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九八九特赦問題的報告 ----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陳 軍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於北京 在報告的正文開始以前,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明如下: 一、這份報告不是一個年度性的總結報告。這只是一個特定時間內為一個特定目 的進行研究的工作小結報告。故叫做「關於一九八九特赦問題的報告」。 二、這份報告中的特赦問題有十分具體的所指對象。他們是魏京生、徐立文、王 希哲、何求、劉青、劉山青等六人。 三、此報告因專門就特赦而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特赦只有人大可 以提出,一經國家主席批准,即可以實施。故此報告是專門向人大和國家主席所提 出的。 四、此報告純粹是我個人研究的結果,因此其中所有的觀點僅代表我個人作為普 通公民的意見;並願意為此報告所引用的材料之真實性,我個人的建議看法負法律 責任。 五、這份報告因為基於的材料十分有限,準備的時間也過於倉促,難免有不少遺 漏和其他問題,請楊尚昆主席和人大常委在參考引用時考慮。 下面是報告的全文,分四個部分: 一、特赦產生的背景 □世界背景:去年的十二月是「世界人權宣言」發表四十週年的紀念日,十二月 十日這一天被定為「世界人權日」。為此,世界各國紛紛採取了各自的方式來紀念 這個「人的節日」,得到了積極的反應。人權問題正成為世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它 已從一個地域政治的附屬角色上升到超越國界的人類核心問題,體現出世界文明發 展到二十世紀末期人對自身反省和考慮的新的高度。它內在的人道主義精神也日益 為我們大家所認識。在曾經是禁談人權的國度----蘇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改 革開放,對以往慘痛歷史經驗的總結,人權的問題開始得到普遍的關注。以八零年 為例,莫斯科出版了一本系統論述該問題的書----《社會主義人權觀》。隨之而來 的是解禁了一大批長期不得發表的涉及人權、人道問題的文學藝術作品,釋放了多 年遭到流放、監禁的知識分子。蘇聯政府還承諾了一九九零年在莫斯科舉行世界人 權大會。同蘇聯情形有不少相似之處的東歐國家,則在這方面走得更遠。另外原先 人權問題較嚴重的南非、柬埔寨等國家近幾年也有了不少改變。 □本國背景:在「世界人權宣言」問世四十年來,世界上約有八十多個國家簽署 了該公約。中國大陸目前雖然尚未簽約,但自一九八零年以來已陸續簽署了七個直 接關係人權的條約,其中包括最新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除此以外,我國的宣傳媒介也開始對人權問題發表意見, 如《世界經濟導報》、《法制日報》、《社會科學報》、《經濟學週報》、《中國 青年報》等對此都有積極報道。十二月初北京還召開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紀念會 。這一切表明,中國的開放不僅在經濟政治方面,在文化觀念方面都有了不少突破 。把改革和人道目的結合起來,將給整個社會政治民主化進程帶來新的發展起點和 動力,並對中華民族的未來產生深遠影響。 □八九特赦的直接背景:特赦問題最先是由方勵之先生一月六日致鄧小平主席的 信引出來的,二月二十六日由三十三位知識分子聯署的信再次提出了這一問題。客 觀來看,這兩封信所包含的內容有這幾個方面: A.實行大赦。 B.釋放魏京生等政治犯。 C.提出大赦和釋放政治犯都是基於人道的立場。 D.通過實行大赦和釋放政治犯將有利於安定團結和開放改革,且符合世界性尊重 人權的潮流。 E.今年所具有的特殊意義(一個是建國四十週年,一個是「五四運動」七十週年) 是我們兩封信的產生的前提和背景。 這兩封信就具體內容和立場已道出了世界上作為人都有的共同心願。特赦只是把 這個心願具體化了。我個人以為這兩封信還反映了知識分子對國家發展的深切關注 ,對政府的深具厚望。希望政府會體察知識分子此舉的良好意願,並通過此事建立 一種新的互相信任,互相合作支持,並給未來的安定團結,改革開放秩序奠定新的 基礎。 二、特赦問題 □特赦的概念:前面提到的信裡,提出了大赦和釋放政治犯的兩個內容,考慮到 大赦的問題涉及面很廣,且大赦對象也難以明確界定,故不在本報告的討論範圍內 。釋放政治犯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也很複雜,它首先涉及到政治犯的定義 問題,及隨之而來的量刑問題,所以政治犯問題也不在討論範圍內。 □特赦的對象: 二月二十一日我給人大常委會的一封信裡,提出過一個六個人的特赦名單(原信見 附屬材料)。在本報告裡這六人名單有了改動,等於是換了一位。減去的是楊靖,原 因是楊靖的刑期不久結束,他的刑滿釋放當在下個月內,故不屬特赦的範圍。補上 的一位是劉山青,他的名字是後來我得悉案情後才增加的。現在新的六人名單是魏 京生、徐文立、王希哲、何求、劉山青、劉青。為什麼我提出這六個人作為一九八 九年特赦的對象,因為他們的經歷和背景有很多相似之處。 A.他們都參加了十年以前國內各地出現的社會運動,提出過許多類似的主張和建 議。 B.他們的看法和作法雖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間都互有聯繫和溝通。在魏京生被捕 以後,劉青曾出馬為其呼籲。劉青被捕以後,王希哲曾致信五屆人大代表要求給予 釋放,徐文立也多次撰文希望對其寬恕。王希哲、何求被捕之後,劉山青又從香港 赴國內探望他們兩人的家屬,結果自己也遭到了相同的命運。 C.他們的刑期除了劉青是八年以外,其餘五人均在十年以上。他們被判刑的罪名 都與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組織反革命集團罪有關。 D.他們的服刑期均已超過二分之一,有的已超過四分之三,本月的二十九日已是 魏京生入獄的第十個週年。 E.他們目前在監獄裡的處境大同小異,基本環境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部分人所 受的待遇有不符合人道和不符合國家法律的情況。 F.出於我個人目前手上的材料有限,能有確實材料說明目前仍在監獄服刑只是這 六個人,故我把他們提出來作為這次人代會討論是否給予特赦的對象。 □特赦的幾點依據:我個人認為特赦有其實施的法律依據和可能性。方勵之先生 元月六日致鄧小平主席的公開信和三十三位知識分子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及中共中央 的公開信所提出的大赦的建議,正是基於以下幾點: A.八九特赦是人道主義的,它與現實政治和任何政策無直接聯繫。中國作為一個 社會主義國家,應該能夠通過這次特赦來深刻地體現我們的人道主義精神。 B.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頒布和現在遵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 節中的第六十七條第十七款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決定特赦」的權力,第三章 第二節第八十條確定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 定,可以頒布大赦令。 C.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四十年中,曾於一九五九年建國十年大 慶之際和一九七五年兩次實行特赦,釋放了包括滿清皇帝溥儀在內的一大批參與侵 華戰爭的日本戰犯和第三次國內戰爭的國民黨戰犯。兩次特赦在國內和世界上都產 生了重大和良好的影響。 D.從我們作的一些調查來看,特赦魏京生他們是符合民意的。百分之六十三的人 認為特赦將有利於促進民主化;百分之十八的人認為:特赦會有利於政府形象;還 有百分之十九的人認為:特赦會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關於特赦以外的幾點建議 前面已談到了實施特赦的依據和可能性,以及將造成的良好的效果,也說了我個 人和其他知識分子對這次特赦的期望。下面再來談談跟特赦有關的幾個問題。 □這次的特赦是否能夠在人大會上得到批准,我和其他的一些人雖然都抱著樂觀 的期望,但對此實現的時間抱有一個更長的預計。首先這是因為任何一個政府施行 特赦之前都要對所特赦的對象作一個非常充分的調查和研究。其次,涉及的問題, 魏京生等人又是非常複雜的。因此特赦本身只是一個目的,或者目的是重要的,但 是如何達到這個目的,或者說通過什麼樣的形式也即怎樣來達到這個目的也是重要 的。 □我甚至認為,有些情況下,一個過程比目的的實現更具深刻意義。我建議這次 人大會瞭解一下這幾位特赦對象的歷史,社會背景和個人的處境,並且認真討論一 下在新的一個時期特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特赦的過程等問題。如果能夠付諸 一次民主的表決,而達到一個多數的決定,這樣不管這次特赦是否實行,都將使中 國的民主化和改革進程邁出新的一步。 □根據我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瞭解,除了特赦之外,我 建議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就這六個人的案例和具體情況,作一次實施假 釋的可能性的研究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節第七十三條:「被判處有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 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敢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由此,假釋 的可能性取決於每一個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鑒於我在這方面所知不詳,不能在此 做出評論和進一步的建議,僅在此援引羅承勳因搜取和出賣情報而判刑十年,服刑 一年半後被假釋一案(見附件劉山青材料備註)以作為有關部門在研究和決定假釋魏 京生時的考慮。事實上,我們看羅承勳材料可以發現魏京生洩露情報罪的程度遠較 羅承勳竊取、出賣情報罪為輕,而且魏京生已服刑十年,劉山青等幾位也均服刑已 久,因此我建議人大常委會促請有關部門能對此加以考慮。 □通過對這次八九特赦的研究,我發現有關部門在處理這六個人的問題----從拘 留到審判到監禁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在此提出請大家能對此加以考慮。 A.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第五條,「逮捕後,除有礙偵察或者無 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關押的 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但有些執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沒 有恪守。以劉山青為例,在他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被拘留之後,廣州的執法部門沒 有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其家屬,而且在其家屬幾次從香港趕來查詢時也沒有給予 明確的答覆,一直到劉被關押十八個月之後才正式通知其家屬。 B.「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節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第 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在他們六人的審判中,除魏京生的審判是公開的以外 ,其餘的審判都沒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如徐文立的審判是在開庭以前半小時 才貼出佈告。 C.「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節第四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 。據我的調查表明,像魏京生長期處在監獄「一級管理」下,通常是沒有勞動的機 會。但根據法律,向他這樣的一個年輕人,又是重刑在身,應該有勞動的機會。 D.徐立文曾從一九八五年十月以後到今年年初這段時間裡由於觸犯監規被關進三 米長八十厘米寬的反省號裡。根據監獄規定,關進「帶有懲罰性」的反省號裡,如 在十五天內需經監獄長批准,如果超過十五天需經勞動局批准,但無論如何在反省 號的期限最高不能超過三個月。 E.按照政府的規定,犯人在服刑期間,家屬可以每月進行探望,並可以定期通訊 聯繫。徐文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以來,未獲准讓其家屬進行探望,特別是在其女兒 一九八六年五月且有危險之際,提出看望父親竟被北京第一監獄拒絕,並且沒有給 予合理的解釋。 F.劉青在一九八一年被叛勞教三年後,曾在「獄中手記」裡寫到「我被送進小號 (反省號)時,渾身是被扭打的青紫傷痕,頭上戴著呼吸困難的防毒面具,背戴著深 深嵌入肉內的銬子」。由於該手跡傳到獄外,因此又加刑五年的懲罰。不管文章本 身內容如何,鑒於他被監禁期間不可能有重大的社會行動,在「刑法」中我認為難 以找到此判決有說服力的條款。我建議人大能促請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能對此案加 以研究,使我們的司法審判能夠真正、完全地體現我們的法律精神。 G.另外,調查還瞭解到這些人中間,有些人身體狀況欠佳,一般顯浮腫發白,且 伴有脫髮掉牙等現象,其中以魏京生的情況最突出。造成這些情況有一些客觀原因 ,另外的原因就是營養不良。以徐文立為例,在他關進「反省號」以後,每天的伙 食只有兩頓,一次是早上十點三十分左右,一次是下午五點三十左右。每頓只有兩 個窩頭,一把鹹菜和一杯白開水。長此以往地缺乏足夠營養,自然會出現健康的問 題。因此我十分希望,人大常委會能從人道立場對他們的目前情況作一調查,對不 公正的處理情況給予糾正,對他們的身體狀況作調查,對需要醫治護理的人給予「 保外就醫」的待遇。 四、關於「八九」特赦的工作內容和研究方法 準備此報告之前,我本人曾致信給人大常委會建議這屆人大會能夠立案討論,通 過民主表決方式來處理特赦問題。我還希望人大常委會能夠建立一個工作小組,調 查他們的案情和目前的獄中情況和待遇。此後我本人在上個月二十三日建立了叫做 「八九特赦」問題的工作小組,後由於各種原因,工作小組變成了我個人的一項研 究工作。 當時的工作小組計劃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徵集簽名並在小範圍內作一個簡單的民 意測驗;二是搜集特赦對象的個人資料並對他們的個案作一個調查,並在此基礎上 形成報告提交人大,作為討論特赦的一種參考意見和依據。由於不久前我個人也碰 到了困難,加上工作小組的解體,我停止了徵集簽名的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搜 集和整理特赦對象的背景材料方面。 我所依據的材料有如下幾個來源: (1)公開出版發行的文獻資料 (2)個人的申訴 (3)親戚及其好友的證詞 (4)執法機關的公開文件 我已整理的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四個方面: (1)個人的簡歷及相關的背景資料 (2)個人的觀點及文章資料 (3)目前我所能瞭解到的他們的服刑情況 (4)部分家屬及好友的呼籲和期望 關於民意調查的說明 我所作的民意調查用問卷方式進行。它有六個問題,包括兩個內容,一是民意對 特赦的態度;二是民意對人權與改革的看法。這次民意調查的範圍較小,對像主要 是知識分子、藝術家。調查方式以郵寄和現場請人回答為主。(調查的結果附後。) 在準備這份報告的過程中,我力求恪守兩個原則,一是不摻雜個人的觀點判斷; 二是尊重事實,不迴避他們的問題,也不對事實作任何分析和評論。以提供一個客 觀的事實依據。 由於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有的材料完整一些,有的只是一個大體的框架。我相信 如果人大能夠關注我的報告,一定會在此基礎上做出更全面、更公正的研究報告和 判斷。 這個八九大赦的報告,經過一個月的緊張工作,現在已經完成並且付上,請各位 代表收閱、研究和討論。特赦魏京生等人,這不只是我們數千名簽名者的願望和建 議,也是符合我們國家改革十年的歷史進程和根本利益的。在此,謹向代表們表示 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的要求和謝意。最後祝大會為中國改革的深化和民主的推進而 做的一切努力獲得成功。 【選自《中國之春》第七十二期(一九八九年五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