月後有選舉權,三個月後有被選舉權。盟員在組織內有發 表意見、對各級組織負責人提出批評、參加表決和對處分提出上訴的權利。 第八條:盟員如違背章程,本盟將依情節輕重按獎懲法處理。 第九條:凡要求退盟者,須向所在基層組織書面提出,報總部備案除名。凡一年 不參加組織活動或無故不交納盟費者,按自動退出論。 第十條:本盟有責任營救因參與本盟工作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盟外人士,並照顧 其有贍養責任之親屬。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盟組織原則為:服從多數人裁決,尊重少數人權利。反對派在盟內 合法存在,但不能在盟內成立體制外的組織。 第十二條:本盟設總部、分部、支部和聯絡站。基層組織的設立,須經總部批准 及備案。特殊情況下,某些盟員可與任何一級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工作的盟員直接聯 系。 第十三條:本盟設總部,為最高行政機構,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幹幹事組成。 本盟設聯盟委員會,在聯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最高立法機構,由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及若干委員組成。 本盟設監察委員會,為最高監察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若干委員組成 。 以上三機構成員不得互兼。 第十四條:聯盟主席一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五條:聯盟代表大會為本盟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舉行一次。其代表由各基 層組織選舉產生,其他具體事項,由聯盟委員會決定。特殊情況下,經聯盟委員會 及監察委員會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六條:下屆聯盟代表大會籌備組成員,由聯盟委員會提名產生,籌備組成員 不得參加下屆主席、副主席的競選。 第十七條:本盟各級負責人的罷免,應按罷免法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委員會作出決議時,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投票,決議必須 獲得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生效。經證實收到通知未參與投票者,作棄權論處。同意 與否定票數相等時,主任委員有最後裁決權。 第十九條:對任何提案或提議,任何代表如認為有重大影響,可要求聯盟代表大 會對其重要性表決。經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後,該提案或提議即為重大提案。凡 重大提案及重大提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對聯盟總章程的任何改動,應按重大議案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盟總章程之修改權歸聯盟代表大會,解釋權歸監察委員會。 【說明】民聯二大對章程的主要修改為:規定改由監委會解釋章程,並規定「代表 大會之代表由各基層選舉產生,在無選舉條件之地區由總部指定」。三大未對章程 作重大修改。四大通過的章程確立了「三權分立」結構。五大除增設聯、監委副主 任外,未修改四大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