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軍、老木答司法部聲明 陳 軍: (一)司法部領導人所作的發言,沒有明確是授權於司法部,也不具發言人身份, 故可以理解為只代表他個人作為領導的意見。 (二)該領導人對公開信的評估,沒有給讀者提供一個事實基礎,故反會有造成輿 論混亂的可能,使公眾無法做出客觀的判斷。 (三)公開信從內容到簽署人的意願都基於人道立場,並對政府寄予希望,且要求 大赦是直接向最高權力機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我個人以為只有人大常委會才 能給予權威回答。 (四)我曾在致人大常委會另一封公開信裡,提到要把大赦列入人大議事日程,並 建立魏京生案件複查小組。也許我不瞭解中國第一冤案劉少奇主席案是如何從法律 角度被審議、推翻、但我確知四十年裡被糾正的司法錯案,就不下幾十萬。 (五)憲法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提出大赦,經國家主席批准即可實施,建國四十 年裡我們已經大赦過日本戰犯、溥儀先生、杜聿明、沉醉先生,除了人道的立場可 以考慮大赦外,刑法也規定,重大刑事要犯在服刑期間沒有大錯,可予減免待遇。 (六)在徵集簽名過程中,我沒有製造任何輿論,也沒有對魏京生等人作過任何評 判。在致人大的信裡,我明確表示我不瞭解魏京生的情況,故說我製造輿論毫無根 據。另外魏京生的案件已審理結束,不存在影響司法獨立一說。究竟最後誰無法制 觀念難道領導人不清楚嗎? (七)報道指出我給《中國之春》撰稿,完全符合事實。我最後在《中春》上發表 文章已是三年前的事了。最近的《世界經濟導報》上時有原《中春》撰稿人的文章 出現,其中著名專家、學者還常出現在政府應邀的貴賓之列,從未蒙指責,而對本 人撰稿一節,該領導人亦只披露,沒有作任何批評,我認為是一個進步。我歷來堅 持不參加任何組織,我認為完全的責任,只有自己才能承擔。 (八)中國在開放中提出了「一國兩制」的大膽構想,說明政府對壓力集團的存在 已有客觀認識和接受。故批評我支持組織壓力集團是違背了「一國兩制」原則的。 況且,壓力集團的存在,如果不是採取對抗的形式,對社會,對政府是有利的。 (九)我歡迎司法部領導人提出尊重事實的提法,我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幫助我更多 的瞭解事實,以便做出更客觀的判斷。我再一次提請政府實行大赦,尊重人權。這 將有利於國家的安定團結,社會民主發展。我的希望和追求,和司法部領導人最後 的觀點根本上是一致的。 (十)民主在中國的發展十分緩慢。歷來知識分子爭取民主,政府也在談民主,為 什麼收效甚微,且往往互相衝突?我以為是長期以來社會沒有一個持續穩定的發展 過程,除了內亂,就是運動,以致大家對民主的認識只停留在意識形態方面,對實 際的運作過程理解甚淺。也許在今天的以合作代替衝突,以和平代替暴力的時代裡 ,大家都應該克制,政府更應該克制自己,以便中華民族在歷史上有一次機會,用 文明的、漸進的民主協商的方式去實現自己的理想。 老 木: 簽名的公開信發出之後,我便按原來計劃去了河南省採訪,二十三日夜間回到北 京,讀了一些海外報導,更讀了《人民日報》二月二十三日所載司法部領導人談話 之後,覺得有必要對簽名發表我個人的一些意見。 我首先是一個詩人,而一個詩人的創作出發點就是深懷對這個世界、對人類的愛 ,或者說就是一種人道主義精神,也就是在這一點上,我們在今年春節之後的一次 聊天中偶然提出的簽名呼籲大赦,就變成了我們幾個年輕人的行動。這次簽名順利 得到了邵燕祥、冰心等三十多人的響應,是我們所沒有想到的。這個事實使我們對 中國知識分子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對中國知識分子的這一次小小的實驗,只是證實 了一九四九年以來的中國知識分子所喪失的東西的恢復,這就是知識分子作為一個 獨立的力量所具備的非附庸性、相對獨立、介入原則等。 然而簽名一事使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這可以說是目前中國最 關鍵的問題。只有一個社會真正實行言論和出版自由,才能談得上是民主的開始。 而中國社會的變革和進步,也只有實現了這一點,才能有所保證,才能談得上暢所 欲言,社會監督,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就不再出現這次簽名所採用的極為 「原始」的方式了,更不會出現《人民日報》所載司法部負責人的含糊其辭,避重 就輕,掩飾事實的談話了。 【選自《中國之春》第七十一期(一九八九年四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