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對中國人權狀況的關切 黎安友 我是黎安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中國政治專家,著有《中國的民主》一 書,也是《當代中國人權》一書的共同作者。 今天我是以美國大赦國際的發言人身份作證。我是美國小組中國協調組的顧問。 國際大赦是一個獨立的國際組織,它的宗旨是維護在各國因信仰而被囚禁的人士的 權益,並且反對刑求和處決。這個組織不反對,也不支持任何政府。 經貴會同意,我所準備的證詞的重點是國際特赦作為組織所表明的那些事項。其 目前的工作有下列三點: ----要求釋放思想犯,也就是那些因信仰,但並未使用或提倡暴力而被囚禁的人 。 ----使所有的政治犯,接受公正與迅速的審判。 ----反對死刑和刑求犯人。 在聽證會的問答時,我願就國際特赦所關切的事情及其調查結果,作出答覆。 國際特赦在一九七八年出版了一本篇幅長如書本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 治囚禁」。在往後的幾年中,國際特赦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表示歡迎,但繼續有 所關切,並且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以一份備忘錄向中國政府提出,在一九八四年底, 以名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侵犯人權、思想犯和死刑」的小冊子,公諸於世 。 國際特赦當前所關切的事項有: ----思想犯的逮捕與囚禁,以及拘禁他們的立法狀況。 ----因政治原因被捕的人,不加審理的長期拘禁情況。 ----對因政治理由被捕的人,審理程序不足,也沒有使他們能夠得到公正與公開 審判的確切法律保障。 ----在公安局的拘留所對犯人的虐待情況及拘留情況。 ----大開殺戒。 儘管在一九七九年有立法上的重大改變,但這些長期存在的令人關切的情況,仍 然繼續存在。 上述小冊子以部分篇幅敘述死刑的大量運用(尤其是一九八三年下半年打擊刑事 犯罪運動期間),又以部分篇幅敘述對思想犯的繼續拘禁情況,國際特赦把思想犯 分為六類: ----一九七八年至八一年期間「民主運動」的參與者。 ----因對侵犯人權提出抗議或因鳴冤而被拘禁的人。 ----羅馬天主教教士。 ----因宗教信仰或因支持西藏獨立而被拘禁的西藏人。 ----被控洩漏「國家機密」的人。 ----自文革以來因政治觀點或行為而被捕的官員。 相信小組委員會各位委員,都收到了這本小冊子。如有需要,本組織的華盛頓辦 事處願意繼續供應。 在下面的證詞中,我將對向我們提出的各類問題,詳述國際特赦對中國人權狀況 的調查結果。 一、政治演化與改革:政治開放與國家權力專斷行使的減少 國際特赦對最近改革所最關切的,是建立法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一九七九年通過 ,並且在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此之前,對刑事犯罪的 處理,是根據未成法典的、大部份未經公佈的政府規章與黨的政策。因此,制定法 典本身就是一種進步。而且新的立法對行使各種辯護權利,作出了某些保證,並對 專斷的拘禁作出了若干防範規定。 但是,在另一方面,新的法律仍有條款,可用以監禁行使基本人權的人。最重要 的是一些處理各種反革命犯罪的條文,諸如反革命的宣傳與煽動,組織與鼓動等。 新法律對國際人權會議所闡明的某些最低限度的保障,也未給予保證,這些保障包 括在被捕之後立即並經常接見親屬和律師的權利,以及在以後有充份的時間和便利 準備辯護的權力,和在法庭被證明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 國際特赦對最近釋放的幾名思想犯,包括龔品梅主教和陶森,以及魏京生拘禁環 境有所改善的消息,表示歡迎。我們對我們最近印行的小冊子中所列的其他思想犯 ,繼續表示關切。 二、對中共政府權力的限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九八二年十二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憲法。它載有保障 言論、出版自由和其他政治權利的條文;保護公民的住宅和人身不受侵犯;保證宗 教信仰自由。然而它也取消了一九七八年憲法中的一些自由,包括罷工的權利;對 宗教信仰自由也有限制,它規定了「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公共秩序、損害人民健 康或干涉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得受制於國外。」憲法中還 有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制度,人民不得以任何方式進 行破壞。 三、對政治意見與組織的限制,「反革命」的定義 除了憲法和刑法已有的限制外,政治言論和組織還受到一九五一年的國家機密法 限制,它禁止洩漏被列為國家機密的事或「不應洩漏」的事。雖然對什麼構成「國 家機密」在中國沒有嚴格的定義,但這個用語在中國比在其他國家有廣泛得多的意 義。例如,它可能是在雜誌上已刊出的資料,雖然這些雜誌沒有對外公開發售,但 許多專家或政治幹部都可得到;它也可能是黨的文件,雖然不會公開買到,但廣為 流傳。 根據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於通過勞動進行再教育的決定,可以拘禁對官方政策有 不同意見的人,也可以不加審判地拘禁被認為有「反社會主義觀點」或被認定是「 流氓」的人。一九七九至八一年期間,幾十個民主運動積極份子和請願份子,根據 這些法律被捕入獄。中國刑法第九十條對「反革命罪」的定義是:「以推翻無產階 級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目的的人。」 四、法律的適當程序與公正審判,「勞動再教育」的運用, 一九八三年維護公共秩序運動。 國際特赦雖然歡迎一九七九年刑事訴訟法所體現的改進,但它仍然對某些案件, 沒有遵守這一法律的要求,以及訴訟法未對公正的審判提出可靠的保證,很表示關 切。在其它關切事項中,國際特赦建議建立制度,防止不加審判的長期拘禁;規定 程序,以保證被拘禁者的家屬、友人或律師得到通知,也保證上述人員有權探訪獄 中的人,和他通信;保證公開審判並公佈審判記錄;並採用無罪推斷的法律標準。 根據一九五七年通過勞動進行再教育的決定,警方的一個簡單命令,就可以使人 在未被控告或未經任何司法程序處置的情況下,勞改一到三年,勞改期還可延長一 年。這些人在勞改營中勞改的情況差不多。有些勞教的人由於要把戶籍永久性的遷 到勞改營的所在地,所以,即使勞改期間後,也不得不繼續留在那裡。這些條款曾 在一九七九年至八一年間,用來懲罰那些表達他們的政治觀點的人。 關於一九八三年的維護社會治安運動,國際特赦的主要關切是在這一運動期間的 大開殺戒。雖然沒有完整的統計數字,相信在這一運動的最初三個月已處決了好幾 千人;國際特赦獲知在這一期間,中國少數幾個地方就已處決了六百多人。死刑使 用的範圍很廣,而且採用加速處理的程序,有時在群眾大會上宣判,犯人在臨刑之 前還經常遊行示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相反的規定。自從一九八一年以 來,進行了新的立法,增加二十三種可判死刑的罪名,使死刑的罪名總數多到四十 種。採取這些措施,是與聯合國重申希望限制死刑罪名,並且最後廢止死刑的一些 宣言和決議的精神相違背的。 國際特赦曾在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致函李先念主席,呼籲停止這種處決的 浪潮,但未得到直接的答覆。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根據報導說,中國外交部 發言人說過「這是維持國家公共安全的正常措施和例行做法。這是一個國家的內政 。」 擴大死刑的範圍仍是一項主要的關切。召開群眾大會,宣判死刑,以儆傚尤的情 況,仍在繼續。到一九八五年六月底為止,國際特赦在少數幾個省市,記錄了八十 二件處決。這一數字不包括是否已經執行死刑尚未明確的案件。 國際特赦無條件地反對死刑的理由,是因為它違背了世界人權宣言中宣佈的生命 權,不受殘酷的、不人道或侮辱的處罰的權利。 五、西藏的情況 國際特赦承認,由於忠於流亡在外的精神領袖達賴喇嘛、主張他返回西藏、呼喊 贊成西藏獨立的口號,或以其它非暴力的方式表達政治與宗教的意見而被捕的一些 西藏人為思想犯。 六、對未來的展望 中國政府曾經發表聲明,表示已在繼續修改和改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與法律 。國際特赦僅呼籲釋放所有的思想犯;對限制以非暴力行使言論、結社和宗教信仰 權利的法律予以修改;改善刑事訴訟程序,以保證公正審判;廢除死刑。 七、對美國政策的建議 國際特赦繼續敦促美國政府官員,透過公、私途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傳 達他們對侵犯國際間承認的人權的關切。 【選自《中國之春》第三十二期(一九八六年二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