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最後陳述 李貴仁 【編者按】李貴仁,男,一九七九年考入北京中國人民大學中文系為研究生,一九 八二年畢業,一九八三年被分配到陝西省人民出版社工作,曾擔任《緣原》雜誌編 輯部主任。一九八九年上半年,他在擔任陝西省華岳出版社副總編輯期間,介入學 生運動,是陝西省新聞出版界聲援學潮的民主運動的總指揮,於「六四」大屠殺之 後被捕。據悉,他可能被判處重型。 一九九零年三月一日,他在西安市中級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上為自己辯護,本文 根據現場錄音整理而成,可惜的是他的陳述的最後部份未被錄下。值得注意的是, 他在陳述中聲稱自己並不反對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 」。據熟悉他的人說,這可能是他的真實觀點,也可能是為了不給法庭判其「有罪 」提供口實。為了提請國際人權組織和海外民運組織密切關注他的生命安全和未來 ,本刊未加任何修改發表此文,小標題為編者所加。 對我的審判純屬非法 我被非法投入監獄八個多月之後,今天又被非法押到法庭審判。這是我一生中具 有特殊意義的重大事件,我當然要以嚴肅的態度來認真對待。但我始終認為,接受 法庭審判固然不可等閒視之,而更值得重視的是,無論什麼人都要接受另一種審判 ,那就是歷史的審判,人民的審判,以及自己良心的審判。我可以自豪地說:我李 貴仁是經得起任何一種審判的,而另外一些人,特別是那些製造了今天這種審判的 人,卻經不起任何一種審判! 對我的這次審判,儘管經過了周密的準備,而且披上了大致(並非完全)符合法 律程序的外衣,但在本質上純屬非法,這是因為:強加給我的罪名是虛構的;審判 我所採用的法律形式是虛偽的;審判的決策者組織和進行這次審判的姿態是虛弱的 。 在這裡,我要對公訴人高克盛先生表示敬意。他作為檢察官,在指控我犯罪的起 訴書上,大致做到了尊重事實,沒有歪曲捏造。當然,在對事實的敘述中也有不確 切或不當之處,比如:起訴書中說我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三 日先後四次組織領導華岳、人民、科技、未來,陝西新聞等出版社五十餘人,二百 餘人上街遊行。準確的說法應為「先後四次組織領導華岳文藝、陝西人民、陝西科 技、未來等出版社及陝西省新聞出版、文學藝術界數十個單位的幹部群眾三、四十 人至三、四百人上街遊行」;又如,起訴書中說我「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與本 社朱鴻等人商議組織一次全社幹部罷工遊行,並指派薛衛真購買國旗一面,準備罷 工時為『北京死難烈士』降半旗使用」,此句的「六月六日」,應為「六月五日至 七日」,「與本社朱鴻等人商議」應為我「先後數次獨自徵求本社二十多名群眾意 見,向他們提議搞一次全社罷工」。必須強調指出,在對我起訴的法律文件上提及 完全應該由我一個人負責的事件時,把由我領導的、對所提事件不應負責的幹部的 名字也列上,難免給他人造成麻煩,極為不妥。此外,起訴書上使用了我對有關事 實「供認不諱」的字眼,這未免太荒唐。我從來沒有「供認」什麼,也沒有什麼可 「供認」的。我只是坦然表示,我的所作所為全都光明正大,絲毫沒有不可告人之 處;我的所作所為全部由我個人負責,不能牽連本單位和外單位的任何群眾;我決 不隱諱自己的所作所為,但這既不是什麼「認罪」,也不是什麼「悔過」。如此而 已。檢察官先生把我的這種態度稱為「供認不諱」,是對我的一種侮辱。 儘管如此,檢察官先生對基本事實的敘述畢竟是較客觀的。我欣賞他的這種態度 。但他根據自己所敘述的事實指控我犯了什麼「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卻連最起碼 的邏輯也不顧了,任何一個理智健全的人都能看出,這種罪名完全是虛構出來強加 給我的,絕對不能成立。 《刑法》第九十條明確規定,所謂「反革命罪」是指「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 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檢察官先生認為我觸犯 了的《刑法》第一百零二項明確規定,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是指「以反革命 為目的」,「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 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請問檢察官先生,我的所作所為難道屬於這種性質或者 帶有這種色彩嗎?有什麼根據能證明這一點呢? 檢察官的指控是憑空捏造 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先生為了使自己的指控成立,特地在起訴書中加寫了一句 我的所作所為「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目的」。檢察官先生十分清楚,只有 加上這句關鍵性的斷語,才能依照《刑法》給我定罪,否則,他的指控就泡湯了。 然而鐵的事實恰恰證明了這是憑空捏造的謊言,它與我的本質決不相符而完全對立 。眾所周知,我決不可能反革命,也不可能反黨、反社會主義、反馬列主義毛澤東 思想、反無產階級專政,因而決不可能「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目的」。恰 恰相反,我是堅定的愛國者,也是堅定的革命者,而且是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我 一直熱愛共產黨、擁護共產黨、支持共產黨;我贊成並致力於走社會主義道路,沿 著社會主義的方向深入改革;我對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是熱 誠擁護和支持的。我的這種本質,可以從我的實踐活動中得到充份印證。特別能夠 說明問題的是,近十多年來,我一直堅決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所確定的路 線、方針、政策,並把這種精神體現在自己撰寫的大量文章之中,即以我那篇在國 內和美國同時發表並流傳到許多國家的碩士學位論文《人道主義----文學的靈魂》 而言,通篇所論皆以堅持馬克思主義為宗旨。我在《延河》雜誌一九八六年第十二 期發表的「『黑馬』在真理面前失足」一文,有力地批駁了劉曉波鼓吹的虛無主義 、反理性主義、人與社會只能對立等觀點,《文匯報》、《文藝報》、《文摘報》 等報刊紛紛摘轉,在國內引起很大反響。緊接著,我又在《人民日報》一九八七年 一月二十七日第五版頭條位置發表了「突破傳統與虛無主義」一文,用馬克思主義 觀點批駁錯誤觀點。此文在當時受到了中宣部的表揚。同年三月十七日,我在《文 匯報》以將近整版篇幅發表了「『現代意識』和文學本質」一文,更深入地以馬克 思主義觀點剖析和批駁形形色色的錯誤觀點,影響也很大。在一九八九年春天發行 的《華人世界》改刊第二期的「國內版」和「海外版」上,同時發表了我再次批駁 劉曉波的文章「未竟之偉業向何處去」,此文對劉曉波徹底否定「五·四」運動, 反對馬克思主義,鼓吹全盤西化和殖民化、反對公有制、主張私有制等一系列觀點 作了無情抨擊,在國內外的反響都很強烈。總之,多年來我在國內外發表的一系列 文章,旗幟鮮明地堅持了四項基本原則,為維護共產黨的領導,為宣傳馬克思主義 ,為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為深入進行改革,都是發揮了顯著作用的:我以此為前 提對一系列錯誤觀點的批判更是尖銳有力,發揮了強大的戰鬥作用,其深度、力度 和影響,其社會效果,在陝西省的文藝界和理論界,大概要算最突出的,在全國范 圍內,也要算是很突出的。既然如此,又怎能把我劃入反黨、反社會主義、反馬克 思主義的行列,甚至胡說什麼我「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目的」,以此給我 定罪呢?這豈不是一個根本的顛倒嗎?這該叫國內外的人們如何理解?這是否符合 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這對黨的事業、全民族的事業有利還是有害?硬這樣幹, 難道不怕天下人恥笑嗎?幾十年來,像這樣的鬧劇,已經演得太多了,因此給國家 民族造成的災難,已經太慘重了,難道還不該醒悟?還要再這樣幹下去嗎? 我抱著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態度從事活動 即便拋開我的本質和一貫表現不論,即便只把問題局限於檢察官所列舉的我在去 年春夏之交的所作所為,也決不可能得出結論說我「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 目的」,相反,同樣只能證明檢察官先生這句斷語是毫無根據的,是為了給我加罪 而杜撰的。檢察官先生所列舉的我的所作所為,包括組織領導遊行,給當時的黨中 央總書記趙紫陽同志發電報,以及在本單位提議罷工,都是出於憂國憂民,其目的 是要求黨和政府採取積極妥善的措施,盡可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合理要求,使問 題得到解決而避免激化矛盾。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社會動亂,相反則會導致 動亂,使國家受損失,使人民遭禍殃。從另一方面來看,我那時的所作所為,同當 時通過各種新聞媒介所傳播的黨中央的意圖是一致的,我是抱著和黨中央一致的態 度從事有關活動的。我在新城廣場演說的主旨就是要求大家緊密團結在黨中央周圍 ,堅持改革,防止倒退。即使我的所作所為的具體內容和性質而論,也沒有什麼特 別之處。我既未參加過任何組織,也未同任何組織發生過任何關係;我不僅自己從 未搞過打砸搶燒殺,而且反對別人搞打砸搶燒殺;我堅決反對社會動亂,並在可能 出現動亂局面時告誡本單位的同志千萬不要介入動亂。我只是在五月中旬以後,作 為人民中的一分子,同廣大人民群眾一起,以當時普遍採用的形式表達廣大人民群 眾的意願罷了,這些意願包括懲治官倒,反對腐敗,堅持改革,反對倒退,加強民 主和法制建設,肯定和支持學生的愛國行動等等,全都是正確而合理的。廣大人民 群眾無罪,我當然也無罪。總之,在我的所作所為中,絕無「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的意圖和行動,檢察官先生加上的這句斷語,同我的所作所為風馬牛不相及 ,根本沾不上邊。 要求罷免李鵬、楊尚昆是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清楚,而檢察官先生卻硬要對我作出完全違背事實的指控,這究竟 是為什麼?毋庸諱言,關鍵在於我的所作所為明確表達了我對國家大事的意見,而 且表達了我對黨和國家個別領導人的意見,甚至堅決要求罷免李鵬、楊尚昆的職務 ,追究他們反人民的罪責。但這只不過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罷了,何罪之有 ?怎能引申為「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目的」?《憲法》第二條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 ,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三十五條規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 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請問檢察官先生,憲法所 規定的這些條款還算數不算數呢?如果還算數,那麼,我帶領群眾遊行,我給黨總 書記發電報,我通過諸如此類的途徑和方式表達自己對國家大事的意見,不就是完 全合法的嗎?我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李鵬、楊尚昆等人的職務,並追究他們 反人民的罪責,不同樣是完全合法的嗎?是誰根據什麼剝奪了我的合法公民權,又 是誰根據什麼給了李鵬、楊尚昆等人以不許批評、不許要求罷免、不許追究有關責 任的特權呢?按照檢察官先生的邏輯,似乎批評和反對李鵬、楊尚昆就是反黨、反 社會主義、反革命,就是「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目的」,這種邏輯講得通 嗎?李鵬、楊尚昆作為黨和國家的個別領導人,不能等同於黨和國家,不能等同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最起碼的政治常識,檢察官先生難道不懂?再說,我要 求罷免李鵬、楊尚昆並追究他們的罪責,是向黨的總書記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的,是要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來實現的,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我不 可能以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目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恰恰是受中國共 產黨領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決不可能 被它們推翻。這個道理是何等的簡單而又淺顯,檢察官先生難道也不懂嗎? 鎮壓人民的人才犯了滔天大罪 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所謂「呼喊反動口號」。但這已經是不值一駁的了。檢察 官先生列舉了我撰寫並帶領群眾呼喊的一部份口號,然而,其中有哪一條是反動的 ,為什麼是反動的,檢察官先生卻沒有論證。這是因為他根本無法論證。那麼,我 又何必辯駁呢?如果有人硬要把「支持學生的愛國行動」、「救救絕食的孩子們」 、「要民主不要獨裁」、「要光明不要黑暗」和「罷免李鵬、楊尚昆」也說成反動 口號,我需要做的只是冷笑一聲。當然,檢察官先生也許會說「抗議流氓政府」應 該算作反動口號。可惜這同樣站不住腳。公民對某一屆政府的作為不滿,提出批評 和抗議,甚至要求依法更換組成本屆政府的國家工作人員,如上所述是憲法賦予的 權利,這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有根本區別的,因為其目的和結果都只 能是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承諾,及時洗刷它蒙上的污垢。檢察官先生如果不 抱偏見,那就應該也這樣認識問題,而不應該掄起「反動口號」之類棍棒亂打。 不錯,在我的所作所為中,還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提議罷工,並準備為「北京 死難烈士」降半旗。這是檢察官先生指控我犯罪的又一個所謂的理由。儘管這次行 動沒有成功,但我仍應承擔全部責任。然而問題同樣在於:這究竟算不算犯罪?眾 所周知,我提議罷工是為了抗議鄧小平、李鵬、楊尚昆用軍隊對付手無寸鐵的人民 ,反對他們以暴力方式製造流血事件。當人民在這種暴力下慘遭劫難時,每一個有 良知的人都不可能無動於衷,我又怎能沉默?我痛哭了。我憤怒了。我起來抗議了 !我只能做到這一點。我做得很不夠。但我畢竟無愧於人民!我沒有犯罪!當然, 有人犯了罪,但不是我,不是人民,而是那些鎮壓人民的人犯了滔天大罪!檢察官 先生,如果你還希望維護法律的尊嚴,如果你也還有良知,那麼,你就應該毫不猶 豫地承認和宣佈這一點。否則,你將受到歷史的嘲笑。法官先生,你也如此。 關於強加給我的罪名純屬虛構,我已經不必再講什麼。至於審判我所採用的法律 形式是虛偽的,也無須多加論證。檢察官先生和法官先生,你們誰也不必諱言,對 我的起訴也罷,審判也罷,都不是由你們根據法律獨立進行的。這一切,都是由法 庭後面,或者說法庭外面、法庭上面的某種力量根據某種政治需要而非根據法律決 定和左右的。 【選自《中國之春》第八十八期(一九九零年九月號)】