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願意擁護一個可以反對的政權 我堅決反對那種只准擁護的政權 胡 平 記得在「文化革命」中,讀到過一份紅衛兵小報,上面刊登著「紅衛兵小將批鬥 反革命修正主義份子彭真」的報導,其中有一段對話引起了我很大注意,這段對話 是: 紅衛兵:彭真,你為什麼不聽毛主席的話? 彭 真:我聽毛主席的話。 紅衛兵:毛主席說你是反革命修正主義份子,你承認不承認? 彭 真:(語塞)。 這段對話是否事實,我不知道。問題是這段話所揭示出的意義值得我們深思。 在今天看來,古代社會流行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原則實在是太荒唐了 。但是,從「反右」到「文革」有多少被打成「右派」、「反革命」或「走資派」 的人,遭受著無比的屈辱,甚至被逼得無法求生,令人費解的是,他們很少有人敢 於大聲地抗議和憤怒地控訴,他們只能很委屈地、可憐巴巴地一再申明:「我不反 黨反社會主義」,「我是擁護毛主席的」。這比起古人的所謂「愚忠」來又有什麼 兩樣呢? 也許,有人會得出結論說:是的,這表明了在很多中國人身上還存留著不少封建 時代的思想意識。我不打算駁斥這種說法。我只是要說,給一個複雜困惑的現象貼 上一個現成的標籤,那還不等於對這個現象給出了解釋。 紅衛兵斗彭真的邏輯值得深思 在我看來,問題的癥結在於,由於我們缺乏自然法的概念,缺乏公民的概念,等 等。我們習慣於把自己完全歸屬於某個黨派、某個事業或某個政權,這樣一來,當 我們面臨著別人以那個黨派的名義,以那個事業的名義、以那個政權的名義對我們 施加迫害,我們就沒有一塊真正屬於自己個人的獨立的立場,因此我們就只有招架 之功,更無還手之力。在這種形勢下,證明自己並非「異己份子」,證明自己清白 無辜的唯一辦法似乎就是:毫無怨言地接受對方的打擊(美其名曰「接受考驗」) ,直到對方良心發現為止(如果還有幸能盼得到這一天的話)。 讓我們回到開篇那段對話上來。彭真之所以在紅衛兵的責問之下無言以對,是因 為他承認了對「偉大領袖毛主席」只能擁護不能反對這一規定,這和古代臣子由於 接受了必須忠於皇帝的規定從而使自己永遠處於被動地位同出一理。我們常常批評 岳飛式的愚忠,但問題在於:忠而不愚,難道是可能的嗎?當我們把「擁護」某個 個人、某個家族或某個政黨視為不容動搖的大前提時,我們就已經是放棄了自己作 為一個公民的獨立立場。這也是從根本上顛倒了當政者與人民的關係。古代就有人 指出,君為民設,非民為君設。現代人則把當政者稱為「公僕」、「勤務員」。要 使上述說法有實際意義,至少要做到一點,那就是承認人民有反對當政者的權利( 遵循著一定的形式)。 自四九年以來,中國大陸流行得最嚴重、最可怕的罪名是「反黨」。在一般情況 下,人們為了擺脫殘酷的迫害,他們總是竭力剖白說自己並不是反黨。可惜,這種 剖白常常是無效的。因為,判定你是否反黨的不是你自己,也不是中立的或獨立的 法庭,而是黨自身,確切地說,是黨的最高統治者(無怪乎隨著最高統治者的更換 ,「反黨」的帽子也就從一些人的頭上移到另一些人的頭上)。 不少人指出,在我們的憲法中寫進「四個堅持」的字句是違反憲政精神的,因為 它給予了某一種特定的集團和特定的學說以極其特殊的絕對權威的地位。豈止如此 ,我們要補充的是,我們的憲法並沒有規定誰個機構是對「四個堅持」的權威解釋 者,以及對於這個最高裁判本身我們當如何裁判的問題。其結果便是,誰掌握了最 高權力,誰就可以把一切他不喜歡的東西扣上「反對四個堅持」的罪名。這就離憲 政精神更遙遠了。撇開這些不提,我們要問,當其把「反黨」作為頭號罪名時,那 究竟意味著什麼呢?換句話,「黨」為什麼是「反」不得的呢?通常的回答是黨如 何之偉大、光榮、正確,然而這一回答顯然是不得要領的。黨的偉大、光榮、正確 ,只是表明了我們不應該反對它,這並不等於說我們不可以反對它。譬如說兩夫妻 情深意篤,誰也不願意分離,但與此同時他們各自仍然有著離婚的權利。這就是說 ,對於一個偉大、光榮、正確的黨,反對它無疑是錯誤的,但那卻是合法的。換句 話,「反黨」決非罪名。在把「反黨」視為犯罪的地方,不是別人,恰恰是「黨」 ,嚴重地違反了共和國的基本精神、違反了憲法的精神、違反了自由民主的精神。 在《論言論自由》中,我曾經指出:「一個政權只有在符合人民的願望時,才有 存在的理由。這就必然要求,最起碼的,人民可以毫無顧忌地表示對這個政權的真 實態度,換言之,這個政權就決不能禁止人們發表反對自己的意見。一個有權禁止 一切反對意見的政權可以擔保自己永遠被『人民』所擁護,因為它把所有反對自己 的人都排除在『人民』之外。請大家想一想:如果一個政權宣誓要忠於人民,但是 究竟誰算『人民』,誰不算『人民』,又必須由這個政權自己來劃定,而它正是以 別人是否擁護自己為標準,這不是一種赤裸裸的循環論證嗎?假如這套邏輯可以成 立,天下就沒有一個不受『人民』擁護的政權了!」 誰掌握最高權力 誰就可以扣人罪名 是啊,長期以來,善良的中國人實在是讓「反黨」這頂千斤大帽子困擾得太久了 。你只不過是提出了一點不同意見,「反黨」的大帽子便立時飛來,這就使你陷入 了十分尷尬的處境:要麼,你只有放棄你的觀點,至少是保持緘默,以此來證明你 並無意於「反黨」;要麼,你起而抗爭,特別是起來反抗「黨」對你施加的迫害, 但這種做法既然是和「黨」發生了正面衝突,結果便是落實了你的「反黨」罪名。 當人們圍繞著你究竟是不是反黨而爭論不休時,他們忘記了去冷靜地想一想,一個 公民究竟有沒有權利反對執政黨?一個執政黨,有沒有權力因為某位公民反對它而 對之施加懲罰?這才是問題的要害。至於說那位公民究竟是不是真的反對黨,那倒 是第二位的問題。 一個社會缺乏公民概念、缺乏自由民主意識的最明顯的標誌是,當著某一政治事 件發生時,人們總是不能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真正關鍵的一點上來,例如,公民 的權利問題,言論自由權利問題,而是糾纏於其它較為次要或從屬性的問題上。這 個現象不改變,中國的民主化將無從推動或導入歧途。 政權必須承認 人民有公開反對的權利 下面,讓我來解釋一下我標題的兩句話。這兩句話是我在今年九月十二日在哈佛 舉行的留美同學「知識分子、民主與現代化」討論會上發言時提出的。 「我願意擁護一個可以反對的政權,我堅決反對那種只准擁護的政權。」 先說後一句。一個政權,只准別人擁護它,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知道,「擁護 」是指在選擇的基礎上對某一事物所公開表示的一種積極的肯定態度。它是意志的 一種主動狀態。可見,只有在人們可以不擁護的情況下,「擁護」才是有意義的。 因此,「只准擁護」所要求的並不是真正的擁護,它要求的不過是無條件的順從而 已。顯然,這是對理性尊嚴的極大侮辱,是對公民權利的公然否認。因此,對於那 種「只准擁護」的政權,一個公民的最起碼的責任就是堅決反對之。注意:在這裡 ,我們要反對的一點,乃是這個政權的不容批評,不容反對,那和它所推行某些具 體政策(工業政策、農業政策一類)並不相關。這就是說,即使這個政權目前所採 取的具體政策都恰巧(的確恰巧,因為不存在任何必然的聯繫)和我這些問題上的 主張一致,我也必須反對它。因為這裡涉及到的是權力的合法性或曰正當性這個更 重要的問題,涉及到我作為一個公民的自由權利的問題。換句話,我必須擁有反對 這個政權的權利,即使我贊同它眼下推行的幾乎每一個政策。 我的前一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一個政權承認人民擁有反對它的權利,那麼我認為 我們就不妨從總體上,也就是從它的基本制度和結構方面,對它表示擁護。我們當 然會繼續對我們認為是錯誤的政策進行批評,對我們認為是有缺陷的地方加以改善 ,當某一個領導者或是某一屆政府,其政績不能為大多數人所滿意,那麼人們將通 過正式的途徑予以更換。如此等等。 具體談到今天國內的情況。我以為,我們無疑正處在一個極為重要、也極為困難 的轉型時期。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停止了過去那種動輒把人打成 「反黨」並對之殘酷迫害的做法;另一方面,它至今尚未公開承認人民擁有反對自 己的基本權利(當然必須依照一定的形式)。越來越多的人們懂得,自由民主不能 依靠領導者的恩賜而只能依靠我們自己的爭取。我要提起注意的一點是,一旦人們 通過和平的方式獲得了一種自由民主的局面,那很可能不僅僅是社會方面奮鬥爭取 的結果,同時也是當政者明智抉擇的結果。這就是說,假如我們的當政者能為時未 晚地明確承認人民的表達自己政治意見的自由權利,那麼,我們應當十分慎重地、 理性地運用這種權利。民主,需要穩步漸進,不能夠搞「不斷革命」。我們既要堅 定,又要克制。 一個堅定明確 而又通情達理的立場 無論如何,有一種態度是我決難贊同的。那就是,對只准擁護的政權曲意擁護, 對可以反對的政權一味反對。前者幫助維持了一個極權專制政權的繼續存在,後者 則使得一個穩定有效的民主政府成為不可能。 推動社會主義社會內部的民主化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工作。困難之一便是人們很難 為自己確定一個恰當的立場。本文旨在提供這樣一種立場。這種立場是足夠的明晰 和強硬----當其面對著極權主義因素的時候;它又是十分通情達理----當其面對著 民主改革的因素的時候。堅持這種立場,我們便無需乎介意某些權勢者可能給我們 加上什麼「反動」的罪名,因為他們加上這種罪名,無異於公然宣稱他們自己不容 批評,不容反對,因此正好證明我們的反對是完全正當。堅持這種立場,我們也就 不必擔心會招致那些開明的當權者們的猜疑或是給他們幫了倒忙,因為我們的這種 立場無疑是促進民主化和平而理性地實現的有力保障。 我希望這一立場能得到更多的理解。 【選自《中國之春》第五十八期(一九八八年三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